抗日战争-徐承祖与中日《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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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徐承祖与中日《天津条约》


中日《天津条约》又称中日《天津会议专条》,其主要内容中、日两国同时撤回驻朝军队,尤其由此引发的中、日两国对朝鲜的同等派兵权问题,成为日后甲午战争的祸根。[1]目前,对于这一重要条约的专题研究尚未见到。然而,鉴于该条约特殊的历史地位,近代外交史论着中一般都要提到[2],有关李鸿章对日决策的专题论着中,也有相当程度的涉及。但这些研究主要是以李鸿章作为研究的起点,基于中方谈判记录,介绍谈判的过程,以及该条约的内容,间而有辨析谈判中争执的几个主要问题之事实真相的。对于清政府在撤兵问题上曲折的决策过程,均未论及。以李鸿章作为研究的起点,在谈到清政府撤兵等政策的由来时,说法莫衷一是了。有的认为李鸿章主张撤兵[3],有的认为是日本请求英国驻华公使巴夏礼从中斡旋的结果[4]。清政府在其中的立场反而难以看清。 其实,清政府在撤兵这一重大问题上的决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日本提出撤兵要求,最初是与驻日使臣徐承祖开始交涉的。对于日本的要求,清政府一开始曾断然予以拒绝,后因徐承祖积极提议,经李鸿章促进,最终在日本要求来华谈判前夕,才把撤兵作为谈判可以接受的条件,但态度依然不十分明确。天津谈判的中方记录与日方记录详略相差相当悬殊,有些内容相当丰富且重要的问答,日方留存,中方却完全删去了。此外,由于徐承祖的相关情报,中日双方在谈判地点的选择上,还经历了一番周折。其间徐承祖雇用日本间谍获取情报的方式,也分外引人瞩目。以徐承祖作为考察中日《天津条约》的切入点,将中方和日方的谈判记录两相比照,有利于把这一时期清政府在朝鲜问题上对日决策的形成过程,从起点作一个深入的考察。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关于徐承祖的研究寥若晨星,徐承祖在中日天津谈判期间的活动及其对中日《天津条约》成立的重要影响,更是缺乏应有的研究[5]。 本文试利用中方已刊档案和未刊档案以及日方资料,通过未刊档案与已刊档案、中方记录与日方记录的比照,较系统地考察天津谈判期间徐承祖的报告、建议及其对中日《天津条约》的影响,试从一个侧面探索这一时期清政府对日决策的渊源及曲折的形成过程。
一、提前赴任的背景、行程及相关报告之概况
光绪十年八月十七日,徐承祖以候补知府被谕命为出使日本大臣[6],成为清朝第三任[7]驻日使臣。首任使臣何如璋于光绪二年十二月二日谕授正使,次年十一月二十日到任,相隔约一年。第二任使臣黎庶昌光绪七年三月七日谕授,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任,相隔也近半年。而徐承祖谕授后不到三个月,就接到了清政府要求他提前赴任的指令。主要原因,是突如其来的朝鲜甲申事变。 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清政府忽然接到朝鲜事变中国驻朝军队与日军发生冲突的电禀。[8]当时,中法战争前途未卜,朝鲜自壬午兵变后,政局也尚未稳定。日本突然与中国起衅,清政府担心日本借中法有事伺隙寻衅,“事关重大”,不得不迅速“严密筹办”。次日,清政府发布谕旨分头部署。一方面,通过清政府统带驻防朝鲜各营提督吴兆有等传知朝鲜方面静候大员前往查办,并饬令吴等与日本驻朝公使从容商办。另一方面,命李鸿章会同左副都御史吴大瀓规划朝事,由吴及两淮盐运使续昌前往朝鲜探明致乱缘由,同时命将援台之北洋快船“超勇”、“扬威”二船调回,由丁汝昌统率赴朝鲜,会同吴兆有等相机定乱,并命盛京将军庆裕妥筹备御。[9]再一方面,就是命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徐承祖密探日本方面有关朝鲜启衅之由的消息及日人举动[10]。当时,徐承祖正准备前往福建省亲。为此,清政府同时电谕闽浙总督及两江总督等转饬徐承祖,迅速赴任。[11] 接旨时,徐承祖仍在上海,尚未前往福建。二十六日,他复电称,十一月初二方有前往日本的商轮,届时即遵旨搭乘前往。同时提议,希望邀请日本驻上海领事安藤太郎与他同行,先赴朝鲜查解。[12] 此前的二十五日,清政府接到黎庶昌复电,内称日本方面尚未得知朝鲜事变的消息,且无增兵的动向[13]。总署大臣徐用仪、邓承修与日本驻华公使榎本武扬的会晤,以及日本驻天津领事原敬谒见李鸿章的会谈,也印证了黎的说法。[14]为此,清政府一时难以断定朝鲜事变究竟与日本有多少关系,决定将重点首先放在查明事变的真相。[15]二十六日,清政府再次电谕徐承祖,因尚不确知朝鲜致乱的原因,令其“遵前旨迅赴日本密探该国实情”,先赴朝鲜之议无需提起。[16]“密探该国实情”是徐承祖提前赴任的首要任务。二十七日,徐承祖通过两江总督南洋大臣曾国荃电示清政府,定于十一月初二启程。[17] 自徐承祖确定行期至其启程的数日间,日本使馆被焚,日本驻朝公使竹添进一郎回国请兵,日本政府派军舰驶往仁川,黎庶昌和驻朝中国军队纷纷请求清政府迅速派兵,朝鲜局势迅速恶化。 尽管如此,清政府对朝鲜局势总体仍持乐观态度。清政府认为,朝鲜致乱之由还未得到确信,榎本武扬和原敬都曾表示日本“政府实无与华开衅之意”,甚至有“此事或由乱党煽惑,使我两国之官不和”之言,即使有竹添回国请兵的消息,仍认为“朝鲜不致有大波澜”。又认为焚毁日馆与中国“无涉”,强调总署与榎本武扬屡次问答“均悉此意”。对于驻朝军队的请兵要求,责问其“此事本未与日国开衅,何援之有”。甚至认为,驻朝清军“所禀殊未可尽信”。清政府的方针是,依既定方针,令李鸿章调船备用,派吴大澂前往朝鲜确切查明事变真相。清政府相信,处理朝鲜问题,“但将朝鲜肇乱罪魁查明惩办,即可平乱党而息争端”。有鉴于黎庶昌提到事变可能使日本外务省起疑,进而强调当下处理办法,“以查办乱民保护朝王安日人之心,并剖析中倭误会打架以释衅端为第一要义”。[18] 十一月初,黎庶昌向外务省传达清政府的和平之意。日本方面答复,已派人赴朝查明细节,具体处理意见尚未确定。当时传言外务卿井上馨将亲赴朝鲜,且继续有兵前往。[19] 综观徐承祖赴任前夕国内国际局势,看似平静实则隐藏危机。看似平静,是因为中日双方均尚未确知事件的真相,双方相互示好,至少使清政府方面对事件前景相当乐观。隐藏危机,是因为日本调兵遣将,已透露咄咄逼人,势在必行,志在必得之势。 十一月初二,徐承祖肩负“密探”“实情”之责,乘坐日本商轮“名古屋号”从上海启程赴日。随行15人,包括翻译参赞官杨枢、徐承礼,随员参赞官、后来的神户正理事陈明远等人。初四到长崎,初六抵神户,初九抵横滨、进东京,初十与黎庶昌办理交接事宜[20]。十一日往外务省商议递交国书事,由于临近西历年底,国书至十七日才呈递。 黎庶昌本拟交接之后即行回国。但因朝鲜与日本有事,清政府命其暂留三个月会同徐承祖商办一切。[21]黎庶昌并未遵原旨羁留三个月。随着徐承祖开始与日方独立交涉,清政府允准黎庶昌之请。十二月十八日,黎庶昌回国,当时他正丁忧。[22] 徐承祖一到日本,就根据清朝驻长崎理事官的密探,寄出第一份报告。此后,一路北行,一路探查。自十一月初四抵达日本至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中日《天津条约》签署,徐承祖上呈清政府的报告约20来份,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自十一月初四到长崎至十二月初六前往会晤井上馨前夕。这一时期中、日朝事交涉的重心在朝鲜,报告的内容主要关于井上朝鲜行程及日本方面的种种反应,同时探查金玉均是否在日本,所有报告会同黎庶昌上呈。报告的来源或据黎庶昌使团驻长崎、神户等地领事,或者转达日本外务省的意见,或得自日本报纸,似乎没有显示特别的情报价值。井上的朝鲜之行当时并非秘密行动,派往朝鲜的吴、续两位钦使几乎有同步报告。这一时期的报告与本文主旨关系也不大。第二时期自十二月初六前往外务省要求会晤井上到伊藤博文来华之前。井上与吴大澂、续昌先后回国之后,中日朝事交涉的重心移到日本。其间,黎庶昌及随使人员均已回籍。报告的重点是徐承祖与井上关于撤兵问题的会谈。第三时期自日本决定派遣伊藤博文来华谈判,至中日《天津条约》签署。报告的中心内容是关于伊藤来华的背景、谈判的要点及其使团人员情况等种种内幕。无论是第二时期的与井上会谈,还是第三时期关于伊藤来华的报告,对中日《天津条约》均产生重要影响。
二、与井上馨会谈与撤兵建议的提出
徐承祖与井上馨围绕撤兵问题进行的会谈,实是稍后中日天津谈判的前奏。 如上所说,徐承祖启程赴日前后,清政府对朝鲜事件的真相尚不清楚。榎本武扬与原敬一再示好,令清政府对朝鲜事变的前景颇为乐观,以为有吴大澂等赴朝查办,此事即可快速了结。当时,清政府指示徐承祖处理朝鲜事件的方针是“以定乱弭衅为主”。[23] 然而,十一月十二日,就在徐承祖接印的第三天,清政府收到朝鲜国王及驻防朝鲜提督吴兆有等来信,朝鲜事变真相大白。此次朝鲜之事,系由该国乱党勾结日人所致,“日人心怀叵测,其为伺隙生衅以图狡逞,情节显然”。[24]而井上馨到朝鲜后,托辞不与吴大澂等商议,签署完与朝鲜条约即仓猝回国,这一举动,更令清政府对日本深怀疑虑。担心日本藉这次未商,遂谓朝鲜非属国,继此再生衅端,致蹈越南故辙。为此,清政府决定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因朝鲜肇乱以金玉均为最,首先要求朝鲜国王设法访拿严办金玉均;另一方面,朝鲜既孱弱已甚,驻防清军不能撤回,因而筹划将来清军久驻朝鲜的具体规划。[25]然而,如何对付“心怀叵测”的日本?清政府一时尚无明确的对策。在新的对日决策出台之前,可以认为,清政府的对日方针仍然是最初的“定乱弭衅为主”。徐承祖正是依照这一基本精神,前往会晤刚刚从朝鲜回国的井上馨。 十二月初六,徐承祖前往外务省拜访井上馨不获。初七,应外务大辅吉田清成之约,带翻译卢永铭再次前往。徐承祖本拟只作一般性探访,不料井上在获知徐承祖未安排其他事宜之后,声称“有要言奉闻”,坚持要徐的随从翻译卢永铭退避,说会谈内容只可徐、其本人和刚刚到场的外务省翻译郑永宁三人知道。徐承祖不得不依,井上将徐领进一密室。徐——井上密室会谈,成了甲申事变后中日两国政府之间的第一次直接会谈。会谈中,日本道出了其真实的关切。 见面之初徐承祖询问朝鲜问题的进展时,井上馨说,日本与朝鲜各事均已办结,与中国之间的问题却尚未了结,并把中日未能在朝鲜成功会谈的责任推给吴大澂。进入密室之后,井上直入主题,称“若不将高丽及琉球二事办完,两国终难诚实和好”。徐承祖追问朝鲜问题的情况,井上明确表示“中国不撤驻朝之兵,料定不出半年,事端必致复起”,道出了日本处理朝鲜问题的“要言”。徐承祖就中国驻兵问题加以解释。指出中国驻兵既是应朝王之请,也是开港后朝鲜国内局势的需要,决非防备日本。井上却说,朝鲜国内因中、日驻兵,已出现中国、日本两党,终难免发生事端,强调“彼此撤兵,实所以求长保太平”。如何解决朝兵不足问题?井上称日本已有成案,令朝鲜延请英国人或德国人训练西法之兵,声称此为替朝鲜谋划的 “最美”策略。[26] 道出“要言”之后,井上反复谈到日本国内的主战氛围,表明其本人主和之艰难。为此,徐承祖表示,中国主和,但如果迫不得已,战争之外也别无选择。反问井上,日本朝野纷纷主战,究竟为的何事?当时徐承祖抵日虽仅一月,但对日本民情已颇了然。他列举种种事实阐述日本政府实行西化政策之后尤其朝鲜事变之后日本国内“人心浮动”的情状,质问“何可再与别邦言战”?听徐承祖所言,井上口气转缓,一下将话题转向中法战争,探问战争前景。徐承祖称,战是不得已而为之,在符合情理的情况下可以与法国言归于好,但越南绝对不能归法国保护,表示了与朝鲜问题一致的立场。井上提议中国此时议和为妙。[27] 井上表明本人主和的立场,又试图以日本国内主战气氛,及中法战争两大因素给中国施加压力,这反映了当时日本国内的对华态势。当时日本政府尽管已经确立否认中朝宗藩秩序为目标的新的亚洲政策,但在具体政策上,政府首脑中存在妥协主张与强硬主张的对立。由于军事准备不充分,在朝鲜问题上总体趋向妥协。主要利用中国动荡的局势,伺机向朝鲜渗透。甲申事变及稍后的外交交涉,正是日本这一趁火打劫外交手段的体现。井上本人是妥协政策的倡导者。会谈所论,大体是反映当时日本的实况的。 这次会谈,井上表示,因双方均没有受全权之命,所言不过“朋友闲谈”,但他对会谈的前景充满信心,认为将来中日必无“难办之事”。朝鲜事变后,曾发生日本人攻击使署事件,会谈最后井上表示将派警察无偿保护。[28] 次日,井上到中国使署答拜,作简短会谈。主题未超出上一次的范围。重点宣扬朝鲜事变后日本国内外的主战气氛,表明他本人积极主和的姿态。井上还谈到中朝宗藩关系,劝中国不要将朝鲜视为属国,但“词义隐约”。徐承祖表示,既然井上屡次表示巩固中日邦交之意,希望诸事相互谅解,勿强所难,要求日本不必过问朝鲜之事。井上以大笑作答,并说这并非日本有何意见,是因担心俄国虎视朝鲜,怕中国徒享虚名而受实祸。会谈最后,井上重申上一次的建议,“将来两国议论此事,仍宜先作朋友闲谈,彼此说有端倪,彼时两国再派人会议,似较易办”,得到徐承祖响应。[29]井上暗示中日之间将会有更加正式的会谈,即稍后以伊藤博文为全权大臣的天津谈判。清政府方面,显然也是将井上与徐承祖的会谈看作天津谈判的前奏。天津谈判中,李鸿章曾多次提到“驻日钦差徐大人”与井上的日本会谈。[30] 初八,徐承祖先将会谈的要旨扼要电告清政府。[31]初九,清政府电谕徐承祖,内称华兵驻朝保护属藩,业已有年,又经朝王屡请留防,意难漠视。现在该国乱党未靖,“尤不能撤”,令徐承祖“据理辩论,以释其疑”。[32]接旨后,徐承祖遵旨前晤井上,“总极力以难以撤兵与其据理辩论”[33]。井上坚持原有立场。[34] 朝鲜事变是在双方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获悉事变后第三天十月二十五日,总署就与日本驻华公使榎本武扬会晤,至十二月初七徐承祖与井上会谈之前一个多月间,双方会晤约10次。主要目的“两边通气”,“互通信息”,均未谈到将来需要会商的问题。井上在朝鲜不与吴大澂会商直接回国,奕劻曾特意就此事询问榎本,榎本言辞不定,又称两国驻兵尚无启衅之事,所以“无须商量”,并表示他本人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指令。[35]井上与徐承祖会谈之后,十二月初九,榎本接国内来电,才向总署表示,日本“尚有商议之事”。榎本没有指明日本将要“商议”什么。而奕劻对于日本的“商议”意向,也未予正面回答。只强调日本在朝鲜应该与中国钦差会商,不应以小节功败垂成。[36]为此,徐承祖与井上的日本会谈,意义不可小觑。 徐承祖秉清政府指令,与井上继续辩论撤兵问题,终未能影响井上的立场。而他本人在与井上初次会谈之后,却开始考虑撤兵问题了。接清政府“据理力争”旨令之后,他将问答节略等函寄总理衙门,内中提出了清政府认为“势不能撤”的撤兵建议,函云:
承祖自当遵旨前晤井上,据理婉商。傥井上始终执一,可否与其商论,俟朝鲜请英德人教练成军后,彼时察看该国足以自行弹压保护,再行撤回,或与其明定期限。鄙见如斯,务祈接信后,并两次问答钞折,统呈堂宪酌夺电复遵办。承祖现在总极力以难以撤兵与其据理辩论,既不敢稍存成见,亦不敢冒昧先露拟商撤兵之意也。[37]
如果说,徐承祖向总署提出撤兵建议还相当婉转的话,致李鸿章的信中就非常直接具体了。十二月十五日,在与井上再次辩论无效之后,徐承祖给李鸿章写了一封信,信中深入阐述了他的撤兵建议。徐承祖认为,中国可以考虑撤兵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清朝绥抚属藩,向来少有派兵之举,壬午兵变属于特例。2.日本坚持撤兵之说,若清政府不允,恐怕朝鲜之事终难议定。并指出,尽管日本可能有觊觎朝鲜之意,但有俄国虎视在旁,料日本断不敢作此“妄想”。3.现值中法战争时期,未便多树一敌,担心如果朝鲜之事坚持不下,恐日本勾结法国与我为难,届时,恐怕日本要求不止此一条了。徐承祖强调中法战争这一特殊的背景,设想待局势改观之后,再与日本“理争”。在他看来,依赖俄国对日本的威慑力,想必日本不能如何朝鲜。而依当时日本的地位,他认为“再与理争”是不难办成的。函中重申他的撤兵建议。[38] 徐承祖的主张撤兵,完全是作为战时的权宜之计。值中法战争之际,与日本早日了事,也正是清政府的意向。 徐承祖的撤兵建议,固然因情势所迫,却也完全没有超越中国传统宗藩体制的规范。中国自元朝以来,对于藩属国基本上持不干预内政的立场,政变时也不例外。政变后成立的政府,得到中国承认就可以了。清政府之所以最后接受撤兵建议,重要原因也因为这与体制不相违背。中日《天津条约》签订之后,清流对此没有发表异议[39],是可为证。 徐承祖不敢将撤兵主张“迳达总署”,希望李鸿章“统筹全局,俯赐酌夺”,参阅与井上的问答记录,迅速与总署婉商,并将商议的结果告诉他。 李鸿章于次年正月十三日收到徐承祖的信。此时,原敬已向李鸿章通告日本政府特派伊藤博文为全权大臣前来中国商谈朝鲜善后事宜的消息,具体所议何事,原敬表示一无所知。其实,李鸿章通过徐承祖的密报,已经获悉伊藤来议的主要内容,其中一条就是撤兵,详见下文。李鸿章考虑到伊藤来华“必有要求”,总署难免需要筹商,立即致函总署,附上徐承祖的信。信中,他专门就徐承祖的撤兵建议加以引申,认为撤兵之议“亦可备一策”。尽管立论的依据略有不同,李鸿章显然已完全接受徐承祖的撤兵建议。与徐承祖的建议略显差异的是,他进一步强调撤兵以后对朝鲜的控制权。[40] 徐承祖的信由李鸿章附寄给总署后,受到清政府的重视。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清政府下令与日本谈判的当天,军机处又将它及李鸿章的信,专程进奏皇帝。[41]稍后还被吸收到天津谈判的方针中,这里暂不作详论。
三、关于伊藤来华之报告及二大新建议
如果说徐承祖前两个时期的报告主要是两国政府之间的“传话”,那么,到伊藤来华的第三时期,由于成功地雇佣了一位日本密探,他的报告具有了重大的情报价值。   现存这一时期徐承祖给清政府的报告,主要有3封信函及数份电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预告伊藤博文来华的消息及将议之具体内容。正月初十,在接到日方正式通告之前,徐承祖已获知日本将派伊藤为全权大臣来华商议朝鲜事宜的消息。他立即致电李鸿章,告知“现雇侦者密报,日廷已派文员伊藤,武员西乡来华议事”,“闻十三日起身”。同时指出,伊藤此行要求“数端”,“惟欲我惩在朝武弁并中日撤兵二事为极要”。徐承祖不能肯定这一消息是否确凿,但他仍请李鸿章“转电总署”。[42]数日后,日本外务省将伊藤来华的决定知照徐承祖。[43]十三日,原敬拜谒李鸿章,称伊藤于本日启程,约二十后过天津。[44]完全印证了徐承祖的报告。 其二,报告伊藤来华的背景及随行人员的名录。伊藤启程后,徐承祖通过密探,又进一步获悉日本之所以派遣伊藤来华的内幕,及使团随员的情况。他得知,自井上从朝鲜回国后,日本国内气氛紧张,主战、主和两派争论激烈,十号才决定采取主和的方针,因此派伊藤来华。令西乡随行,是为服主战派之心,西乡口头主战,内心也主和。日本对华的基本政策,正是徐承祖万分关切者。为此,在秘密侦探之外,他又通过正式会晤进一步了解。收到伊藤来华的正式通告之后,他回拜伊藤。会谈印证了密探的报告。会谈中,伊藤还提到撤离驻朝军队的重要性等,与一个月前与井上馨会谈中所论,也完全一致。十五日,他将所获情报,汇成一份详细报告。报告最后附录了伊藤随行人员的名单。[45]   其三,密报伊藤随行人员兼负侦探任务,建议谈判地点以天津为宜。早在探查日本派使内幕之时,徐承祖曾注意到日本官报报道日本天皇将于四月内赴福冈县广岛、熊本两地阅兵,他一度推测此举是为了预备和谈破裂时,作随时进兵之计。海陆两军及各处军火厂甚为忙乱,也引起徐承祖的关注。为此,他提请清政府“不可不先事预防”。很快,日本侦探的密报又一次印证了徐承祖的推测。正月二十一日,徐承祖所雇侦探前来报告,伊藤随行武官有一位名叫野津的,“系踏看地势,为将来进兵地步”。又得知日本政府派黑田明赴香港,明为养病,暗则察看沿海一带虚实。徐承祖查知此人向来与中国不善,担心他将来混入伊藤使团,“一路变议挑衅”。同时还得知,去年冬天,已有二三十人改成中国服装赴福建窥探。徐承祖已将此事函告闽浙总督,建议施计将其擒拿。对于日本这种趁火打劫的行径,徐承祖甚感愤怒。次日,他将侦探的报告汇成一封长信寄给清政府,并请清政府将如何对待伊藤中国之行的方案告诉他。[46]鉴于信件需费时日,二十四日,徐承祖通过电报,先将相关内容扼要电告,指出“伊藤随弁意在窥探”,同时建议,谈判地点“在津为妥”。[47]此时,徐承祖尚不清楚清政府是否同意日本的谈判要求。为此,同日,他又致电李鸿章,询问清政府的意向。[48] 其四,朝鲜事变因日本官员与“乱党”串通而致,坚决反对惩办驻朝军队。在获悉伊藤随行人员情况后不久,徐承祖又探得朝鲜“乱党”的口供,确知朝鲜事变是由“乱党”与4位日本官员串通而起。正月二十四日,他将这一情报电告清政府,提醒朝鲜政府已将这一口供抄送吴大澂,进而提议坚决反对惩办驻朝官兵。[49] 徐承祖的报告,为清政府清楚地展示了甲申事变后尤其井上自朝鲜回国后,日本政府内部的对华动向,伊藤使团出台的背景及所负使命。值此为止,徐承祖提出了3大建议:(1)主张撤兵;(2)谈判地点以天津为宜;(3)反对惩办驻朝军队。它们正是稍后天津谈判的核心问题。 在当时的通讯条件下,东京和天津间的邮件一般需要20天左右。由于情势紧急,需在最短时间内通告清政府,而相关内容往往又颇为复杂,因此,徐承祖采用信函和电报双重报告的形式。现存3封信函,除关于伊藤来华背景问题的稍不紧要,未辅电报之外,其余均另有来电。电报在清政府谕令接受日本谈判时,均已到达。更早时候的撤兵建议信,通过李鸿章也在相同时间上奏,已如上所说。信函约于二月初七日前后抵达[50],此时,离天津开谈尚有10余天。 事实证明,徐承祖的报告不仅情报价值高,且相当准确。以谈判内容为例,上海《字林报》传说伊藤来议将有5款:一索赔八十万,二撤朝防军,三结球案,四新开口岸,五重定商约。[51]天津开谈时,伊藤出示的,与《字林报》所言相去甚远,而与徐承祖的完全一致。开谈时伊藤博文出示的谈判宗旨是“议办前日案件,妥商善后办法”,具体包含:一为将来之事,要求撤兵;一为已往之事,要求议处统将,赔补恤银。[52]赔补恤银问题,徐承祖报告中不曾提出,日方一度作为独立条款单独提起,所谓“会议朝事三件”。但实际只是一个陪衬。伊藤到总署递交国书时所提只有撤兵和惩办两款,以致会谈中李鸿章质问“总理衙门来信述伊藤大人之言凡两端”,“此外并无第三款”。伊藤解释说是总理衙门误听[53]。谈判中,双方一度也曾围绕赔补问题展开辩论,但最后达成协议的,是撤兵和惩办两事,赔补之事不了了之。 徐承祖的报告之所以如此及时又准确,与他成功地雇用了一位日本高级间谍有很大的关系。报告中,徐承祖曾多次提到这位间谍,指出因日本在朝鲜事件上举动“诡秘”,“查探颇难”,有幸觅得这位“谍者”“通消息”,并介绍这位间谍的大概背景。[54]无疑,这位“谍者”是徐承祖情报工作卓有成效的最主要的原因。
四、“谍者”辨析
近代中日关系史上,日本方面一直非常重视情报工作,他们成功地在中国寻找到众多中国间谍,为日本制定对华政策提供最有效的服务,这类业绩至今仍备受史家关注。而在晚清驻日使臣中,居然也有成功地雇用日本间谍的,这实属凤毛麟角。因此,一旦注意到徐承祖报告者,都会注意到这位“谍者”,注意到这位“谍者”,都有兴趣深入考究其真实的身份。问题在于,徐承祖虽然经常提到这位“谍者”,考虑到谍者本人的要求,他一直没有透露其真实姓名。而谍者本人更是隐蔽的,总不易给后人留下自己为谍的材料。由此,在考究其真实身份时,不免迷雾丛生了。如上所说,目前关于徐承祖的研究非常少,以提到其报告及谍者的而论,以笔者目力所及,有三种,而这仅有的三种,对“谍者”真人的推测,却有三种说法。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记,光绪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有一位名叫朝比奈的谍者为徐承祖提供情报。[55]且不论朝比奈(Asahina)很可能是化名[56],因其所述已是中日《天津条约》之后的事,这里暂且不论。此外两说,均在天津谈判时期,与本文关系密切。这两份研究的结论,一说是锅岛直大(Nabeshima Naohiro)[57],一说是田辺太一(Tanabe Taichi)[58]。两者均没有展示详细的推论过程,但其所据,均是徐承祖方面的资料,其中最为详细的一份说: 日人现因朝鲜事举动甚为诡秘,查探颇难着手,幸觅一谍者。此人十余年前曾任外务省卿,现在闲居,与伊国当道不合,故肯实言于我。伊力恳此时不必根其姓名。在日虽属不忠,在我却幸有此人以通消息。[59] 这里,关于这位谍者的信息主要有三条线索:(1)十余年前曾任外务省卿;(2)现在闲居;(3)与日本当道不合。若无充分的旁证,仅凭这三条线索,要推断其真人真名,实属不易。以下仅就锅岛直大和田辺太一,略作辨析。 锅岛直大,幕府末年肥前国佐贺藩藩主。曾袭封肥前守,明治政府成立后入京,明治元年3月任横滨裁判所副总督,6月就任外国官副知事。明治2年6月至明治4年7月任佐贺藩知事。废藩置县后,明治4年前往英国留学,前后长达8年。明治12年8月任外务省御用挂。明治13年3月至明治15年3月任驻意大利特命全权公使。归国后,任元老院议官,明治17年授封侯爵,先后任式部长官、贵族院议员、宫中顾问官等职。大正10年6月去世,享年76岁。锅岛有一子二女,次女伊都子是梨本宫妃。
田辺太一,出身于幕府儒学者家庭,受到被称为后世幕府三杰之一的水野忠德的器重,参与幕末与法国等国的锁港谈判等,庆应3年任驻法公使馆书记官。明治政府成立后,应新政府之请,明治3年正月委以外务少丞之重任,明治7年任外务省新设立的纪录局长之职。明治7年在中日台湾事件交涉中,曾随大久保利通来华协助谈判。明治10年任外务大书记官、公信局长。明治12年供职驻华使馆,一度出任驻华代理公使,明治15年回国,明治16年9月任元老院议官,明治23年被选为贵族院勅选议员。其长女为三宅雪岭的夫人。
从生平看,两者颇多相似之处。两人都曾是旧幕时代的官员,明治时期都曾任职外务省,且都曾出任驻外公使。徐承祖驻日期间,两人均在国内任元老院议员,是徐承祖所说的“现在闲居”。所以,仅凭“现在闲居”一条,难以论断孰是孰非。姻亲关系而言,锅岛次女为梨本宫妃,锅岛就是皇亲了。明治17年徐承祖出使前夕锅岛刚刚被封为侯爵。而田辺的长女婿三宅雪岭在甲午战争前夕视察朝鲜,是中日战争的强烈鼓吹者。因此,从姻亲关系难以看出“与当道不合”的痕迹。这样,需从“十多年前曾任外务省卿”一条寻找线索了。
明治时期外务省长官称“外务卿”,以下设外务大辅、外务少辅等职。徐承祖所谓的“外务省卿”,并非指“外务卿”本人,而是对外务省官员的泛称。如他称呼当时任外务省大辅的吉田清成为“外务卿”,曾说:“昨晨承祖晤外务卿吉田说朝事。”[60]而称呼时任“外务卿”的井上馨倒作“外务臣”了:“据黎领事确称,本日外务臣井上馨奉谕赴高。”[61]因此,说“十多年前曾任外务省卿”,是指十多年前任外务省官员之意。
徐承祖介绍这位间谍的时间在光绪十一年初,如此,这位谍者至少在明治8年之前供职于外务省。锅岛明治4—12年间留学英国长达8年之久,明治12年8月回国,出任外务省御用挂,但明治13年3月就前往意大利任特命全权公使,前后只有半年左右。从驻外公使任上回国后,就“闲居”了。而田辺自明治3年入外务省至明治12年出任驻华代理公使之前的近10年间,一直任职于外务省,先后担任记录局长、电信局长等职。此外,锅岛留下的不多的着述中,没有发现与当道不合的言词。倒是在田辺的代表作《幕末外交谈》中,有晚年不遇的说法,这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与当道不合”的一个证据吧。
毫无疑问,徐承祖的确成功地雇用了一位日本政府高层的间谍。虽然不能肯定地说田辺太一就是徐承祖所说的“谍者”,但可以确认,锅岛直大应该不可能为谍。
五、天津谈判与撤兵建议的实施
早在井上馨与朝方签订《日韩条约》,并以无全权字据为由拒绝与中国钦使吴大澂、续昌会商径直回国,吴、续等人也随后回国之后,清政府由于疲于应付与法国的战事,对于朝鲜事件一度“置而不论”了[62]。日本决定派全权大臣来华谈判,这是清政府始料不及的。为此,徐承祖具有重要情报价值的报告及建议,成为清政府制定对日决策的有效依据了。 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清政府发布上谕,命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日本商议事宜。[63]同日,又追加一道,详细指示谈判的方针。[64]具体而言:(1)谈判地点,谕旨指出,与日使“在津商议,毋庸令其来京”,这显然接受了徐承祖的建议。早在正月十三日原敬拜谒李鸿章时曾说,伊藤“约二十后过津,即赴京议事”,日本是指望在北京与中国商议的。李鸿章也预计将由总署与伊藤在北京开议。[65]时隔数日,如此变化,不能不说与徐承祖的报告关系密切。(2)坚决拒绝惩办驻朝军队。谕旨指出“徐承祖电称,日人欲我惩在朝武弁,断不能曲徇其请,着李鸿章等设法坚拒”,可见直接采用了徐承祖的建议。(3)不再强调不能撤兵。徐承祖在报告中指出,日本所议主要两点:一要求撤兵,二欲我惩在朝武弁,惩办问题之外还有一个撤兵问题。对此,谕旨没有明确指示,只笼统表示“其余商议各节,该大臣等务当妥为筹画”。尽管如此,这一“笼统”的态度,与徐——井上会谈时指示的“不能撤”、“据理辩论”相比,已是一个很大的转变。事实表明,清政府已经在考虑撤兵。谈判期间,曾指示李鸿章“日使所请惩处断不可行”,“撤兵一节须妥议”[66]。谈判中双方商议的,其实主要正是共同撤兵问题。清政府将同一天发布的两份谕旨“一并”发给李鸿章。 清政府的既定方针与日方的预想有很大抵触。日本既有备而来,岂肯擅自罢休。因此,无论谈判地点,抑或惩办问题,均经历了一番颇为曲折的交涉过程。即使清政府已有意向的撤兵问题,由于关注点的不同,也颇费周折。为此,需分别作进一步考察,以辨析徐承祖的建议如何、又在何种程度上在中日《天津条约》中发挥作用。 比较而言,谈判地点与惩办问题相对简单。谈判地点上,由于日方的坚持,伊藤终究先赴北京递交国书,但谈判最终在天津举行,表明徐承祖的这一建议,也即清政府谈判的第一个方案付诸实施了。惩办问题上,尽管李鸿章答应惩办驻防营官,可以说既与徐承祖的主张不同,也违背清政府的指令,但这一要求只采用照会形式,没有写入条约。用李鸿章的话,因出于李鸿章之意,与国家不相干涉[67]。需着重考察的,是撤兵及其相关问题。这既是徐承祖的一个重要建议,也是天津谈判的重中之重,中日《天津条约》的主要内容,。 二月十八日,李鸿章和伊藤博文分别代表中日双方在天津正式开谈。至三月初四(4月18日)中日《天津条约》签署,双方分别于二月十八日(4月3日)、二十日(5日)、二十二日(7日)、二十五日(10日)、二十七日(12日)和三月初一(4月15日),共举行6次会谈。现存中、日双方会谈记录,主旨及主要内容完全没有出入,但两者详略相差颇为悬殊。中方记录在保持谈判原貌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删简。这些删简部分,在今天看来,却包含着影响这一时期两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的历史事实,因此,需将日方记录与中方记录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开谈后,伊藤首先提的就是“将来之事”撤兵问题。然而,就撤兵问题简单交换意向之后,伊藤立即将话题转向“以前之事”,要求惩处中国驻朝军队,赔补恤银。[68]十八日、二十日和二十二日的3次会谈,一度围绕“以前之事”相持不下,谈判几至破裂。二十二日第三次会谈最后,李鸿章才把议题再度引回撤兵问题。当时,李鸿章不得不亮出清政府的立场,指出,以前和将来两件事“均要办到恐不容易,或办一件尚可商量”,明确表示“总理衙门谓营官办事无过,不能惩办。撤兵一节如何商议,嘱我与伊藤大人和平商议”。[69]提议专议撤兵一节,其余两件暂置勿论。伊藤不愿轻易就范。次日夜间,伊藤令榎本往晤李鸿章,探问“朝事三件,究可应允几件?”并以“启程回国”相要挟。李鸿章态度相当强硬。[70]伊藤终于接受了李鸿章的提议。二十五日、二十七日二次会谈,及三月初一会谈开始,双方集中商议如何共同撤兵,暂且不提“以前之事”了。 撤兵谈判一度相当顺利。开始时,李鸿章还特意提到上年“驻日钦差徐大人”与外务卿井上馨有关撤兵问题的会谈,以及对清政府的影响,表明清政府已改变立场。二十五日,双方就共同撤兵达成意向,且已谈到条约签署后批准的时限了。[71]聘请军事教练问题,尽管李鸿章以朝鲜贫而小,聘用西方教练有困难为由,提出中国教练暂留朝鲜,且将这一内容写入中方草案。但是,当伊藤反对时,李鸿章基本上未作辩驳,最后采用了日方草案“由朝鲜国选他国武辨一员或数员,委以教演练习之事”一款。[72]至此为止,徐承祖的撤兵建议即将实施,如李鸿章所说的“两国同撤,尚无难妥酌办理”。 然而,就在撤兵问题即将议定之时,出现了一大“障碍”,派兵权问题,这几使谈判再度破裂。 由撤兵问题衍生将来的派兵权问题,有其必然性。早在伊藤来华之前讨论撤兵问题时,李鸿章就已经谈到撤兵以后,需要加强中国对朝鲜的控制了,如上文所示。二十五日,刚刚就共同撤兵达成口头协议,李鸿章就不免提起撤兵后两国将来对朝鲜的立场。[73]这种关注充分体现在紧接而来的条约草案的谈论中。 二十七日,双方讨论撤兵问题的草案。双方因日方草案第2款和中方草案第4款,发生很大的分歧,涉及一个中心问题,就是撤兵以后将来的再度派兵权问题。李鸿章基于与朝鲜传统的宗藩关系,强调应朝王之请,中国可随时向朝鲜派兵,且与日本“无涉”。伊藤则试图以朝鲜与美国所签条约已删除朝鲜为中国属国字句为由,强调朝鲜的主权,不同意中国对朝鲜拥有派兵权至少是单方面的派兵权。双方争执不下。 派兵权固然与撤兵有关,但并非必然要与撤兵问题同时提出。为此,李鸿章提议,仅采用日方草案最后二款有关撤兵路线及聘请军事教练的规定,其余各款全部删除,却遭到伊藤的强烈反对。理由是,此次奉使来华议约,本来就是为“预防将来之事”。单就撤兵谈撤兵,于朝鲜将来的安宁及中日两国的睦邻关系,均无裨益。提议如经朝鲜之请,中日两国各有派兵朝鲜之权,尚属可行。李鸿章不同意。伊藤以回国罢谈相抵制。[74]可见,派兵权之成为问题,其实是日方单方面蓄意追求的结果。否定中国在朝鲜的宗主权,或者以条约形式确立日本在朝鲜拥有与中国同等的权利,正是伊藤来华的真实意图。这既非徐承祖所能预见,也大大出乎李鸿章和总理衙门的预想[75]。为此,清政府陷入两难困境:中止谈判,抑或接受日本的要求。 清政府选择了接受。三月初一双方第6次会谈前夕,清政府谕令李鸿章:“撤兵可允,永不派兵不可允,该督务当力与辩论,万不得已,或于第二条内‘无干’句下添述‘两国遇有朝鲜重大事变,各可派兵,互相知照,亦不在前条之例’数语,尚属可行。”[76]三月初一,就撤兵问题、聘请教练及派兵问题达成协议。三月初四,双方在条约上签字。条文与三月初一所拟,一字不差,是为中日《天津条约》。[77]条约共3款,第1款关于共同撤兵,第2款关于撤兵后聘请西方军事教练的问题,第3款双方拥有同等的派兵权。同等派兵权的获得,日本完全达到了此行的目的。 中日《天津条约》各大条款,第1、第2款与徐承祖的建议基本不相违离,也在清政府原定方针之中。第3款则完全超出徐承祖及清政府的意料。然而这第3款,正是中日《天津条约》中最受诟病者。这一条款的成立,直接责任者应该是清政府,作为谈判主持者李鸿章也难辞其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的成立,且成为日后战争的祸根,其实与日方的巧言相餂有相当的关系。 共同派兵权固然是战争的隐患,但它又具有可变性。如果日本没有侵占朝鲜的野心,一旦朝鲜有事,依照条约,共同派兵,事定之后同时撤兵,不至于有日后的战争之患。只有当日本有侵占朝鲜的预谋,共同派兵才成为战争的隐患。因此,是否具有并吞朝鲜之志,成为问题的关键。会谈中,我们发现,李鸿章是看到这一问题的症结的。为此,谈判中,他多次表示中国没有侵占朝鲜之心。同时,再三要求日本表态,日本是否有并吞朝鲜之意。第4次会谈就撤兵问题达成协议,进而谈到将来向朝鲜派员或派兵问题时,李鸿章就问伊藤,日本与中国共同派兵后,是否将乘中国撤兵之机并吞朝鲜。伊藤以朝鲜贫弱为由,矢口否认日本有此动机。[78]李鸿章又以“得自日本密报”为名,将井上告诉徐承祖,徐承祖报告李鸿章的关于榎本曾致信井上要求日本派兵占据朝鲜一事,当面质问榎本。因伊藤插话,转移了话题。[79]第5次会商撤兵的具体条款,李鸿章提请伊藤,一旦条约签字后,日本应该断然抛弃并吞朝鲜之志,伊藤满口答应。李鸿章继而又举榎本10余年前所着一书的序文中所谓略取朝鲜与否取决于日本国人的舆论,而非一家私言之说为证,进一步追问。伊藤则回答,他固然不能保证民间是否有征韩之志者,但他可以保证政府绝对没有此种志向。[80]第6次会谈在撤兵的具体条款达成协议后,李鸿章再次提到伊藤关于丝毫没有并吞朝鲜之意的保证。[81]这些问答至今保留在日方天津谈判的记录中。可惜的是,中方上呈清政府的都略去了。
六、结语
纵观驻日使臣徐承祖在天津谈判期间的活动、建议及对清政府对日决策的影响,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徐承祖在日本关闭了与中国会谈的大门之后,成为中方第一位与日本商谈朝鲜事件善后事宜的政府官员,并首先提出了撤兵建议。这一建议,随着伊藤来华,连同他有关伊藤来华的报告,以及以天津为谈判地、反对惩办驻朝营官二大新的建议,经李鸿章、总署、军机处多次上呈御览,促使清政府改变了撤兵问题上的旧有立场,并成为制定对日谈判决策的最主要依据。谈判期间,李鸿章又多次引徐承祖报告为据。这些充分表明,徐承祖对中日《天津条约》的成立具有重大影响。(二)与驻日使馆一样,朝鲜方面的情报也是清政府制定对日政策的重要依据。这一时期,与徐承祖的系列报告同时上呈御览的,另有朝鲜方面陈树棠等寄李鸿章信、朝鲜国王咨文、朝鲜外务督办金允植致袁世凯手书、以及日人井上角五郎与朝员闵泳翊笔谈底稿,其中均谈到徐承祖提出的日本要求撤兵问题。但是,朝鲜方面的态度是不明确的。朝王既担心中国拒绝撤兵将招致日本加害朝鲜,又担心一旦中国撤兵,朝鲜将无力抵御外侮内乱,没有定见。陈树棠等仅仅传达朝方的意见。[82]我们也没有看到清政府内部曾就这一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徐承祖在这一时期的独特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三)徐承祖出使日本时,正值中法战争,日本又乘战争之机挑起朝鲜事变,东亚局势变幻莫测。日本方面一直非常重视情报工作,至今在日本的外交档案中,还留存驻华使领馆的大量报告。以天津领事原敬为例,他给外务省的报告,多达一百十几份。不过,他获取情报的途径,主要通过与李鸿章等清政府高层官员会谈,言谈之间窥视清政府的政策动向[83]。徐承祖成功地找到一位资深的日本外交界前辈为间谍,其情报的价值,较日本方面毫不逊色。清政府一直重视他的报告及建议,主要原因正在于此。(四)徐承祖成功地影响了清政府的对日决策,及天津谈判的进程。然而,谈判的结果,无论撤兵问题,抑或惩办营官,都与他的建议有一定距离。在谈判开始次日,中法条约签署,这一对中国有利的谈判局势[84],也无济于事。这不是使臣个人的力量可以决定的。
注释:
[1] 中日甲午战争时为日本外相的陆奥宗光在《蹇蹇录》中曾说:“在此约(指中日《天津条约》)以前,关于在朝鲜中日两国之权利,彼我之间无何等约定。……该约确为表示两国在朝鲜权力均等之唯一明文,除此则中日两国间并无任何保障存在。……中国政府不能不撤回其朝鲜之驻军,且将来不论如何欲派遣军队于该国时,不能不以公文照会日本。该政府订结有如此条款之约,殆受一大打击。而从来中国所唱属邦论之理论,亦因之大灭杀其效力,则已无丝毫可疑之点矣。”(陆奥宗光着、龚德柏译:《日本侵略中国外交秘史》(原名《蹇蹇录》),商务印书馆民国18年初版,第7-8页)。光绪二十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的请求,派兵前往镇压东学道起义时,就是按照光绪十一年中日《天津条约》的规定,令驻日使臣汪凤藻将此事通知日本的。
[2] 王如绘《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183页有相当充分的讨论。
[3] Albert Philip Ludwig, Li Hung Chang and Chinese Foreign Policy, 1870-1885,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nia, 1936,Pp.385-386;王信忠:《中日甲午战争之外交背景》,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版,第78页;梁中英:《李鸿章对日外交决策之研究》,台北,出版者不详,1974年版,第107~108页。
[4] 田保桥洁:《近代日朝关系之研究》上卷,1940年刊印,1972年宗高书房复印,第1075—1079页。这一观点为后来学者采用(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5—206页)。
[5] 关于徐承祖的研究,仅见于Chow Jen Hwa , China and Japan : the History of Chinese Diplomatic Missions in Japan 1877-1911 (Singapore : Chopmen Enterprises , 1975)的相关章节。由于作者关注徐承祖在日本的广泛活动以及对清政府的各种影响,徐与中日《天津条约》的关系问题,仅略有涉及(p.166)。此外,河村一夫的《清仏戦争の际の李鸿章——原敬在天津领事の観察を通じて见たる》(《近代日中関係史の诸问题》,东京,南窓社1983年版)从比较史的角度,注意到徐承祖给清政府的部分报告。但没有进一步关注其对清政府对日外交的影响(第35-36页)。
[6] 严和平:《清季驻外使馆的建立》,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64年1月版,第133页;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8页。
[7] 徐承祖之前,被谕命为出使日本大臣者共4位,2位未赴任。此处按赴任者计。
[8] 《北洋大臣来电》(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932年铅印本,第24页。
[9] 《军机处密寄直隶总督李鸿章等上谕》(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5页。
[10] 《军机处电寄黎庶昌徐承祖谕旨》(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4页。
[11] 《军机处电寄曾国荃等谕旨》(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闽督来电》(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七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4、29页。
[12] 《出使日本大臣徐承祖电》(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7页。
[13] 《北洋大臣来电》(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6页。
[14]《徐用仪邓承修与日使榎本武扬问答节略》(附件一),《军机处奏录呈李鸿章电信等件片》(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北洋大臣来电》(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6—27、28页。
[15] 《军机处电寄李鸿章谕旨》(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7页。
[16] 《军机处电寄徐承祖谕旨》(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8页。
[17] 《南洋大臣来电》(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七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9页。
[18] 《军机处密寄直隶总督李鸿章等上谕》(光绪十年十月二十八日),《军机处电寄吴大澂谕旨》(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31、36页。
[19] 《北洋大臣来电》(光绪十年十一月初二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3页。
[20] 《出使日本大臣徐承祖来电》(光绪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27页。《清季中外使领年表》记到任的时间十月十日(第28页)有误。徐承祖于十月二十三日接清政府提前赴任的谕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4页),十一月初二从上海启程(《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第29页),到任的时间应在十一月。
[21] 《军机处电寄黎庶昌谕旨》(光绪十年十一月初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13页。
[22] 《北洋大臣来电》(光绪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45页。
[23] 《发出使日本大臣徐承祖电信》(光绪十年十一月初八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11页。
[24] 《军机处密寄李鸿章等上谕》(光绪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31页。
[25] 《军机处密寄李鸿章等上谕》(光绪十年十二月初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40页。
[26] 《井上来署答拜》(初八日),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1645—1646页。
[27] 《与日本外务卿井上问答》(十二月初七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45—1648页。
[28] 《与日本外务卿井上问答》(十二月初七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44—1646页。
[29] 《井上来署答拜》(十二月初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42—1643页。
[30] 《李鸿章与日使伊藤问答纪略》(附件二),《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电信等件片》(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37页;《伊藤特派全権大使复命书》,明治文化研究会编:《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东京,日本评论社1968年第3版,第278、281—282页。
[31] 《北洋大臣来电》(光绪十年十二月初八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42页。
[32] 《军机处电寄黎庶昌徐承祖谕旨》(光绪十年十二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42页。
[33] 《出使日本大臣徐承祖函》(十一年正月初三),《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40页。
[34] 《照录出使日本徐大臣来函》,《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50页。
[35] 《奕劻等与日使榎本武扬问答节略》(附件一),《军机处奏录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日使榎本武扬问答节略片》(光绪十年十二月初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37—38页。
[36] 《奕劻等与日使榎本武扬问答节略》(附件一),《军机处奏录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日使榎本武扬问答节略片》(光绪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43页。
[37] 《出使大臣徐承祖函》(光绪十一年正月初三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40页。
[38] 《照录出使日本徐大臣来函》,《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50—1651页。
[39] 王信忠:《中日甲午战争之外交背景》,第82页。
[40] 《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49—1650页。
[41] 《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来函等件片》(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7—8页。
[42] 《北洋大臣来电》(光绪十一年正月十一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6页。
[43] 《出使日本大臣徐承祖来电》(光绪十一年正月十四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6页。
[44] 《李鸿章来函》(附件一),《军机处奏呈李鸿章来函等片》(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7页。
[45] 徐承祖函(正月十五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甲申事变项》,03/164/7749/519。本文所引档案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不再注明;《徐承祖信一》(附件七),《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等信片》(光绪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18—19页。
[46] 《徐承祖信函》(正月二十二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甲申事变项》,03/164/7749/525;《徐承祖信二》(附件八),《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等信片》(光绪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19页。
[47] 《出使日本大臣徐承祖来电》(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7页。
[48] 《北洋大臣来电》(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7页。
[49] 《出使日本大臣徐承祖来电》(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7页。
[50] 二月初七李鸿章致总署函提到徐承祖这两封函件的内容(《李鸿章信》,《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等信片》(光绪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14页),故知。
[51] 《李鸿章信》(附件一),《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等信片》(光绪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14页。
[52] 《日使伊藤与李鸿章问答节略》(二月十八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甲申事变》,03/164/7749/527。本文所引档案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不再注明。《李鸿章与日使伊藤等问答纪略》(附件一),《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信件片》(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23页;《天津谈判笔记(第一)》(1885年4月3日),明治文化研究会编:《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东京,日本评论社1968年第三版,第250页。
[53] 《李鸿章与伊藤博文问答节略》(二十二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甲申事变》,03/164/7749/542,《李鸿章与日使伊藤博文问答节略》(附件二),《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信件片》(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35页;《天津谈判笔记(第三)》(1885年4月7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77页。
[54] 《徐承祖信二》,《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等信片》(光绪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14页。
[55]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下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93页。
[56] Chow Jen Hwa , China and Japan : the History of Chinese Diplomatic Missions in Japan 1877-1911, p.163.
[57] Chow Jen Hwa , China and Japan : the History of Chinese Diplomatic Missions in Japan 1877-1911, p.162.
[58] 河村一夫:《清仏戦争の际の李鸿章——原敬在天津领事の観察を通じて见たる》,《近代日中関係史の诸问题》,第35页。
[59] 《徐承祖信二》,《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等信片》(光绪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19页。
[60] 《北洋大臣来电》(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35页。
[61] 《出使日本大臣徐承祖来电》(光绪十年十一月初七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10页。
[62] 《徐承祖信二》(附件八),《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等信片》(光绪十一年二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19页。
[63] 《上谕》(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8页。
[64] 《军机处寄直隶总督李鸿章等上谕》(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9页。
[65] 《北洋大臣李鸿章函》(正月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49页。
[66] 《发北洋大臣电》(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35页。
[67] 《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奏与日使换约事竣折》(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第8页。
[68] 《日使伊藤与李鸿章问答节略》(二月十八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甲申事变》,03/164/7749/527;《李鸿章与日使等问答纪略》(附件二),《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信件片》(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23页;《天津谈判笔记(第一)》(1885年4月3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48-249页。
[69] 《李鸿章与伊藤博文问答节略》(二月二十二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甲申事变》,03/164/7749/542;《李鸿章与日使伊藤问答节略》(附件二),《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信片》(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34—35页。《天津谈判笔记(第三)》(1885年4月7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75—276页。
[70]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36页;《天津谈判笔记(第三)》(1885年4月7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77页?
[71] 《李鸿章与伊藤博文问答纪略》(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甲申事变》,03/164/7749/552;《李鸿章与日使伊藤问答纪略》(附件二),《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电信等件片》(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第37—40页;《天津谈判笔记(第四)》(1885年4月10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80—293页。
[72] 《吴副宪拟交条款》(附件二)、《日使伊藤面交条款酌改大略》(附件三),《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信件片》(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第2—3页;《天津谈判笔记(第五)》(1885年4月12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93、295页。按:日方记录中“撰”应为“选”字之误。
[73] 《天津谈判笔记(第四)》(1885年4月10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89页。
[74] 《李鸿章与日使伊藤问答节略》(附件四),《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信件片》(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第4-5页;《天津谈判笔记(第四)》(1885年4月10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306-307页。
[75] 军机处录副奏折一份注有“总理衙门抄送吴副宪(吴大澂)伊藤博文条款壹件,二月二八日”的抄折,第五条即最后一条上有一行眉批,上写“若将此款作专条,即将前四条删去”(《日使伊藤面交条款酌改大略》二月二十七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甲申事变》,03/164/7749/576)。第五条是关于撤离驻朝中日军队的具体路径。可见,清政府是希望订立一个单纯规定当下共同撤兵的条款,不牵涉其他问题。
[76] 《军机处电寄李鸿章谕旨》(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第6页。
[77] 《李鸿章与日使伊藤议定之约款三条》(附件三),《军机处奏进呈李鸿章信片》(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第14—15页;王铁崖编:《天津会议专条》,《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65页。
[78] 《天津谈判笔记(第四)》(1885年4月10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90页。
[79] 290页
[80] 《天津谈判笔记(第五)》(1885年4月12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96页。
[81] 《天津谈判笔记(第六)》(1885年4月15日),《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310页。
[82]《总署奏照录李鸿章等因日韩事来函呈览折》(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七日),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55,北平清季外交史料编纂处1934年铅印,第9—19页。
[83] 河村一夫:《清仏戦争の际の李鸿章ー原敬天津领事の観察を通じて》,《近代日中関係史の诸问题》,第29-42页;山本四郎:《天津领事原敬》,《日本史研究》,No.276(1985年8月),第69-81页。
[84] 《伊藤特派全権大使复命书》,《明治文化全集·外交篇》第11卷,第236页。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5年卷》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