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军队-中俄关系与外蒙古自中国的分离(191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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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俄关系与外蒙古自中国的分离(1911-1915)


辛亥革命时期外蒙古脱离中国的问题,中外史家论述者甚多。这些着作大都认为,1911年外蒙古脱离中国是沙皇俄国长期活动的结果,是俄国趁中国发生辛亥革命的有利时机,煽动和勾结外蒙古封建王公作出的分裂中国的行动,是俄国独家导演的一幕历史傀儡戏。这个认识应该说是合乎事实的。然而人们不会不注意到,外蒙古封建王公既已于1911年宣布外蒙古“独立”并成立“大蒙古国”,何以其后几年的《俄蒙协约》、《中俄声明文件》及《中俄蒙协约》仅确认外蒙古的“自治”地位,并“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和外蒙古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注:参见《国际条约大全》第3卷(商务印书馆,1915年)第21-22页;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三联书店,1959年)第947-949、1116-1120页。)关于这个问题,一些着作虽有所涉及,(注:郭廷以:《俄帝侵略中国简史》,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38-39页;张启雄:《外蒙主权归属交涉,1911-1916》,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77),1995年,第30、37、38、85-93页。)但迄今尚无系统、详尽的论述。以往的许多着作着重论述了沙俄与外蒙古王公在外蒙古脱离中国问题上目标和利益的一致性,及其合而谋我,对于二者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和矛盾则缺乏研究。这就给人们一种印象,似乎俄蒙在外蒙古脱离中国问题上的利益和方针是完全一致的:俄国完全支持外蒙古王公脱离中国的一切要求;外蒙古王公则对沙俄的外蒙古政策百依百顺,亦步亦趋。果真如此的话,就不能解释,何以在外蒙古宣布“独立”并成立“大蒙古国”以后,其法定的条约地位反而变成了“自治”而不是“独立”。实际上,辛亥革命时俄蒙勾结肢解中国固然是事实,但俄蒙双方在此问题上亦是各有企图,各存野心,并不完全一致。在当时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沙皇政府认为,只有外蒙古的“自治”,而非独立,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俄国的侵略利益,于是凭借强权,施展诡计,迫使中国当局和外蒙古王公就范。结果是,外蒙古的脱离中国使中国和外蒙古人民深受其害,使俄国获得重大的侵略利益。外蒙古的实际地位和处境变成了既非“独立”,亦非“自治”,实际上是俄国的殖民地和保护国。
一、外蒙古“自治”的经过
制造外蒙古从中国的分离,是沙皇俄国和外蒙古封建上层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意。然而外蒙古如何从中国分离?采取何种方式?是“独立”还是“自治”?双方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分歧。外蒙古僧俗封建主们从狭隘的自身利益出发,千方百计要从中国独立出去,建立一个包括内蒙古等地在内的“大蒙古国”;沙俄虽然极力煽动和支持外蒙古从中国分离出去,但它的这一支持,丝毫不是为了外蒙古及其人民的利益,而是为了沙俄本身最大限度的侵略利益。在当时的国际形势和具体条件下,指导沙俄对蒙政策的方针是如何能更有效地控制和掠夺外蒙古,如何能使外蒙古成为俄国独占的殖民地、保护国和俄国与中、日之间的缓冲国,不让他国染指。它认为,达到此目的的最佳选择不是外蒙古的“独立”而是“自治”,即使是名义上的“自治”。俄蒙间这一“独立”与“自治”的分歧曾经长期存在,只是由于俄国坚持其“自治”主张,外蒙古王公才勉强放弃了“独立”的要求。
1911年7月,以库伦活佛为首的外蒙古僧俗封建主在俄国长期煽动和支持下,以会盟为名,在库伦召开四盟王公秘密会议,决定分裂祖国,实行外蒙古“独立”,并派遣以杭达多尔济、达喇嘛车林齐密特为首的代表团密往俄京圣彼得堡请求俄国政府“庇护”,“接纳喀尔喀于俄国的保护之下”。对于该代表团此行,俄方先是进行劝阻,但未成。代表团出发后,俄方又劝其“暂且不必来圣彼得堡”。(注:《代表外交大臣致代理内阁总理大臣科科夫采夫函》,1911年7月17日,《俄国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蒙古问题》(1911年7月—1916年8月),陈春华译,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页。)8月15日,代表团不顾俄方阻拦,抵达圣彼得堡。为了确定对代表团的方针,沙皇政府于8月17日举行的远东问题特别会议决定:帝国政府“不承担以武力支持喀尔喀蒙人脱离中国之义务,而是居间调停,通过外交途径支持蒙人捍卫独立之愿望,勿与其宗主国君主清朝大皇帝脱离关系”。会议还决定向外蒙古代表团说明,“蒙人彻底脱离中国之愿望此刻不能实现”,但俄国允诺“将支持他们捍卫喀尔喀之独特制度,同中国人进行斗争”。(注:《远东问题特别议事录》,1911年8月17日,《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5-6页。)
1911年10月,中国发生辛亥革命,这给沙俄和外蒙古封建王公的图谋提供了绝好的时机。俄国代理外交大臣尼拉托夫不无兴奋地说,在外蒙古问题上,俄国可以“利用中国南方革命运动给中国政府造成之困难”。(注:《代理外交大臣致驻北京公使廓索维慈电》,1911年10月13日,《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3页。)同年12月1日,外蒙古王公调集各旗蒙兵集合库伦,正式通知清政府驻库伦办事大臣三多,喀尔喀已“将全土自行保护,定为大蒙古帝国,公推哲布尊丹巴为皇帝”,并令三多所属文武官员及兵役三日内撤离蒙境,“如敢故违,即以兵力押解回籍”。(注:梁鹤年:《库伦独立始末记》,载陈崇祖编《外蒙古近世史》,商务印书馆,1926年。)三多势单力孤,走投无路,于次日避入俄国驻库伦使署请求保护,12月4日,在俄国哥萨克兵的护送下离开库伦,然后经恰克图取道西伯利亚回国。(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6-18页。并参看《前库伦办事大臣三多谈话纪要》,1912年1月18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邹念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136-139页;陈复光《有清一代之中俄关系》,云南崇文印书馆,1947年,第421页;栾景河编译《俄罗斯有关外蒙古独立问题未刊档案选译》,《近代史资料》总105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1-54页。)同月28日,哲布尊丹巴登基为帝,号称“日光皇帝”,年号“共戴”,以曾赴俄乞援的达喇嘛车林齐密特为内阁总理大臣,主持政务。内阁下设内务、外务、财政、兵、刑五部,并收揽内蒙古失意王公及亲俄分子乌泰、海山、陶克陶胡等在库伦担当要职。至此,外蒙古“独立”,“大蒙古国”算是粉墨登场。
外蒙古“独立”是沙俄扩张政策的产物。在外蒙古宣布独立前后,俄国曾给外蒙古王公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支持,其中包括逼迫清政府取消在外蒙古推行的“新政”,承诺不在蒙古驻扎中国军队,不向蒙地移民和设置中国行政机构,保证外蒙古自治。(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20页;陈崇祖编《外蒙古近世史》第1篇,第7页。)俄国还于1911年8月底由恰克图派步骑兵800余人前往库伦,支持外蒙古王公的分裂行动。(注: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1),正中书局,1945年,第78页。)此外又给以200万卢布的巨额贷款,支援他们大量枪械弹药,帮助训练蒙兵。(注:陈崇祖编《外蒙古近世史》第1篇,第26-27页。)俄国还大力支持库伦当局占领乌里雅苏台和科布多,并策划成立“呼伦贝尔自治政府”,支持哲里木盟科右前旗王公乌泰发动叛乱。(注: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1卷,中华书局,1987年,第206-207页。)如此等等。然而,沙皇政府虽全力支持外蒙古实际上脱离中国,但对其在名义上完全脱离中国而独立和成立“大蒙古国”之举,并不赞成与支持。有下列事实为证。
外蒙古宣布“独立”前,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于1911年12月23日指示俄国驻北京代办世清,主张由俄国出面在中蒙之间进行“调停”(实即控制操纵),“此种调停之目的在于缔结一项中蒙条约,以保障蒙古自治,我们认为,该条约应包括中国方面承担义务,不在蒙古驻扎中国军队,不向蒙地移植中国人,不在蒙地设置中国机构。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本条约蒙人应承认中国宗主权,并允许中国驻扎官进入蒙古”。(注:《外交大臣致驻北京代办世清电》,《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20页。)可见,俄国追求的是其卵翼下的外蒙古“自治”,而非“独立”。这和外蒙古王公完全脱离中国的主张和行动有所不同。在随后几年中,俄国一直保持着这一方针。
在外蒙古王公不顾俄国主张,径自宣布“独立”,成立“大蒙古国”后,俄国驻库伦领事吕巴成了外蒙古的太上皇。这位领事一刻也未忘记提醒库伦活佛等人:“俄国帮助喀尔喀,是以接受我们忠告友好地对待我国贸易利益及其他利益为条件的”,并对他们一系列违背俄国“忠告”的行为表示不满。(注:《驻库伦领事致外交大臣电》,1912年6月7日,《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33页。)在这些“忠告”中,占首要地位的自然是“确认喀尔喀自治,并将喀尔喀置于我国(俄国)保护之下”。(注:《内阁会议记录》,1912年8月15日,《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47页。)
在此期间,俄国继续插手中国内部事务,力求在中国中央政府与外蒙古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调停”。对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予以抵制;外蒙古王公亦极不满足于俄方的外蒙古“自治”方案。在此情况下,俄国重演其侵华故伎,首先胁迫外蒙古地方当局与之谈判,使其接受俄国方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强使中国中央政府承认。
1912年9月3日,俄国外交部指派驻华公使廓索维慈为全权代表,前往库伦与外蒙古当局单独订约,以条约形式将俄国觊觎外蒙古的新成果及外蒙古“自治”从法律上巩固下来。同年11月3日,在俄国挟持下,外蒙古当局与俄国签订了《俄蒙协约》和《商务专条》。(注:《国际条约大全》第3卷,第21-22页;《中俄关系官方文件集,1689-1916年》,1958年,第122-126页;《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13-119页。)《协约》和《专条》对外蒙古的“自治”地位和俄人在该地享有的控制权及各项特权作了明确规定。《协约》第一条称:“俄国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现已建立之自治秩序,不准中国军队入蒙境及以华人移植蒙地之权利。”在《协约》谈判过程中,外蒙古大臣达喇嘛等曾不止一次提出不同意见,强烈要求《协约》中载明外蒙古为“独立国”,并要将内蒙古纳入所谓“大蒙古国”,但俄方代表始终坚持“目前还不能提出蒙古独立问题,只能提出内部自治问题”。(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71、74-75、82、86页。)结果是外蒙古当局不得不屈从俄国的意志,按照俄方起草的草案签订了《协约》和《专条》。
《俄蒙协约》签订后,俄国的下一步任务,就是诱迫北京政府承认这一既成事实。
为达到此目的,俄国采用了一打一拉的策略。1912年11月9日,即《俄蒙协约》签订后几天,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会见中国驻俄公使时,即建议中国“加入”(即承认)《俄蒙协约》。他装作俄国十分照顾中国的样子说,俄国“并不打算让蒙古完全脱离中国,倘中国政府加入俄蒙协约,则我们愿意承认中国在蒙古之宗主权”。对此,中国驻俄公使予以拒绝。沙查诺夫转而威胁道:“总有一天,中国人会认为在蒙古之宗主权至关重要,但中国人不愿同我们就蒙古问题达成协议,我们将不得不拒绝承认蒙古对中国之从属关系。”(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23页。)这样,所谓外蒙古“自治”就成了沙皇政府手中的一把双刃剑,一以控制外蒙古,一以诱骗和胁迫中国接受其对外蒙古的侵略。
起初,北京袁世凯政府并没有屈服于俄国的讹诈。它向俄国郑重声明:“中国万难承认《协约》,因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凡有关蒙古之协约均须与中央政府,而不能同库伦缔结”,并强烈要求俄国“放弃俄蒙协约”。俄国深知袁世凯政府十分虚弱,在取得外交承认和善后借款等问题上有求于俄,断然拒绝了中方关于“放弃俄蒙协约”的要求,声称俄国“不能放弃刚刚由我国全权代表签署之文件”,并宣称,俄国“依然希望就蒙古问题同中国达成协议……帝国政府同中国政府可按俄蒙协约之原则缔结协约”。(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23-124页。)
在俄国强大压力下,袁世凯政府终于不得不同意与俄国就中俄协约问题与俄方举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陆征祥提出维持外蒙古“向例所设之行政制度”(不提“自治”);要求俄方废除《俄蒙协约》,“以俄中协约代之”,并承认“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和“中国政府在蒙古之主权”。对此,俄方坚决不允,只同意中国对外蒙古保持“宗主权”,确立外蒙古的“自治”地位。俄方威胁说,如果中方不接受俄方意见,则“只能导致中国进一步失去同蒙古之联系和扩大呼图克图政权之领土范围”。俄方甚至叫嚷终止谈判,“自行采取必要措施,支持蒙古自治”。(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26-127、131、139、135页。)
与中国政府强烈反对外蒙古“自治”的同时,外蒙古王公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也继续予以反对。库伦活佛于1913年5月对俄国对蒙谈判全权代表廓索维慈说,“承认宗主权,承认由此而形成之局势不符合蒙人之利益”,要求俄国“删去此款,并允许蒙人参加谈判”。(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55页。)外蒙古当局并进而派兵南犯内蒙古,妄图实现其“独立”的“大蒙古”的野心。但是,沙皇政府决不能允许外蒙古当局违背它的意志,并参加进行中的中俄谈判。相反,俄国继续推行其既定方针,不断对北京政府和库伦当局施加压力。
中俄双方经过往返交涉,历时半年之久,前后三十余次,直到1913年5月20日始议定关于外蒙古问题的协议六款,俄国以表面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换取了中国承认外蒙古“自治”,承诺不向外蒙古移民,接受俄国“调处”,并同意俄人享有俄蒙《商务专条》所规定的在外蒙古的各项侵略特权。(注:参见李毓澍《蒙事论丛》(台北,1990年)第266-267页。)以上协议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略是不言而喻的。在舆论的推动下,北京政府参议院于1913年7月11日予以否决。对此,俄国政府暴跳如雷,加以中国国内“二次革命”将起,政局更加动荡,俄国遂乘机推翻以前的六款协议,另外提出“大纲”四条,作为恢复谈判的基础。新的四条除了保留中国承认外蒙古的自治权、俄国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权等内容外,不复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64页。)
对于俄方上述四点,袁世凯政府先是未敢接受。不久,国民党在南方发动之“二次革命”失败,袁氏后顾之忧顿减,加以外蒙古军南犯内蒙古日亟,袁世凯政府遂决定对俄全面妥协,于1913年9月18日令新任外交总长孙宝琦与俄方重开谈判。此后,双方复经过十余次谈判,终于在10月底达成协议。(注:谈判具体情况,详见《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69-181页,并参见Peter S.H.Tang,Russian and Soviet Policy in Manchuria and Outer Mongolia,1911-1931.Duke University Press,1959,pp.330-333。)此时袁世凯已正式就任大总统,他为了避免将此协议提交国会通过的手续,强称“此次协商系属声明文件,与订约不同”。(注:陈崇祖编《外蒙古近世史》第2篇,第16页。)
1913年11月5日,北京政府外交总长孙宝琦与俄国驻华公使库朋斯齐在北京签订了中俄《声明文件》,并以互换照会形式完成了中俄《声明另件》。(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747-749页;《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86-189页。)《声明文件》凡五款:1.“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2.“中国承认外蒙古之自治权”;3.“中国承认外蒙人享有自行办理自治外蒙古之内政并整理一切工商事宜之专权。中国允许不干涉以上各节,是以不将兵队派驻外蒙古及安置文武官员,且不办殖民之举”;4.“中国申明承受俄国调处,按照以上各款大纲及1912年11月3日俄蒙商务等条,明定中国与外蒙古之关系”;5.“凡关于俄国及中国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该处因现势发生之问题,均应另行商订”。《声明另件》凡四款:1.“俄国承认外蒙古土地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2.“关于外蒙古政治、土地交涉事宜,中国政府先与俄国政府协商,外蒙古亦得参与其事”;3.中俄《声明文件》第五款“所在随后商订事宜,当由三方面酌定地点,派委代表参加”;4.“外蒙自治区域应以前清驻扎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及科布多参赞大臣所管辖之境为限”,惟该三处疆域界,“应按照声明文件第五款所载,日后商订”。
以上《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仅保留了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权,俄国则迫使清政府正式承认了外蒙古的“自治”和俄国在外蒙古的特殊地位与权利。通过这两个文件,中国在外蒙古的主权丧失殆尽,沙俄则对这一地区掌握了政治、经济的全面控制权。所谓俄国承认中国对外蒙古之“宗主权”,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也者,不过是徒具虚名而已。
中俄《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成立后,俄国关于外蒙古问题算是与中、蒙均有条约在案,其攫取蒙古之贪欲得以满足。然而北京政府与库伦当局之间,尚无条约重新确定其相互关系。而只有按照上述《俄蒙协约》、中俄《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的规定,由库伦当局承认中国的“宗主权”,北京政府承认外蒙古的“自治权”,俄国攫取外蒙古的最新“成就”才算是有了保证。至于以何种形式的条约实现俄国的这一目标,则上述中俄《声明另件》第三款已有明确规定,即由中、俄、蒙三方“酌定地点,委派代表接洽”。可见,在俄国的钳制下,北京政府已不得不同意举行三方谈判了。
至于外蒙古当局,它对俄国强加的“自治”而非“独立”地位依然十分不满,因而认为“蒙古人没有必要参加三方谈判”。(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98页。)中俄《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签字后,它继续坚持“完全脱离中国”和“将内蒙并入外蒙”的主张,“建立一个包括内外蒙古的独立蒙古国”,拒绝“屈从于中国宗主权”。(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209-210页;并参看第257-258、362页。)然而,在俄国的挟制下,它还是参加了中、俄、蒙谈判。
1914年9月8日,中、俄、蒙三方就此事在恰克图开始谈判。俄方全权专使为俄国驻库伦总领事密勒尔,蒙方专使为内务大臣额尔德尼达喇嘛达钖札布(后改为司法副大臣色楞丹津)等,北京政府全权专使为都统衔毕桂芳和驻墨西哥公使陈箓。
会议是在对中国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举行的。首先,中方已被迫签订了中俄《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于前,被束缚了手脚;其次,是时日本出兵强占胶州,继而又提出独霸并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中日关系空前紧张,北京政府处境被动;最后,外蒙古当局本是俄国傀儡,其代表在会议上自恃得俄人支持,态度甚为僵硬蛮横。
恰克图会议历时达9个月,正式开会凡48次,会晤不下40次,争论甚烈。(注:关于谈判的具体情况,请参看《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370-403页;《蒙古论丛》第269-271页。)俄国在谈判中对中方肆行威胁施压,蛮不讲理,出尔反尔,得寸进尺,甚至以停止谈判相要挟,直到中方无条件接受其要求方休。
1915年6月7日,中俄代表及外蒙傀儡当局在恰克图签订了《中俄蒙协约》。(注:约文全文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116-1120页;《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364-366页。)《中俄蒙协约》凡22条,要点为:1.“外蒙古承认中国宗主权。中国、俄国承认外蒙古自治,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2.外蒙古“无权与各外国订立政治及土地关系之国际条约”,但有“办理一切内政并与各外国订立关于自治外蒙工商事宜国际条约及协约之专权”;3.中国货物运入外蒙古须纳内地货捐,洋货由外蒙古运入中国内地,应照1881年之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所定之关税交纳;4.中国属民在外蒙古之民刑案件由中国官员审理,蒙人与中国属民之民刑案件,由中蒙官员会同审理,各按自己法律治罪。
《中俄蒙协约》使俄国几年来通过《俄蒙协约》、《商务专条》、中俄《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在外蒙古所掠夺的特权,以中、俄、蒙三方条约的形式从法律上巩固下来。这是俄国对华侵略扩张的一次重大成功。通过此约,俄国并没有支持外蒙古王公建立“独立国”的要求,而是按其既定方针,将外蒙古成功地限制在“自治”的范围内,尽管那不过是名义上的“自治”。
二、俄国导演外蒙古“自治”的动因
上文述说了俄国导演外蒙古“自治”的经过。使外蒙古脱离中国本是俄国长期梦寐以求的目标。外蒙古1911年宣布完全脱离中国而“独立”,理当受到俄国的赞同与支持。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外蒙古宣布“独立”后,俄国不仅不予支持,反而处心积虑地将它“拉回”到名义上承认中国宗主权的“自治”地位。其中原因何在?这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
笔者认为,观察任何问题,不能离开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和1921年苏俄向外蒙古输出革命、全力支持甚至是包办蒙古人民革命的情况不一样,在1911年,外蒙古“独立”并不完全符合俄国的利益。相反,保持外蒙古名义上的“自治”,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俄国的侵略利益。具体来说,有下述几点原因:
首先,支持外蒙古独立将引起其他国家干涉外蒙古事务。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中国人民对外国侵略的坚决反抗,使帝国主义列强意识到征服和瓜分中国是不可能的;加以列强在华矛盾难以调和,谁也不能单独征服中国,于是达成了“门户开放”、“利益均沾”、“保全”中国、不肢解中国的谅解。在此情况下,如果俄国支持外蒙古独立,将破坏东亚的均势,使俄国外交上处于群起而攻之的被动孤立状态。关于这个问题,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在1912年8月15日举行的内阁会议上指出,除了支持外蒙古的“自治”外,“在这方面提出任何新东西”,都会“激起那些在中国相互竞争之国家同我们角逐。当然,在此种情况下,这些国家必定竭尽全力推动中国对恢复其对蒙古之统治作新的尝试或至少将竭力要求为本国臣民规定已为俄人所取得之特权”。(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42页。)
其次,当时俄国正关注中近东局势,无力在蒙古地区采取大的动作。1911年7-8月间,外蒙古四盟王公派代表去圣彼得堡请求俄国庇护,支持外蒙古独立时,俄国代理外交大臣尼拉托夫即认为“代表团之到达不合时宜”。(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2页。)同年8月17日,沙皇政府召开远东问题特别会议,讨论俄国对蒙方针。会议议事录写道:“目前帝国政府不得不积极参与解决近东和中东各种尖锐问题;在蒙古问题上表现主动,从而削弱我国在西方问题上之影响,极不适宜。”为此,“特别会议”决定:“帝国政府在蒙古问题上不主动发表意见,不承担以武力支持喀尔蒙人脱离中国之义务,而是居间调停,通过外交途径支持蒙人捍卫独立之愿望,勿与其宗主国君主清朝皇帝脱离关系。”(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5-12页。)当时,因中近东等问题矛盾的尖锐化,列强在欧洲正不由自主地一步步地向世界大战靠近。在此情况下,俄国只愿“和平”地扩大它在外蒙古的特权,维持正常的贸易关系,不愿意因支持外蒙古独立而在该地区造成严重的动荡。如果因外蒙古与中国完全公开脱离而导致中国出兵镇压,形成俄国不得不出兵“保护”蒙古之势,势将严重损害俄国在蒙古的商业利益,且非俄国之力所能及。因此,沙皇政府宁可让外蒙古处于“自治”而非“独立”的地位,“尽可能尊重蒙古人保持其特有习惯,同时又尊重中国重新确立对蒙古宗主权之意愿”。(注:Г.Е.Грумм——Гржимайо,Западная Монголия и Урянхайский Край,Том.Ⅱ,енинград,1926,стр.748-749.)
支持外蒙古独立还将恶化俄日关系。日俄战争后,俄国在侵华问题上改变方针,由与日本正面争夺变为与日本勾结合谋侵华,先后与日本签订几次密约,划分在中国东北和蒙古地区的势力范围。虚弱的沙俄军事封建帝国主义深知自己在扩大侵华的道路上再也经受不住与日本的又一次武装冲突,为此,于1912年7月8日与日本签订了第三次《日俄密约》,在内蒙古划分各自的特殊利益范围,即以东经116度27分为分界线,日本在此线以东的内蒙古享有特殊利益,俄国在此线以西的内蒙古享有特殊利益。(注:参看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34-136页;《俄国外交文书选译(有关中国部分,1911.5-1912.5)》(陈春华、郭兴仁、王远大译,中华书局,1988年)第426页。)这样,在内蒙古问题上,俄国对日本已经承担了责任。如果此时俄国再支持外蒙古的独立,外蒙古势将为建立包括内蒙古在内的“大蒙古国”而不遗余力,这必将导致俄日关系的紧张,而这种紧张,正是沙皇政府小心翼翼地力求避免的。
支持外蒙古独立,对俄国的侵蒙战略也极为不利;相反,保持外蒙古的“自治”地位,有利于俄国孤立和控制外蒙古,使之成为俄国的禁脔。沙皇政府在外蒙古追求的是对该地独占的统治地位。在当时情况下,让外蒙古完全脱离中国而独立,各国势必要在库伦设立公使馆,造成其他列强与俄国争夺该地的复杂局面,“激起那些在中国相互竞争之国家同我们角逐”。(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有关中国部分,1911.5-1912.5)》,第46页。)而且,一个脱离中国而完全独立的外蒙古还将促使他国来争夺该地市场。对于这样的经济竞争,远比西方落后的封建专制俄国是根本无法承受的。因此,俄国力图制止外蒙古完全独立,不让其与其他列强发生外交和经济关系。而做到这一点的最佳选择,就是在该地“保持中国统治的假相”,(注:S.C.M.Paine,Imperial Rivals,China,Russia and Their Disputed Frontier.M.E.Sharpe Inco,1996,p.288.)表面上维持与中国的联系,将其“置于衰弱的中国宗主权之下”。(注:《俄国和苏联对满洲和外蒙古的政策,1911-1931》,第336页。)俄国的这一方针,最明显不过地反映在1912年11月3日的《俄蒙协约》第二条中,该条明确规定:“其他外国人在蒙古得享之权利自不能多于俄人在彼得享之权利。”对于外蒙古当局要求“同列强进行外交谈判,并希望各国政府派驻外交代表”一事,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也断然予以拒绝,极力阻止向列强政府派遣蒙古外交代表。关于外蒙古同别国商务关系,他也表示应以俄国“从其本国利益出发认为可以允许之程度为限”。(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有关中国部分,1911.5-1912.5)》,第113、370页。)
俄国不支持外蒙古完全脱离中国而独立的另一个原因,是不愿意在其东部边疆出现一个强大的“大蒙古国”。前已述及,外蒙古封建王公野心勃勃的“大蒙古国”计划,是要在库伦活佛统治下统一所有蒙古部族,其地域除喀尔喀外,还包括整个内蒙古和毗邻西藏的青海地区。且不论后二者是日英两国特别关注的地区,“统一”它们必然会遭致复杂的国际纠纷;尤为重要的是,在俄国鞭长莫及,力量薄弱的西伯利亚边疆出现偌大一个“大蒙古国”,其本身将是俄国的一大隐忧,更何况在广大的俄国贝加尔湖地区居住着同为蒙古部族的布里亚特蒙古人。“大蒙古国”号称要统一所有蒙古部族,这对布里亚特蒙古人会造成何等后果,是沙皇政府不能不担心的问题。例如,俄方赴蒙谈判全权代表廓索维慈即向蒙方代表公开指出,俄国贝加尔湖地区亦有布里亚特蒙古人,“如欲联合全蒙,则不但将与中国开战,并将与俄国开战”。(注:廓索维慈:《库伦条约之始末》,王光祁译,中华书局,1930年,第61-62页。)无怪乎1911年以后的几年间,俄国始终反对外蒙古完全独立。虽然外蒙古当局执拗地提出合并内蒙古和废除中国宗主权的问题,致使这个问题成为俄蒙交涉的主要内容,但俄国始终不为所动,断然拒绝了外蒙古的主张,迫使其在中国宗主权下实行“自治”,并获得了成功。
历史事实表明,辛亥革命期间俄国不支持外蒙古独立,一手导演外蒙古“自治”,丝毫不是它宣布的为了“照顾”中国的宗主权,也不是为了外蒙古的利益。俄国所以如此行动,是因为在当时条件下,外蒙古的“自治”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俄国对蒙古的侵略利益,孤立和控制外蒙古,使之成为自己独占的保护国和掠夺对象。俄国打着在中蒙之间进行“调停”的旗号,一方面唆使、挟持外蒙古王公脱离中国,投入俄国的怀抱;另一方面又打着维护中国宗主权的幌子,来孤立、控制、独占外蒙古。俄国外交的狡狯,于此可见一斑。
三、外蒙古“自治”的实质
沙皇政府一手导演的外蒙古“自治”,实质为何?是真正的自治吗?答曰:否。外蒙古名曰“自治”,其实是完全脱离中国而独立。关于这一点,俄国当局私下也是承认的。例如,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曾不止一次说过,外蒙古的“自治”和“承认中国在蒙古宗主权,充其量不过是中蒙间一种法律关系”;(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有关中国部分,1911.5-1912.5)》,第190页。)又说,外蒙古“虽对中国依然保持宗属关系,但在各种事务方面,政治及领土问题除外,实已独立”。(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有关中国部分,1911.5-1912.5)》,第257页;蒋廷黻选《帝俄与蒙古》,张禄译,《国闻周报》第50期(1933年12月)。)俄国驻外蒙古外交代表米勒尔在劝说外蒙古王公同意实行“自治”时也说过,“中国之宗主权不过是名义而已”。(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有关中国部分,1911.5-1912.5)》,第198页。)沙皇政府中这两位处理外蒙古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言论,最好不过地说明了俄国导演的外蒙古“自治”的虚伪性。所谓“自治”,实为用来掩盖外蒙古脱离中国而独立的一个幌子。
从历史事实看,俄国给中国保留的对外蒙古的宗主权也是空洞虚幻,有名无实的。对上述1912年《俄蒙协约》和俄蒙《商务专条》,1913年中俄《声明文件》和《声明另件》,以及1915年《中俄蒙协约》的分析,可以明显地证实这一点。
1912年《俄蒙协约》规定俄国扶植外蒙古“自治”;助外蒙古练兵;不准中国军队驻扎蒙境;不许华人移植蒙地;不经俄国允许,外蒙古不得与中国立约,不得违背《协约》与《专条》规定之各项条件。俄蒙《商务专条》规定俄国商民可在蒙境自由居住,往来,经商,租地置地,建房买房,垦殖,经营工、农、商业和进出口贸易;在蒙古各地贸易一律免税;可设立银行、开办邮政;可在内河任便航行;俄国政府可在外蒙古议定地点设立领事馆和贸易圈;俄人在蒙享有治外法权。1913-1914年,俄国又和库伦当局签订了军事上控制外蒙古的训练军队及购买武器的协定,以及贷款协定、《开矿条约》、《架设电线协定》、《敷设铁路协定》、《借款契约》等。这样,实际上外蒙古处于俄国的全面控制掌握、监管和掠夺下,沦为脱离中国的俄国准殖民地和保护国。俄国在外蒙古享受着无所不在的种种权利,而号称“宗主国”的中国竟然被剥夺净尽。中国对外蒙古的所谓“宗主权”,究竟所剩几何,不言自明。
此后1913年中俄签订的《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实际上是中国在俄国的压力下被迫承认1912年的《俄蒙协约》及俄蒙《商务专条》。据此,俄国以形式上保留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权”换得了俄国对该地至高无上的控制权和掠夺权。
最后,1915年《中俄蒙协约》再度确认了俄国此前在外蒙古攫取的各项侵略权益。按照本约,中国除了保留名义上对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名号的册封权和在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及蒙古恰克图象征性地派官和派驻少量卫队的权利外,对外蒙古的主权和其他一切权利已全部化为乌有。
综上可见,俄国一手制造的外蒙古“自治”,其实是外蒙古完全脱离中国而独立。
那么,外蒙古的“自治”是否意味着它真正获得独立或自治权利呢?回答仍然是否定的。
外蒙古作为毗邻俄国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介于中国本土与虎视眈眈的沙俄军事封建帝国之间,闭塞落后,穷困不堪。当时既无独立或自治的条件,也无独立或自治的力量。在此情况下脱离中国而独立,必然是投入俄国沙皇式的拥抱中。这本是政治学上的常识。然而,外蒙古的一些封建王公,在俄国的收买煽动下,竟然肢解祖国,卖身投俄,做起建立“大蒙古国”的独立梦来。这只能说明他们是何其利令智昏,幼稚可笑。结果是,外蒙古获得事实上的独立,却成了俄国的附庸;获得“自治”,却陷入特殊形式的俄治。
在此,不需要重引事实来证明上述论断,只须看看人们对此事的论述即可。例如,西方历史学者菲力普斯指出:“(外)蒙古摆脱殖民地化只是为了成为俄国的殖民地。”(注:G.D.R.Phillips,Russia,Japan and Mongolia.London,1942,p.23.)另一位学者佩因在论及1915年《中俄蒙协约》时写道:“1915年的三方协约恢复了外蒙古的地方自治,但是这个地方自治是处于一个代替中国的新主子俄国下面的自治。”(注:S.C.M.Paine.Imperial Rivals,China,Russia and Their Disputed Frontier.M.E.Sharpe Inco,1990,p.288.)再看看事件的一些当事人和同时代人的说法。早在外蒙古独立闹剧开场之初,被蒙古王公驱逐的中国驻库伦办事大臣三多即已指出:“在外蒙古一带,俄国势力业已根深蒂固,牢不可拔,事实上只能承认该地区已为俄国所有。”当时的日本驻奉天总领事落合谦太郎在给日本外务省的报告中也说:现时“(外)蒙古无疑已沦于俄人之手。其独立全系俄人所操纵,三倍于东三省之土地、矿产等天然富源,尽为俄人囊括而去”。(注:《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139、74页。)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不妨再了解一下外蒙古上层王公对俄国炮制外蒙古“自治”的看法。例如,参加《俄蒙协约》谈判的外蒙古王公代表车林齐密特,在谈判中即向俄方代表指出:“现在所谓俄蒙条约,对蒙人并无实利可言,只将蒙人置诸铁砧之上,铁锤之下,任意敲击而已。”又说:“此种条约用意,无非俄国欲将蒙古暗中置诸自己保护之下,以使蒙古成为布哈拉或高丽第二。”(注:《库伦条约之始末》,第63页。)可见,外蒙古王公也认为俄国导演的外蒙古“自治”实为“俄治”。
如果说以上学者和中蒙事件当事人的话还嫌不足,那就请看看俄国导演外蒙古“自治”的首要人物、外交大臣沙查诺夫私下是如何谈论他的外蒙古“自治”杰作的。在1912年8月15日沙皇政府举行的讨论《俄蒙协约》的内阁会议上,沙查诺夫曾阐明俄国对外蒙古政策的宗旨,是将其变成“一个军事上软弱,而且依附于我们的国家”,(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有关中国部分,1911.5-1912.5)》,第45页。)即变外蒙古为俄国的附属国。沙查诺夫此言,曾经长期指导过俄国对外蒙古的政策,甚至超越了政治制度的界限,成为俄国外交的一项既定方针。它集中地说明,当时俄国一手制造的外蒙古“自治”,不过是用来掩盖对外蒙古实行“俄治”的伪装,是十足的谎言。
1911-1915年俄国一手制造的外蒙古从中国的分离,是中俄关系史上的头等大事,是两国关系史上黑暗的一页,给两国关系留下了严重创伤。其影响从此后数十年的两国关系中可以明显地觉察出来。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