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杨天宏: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资产权属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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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杨天宏: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资产权属理念

传“土地国有”、“节制资本”,对私有制度多有微词,以至不少学者认为他是要废除土地私有制,并以国有资本为主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但孙中山对“平均地权”与“土地国有”所作范围限制以及他对私人资本与国家资本所作权重设置并不支持这类见解,而倾向于支持系以私有制为主的认知。孙中山的政治理想是西方式的自由民主制度,其民生思想中的资产权属理念与其政制选择是同构的。然而由于孙中山对自己思想主张的实用主义表达,加之政治实践及研究中存在的实用主义倾向,其思想的概念边界变得模糊,对其思想主张的理解也意见歧出。
民生主义是孙中山思想体系中最具“社会革命”特色的部分。相关研究成果甚多,毋庸赘举。大抵而言,1980年代中期以前的研究倾向强调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社会主义”色彩,而所谓“社会主义”,落实到经济领域,其资产权属自然是公有或国有。至于私有经济在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比重,则很少有人意识到是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直到1986年,李时岳撰写《孙中山经济思想研究的十大问题》一文,才将所有制作为“大问题”提出来。值得注意的是,在李先生提示的“十大问题”中,有4个与所有制问题相关①。这些问题对于研究孙中山民生思想极具建设性。二十余年来,相关研究成果不少。但是,在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资产权属这一关键问题上,却一直未能取得突破。这个问题涉及两个重要的认识层面:一个是土地所有权问题,一个是企业所有制问题。关于前者,学人大多认为,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手段是“土地国有”,在逻辑上自然不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关于后者,学界通常认为,孙中山是想通过国有制手段来“节制资本”,对抗“资本家阶级”,其构想中的资产所有制在主体上属于“国有”性质。综合两方面认知,研究者倾向认为,孙中山是要建立一个资产公有为主的社会。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因为这类判断偏离了孙中山思想的实际。有足够的史料证明,孙中山对“平均地权”与“土地国有”所作范围限制,在私人资本与国家资本关系问题上的权重设置,及其就经济模式与政治模式所作同构考量,都不支持这类见解,而倾向于支持其资产权属理念系以私有制为主的认知。
一 平均地权与土地国有的范围限制
南京临时政府创建之初孙中山尝表示:“有一个情况需要我们加以特别注意。新政府一成立,就必须改变不动产的全部法权根据(tous letitres),这一措施是革命的必要手段。”②这一主张是孙中山酝酿已久的民生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政策性表达。在土地问题上,孙中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以便平均地税的承担义务,使“土地皆有税”。“平均地权”的具体办法是让地主自报地价,国家照价抽税,涨价归公,其实施前提,则是推行“土地国有”政策。③孙中山及其追随者在其论着和各种讲话中,曾不遗余力地宣传“土地国有”,认为“此种方法最适宜于我国社会经济之改革”④。学界一些同仁据此认为,孙中山是要建立一种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模式。其实,将孙中山有关土地所有制的设想完全匡定在“国有”范围,是一种将内涵丰厚的孙中山经济思想简单化的做法,有可能导致对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的片面理解。
这一问题的讨论涉及“土地国有”实施范围的设定。史料表明,虽然孙中山主张“土地国有”,视之为“平均地权”的先决条件,却并不主张将一切土地都收归国有。1912年5月4日,当辞去临时大总统不久,孙中山在广东发表演说指出:“土地国有之法,不必尽收归国有也,若修道路,若辟市场,其所必经之田园庐墓,或所必需之地亩,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国家给价而收用之。”⑤同年6月9日,孙在广州行辕与各界人士谈话时明确指出:“世界学者多主张地归国有,理本正大,当可采取;惟地不必尽归国有,收取其需用之地,斯亦可矣。”⑥两个月后,孙在山西同盟会欢迎会发表演说时再次重申:“至土地国有一层,亦非尽土地而归之国家也,谓收其交通繁盛之地而有之耳。”⑦孙中山如此不厌其烦地强调土地不必尽归国有,表明其“土地国有”政策的实施范围是有限的。
孙中山之所以不主张将一切土地收归国有,除了他对公、私两种制度优劣利弊的认知之外,在操作层面亦没有为“平均地权”而将一切土地收归国有的必要。因为孙中山的目的是要发展近代工商业,所需土地有一定限度。从地理位置上看,近代工商业用地大多集中在城市及其近郊;从数量上看,在当时全国业已开垦的十几亿亩土地中,此类土地所占份额很小。为了征用少量土地而将一切土地都收归国有,显然是小题大做,没有必要。退一步讲,即便工商业发展提出了将全部土地收归国有的要求,尚须考虑政府是否具备大规模实施土地国有的经济实力。如所周知,由于承认既有土地占有关系即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孙中山是不赞成无偿征用地主土地的,他主张“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国家给价而收用之”⑧。根据有偿征用原则,若将全国土地收归国有,必然耗资甚巨,非政府之力所能为。对此,孙中山有清醒的认识。他在南京同盟会饯别会的演说辞中指出:“求平均之法,有主张土地国有的。但由国家收买全国土地,恐无此等力量。”⑨既然缺乏能力,当然只有对土地国有政策的实施范围作必要的限制。
冯自由在论述“土地国有”的范围时,有一段值得细心品味的话,可供研究这一问题参考。他说:解决民生问题,“惟有实行土地国有之政策,不许人民私有土地而已。森林、矿山及交通机关应为国有,可无俟言,即都会耕地,亦万不可不收为国有”⑩。冯氏在这里提出了“土地”和“耕地”两个内涵交叉但又存在重要区别的概念。若严格界定,“土地”自应包括“耕地”,但冯所界定的“土地”却与“耕地”处于对等概念的位置。换言之,在冯看来,应该收归国有的是“土地”而不是“耕地”,只是考虑到“都会耕地”在工业发达之后可能价格暴涨导致贫富悬殊这一特殊原因,故一并纳入应当收归国有的范畴,占“耕地”绝大部分的“农村耕地”则不需要也不应该收归国有。关于这一点,朱执信有更为明确的说明。在《土地国有与财政》一文中,朱氏强调:“吾人所以主张以土地为国有者,其主要之目的全在宅地。”(11)冯、朱二人乃孙中山的忠实信徒,他们写的不少文章,都曾“就正于孙先生”,其中有关民生主义的资料,不少都是“由总理所口授”(12),其言论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孙中山思想光谱的折射。从冯、朱二人的言论可以看出,“土地国有”的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宅地与城郊耕地。如果这一判断能够成立,则孙中山土地权属理念中,国有土地的份额也就十分有限了。
从经济实践角度分析,问题或更加明显。孙中山一生在政治风云变幻、社会动荡不宁的环境中度过,复杂的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使他缺乏充足的时间从事改造社会的经济建设。然而,当1921年5月就任广州国民政府总统,广东形势相对稳定之后,除旧布新的建设事业也就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以后几年,除为北伐作军事准备外,孙中山亦从事了一些社会经济建设的实践,其中一些实践涉及到了土地所有制改造,可供从操作层面加深对本文所论问题的认识。
以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都市土地政策为例。1923年10月18日,经广东省长廖仲恺呈请,孙中山发布指令,同意颁布《广东都市土地税条例》,准其在广州市试行。该条例附有实施理由书及说明,理由书重申了孙中山“平均地权”之说,根据“土地皆有税”的原则及中国“田亩有赋,而其它土地不征租税”,而“纳税能力,宅地远胜于田亩”这一情况,明确提出应对“都市土地”课税。《条例》凡5章37条,从内容可知,广东国民政府旨在对涨价土地征收累进税,但其税率递增幅度明显低于地价的增长幅度。这证明孙中山事实上已承认地主对部分增值地租的占有权,从而证明“涨价归公”并不能导致土地私有权的完全丧失。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32条规定了有关土地增价免税条款:凡土地增价在10%以下,农地或旷地每亩地价200元以下及宅地全段地价在500元以下者,均可获免。这更是给“涨价归公”原则打了一个大的折扣,从而为土地私有权的继续存在提供了条件。此外,《条例》所附“说明”规定:“政府征收土地,其权利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必受有一种损失,应按申报地价增加些少,以为弥缝。”(13)若土地不属私有,政府征用时付给地主原地价已十分宽厚仁慈,岂有再担心其蒙受损失之理?然而,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政府却承认当事人受到了损失并决定适当补偿,这不是对土地私有权的承认又是什么?
如果将目光从广州国民政府控制的都市移往乡村,研究者同样可以得出类似结论。
1923年10月27日,广东财政厅长邹鲁鉴于“迩来物价腾贵,田价因以日昂,业主无故加租及佃户借端霸耕之事时有所闻”,向孙中山呈请设置“广东田土业佃保证局”,并拟定《广东田土业佃保证章程》12条。《章程》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章程订立之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承佃权利,及维持业主所有权之安全”。各类农田,凡依章程向保证局交纳“照费”领取执照者,其承佃权和土地所有权均在保护之列。《章程》明确规定:佃户承佃,“租项无论上期下期,分年分季,佃户须依约缴交,不得拖欠霸佃”。对于地主,《章程》亦规定:“非俟佃户批租期满,不得易佃及加租。”无论业佃何方违反规定,都要受到“主管机关究追”。很明显,《章程》虽然具有维护佃农利益的一面,但它是在承认既有租佃关系即业主有权收租的前提下实施保护佃农措施的。在这里,土地所有者收取地租已经合法化,并受到有关当局“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章程》受到孙中山的高度重视,他在给邹鲁的指示中说:“呈及章程、简章均悉。所请设置广东田土业佃保证局,系为保障农民业佃双方利益起见,事属可行,应予照准。”(14)除了承认农田私有权外,对于国民政府建设部颁行《国有荒地承垦条例》,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个人或法人,在交纳地价税的前提下,对承垦的国有荒地享有土地所有权,“官署应按其缴纳之亩数给以所有权证书”这一做法,孙中山亦给予肯定。(15)由此不难看出孙中山在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究竟持何种态度。
要之,孙中山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主张并不单一。对于占耕地面积绝大多数的农村耕地,他基本主张且在实践中执行了维护既存所有制关系的政策;但是对于城市宅地和城郊耕地,他却主张有条件地收归国有。如果用“因地制宜,公私并存,以私为主”来概括孙中山的土地权属理念,应当与其思想实际相去不至太远。
二 私人资本与国家资本的权重设置
孙中山在宣传民生主义时曾反复强调“节制资本”,主张用国家力量来节制对国计民生有直接影响、容易形成垄断的企业,所着《实业计划》勾勒的几乎完全是国营企业在中国的发展蓝图。孙中山之所以主张在中国发展国营企事业,是因为他洞悉私营资本所具有的弊病(16)。但他并不主张以之取代私人资本,在其设计的企业所有制模式中,国家资本的实施范围颇为有限。他曾经明确指出:“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举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计民生,此节制资本之要旨也。”(17)
按照孙中山的设想,国营企业将严格限制在两大范围内:1.具有独占性质即容易形成垄断的企业;2.规模过大为私人力所不能举办的企业。表面看来,这种业经限制的由国家经营的企业范围并不狭窄。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所谓“私人之力”并非常量而是变量。中国国弱民穷,民族资本财力有限是事实,但随着资本逐渐增殖,现在私人无力举办的大型企业,将来未必仍然让私人资本视为畏途,裹足不前。况且私人资本并不纯粹是本国的,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经营近代工矿企业,对此,孙中山曾多次申论(18)。而外国资本家多资本雄厚,这就势必大大拓宽私人资本的经营范围。二是所谓“独占性质”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复杂的近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任何一类企业都具备发展为独占即垄断的可能性,这是经济运作中的自由竞争机制决定的。但事实上,没有哪一类企业能够离开同类企业的相互支撑而独立存在,个中缘由,一般人尚不难窥见,以孙中山之识见,岂会料不及此?因此,可以认为,孙中山在主张发达国家资本的同时,仍然给私人资本在中国的发展,预留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这不是抽象的理论分析,事实也正是如此。在现实经济运作中,即使是在最初设想的国家资本的活动领域,孙中山仍给私人资本留有一席之地。例如,银行是孙中山列为应由国家经营的事业,但正是孙中山自己,在辞去临时大总统后,准备创办一个“中华振兴商工银行”,拟招股本二十万股,其中银币一千万元,金币一百万镑。商民凡占有两百以上股份,皆有被举为董事部及顾问团成员的资格。孙中山在拟创办该银行的说帖中宣称:“本银行之性质,纯系商办处理中国商界上之银市与财政,与政府毫无干涉。”(19)到了1913年,孙中山进而主张创办一个“中西合资的银行”,以“中华银行”为基础,“联合世界上之大资本家而成”。银行采取“招股”方式集资,纯属私营。孙中山为创办该银行曾致函邓泽如,要他“在南洋竭力鼓吹”华侨资本家入股,并声称自己之所以赞成并发起创办各种银行,是因为“中国地大物博,银行愈多愈好”。(20)不仅银行,就连在孙中山看来于国计民生影响极大、最容易形成垄断的铁路交通业,私人资本亦可厕身其间,可见其国营企业的实施范围并不广泛。(21)
为何孙中山要对国营企业的实施范围作出种种限制?因为恰如私营企业具有某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一样,国营企业也有与生俱来的弱点与缺陷。在孙中山看来,这种弱点和缺陷突出表现为缺乏竞争机制、生产经营不善、劳动效率低下。他指出:“盖凡百事业,公办不如私办之省时省费。私人之经营,往往并日兼程,晷之不足,继之以夜。官之经营,则往往刻时计日,六时办事,至七时则以为劳,一日可完,分作两日而犹不足。吾敢断言,借款六十万,必先消耗三十万。故往往一种事业,有官办之十年不成,私办之五年可就者。”(22)
这番议论出自1912年9月。逮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因战时非常之需,纷纷大规模实施国有化政策,用国家的力量集中经营大、中型企业。这对应付战争是必要的,但国家资本的弊病亦因此暴露无遗。孙中山对此作了深入研究,发现国家资本的深层病因在于国家指令性的盲目生产与灵活的市场经济实在是方枘圆凿,两难吻合。1922年12月9日,孙中山与《日本记事报》记者约翰·白莱斯福谈话,涉及所有制问题,其中一段议论尤为引人注目:“有许多事业可由国家管理而有利,亦有必须竞争始克显其效能者。余并不固执,经验之教训自不可漠视。但试观大战中各国多以大规模行国有事业,各项实业逐一归国家管理,以期得较大之效能。其中自不免许多耗废,但此泰半因其目的纯在尽速尽量生产,不顾费用之多寡,对于获利与否或供过于求与否,皆未尝措意耳。”(23)
然而,孙中山毕竟是一个能够全面看问题的政治家,他在客观指出公有制经济病症的同时,也看到了它的优越性。孙中山认为,公有制经济最大的优越性,在于能避免私有制度下贫富悬殊之弊,“使富源之分配较为公平”。此外,在公有制经济下,个人都是“为公共利益作工,不为私利作工”,这与“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正相契合。至于国营企业“耗费而乏能”的原因,孙中山认为,这是由于“国有事业归政府主管,经验尚浅,非私人事业可比。私人事业如合资公司当其初兴时亦有困难。中国今日合资公司往往失败,因缺乏西方已具之经验故。由此推之,国家社会主义在最近的将来亦将遭遇许多阻力,迨经数十年之经验后,阻力自可渐消”。
基于对公私两种所有制经济优劣利弊的认识,孙中山在设计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制模式时,便尽可能避免单一化倾向,力图利用两种所有制经济优劣互补,将二者熔为一炉,以国营匡私营之偏颇,以私营补国营之不足。在《实业计划》“第一计划”里,孙中山开宗明义,将其发展实业的所有制设想和盘托出:“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物之可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今欲利便个人企业之发达于中国,则从来所行之自杀的税制应即废止,紊乱之货币立需改良,而各种官吏的障碍必当排去,尤须辅之以利便交通。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独占性质者,应由国家经营之。”(24)
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虽主张在中国发展实业应分公、私两路进行,却并不主张将公、私两种经济等量其观,不分主次。孙中山是一个以务实着称的政治家,在构思中国经济发展的所有制模式以及处理公私两种经济的关系时,他的思想注意力没有离开让人伤心惨目的中国社会现实。在孙中山眼里,“中国乃极贫之国”(25)。他不止一次地说:“中国人大家都是贫,并没有大富的特殊阶级,只有一般普通的贫。中国所谓‘贫富不均’,不过在贫的阶级之中,分出大贫与小贫。其实中国的顶大资本家,和外国资本家比较,不过是一个小贫,其他穷人都可以说是大贫。”(26)
严峻的现实,使孙中山权衡轻重缓急,把“求富”即摆脱贫困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而将“求均”暂时搁置一旁。究竟何种所有制形式更能适应“求富”的需要?在孙中山看来,私人资本的长处在于生产方式“发达”,“便于竞争速成”,弊病在于“分配的方法便完全不管,所以民生问题便不能解决”。国营资本则矫枉过正,适得其反:虽然注重社会产品公平合理的分配,生产上却劳师糜饷,事倍功半。为了适应中国近代工商经济起步和发展的需要,为了有效治“贫”,选择以私有制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更能产生立竿见影的功效,尽管他清楚认识到私有经济可能导致的社会贫富悬殊也要预事防维。(27)
综上可知,尽管在《实业计划》中宣称发展中国实业应分“两路进行”,但按照孙中山对公、私两种经济对于中国现实适应性差别的理解,与其认为孙中山主张公、私两套马车并驾齐驱,倒不如说他选择的是一条先私后公、私中有公,以公辅私的发展道路。在公、私两种企事业所有制的权重衡量上,孙中山始终是将私有制放在主导位置,这可以从他的言论和实践两方面,得到充分证明。
三 经济模式与政治模式的同构考量
不应忽略的是,孙中山所作民生主义资产权属的选择亦包含了政治制度方面的考量。
列宁在《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中指出: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体系,“首先是同社会主义空想,同使中国避免走资本主义的愿望结合在一起的”(28)。在列宁看来,孙中山的所作所为虽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生长,主观上却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在国内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列宁的论述得到进一步发挥。有学者认为:孙中山“既要发展大工业,又要‘预防’和避开资本主义,这是一个严重的矛盾。中国社会的落后和资本主义的垂死,客观上更从矛盾的两方面加强了它的尖锐性质”。有人则干脆直截了当指出: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提出了否定资本主义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29)
然而无论是从经济制度还是从政治制度角度观察,这些意见都是对孙中山学说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概念内涵的误解。尽管孙中山曾多次提出用“社会主义”去防止“资本主义”(30),但他所使用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中的同类概念,内涵并不一致。认真比较就会发现,他要防止的“资本主义”、“资本家”,在概念上并不周严,并非泛指所有资本家和一切形式的资本主义,而是特指英美式的大资本家和单一的私人资本主义。下列演说辞可以清楚证明这一点:“现在英美各国的资本家专制到万分,总是设法反对解决社会问题的进行,保守他们自己的权利……横行无道。”“英国财富多于前代不止数千倍,人民的贫穷甚于前代也不止数千倍,并且富者极少,贫者极多……凡有见识的人,皆知道社会革命,欧美是决不能免的。”(31)而中国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普遍的贫穷,要分别也只是贫穷程度的区别,不存在“贫富悬殊”这一社会革命的条件。
至于孙中山津津乐道的“社会主义”,与列宁的理解更是存在本质区别。列宁曾称孙中山的社会主义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反动分子的理论”(32)。“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思想具有什么特点?《共产党宣言》指出:这种社会主义者的思想“按其积极的内容来说,或者是企图恢复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从而恢复旧的所有制关系和旧的社会,或者是企图重新把现代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硬塞到已被它们突破而且必然被突破的旧的所有制关系的框子里去。”(33)显而易见,孙中山的学说与这类“社会主义”者的理论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孙中山并没有任何“恢复”旧的所有制关系和旧社会的企图。
有学者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曾提出孙中山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近邻”的说法。其实,孙中山的“社会主义”与被称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学说体系相去甚远。孙中山虽然称马克思为“社会主义中的圣人”,称马克思“所着的书和所发明的学说,可说是集几千年来人类思想的大成”,但是具体讨论到马克思的学说,他的言论却基本是批判性的。
首先,孙中山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认为这种学说“把一切生产的功劳完全归之于工人的劳动,而忽略社会上其他各种有用分子的劳动”。其次,孙中山对马克思阶级斗争推动历史发展的理论持否定态度。孙中山认为,“阶级斗争是社会当进化的时候所发生的一种病症”,并非社会进化之常态。社会进化的原因是“人类求生存”,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相调和,社会才有进步”。从这个意义上,孙中山认为马克思只是一个“社会病理家”而非“社会生理家”。此外,孙中山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未来命运的论断亦予以否定。他说:“依他的判断,资本发达到极点的国家,现在应该到消灭的时期,应该要起革命。但是从他至今有了七十多年,我们所见欧美各国的事实和他的判断刚刚是相反。”(34)在孙中山看来,马克思主义具有这些“缺陷”,是因为这一学说目前“尚未若数理、天文等学成为完全科学”(35)。因此,实践“社会主义”,“师马克思之意则可,用马克思之法则不可”(36)。
孙中山的“社会主义”既不同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又相去甚远,那他的“社会主义”应划归何种流派?孙中山曾经详细考察当时流行的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派别虽多,就本质而论却“仅可区为二派:一即集产社会主义,一即共产社会主义”。表示:“我人处今日之社会,即应改良今日社会之组织,以尽我人之本分。则主张集产社会主义,实为今日唯一之要图。”具体实施办法是:“凡属于生利之土地、铁路收归国有,不为一、二资本家所垄断渔利”;以“博爱、平等、自由”之精神,“和平解决贫富之激战”。(37)对于孙中山“社会主义”的实质,时人早有清楚认知,就连被认为对社会主义真谛多所曲解的梁启超,亦一眼看出了孙中山“社会主义”的旨趣所在:“彼谓今之社会主义学说已渐趋实行,谓各国民法为趋重民生主义,谓日本铁道国有案通过,为国家民生主义之实现,此言诚是也,而不知此乃社会改良主义,非社会革命主义。而两者之最大异点,则以承认现代之经济社会组织与否为界也(即以承认一切生产机关之私有与否为界)。”(38)这种以“承认一切生产机关之私有”为特点的“社会主义”,不是通常所说的资本主义又是什么呢?
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在经济上偏重私有制度的“民生”选择与他在政治上偏重民主自由的“民权”选择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撑的同构关系。由于孙中山对于国家本质的认识与今人存在差距,从学理上讨论这一问题难得要领,我们不妨具体考察一下孙中山提出“社会主义”主张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作为效法楷模,以深化对此问题的认识。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员饯别会发表演说,明确宣布:“本会纲领中,所以采用国家社会主义政策,亦即此事。现今德国即用此等政策。国家一切大实业,如铁道、电气、水道等事务皆归国有,不使一私人独享其利……中国当取法于德。”后来,孙中山在讲演三民主义时,对俾斯麦执政时的德国用“铁血手腕强制实行”国家社会主义备加赞赏:“丕士麦是德国很有名望、很有本领的大政治家,在三四十年前,世界上的大事都是由于丕士麦造成的……丕士麦眼光远大……用国家经营铁路、银行和各种大实业,拿所得的利益去保护工人,令全国工人都是心满意足。”(39)众所周知,俾斯麦执政时的德国,是在坚持资本主义经济及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实施“国家社会主义”的。既然孙中山以德国为楷模,他所主张的“社会主义”的内涵,也就十分明了了。
学术界一些人对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内涵产生误解,认为孙中山“提出了否定资本主义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与孙中山晚年的思想变化有关。孙中山一生奋斗探索,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及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使他的思想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在共产国际影响下,孙中山提出了联俄、容共的主张并对三民主义作出一些新的解释。尽管如此,这并未导致孙中山学说的基本质变。
就“容共”而言,孙中山是有条件的。他曾明确表示:“如果陈独秀违背国民党的意志,他将被逐出联合阵线。”(40)在邓泽如来函的批语中,孙中山亦指出:“且要彼等参加国民党,与我一致动作,否则将拒绝之。”(41)在“联俄”问题上,其动机更为明确。列宁领导下的苏维埃政权给予中国革命的同情与支持,使孙中山至为感怀。但孙中山之所以对苏俄发生兴趣,主要原因在于他认为苏俄党和军队严密的组织形式可资借鉴(42)。至于体现苏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政治及经济制度,孙中山则拒之于国门之外。对此,其与越飞签署的《联合宣言》可以作证(43)。至于苏俄实施的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孙中山更是时刻注意划清界限。他曾特别针对当时一些青年崇信马克思主义提出批评,指出:“现在一般青年学者信仰马克思主义,一讲到社会主义,便主张用马克思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社会经济问题……不知中国今是患贫,不是患不均。在不均的社会,当然可用马克思的办法,提倡阶级战争去打平他;但在中国实业尚未发达的时候,马克思的阶级战争、无产专制便用不着。”(44)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孙中山对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则倾心向慕。《联合宣言》发表未及一月,孙由沪返粤途经香港,应邀赴香港大学演说。在此次演讲中,孙中山首次回答了他“何时及如何而得革命思想及新思想”的问题,表示其政治思想来源于具有“良政府”及“良政治”的英国以及英国治理下的香港,故主张效法英国的政治制度与政治运作。他明确指出:“我既自称革命家,究不过抱温和主义,其所主张非极端主义,乃争一良好稳健之政府……吾人必须以英国为模范,以英国之良政治传播于中国。”(45)
不难看出,孙中山是主张在确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即实施“民权主义”的前提下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尽管孙中山对资本主义的弊病有深刻认识,但他仍坚持这样的信念:“对于资本主义只可逐步改良,不能马上推翻。”(46)这充分体现了他的主观意志与发展资本主义客观现实的珠联璧合,表明其思想理念中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同质同构。
四 结论
综上可知,在孙中山的资产权属理念中,无论国有制抑或私有制都不是唯一的选项,人们看到的是以私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复杂的矛盾统一体。如果说孙中山的资产权属理念有什么特点的话,多维性乃是其突出特点之一。孙中山资产权属理念的另一突出特征是政策实施的灵活性和对外资的适度开放性。孙中山深知私人资本主义存在严重弊端,但考虑到私有制对经济发展具有良性刺激作用,因而主张以私人资本为主来发展中国经济,并把外资企业视为私营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政策主张上的灵活性虽难免遭致“实用主义”的指责,却也体现了孙中山作为一个政治家所具有的崇实品格。
孙中山的资产权属理念还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经济模式与政治模式同构的特征。孙中山从事的“革命”并不局限于民族、民权两个层面,他要“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所谓“政治革命”,指的是建立近代民主政制的革命;而“社会革命”,则是带有“社会主义”意味、旨在防止贫富悬殊的“革命”。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孙中山力图建立的政治制度是一种采纳了“社会主义”合理诉求的改良资本主义或“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由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本质上是建筑在私有经济基础之上,作为标榜“民主”、“民权”的革命家,孙中山必然将发展私有经济摆在国民经济的主导位置。然而要完成“社会革命”的任务,又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采纳公有制经济,以纠正单纯私营经济可能出现的偏颇。孙中山在民生主义理论建构中能够如此缜密地处理所有制模式与政治模式的关系,应当说已经大大超越时人及前贤了。
不过,由于孙中山民生思想来源的多元性,加之政治上的实用主义导致孙在表述思想主张时灵活多变,造成其民生思想概念边界的模糊,这不仅为任意解释其思想提供了回旋空间,也给正确把握其民生思想造成认识上的困难。例如,中国究竟是应当效法资本主义的西方,还是效法社会主义的苏俄,孙的言论就常常不一致。在西方列强维持与北京政府外交关系的特定背景下,为争取俄国的军事及经济援助,他一度对俄国革命推崇备至。但是,在面对国民党内大批长期与之生死与共的以西方政制作为奋斗目标的“老同志”时,他又反复强调自己“从未计划,且从未想及变中国为一共产主义国家”(47)。当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向他宣传苏俄共产革命的理念时,他甚至明确表示:“革命之主义,各国不同,甲能行者,乙或扞格不通。故共产之在苏俄行之,而在中国断乎不能。”(48)
本来,从基本质点上将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纳入西方近代思想体系应当不成问题,但他对自己思想所作实用主义表达却为他人对其思想作为我所需的解释提供了可能。(49)当时,国民党内几乎所有人士,包括加入国民党的共产党人,都为我所需、为我所用的解释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并从孙中山的言论中寻找自己思想行为“合理性”的依据,后来的学者则自觉或不自觉的因袭其说。于是“民生主义”中有关“土地国有”的主张被解释成要废除土地私有,“节制资本”则被理解为反对资本家,私人资本亦将受到严格限制。这种现象的发生除了对特定政治需要的因应之外,亦与孙中山与梁启超相类的“流质易变”思想特征很容易导致认识理解上的歧异有关。研究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资产权属理念,有必要区分其基本思想体系和为了某种特定目的所作实用主义表达,方能把握要领,得其真谛。
注释:
①这4个问题是:1.怎样理解平均地权——土地国有?仅指“把地租交给国家”的“事实上”的土地国有?还是应该包括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上”的土地国有?如果包含“法律上”的土地国有,将通过何种途径?采取哪些办法?平均地权反封建的激进意义和对于地主制的妥协性,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和实际上的非现实性,究竟是怎么回事?2.怎样理解平均地权和农民问题之间的联系?孙中山不主张“夺富人之田为已有”,是否意味着反对农民的土地革命?还是只不过否认国家将无偿没收地主土地,国有化另有办法?3.怎样理解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关系?耕者有其田的含义是给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还是非耕者不得有田?抑或是在土地国有条件下授“能耕者”以田?4.“非反对资本,反对资本家耳”的提法是否自相矛盾?“集产社会主义”——土地和大企业国有,能否起到既“发达资本”,又预防资本家垄断和压迫的作用?参阅李时岳《孙中山经济思想研究的十大问题》,孙中山研究学会编:《回顾与展望:国内外孙中山研究述评》,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83~186页。
②《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1912年4月1日),附一:《中国革命的社会意义》(1912年4月1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1页。
③廖仲恺:《广东都市土地税条例草案理由书》,见孙中山《给廖仲恺的指令》(1923年10月18日)附一,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8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2页。
④冯自由:《革命逸史》第3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3页。
⑤《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1912年5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5页。
⑥《在广州行辕对议员记者的演说》(1912年6月9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70页。
⑦《在山西同盟会的演说》(1912年9月19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74页。
⑧《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1912年5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5页。
⑨《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1页。
(10)自由:《录中国日报民生主义与中国政治革命之前途》,《民报》第4号,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影印本,第114页。冯氏主张:“救治贫富之不均,端赖提倡民生主义,而提倡民生主义,首在实行土地国有制,而实行土地国有制,则不可不向惟一之土地而赋课租税。”但他将土地与耕地区分为两个概念,且主张通过赋税调节贫富悬殊,可见其思想具有改良的色彩。《民报》第4号,第119~120页。
(1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编:《朱执信集》上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页。
(12)冯自由:《革命逸史》第3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9页。
(13)《给廖仲恺的指令》(1923年10月18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301~310页。
(14)邹鲁:《呈请设置广东田土业佃保证局文》(1923年10月27日),及所附《广东田土业佃保证章程》和《广东全省田土业佃保证局组织简章》,均收入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邹鲁先生文集》第六编,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343~350页。孙中山除了对章程第7条规定增收执照费的办法批示“间有未妥,经予修正,合行抄发”外,对章程从整体上给予了肯定性评价。见孙中山《给邹鲁的指令》(1923年11月6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70~375页。
(15)《给杨森的指令》(1923年11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46~451页。
(16)在《民生主义》讲演中,孙中山指出:“在那些私人资本制度下,生产的方法太发达,分配的方法便完全不管,所以民生问题便不能解决。”有鉴于此,孙中山提出了节制私人资本和发达国家资本的补救措施,认为近代工矿企业“如果不用国家的力量来经营,任由中国私人或外国商人来经营,将来的结果也不过是私人的资本发达,也要生出大富阶级的不平均”。《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第二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1、409页。
(17)《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0页。
(18)1912年,孙中山就曾经把“任外国资本家建筑铁路”作为中国发展铁路交通的三条主要途径之一。详见《中国之铁路计划与民生主义》(1912年10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90页。
(19)《拟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说帖》(1912年6月11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76页。
(20)《致邓泽如函》(1913年1月23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页。
(21)孙中山曾受命督办全国铁路,欲以10年工夫修筑20万里铁路。1912年8月28日,孙中山接受《亚细亚日报》记者采访,问答之际,谈到了该铁路的性质:“记者问:‘此项铁路归国有乎?抑民有乎?’孙中山答道:‘初办宜定为民有,便于竞争速成,国家予以保护,限四十年后收为国有。’问曰:‘路归民有,将由国家借债,抑任人民自行借债?’答曰:‘二十万里铁路,可分为十大公司办理,得各以公司名义自行借债。’”《与〈亚细亚日报〉记者的谈话》(1912年8月28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15~416页。
(22)《在北京招待报界同人时的演说和谈话》(1912年9月14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66页。
(23)《与约翰·白莱斯福的谈话》(1922年12月9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36页。下段论述中的资料同此出处。
(24)《建国方略》(1917年至1919年)之二,《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53页。
(25)《在上海中华实业联合会欢迎会的演说》(1912年4月17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39页。
(26)《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第二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81页。
(27)为此,孙中山主张在先期着重发展私有经济的同时,采取“定以期限”,期限内可任由私人创办各类企业,期满则酌情将容易形成垄断的企业收归国有的办法。以铁路为例,创建之初,孙中山主张采取私营形式,具体办法或由中国商民集股,或中外合资,或外国资本家独资。但是,为了预防“托辣斯”出现,孙中山又规定了私营铁路的创办条件,即必须同意“四十年后收归国有”。见《与广东旅京同乡的谈话》(1912年9月11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55页。“若国家见某路获利最多,亦可于至期限前,随意择其尤者,用款收买之”。见《与〈亚细亚日报〉记者的谈话》(1912年8月28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16页。
(28)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与民粹主义》,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着作编译局编:《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23~428页。
(29)《历史研究》1956年第11期,第33页;《郑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第48页。
(30)1912年4月1日,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在南京同盟会员饯别会上发表演说指出:“今日共和造成,措施自由,产业勃兴,盖可预卜。然不可不防一种流弊,则(即)资本家将乘此以出是也……故一面图国家富强,一面当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此防弊之政策,无外社会主义。”《在南京同盟会员饯别会的演说》(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9页。
(31)《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2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7页。
(32)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第423~428页。
(33)《共产党宣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着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6页。
(34)《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第一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72页。
(35)《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1912年10月14~16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06页。
(36)《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第二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2页。
(37)宋教仁对此作了明确的表述:“国家社会主义,即所谓社会改良主义,亦名讲坛社会主义,谓现今国家社会之组织不可破坏,宜假国家权力,以救济社会之不平均,改良社会之恶点云云。”宋教仁:《社会主义商榷》,《民生报》,1911年8月13日,第1版。
(38)梁启超:《驳孙文演说中关于社会革命论者》,《新民丛报》第86期;姜义华编:《社会主义学说在中国的初期传播》,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02页。
(39)《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四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08~309页。
(40)甚至直到1960年代,仍有学者认为:“在今日的台湾,国民党仍然保留着列宁主义的组织形式。”如果这种意见符合实际,则可谓从现实与历史一脉相承的角度提示了孙中山“联俄”的宗旨所在。引文参见弗兰兹·舒曼等编:《共和中国:民族主义·战争与共产主义的兴起(1911-1949)(Franz Schurmann and Orville Schell edited, Republican China: Nationalism, War, and the Rise of Communism 1911-1949),纽约,温蒂吉图书公司1967年版,第88、89页。
(41)《邓泽如写给孙中山的信及孙中山的批语》,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3册(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76页。
(42)弗兰兹·舒曼等编:《共和中国:民族主义·战争与共产主义的兴起(1911-1949)(Franz Schurmann and Orville Schell edited, Republican China: Nationalism, War, and the Rise of Communism 1911-1949),纽约,温蒂吉图书公司1967年版,第89页。
(43)《孙中山与越飞联合宣言》,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3册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53页。
(44)《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第二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2页。
(45)《民国日报》(上海)1923年3月7日;孙中山:《在香港大学的演说》(1923年2月19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8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6~117页。
(46)《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第三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410页。
(47)《国父年谱》下册,第704页,转引自李玉贞:《孙中山与共产国际》,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32),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6年版,第216页。
(48)邓家彦:《马丁谒总理纪实》,《革命文献》第9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8年版,第203~207页。
(49)共产国际代表维经斯基就发现:“孙中山的思想体系含混不清,自相矛盾……各阶层人民在孙中山思想中添进了自己的内容。”《关于中国共产党在1925-1927年革命中的错误问题》,《维经斯基在中国的有关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