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亲情的地域类型——以湘东南一带再婚女性对子女为中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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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亲情的地域类型——以湘东南一带再婚女性对子女为中心(上)


张伟然
零、问题的提出
小时候看小说,对多次见到的两句俗话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其一合辙压韵:“蝎子尾,黄蜂针,最毒不过后娘心”;另一句则颇具有统计意味:“十个后娘九个狠”。连类而及,还记住了一首相关的民歌:
小白菜呀,地里黄呀;小小年岁,没了娘呀。跟着爹爹,本不错呀;就怕爹爹,娶后娘呀。……
如今我已不复记得最初看到这些资料时的具体出处,但当年幼小心灵中所受到的震撼仍时常萦怀。
后来看到这首歌的曲谱,非常地悲怨凄婉,得知它还有另外一段词:“娶了后娘三年半呀,生个弟弟比我强呀;弟弟吃面我喝汤呀,端起碗来泪汪汪呀。”并且还穿插着两句副歌:“亲娘呀!亲娘呀”[1]。很遗憾一直没有机会品尝到这首歌的原汁原味[2],我想,通过听觉所获得的感受一定比从文字上得来的要强烈得多。
我很奇怪当初接触到上述谣谚时何以能产生那样深的共鸣,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实在缺乏类似的经验。不用说我自己,一直只有一父一母,就连我周遭的同学、伙伴,印象中也不曾有过上引歌谣所吟唱的遭遇。引起我警觉的是1995年,那一年有较多的机会聆听先母忆旧,在她讲述的前辈往事中,竟然有再婚妇苛待亲生子女的例证——当然是前夫子女。当时我没有深究,以为不过是小概率事件。后来陆续与其他长辈交谈,渐渐感觉到这在我们老家湖南安仁县一带,曾经是一个相当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作为事情的另一面,我们那里后母的形象倒不像上述谣谚所描绘的那样面目狰狞,有不少人对丈夫的前妻子女视同己出。由此笔者想到,在中国,亲情应该是一个颇具地域性的问题。由于不同的地域其人文环境、社会运作条件有所不同,人与人之间的相对位置也大有差异。这一情况在以往的研究中尚未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为了验证这一感觉,笔者查阅了一些地方志,发现上引谣谚曾相当广泛地存在于华北平原。河北晋县、高邑、无极、霸县、完县,河南孟县、安阳,山东夏津等地的民国方志中都记录了上引《小白菜》歌词的不同版本[3]。起首或称“菠菜根,就地黄”(孟县),或称“秧秧菜,就地黄”(安阳),或称“小孩子,脸子黄”(无极),或直接进入“三岁小孩没有娘,恐怕爹爹娶后娘”(霸县)。在高邑和霸县的叙事中还出现了“孟良”这一名字,也许这一歌词如同其它许多民歌一样,起源于一个真实的故事。而有些同时期方志则记录了一些类似的谣谚,如民国《昌黎县志》所载俗语有“可勒鱼,一裹针,最毒不过后娘心”,民国《香河县志》所录歌谣有“棉花钟,两头大,提起后娘谁不怕……”等等[4]。而同类资料在湖南一带的方志中却未曾出现。回想起小时候读过的小说都是那个年代仅有的革命小说,显然记忆中那些话语都源于华北那特定的地域传统。
随着历史推演到现在,笔者自小目击的现实已发生了不少沧桑变迁,较耳闻的史实更是早已时移世易。从中笔者体会到,百余年来家乡女性对不同类型子女的亲情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上世纪50年代以前,再婚女性对亲生的前夫子女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对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丈夫前妻子女则大多优渥有加;50年代以后,对前夫子女有所看重而对丈夫的前妻子女一如既往;80年代中叶以后,有走向另一个极端之势,在上述两类子女中女性很明显偏向前者。隐藏在这背后的是乡村女性生活能力、生活内容的巨大变迁,由此可以透析乡村社会生活变迁的一个重要层面。接下来就见闻所及试作展开,希望将来有其它地域的类似研究出现,以期收到参伍异同的效果。
一、慈母心:再婚女性与前夫子女
本节且将视线定格于建国以前。首先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当时安仁一带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新修《安仁县志》在叙述本县姓氏状况时称:“境内姓氏繁杂,且有聚族而居的习惯”[5]。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女性再婚就礼教而言当然是不被许可的,然而就实际情况来看,改嫁的现象相当常见。这一点,目前虽难以用统计数字加以说明,但笔者所知乡村中上辈及上上辈女性中再婚的事例颇有不少,寒家亲族中便屡见不鲜。而且,也许更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在谈论有关事件时口气神情均极为平常,丝毫没有词旨高抗正大光明的道学气,无论身为读书人、被村民尊称为先生的先大伯父,还是目不识丁的姑伯婶母者流。
在这样一个聚族而居的社会环境,女性再婚又存在可能,改嫁女性如何对待与前夫所生子女势必成为严重问题。我们知道宗族就其旨趣而言对异姓血缘是持排斥态度的。笔者所见当地《洲头李七修族谱》移录其旧谱凡例中有一条便是:
招赘上舍,与随母带居,皆异姓也,不可以此乱宗,禁之。[6]
这条凡例在1947年六修族谱时已作为旧例而存在,可见其出现至迟在1912年该族宗谱五修之前。寒族在乾隆时阖族公立有《抚子议》,表面上虽承认异姓子有加入本族的可能:
吾族抚异姓承系者,已自昔有之,而支派则不容混,故列诸谱以附各房,立之图以垂厥系,既不绝人后,亦不乱吾宗。[7]
实际上仍未免另眼相看。这都是就嫁入方考虑。如果从嫁出方着眼,前夫子女自有其为本族传宗接代的义务。上引《洲头李七修族谱》所载其六修凡例有曰:
出继及随母嫁异姓者,书出抚而仍本姓者,勿绝其宗也。
甚至还特地着明:
本族妇人有带孕改嫁者,明系我族之血派,仍以正系一体相视。[8]
不言而喻,从宗族对血缘的认同感而言,这反映了当地一种观念的常态。笔者少时便经常听到乡民谈论此类子女的归宗话题。
既如此,女性在改嫁时一般的选择自然是只身上路,将前夫子女留在前夫家。如果托付有人,如李密在《陈情表》中所述有祖辈躬亲抚养,或有叔伯代任其劳,这自然无话可说。问题在如果前夫家无人行监护之责,这时候再婚女性恐怕需要三思而后行。然而笔者在访谈中得到的概念是,但凡有一点办法可想,再婚女性便不愿带前夫子女往后夫家。
可资说明的有这么一个典型事例(例1):1912年,一个男孩在十岁时不幸丧父;由于家境贫寒,母亲又只有二十多岁,她无法守寡,于是改嫁。偏偏后夫家境况也不好,她没有把小男孩带过去。小男孩并无期功强近之亲,既无叔伯、终鲜兄弟,不得已去投奔仅有的一位已出嫁的姑母。姑母家也很苦,小男孩在她那里做长工也似。熬了三年,觉得实在不是出路,于是跟着一位木匠师傅去当了徒弟。[9]
如今已无法进一步查询,不知小男孩去投奔姑母经历了怎样的决策过程:究竟是母亲在改嫁前与姑母商磋的结果,还是母亲毅然改嫁后小男孩孤苦伶仃、姑母把他叫去的,抑或是小男孩自作主张问上门去的。无论哪一种可能,按现在一般的观念都难以想象。笔者与讲述者相互讨论,认为以第一种可能性最为可能。虽说那位姑母是出嫁之女而不是在家招赘(当地称“招郎”),严格说来对娘家并不负有继绝兴灭的义务,但现状就明摆着:如果她不承担对小男孩的监护责任,那么要不就得忍心看着小孩流离失所,要么就得让那位母亲为难,尽管她自己也很艰难。让小孩流离失所无论如何说不过去,于是她在自己的艰难和小孩母亲的为难之间,她选择了前者。
类似的情形显然是很多的。从上例中笔者感到,面对那个十岁男孩,生身母亲所表现的亲情已不如一位出嫁的姑母。因为就那个母亲看来,对小男孩的监护显然已成为负担而不是权利——如果说“权利”有点悬觚过高,那么至少应表述为“责任”或者“义务”。固然,世上不乏超义务的亲情,即通常所谓的骨肉之情,然而我们在讲起骨肉之情时与之相连带的总还有一句“养育之恩”。当那个小男孩以及与他同命的小孩们茕茕孓立无所依靠的时候,生身的母亲却弃他们而去,如果说那些母亲对他们还有亲情,恐怕那份亲情也是叫人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世间果真存在那样一种亲情吗?
也许,有人会认为后夫的家境寒苦是那些母亲不愿带小孩同行的原因。可是我们不要忘记,上例中姑母的家境同样寒苦——即使不说更寒苦。我们看不出来对那个小男孩来说,跟着母亲比跟着姑母有什么不好,除了更容易享受到亲情。况且,即便后夫家境况不错,也很难讲改嫁女性就愿意带着前夫子女过去。
笔者访知正好有这样一个事例(例2):侯女士于1932年两岁时丧母,父亲很快为她娶了个续弦。继母也是二婚,在前夫家生有二女,较小的已在十岁左右。那两个女儿既无叔伯、也无姑母,但母亲并没有带她们改嫁。她把小孩托给她妹妹,那个妹妹在庵子里吃斋。两个女儿很想到母亲这边走动,而母亲却总不准,来了就打,直到她们嫁人才开始通往。[10]
这一事例与上例应该说基本上同时。两例中前夫的家境大体相同,而后夫家境况颇有悬殊。例2中后夫的长子不数年长大,耕种之余开染坊做生意,家赀在当地差称丰饶,并供养次子在外求学。然而两例中前夫子女的遭际却并无二致,所不同的只是例1中小男孩投靠姑母,而例2中两个小女孩跟着姨妈。——叨天之幸,那两个小女孩总算还有个姨妈,并且姨妈是个吃斋的,本身没有家累。要是不幸连这样一个姨妈也没有,这一故事将如何书写恐怕只有彼苍苍者知道。
上述两例有一共同之处,其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前夫子女都已十来岁,生活基本上可以自理。若还在襁褓中,女性改嫁时不带过去恐怕不行。个中理由是不言自明的。笔者自小便注意到女性改嫁时前夫子女的岁数越小,随母同行的可能性便越大。
按说,这类小孩的处境应该不会太差,因为至少还能享受到母爱。可是不然。
上文提及先母讲述的一段故事在这里正好可以说明问题(例3):19世纪末,有个一岁多的男孩不幸失怙;当时他母亲青春年少,本来立志守寡抚孤,无奈其美貌出众,被一个财主买通族人,强娶成亲。小男孩叔伯、姑母俱无,不得已去做寄子。做寄子的生活无异于长工,所不同的只是无工钱可找。到后来其勤苦感动了寄父,觉得如此劳作,定能自立门户,于是不再打骂,将其如亲生子女般看待;临终时央求他为其掌家,还特地叮嘱他母亲,将来他回去时一定要好生给予安置。
适成对比的倒是那个母亲。她被捆绑着塞进花轿,一路高喊着不要再嫁,但被抬到目的地之后,既来则安,对同来的小男孩却百般歧视。她与后夫又生下两个儿子,那两个当然是少爷胚子,好吃懒做,赌钱打牌。每当他们赌场失意,老母亲便找做寄子的开销。以至于左邻右舍都看不过眼,而母亲的心肠始终不改。
直到有一年年关,做寄子的早已娶妻生子;大少爷一夜之间将一仓谷输掉,老太太诬陷是做寄子的所为,恶毒詈骂,还跪在他房门前焚香喊天——这是当地最决绝的诅咒方式。做寄子的忍无可忍,决意结束26年的寄子生涯。临行前老太太什么都不肯打发,村里两个老人从她口袋里掏出一张三亩田的大水田契[11],做寄子的也就带着那张大水田契回了老家。
这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例,笔者在刚听说时非但惊讶,抑且百思不得其解。然而,一旦与同类事件联系起来,并放到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加以考察,我们可以找到一条清晰的逻辑理路。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必然的。那个寄父应该说很不错,他起先对寄子心存歧视,不过是人之常情,到后来改变态度实属难得。而那个母亲起先虽有意抚孤,可是面临改嫁已然的现实,自不免遵循当时世人对待前夫子女的常例。显然,用当时的眼光看来,她将前夫之子带在身边,使他长大成人并免于更坏的结果,已算是仁至义尽。如果说他还想得到更多,那只能说他不知足,不明白自己的生辰八字。
的确,从生存的角度考虑,做寄子比前述两例中的前夫子女要幸运许多。从经济上看,尽管他在寄父家艰辛备尝,也不能认为受到了亏待。毕竟他一个婴孩过去,在那里长大成人、结婚生子,回来时还带回一张三亩田的大水田契。可有一点他们是共同的,那便是都失去了母亲的亲情。也许有人对这一点不能同意,笔者在此要强调的是,先母的讲述得自当事人本人的讲述,那份感觉是旁人所无法替代的。并且与前两例尤有不同的是,如果前夫子女与下堂母不在一起,对亲情可能不敢存非分之想;而寄子与母亲朝夕相处,眼见得她对后夫之子娇宠溺爱,却不得不忍受她一贯的歧视和发泄,这种心理伤害是前一种情况下不太感受得到的。
正因为做寄子的命运有如此,有些小孩在爹死娘嫁的悲惨局面降临时,根本不愿意随母同行去寄人篱下。在此不妨引用一个近年的事例(例4):有一个三代四口之家在突发事件中失去了户主,撇下寡母、妻子和年仅13岁的女儿。老母觉得儿子已经不在了,总不能指望儿媳替她养老,于是找了个老头嫁了。儿媳妇看看家娘那么大年纪都守不住,自己正当盛年,此时不嫁,更待何时?于是也找了一个人嫁了。剩下孤单单一个女孩,她哪也不肯去。到过年时母亲、祖母、姑母都来叫她,她只一个人默默地坐在自己屋里,乡亲们为之唏嘘不已。[12]
这一事例虽然是近年发生的,但笔者认为在此似乎更有助于说明问题。如果在建国前,这么大的孩子叫她去跟着母亲改嫁很难讲是出于真诚的关心,上述例1、例2都是活生生的反例。现在不同了,本文开头已提示女性改嫁后前夫子女在后夫家寄居的待遇已大有改善。然而正是在待遇大有改善之后的今天,仍有小孩视之为畏途,可想而知在改善以前的环境中,随母寄居对孩子们究竟意味着什么。
二、后母心:对丈夫前妻子女
本节讨论与上节内容相对称的另一面。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再婚女性往往须同时扮演后母的角色,面对着并无血缘关系的丈夫前妻子女,她们的行为特征是很耐人寻味的。
一提起后母,相信在很多人意念中肯定会浮现出一个青面獠牙的恶妇人形象,无论其真相是否如此。也难怪,陡然间和一个甚至几个素昧平生的小孩生活在一起,彼此在情感、物资各方面又可能存在竞争的关系,要在相互间建立起信任,将彼此的竞争转化为共享,平心而论,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多少亲生骨肉还因为种种冲突而势同参商,何况本来陌路之人。由此应该承认,在后母和前妻子女之间存在感情隔阂是天然的,不可避免的。
但关键也就看如何对待这一隔阂。就弱势者一方,如果尚在襁褓中,他需要有人像母亲一样悉心照料;如果是童蒙未凿的孩子,幼小的心灵也许会产生猜忌、排斥以至抗拒的情绪,需要强势者以切实的母爱予以消解。可以说,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母,就看她是否愿意付出。
笔者通过种种途径得到的感觉是,在解放前,笔者故乡一带的后母一般都是要为此付出的。
最说明问题的是既有后母的前夫子女又有后夫的前妻子女的情形。照天性,再婚女性显然对前者应该更好一些,毕竟有一条血缘的纽带。然而不然。笔者所知解放前乡邦一带的后母往往是将前妻子女看得比前夫子女还重。那些对前夫子女不怎么好的再婚女性,对前妻子女一般倒不错。
上述例2中的后母,改嫁时不肯把前夫之女带来,也不许她们到后夫家走动,但她对前妻子女却相当之好。前妻之女开始很排斥她,总是小鸟依人似地跟着婆婆,婆婆不准,对小女孩说:“不要跟着我,你要跟着你娭毑(娘)!”小女孩总是说:“她不是我娭毑,我娭毑已经死了。”但继母并不计较,尽忠报国地履行一位母亲的职责。到小女孩长大出嫁的时候,父亲已经去世,兄长也已经分家;继母名下分到3亩养老田,她坚持不让出售女孩的嫁妆田办嫁妆,而将其当作陪嫁的一部分,另外从自己的养老田中卖出8分田给女孩买东西。
继母的付出获得了回报。前妻之女自懂事起就一直把她当母亲看待,出嫁后小孩断奶什么的也都是送回她那里。她与女孩哥嫂的关系也很正常,与一般人家的母子婆媳并无区别。她一直生活到集体化时代,养老送终都是前夫子女任其劳,待遇较一般人家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是一个令人感动的例证。毫无疑问,继母和前妻子女之间产生了亲情,而这,显然是继母努力的结果。不要说对前妻子女有任何的嫌弃,即便在小孩排斥她时她心里产生对等的回应,后来的一切都难以想象。
与之相类似的是例3中的那位母亲。她对前夫之子心存歧视,然而,对后夫的前妻子女倒相当不错。笔者在先母讲述时对此并未得到直接陈述,但有一个细节引起了笔者注意,那便是前夫之子长大归宗后,寄父的前妻之女曾坐着轿子到他家去喝喜酒,像亲戚一样。由此不难推知,那个母亲对前妻之女应该是很不错的。要不然,前妻之女与归宗的寄子本来就算不得什么亲戚,不必要有什么礼节上的来往。那个母亲对两类子女不同的态度,很显然反映了一种感情上的偏向。
上述两例都是笔者在访问中得来的。近年笔者陆续收集到家乡一些老人的回忆录,其中也记载有类似的情形(例5):1911年,一位年轻的母亲因难产而去世,“丢下两个男孩失去母爱”,不久年幼的夭折,只留下两岁的长子。数年后,身为私塾先生的父亲重组家庭,对方因“丈夫病故守寡”,与前夫“生了一女”,已经不存。两人再婚后继母“精心带着”前妻之子,“视为掌上明珠”,后来又陆续生儿育女。一家人关系十分融洽,包括前妻之子与继母的子女,“虽不是同母相生,也是似同母出生”,他们“同舟共济,相亲相爱几十年,从没有发生争吵”。[13]
与上述两例稍有不同,此例中前夫子女已经不存。但后母的表现却惊人地相似。不难看出,善待丈夫的前妻子女,在当时当地是一种有着高度一致性的行为方式。更多的例证已无须枚举。在访谈中笔者直截了当问当地的老人:我们那里有没有后母虐待前妻子女的现象?——所谓“虐待”以常人感觉到“不好”、待遇与亲生子女相悬殊为标准。得到的回答是:那样的情况没听说过。顶多只是有隔阂、与亲生子女有区别而已,差得很厉害的没有。
显然受到该传统的影响,笔者自小仍目击了不少继母对前妻子女视同已出的事例。有将吃农村粮的前妻女儿带出来念书、最终让其吃上国家粮的,请注意在那个年代类似的举动意味着什么。而尤值得在此略加陈述的是80年代中叶有一对老人再婚的情形(例8)。当时男方的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女方未曾生育,抚养一子一女,也都早已成家。女方对男方的子女、亲戚十分亲洽,不仅经常到他两个女儿家做客,而且还到前妻的娘家走动,多次表示要将前妻的娘家认作娘家。后来她在一次车祸中不幸丧生,积蓄被养子女藏匿一空,丧葬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男方子女尽孝如仪,还兴了大礼。[14]
也许有人觉得这一事例不说明问题,因为前妻子女都已经成年。笔者在此要指出的是,这一事例中继母与前妻子女间分明已产生一种类似于亲情的关系,这在很多再婚家庭中是不容易见到的。尤其成年人,继母对他们既无养育之恩,建立亲情愈发有障碍。而这个后母居然能得到这样的礼遇,虽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妻子女通情达理,但她本人平时的态度不能不说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难道这只是她个人的人生智慧吗?显然不可能,从上述事例中我们可以判断,她受到了当地文化传统的薰陶。
三、血缘:在亲情的天平上
在平常语境,我们总是习惯于将亲情当作血缘的衍生物,“血浓于水”的古训曾是那样轻易地获得人们内心深处强烈的共鸣。在有些地方,我们可以看到“要的儿不胜亲生子”之类朴素的生活经验[15]。笔者家乡有一句俗语:“打虎亲兄弟,杀人父子兵”;讲的也是在人生需要帮助的当口,只有血脉关通的父子兄弟才会拼死向前,且必须向前。然而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亲情在血缘之间是有选择的。有些人尽管血脉相连,彼此的亲情却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发展;与此同时,有些人尽管缺乏血缘的基础,却能在彼此间建立起亲情。
上文中与常情看似不无矛盾的两种行为,其实是同一观念的双重表现,那便是再婚女性的身份归属。鲁迅曾在《祝福》中以一位再婚女性祥林嫂为主人公,记述其老家流行的一种观念,认为再婚妇死后在阴司里要被鬼卒“用锯去解作两爿”,分给她嫁过的两个男人;乃弟周作人曾证明这话“并不是没有根据的,这思想相当普遍”[16]。笔者在此要提醒的是,那篇小说的场景在浙东,而且其设想的是死后世界;就本文所要讨论的地域而言,在现世生活中,再婚女性是不可能被允许分属两个家庭的:她要么守在前夫家里不出来,要么以后夫的家庭为归宿,不存在可供选择的第三条道路。
这里面需讨论一个问题:以后夫家为归宿是否意味着对前妻子女要恪守母职。换言之,如果再婚女性将她的身份定位于只成为后夫的继妻,却不同时成为前妻子女的继母,可不可以?
在本文所要讨论的地域,答案显然是不可以。有一种力量驱使着再婚女性只能朝着一个方向迈进。
笔者少时曾真切地感受到这一力量的存在(例9):上世纪70年代,在隔壁自然村,有个邻县嫁来的后母对前妻之子看不顺眼,由于她性情桀骜,动辄寻死觅活,丈夫无可奈何,以致乾纲不振。她对那个小男孩经常打骂,多次打得遍体鳞伤。有一次她正在肆虐的时候突然中止,据说是眼前出现一个人影将她拦住。附近的人都说,肯定是小男孩的生母看不过眼,显灵了。那后母吓得要死,从此改心,再也不敢虐待那小孩。
当初听到这一时闻笔者并没有十分在意,如今想来,这一事件反映了当地一种社会调控机制起作用的普遍情形。所谓亡魂显灵不得其详,但那个后母在施虐后承受着压力则毫无疑问。从这一意义讲,鬼神的力量完全可以看作现世力量的一种折射。事后不久笔者曾听先大伯父讲,同宗的大队书记曾在村里一个追悼会上,趁着谈论孝悌伦理的机会对那个后母拍桌痛斥,声称如再不改弦更张,就叫民兵抓起她游行[17]。在笔者记忆中,这一可能性并没有得到广泛宣传,因而其惩戒作用并不彰显。也许是当地认为鬼神的力量无处不在,才乐于将上述事件当作更富于神奇色彩的例证来传播吧。
在近年的访问中,笔者没有收集到与例9情况相似的发生于更早年代的例证,但在当地的社会环境中这样一种调控机制一直存在是勿庸置疑的。笔者还记得先大伯父曾就例9评论过,说这样的事情在建国前是可以“开祠堂门”的,意即可以由宗族出面进行干预。查寒族旧谱所载家规之第一条“敦人伦”有曰:
一家之中,父子、兄弟、夫妇而已,而孝慈序别,各止其所,遂以肃肃雍雍,风斯止矣。倘败坏彝伦,悖理犯分,庭帏中几无乐地,家庭内实为乱阶,本之不深,末于何茂?凡为人者当首重之![18]
显而易见,这正是先大伯父就例9提出意见的理论依据。后母虐孤为“悖理”,简直是无须特别解释的。
当然“开祠堂门”是严重事件,一般情况下根本用不着那么正式。笔者手头正好有一条邻近地区的资料,在此不妨引以为说明:
李立三有个远房婶娘是后娘,时常虐待她的前房遗女。李立三决心给这个小堂妹打抱不平。一次,他声言要讲三国故事。邻里妇女小孩向来喜欢听他讲三国,他的婶娘和其他人都来了,他就开讲了。但他讲了一段三国故事后,就换了题目,讲了一个后娘虐待子女不得好报的故事。婶娘听出了他的用意,尴尬之余,恼羞成怒,就拍桌打凳闹了一场。但她从这以后再也不敢打骂女儿了。[19]
此事约发生在民国初年。李立三(1899-1967)醴陵人,该地与安仁相隔不远。这一带的居民都以江西移民后裔为主[20],受此影响,现在的方言都属于赣语。两地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可谓类同,这条资料当可以反映安仁的情况。李立三的这一举动显然不属于偶然的个人行为,它表达了那个环境中大多数人的文化观念,包括那个后母事实上也认同。否则,以长辈之尊绝不可能因为听到后辈一个含沙射影的故事便改变她平素的习惯性行为。从这一意义而言,文末的“不敢”隐含了比字面更多的内涵。
事实上还有比舆论更现实的压力,那便是很多继母不得不面临的对老境的忧虑。俗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这句话在80年代计划生育的宣传中无数次被人以活生生的事例加以驳斥,可是我们也该看到,在传统的缺乏社会保障体系的乡村,老人们要安度晚年不指望儿孙又能指望谁?只要想到这一点,前妻子女的潜在价值便不能不引起后母们的重视。
我们可以注意到有些女性改嫁后与后夫是没有亲生子女的,这部分人的养老需要仰仗前妻之子,如上述例2所示;即便有亲生子女的,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继母被前妻之子与亲生之子共同赡养的事实。在此不妨举一个处于临界状态的例子(例10):上世纪30年初,有个男孩在襁褓中失去了母亲,父亲只得为他找一个继母。担心有子女的难免出问题,父亲决定找一个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个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勿庸细述,总之那位父亲获得了成功。可令他大感意外的是,正因为没有鞠养过小孩,做继母的对于清洗污秽、夜间喂食之类脏而且累的活计不愿意承受,仍不得不由做父亲的任其劬劳。后来的日子倒也还顺当,一家人看起来雍雍穆穆。继母在晚年受到了赡养,可同时也不断地受到提醒:她当初并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21]
这是一个足够有警示意义的例证,颇可以展现在后母和前妻子女之间建立亲情的关键。亲情是义务,是付出;要想得到幸福的晚年,必得先给小辈以幸福的童年。相信这一情景对周围生生不息的同命人来说,不啻是发人深省的暮鼓晨钟。
以上都是站在前妻子女一边进行讨论。如果站在前夫子女一边,下堂母既已成为人家之母,亲情自然不可能再继续发展;即便随母改嫁的,下堂母为表明认同新的身份起见,也势必与其保持一定的感情距离,要不然她又将面临另一种压力。如例3中那个母亲对待前夫之子,简直已超出正常的人情事理,笔者体会其中便包含有几许表态的动机。
不过血缘毕竟是甩不断的。尽管改嫁女性对前夫子女的亲情受到限制,但那些子女对下堂母的生育之恩倒念兹在兹,常常在一定程度内地予以回报。例1中的孤儿成家后曾带着孩子去给安葬在后夫家山上的老母上坟,例2中前夫的女儿出嫁后也与下堂母作亲戚来往,例3中前夫之子长大归宗后时常接母亲到家里小住。从中笔者感到当地观念中似乎存在这样一种家庭分工:生育是母亲的义务,抚养则是父亲的责任。否则,那些前夫子女对下堂母的上述行为恐怕很难曲予体谅。
因而为了节省资源,有些较古老的婚姻形式仍不得不顽强地留存下来,如兄终弟及。
笔者曾注意到有这么一个事例(例11):上世纪60年代,有一个女性在生了两个儿子后死去了丈夫,正好叔子还没有结婚,于是村里的好心人跟他讲:要是让嫂子改嫁别处,两个侄子就“零”掉了,看在死去的老兄的份上,他不如干脆娶嫂子为妻,这样两个侄子便有了保障。经过一番权衡,做叔子的答应了,婚后又增添了新的子女。
这一婚姻形式当然并不普遍,而且当人们谈论时家庭成员多少须为此承担某种心理压力,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血缘和亲情的完美结合。促使那个叔子作出决定的因素无疑很多,包括那个嫂子非常能干;但无论如何,对亲情的眷顾是一个主因。这种婚姻能够从遥远的古代孓遗到现代,只能说适合它生长发育的土壤并没有完全风化变质。
转载自禹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