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李伯重:《一八二三年至一八三三年间华亭—娄县地区水稻亩产量——一种新研究方法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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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李伯重:《一八二三年至一八三三年间华亭—娄县地区水稻亩产量——一种新研究方法的尝试》


原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
【内容提要】 以往关于亩产量的研究方法存在较多弊端,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可靠性。根据中国传统农学关于农业生产取决于“天”、“地”、“人”三大要素的经验总结,可以用一种新的方法对1823-1833年松江府华亭—娄县地区的水稻亩产量进行重新估计。新研究方法的主要内容是注意不同气候条件对一个地区水稻亩产量的影响,了解不同品质的耕地及其在该地区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重,依据当时农学家对插秧密度与亩产量之间关系的总结得出不同气候条件下不同品质耕地的亩产量,在此基础上求得该地区全部耕地在特定时期的平均亩产量。运用这种方法研究的结果是:华亭—娄县地区在1823年以前,水稻平均亩产量大约为3石,而在1823-1833年期间则为1.7石左右,均与过去学界对该地水稻亩产量约2石的估计有颇大差异。
【关 键 词】水稻亩产量/1823-1833年/华亭—娄县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粮食亩产量问题一向占有特殊的地位。在明清时期的江南,由于提高粮食亩产量已成为发展农业的主要途径,因此这个问题更是受到特别的关注,有关着作汗牛充栋,不胜枚举。但是,在以往的研究中也存在着不少方法上的问题,从而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可靠性。
对于一个问题进行研究所得结果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合理与否。在以往关于亩产量的研究中通常使用的方法是:其一,在从史料中可以获得的亩产量数字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以所得到的一两个数字,就作为一个较长时期、较大地区的一般亩产量,而不问这些数字是何种情况下的亩产量;①其二,在有较多亩产量数字可选择的时候,往往挑选出某个或者某几个数字,作为一般亩产量,但是在进行这种挑选时,并未提出一个合理的原则;②其三,把所获得的全部数字进行简单的算数平均,然后将所得结果作为一般亩产量;或者把这些数字中的中间数,用作平均亩产量。采用这些做法虽然往往是出于不得已,但这些做法本身存在很大的弊端。③此外,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也常常用地租来推算亩产量,即亩产量以地租之倍计。④这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因此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往往未察觉名义地租和实际地租的差别,在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⑤总而言之,由于这些弊端和问题,以往许多亩产量研究所得出的结果经不起推敲,建立于其上的一些重大结论因而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过去研究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本文尝试采用一种新的方法进行研究。这种方法的中心,是从多方面来对亩产量问题进行研究。依照中国传统农学的归纳,农业生产取决于“天”(或“天时”、“天道”)、“地”(或“地利”、“地道”)、“人”(或“人和”、“人事”、“人道”)三大要素;⑥这些要素共同作用,导致农作物亩产量的形成;⑦而它们的变化,也导致了亩产量的不同。⑧本文研究即由此出发,首先注意不同的气候条件对一个地区水稻亩产量的影响,其次了解不同品质的耕地及其在该地区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重,然后依据当时农学家对插秧密度与亩产量之间关系的总结,得出不同气候条件下不同品质耕地的亩产量;最后,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求得该地区全部耕地在特定时期的平均亩产量。这种方法是新创,尚不成熟,在此不揣冒昧提出,盼能得到学界同行的批评指教,使之得到完善。
在进入正式讨论之前,有几点说明如下:第一,由于水稻是松江地区最重要的粮食作物,因此本文也集中于水稻亩产量的讨论;第二,本文研究的时空范围主要在1823-1833年和华亭—娄县地区(以下简称华娄地区)。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在本文中所尝试的方法,必须放到一个具体的时空范围中方可进行,而我近来又在进行一项关于19世纪初期松江地区经济状况研究,⑨因此选择1823-1833年和华娄地区作为研究时空范围。
一 《浦泖农咨》中的亩产量记录及其问题
明清文献中有不少关于松江地区水稻亩产量的记载,但是就华娄地区而言,这类记载却不很多。据我所见而言,最早出现的明确记载,是姜皋《浦泖农咨》中的两条:
上丰之岁,富农之田,近来每亩不过二石有零,则一石还租,一石去工本,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况自癸未(道光三年,1823年)大水以后,即两石亦稀见哉!⑩
昔时田有三百个稻者,获米三十斗,所谓三石田稻是也。 自癸未大水后,田脚遂薄。有力膏壅者所收亦仅二石,下者苟且插种,其所收往往获不偿费矣。(9)这两段文字有比较具体的时间(1820年代前后)和地点(华娄地区),又出自《浦泖农咨》这样一部建立在对本地农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之上的农书,(11)因此在明清关于松江地区亩产量的各种记载中,这应属最可靠者之列。这两段文字所说情况大体一致,即华娄地区的水田亩产量,“昔时”曾达到3石,而“近来”在最好的情况下(“上丰之岁,富农之田”)为2石略多;道光三年大水以后,则为2石或者2石不到。(12)许多学者即以此为依据,断定19世纪(甚至整个清代前中期)松江水稻平均亩产量在2石或者2石以下。但是此说是否符合实际,尚需检讨。
首先,我们应当注意到,在第一段文字中的“昔时”和“近来”具体是何时,姜皋并未明说。文中说的比较明确的时间,是自道光三年到道光十三年的十年。(13)从两段文字以及其他史料来看,(14)上述“近来”指的应当是这十年中相对而言比较正常的年份,而“昔时”则为道光三年以前的时期。而在1823-1833年这十年又包括相对比较正常的年份和遭灾严重的年份。因此,姜皋所言实际上包括了三种不同的年份,华娄地区的水稻亩产量在这三种年份有颇大差异,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我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已经指出:自明末以来,苏松一带的田租,有名义地租(“虚额”)和实际地租(“实租”)之分。在正常的情况下,交租“例以八折算之”,亦即实际地租为名义地租的80%。(15)至于在灾年,则实际交租通常更少。(16)姜皋在上引文字中说“一石还租”,如果是实际地租,则名义地租应为1.25石,而亩产量则应为2.5石;如果是名义地租,则实际地租为0.8石,亩产量为2石;两者相差达25%之多。这个差别颇大,不能忽视。但姜皋在上述文字中却未就此做出说明,以致我们难以据地租推求亩产量。
再次,姜皋说“上丰之岁,富农之田,近来每亩不过二石有零,则一石还租,一石去工本,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据此,如果不是“上丰之岁,富农之田”,就没有什么剩余了。然而,除了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佃农交租之后,通常不至于“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否则社会再生产就无法进行了。早在明末,顾炎武在讨论苏、松二府赋重时说:“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17)到了清代后期光绪时,松江府川沙厅的地方志则说:“民间终岁勤劳,每亩所收除完纳钱漕外,丰年亦不过仅余数斗。”(18)这两条材料都说得很清楚:佃农在完租并除去工本之后,每亩水稻总有几斗米的剩余。即使在太平天国战争期间受破坏最严重的苏州地区,战争结束后,生产尚未恢复到战争之前的水平,但佃农在完租并除去工本之后,每亩水稻也还有2斗余的剩余。(19)可见在明清时期的苏松一带,除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每亩水稻在扣除地租和生产开支外,总有几斗米的剩余。(20)也正是因为如此,在1823-1833年,尽管遭受水灾及其后遗症的严重影响,赋税及各种费用也都未减少,但佃农仍尚未“相率而竭蹶不遑也”,(40)亦即农民生产与生活尚能够维持下去,还不至“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因此,姜皋在上面文字中所说的情况显然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
由于存在着上述问题,我们对姜皋在上面引文中所说的亩产量,也不能不加分析就采用。那么,19世纪初期华娄地区的水稻亩产量应当是多少呢?
二 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亩产量
如前所述,水稻亩产量的形成取决“天”、“地”、“人”三大要素。而在这三大要素中,“天”(即气候)是人类完全无法控制的,因此也成为水稻亩产量形成中最不确定的因素。(21)由于气候变化对于水稻亩产量的波动影响甚大,因此我们在研究亩产量问题时,要特别注意有关的亩产量是在何种气候条件下形成的。
在江南气候史上,1823-1833年是一个气候剧变的时期。道光三年夏,松江府七县一厅大水成灾。对于这次在江南经济史上具有转折性意义的事件,华娄的地方文献有详细记载。例如,其时的华亭县知县王青莲说:“道光三年夏,江南大水,松属被灾尤甚。余以七月下旬来权斯邑,淫潦方盛,亟请赈恤,仓粟库钱散无虚日……共赈民十七万六千余口。”(22)娄县绅耆也说:“今娄县低区,盖藏素少,猝遭巨浸……漫淹连月,稍高者犹难戽救,低洼者涸复无期……高乡田禾,水势渐退,即可耘锄,根已着土可望有收;若在低乡,稻虽透出水面,一望青葱,而积水未消,难以耘锄,根浮力薄;且屡经风水冲激,禾苗节次受伤,未能起发;兼之近遇风潮,水势比前更大,复遭淹没,即或有收亦属歉薄。”(23)
华娄地区农业尚未从1823年的大灾中恢复过来,又于1830年再次遭灾。该年夏,“霪雨为灾,岁饥米贵”。江苏巡抚林则徐说:“种系晚稻,成熟最迟,秋分后稻始扬花,偏值风雨阴寒,岁多秀而不实……迨九月后,仍复晴少雨多,昼雾迷蒙,夜霜寒重。乡农传说‘暗荒’……十月来滂沱不止,自江宁以至苏松……连旬盛雨……是以业户至今未得收租……雨雪纷乘,田皆积水,春花难种,接济无资,民情窘迫。”(24)
1823年和1830年的大水不仅严重影响了当年的收成,而且使得农田被水长期浸泡,导致土地肥力严重受损。姜皋在《浦泖农咨》中屡屡说道:“壬癸(1822、1823)以来,见乡农之凋敝日甚也……人工贵,地力薄,天时不均,万农则如出一口。”(《浦泖农咨》自序)“自癸未大水后,田脚遂薄……地气薄而农民困,农民困而收成益寡,故近今十岁,无岁不称暗荒。”(9)换言之,这十年是一个受到水灾严重影响而且地力一直未能恢复的时期。
了解了这个背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本文第一段中姜皋所说的华娄地区水稻好田的亩产量大约在2石或者2石以下,系灾年的亩产量。如果把灾年亩产量当作常年亩产量,当然是非常不妥的。那么,在1823-1833年这十年中,华娄的水稻亩产量到底是多少呢?
首先,由于这十年气候变异很大,因此应当对这个时期进行区分,分为直接遭灾的年份(例如道光三年和十年)和未直接遭灾的年份,即“明灾”年份和“暗荒”年份。而在“暗荒”年份中,又可分为较为一般的年份和特别好的年份。即使是同一块田地,在这三种年份中的亩产量差别也很大。其中“明灾”年份的亩产量,很难进行估计;(25)但是“暗荒”年份的亩产量,却相对稳定一些。从前引姜皋所言,我们可以认为:在“暗荒”年份中的最好的情况下(“上丰之岁,富农之田”),亩产量大约为2石有余(“每亩不过二石有零”);而在一般情况下,较好经营(“有力膏壅”)的稻田亩产量约为2石,较差经营的稻田亩产量则“所收往往获不偿费”。
这个结论,与按照前面关于地租讨论所得的结果相一致。姜皋说“上丰之岁,富农之田”亩产“二石有零”,又说地租为1石。他未说明这是名义地租还是实际地租,但从上下文来看,应当是实际地租。(26)按照苏松地区的一般惯例,实际地租为名义地租的80%左右。据此,在最好的情况下的稻田,如果实际地租为1石,则亩产量应为2.5石。另一方面,如果亩产“二石有零”(如2.3石),则地租应接近1石;二者相去不远,(27)因此可以认为是如实反映了真实的亩产量。在一般情况下较好经营的稻田亩产量,依姜皋所述(“所收亦仅二石”),约为2石。而较差经营的稻田亩产量,虽然姜皋说“所收往往获不偿费”,但就一般情况而言,应在1.2石左右。(28)
在1823年以前的气候良好时期,亩产量大大高于上述数字。姜皋说: “昔时田有三百个稻者,获米三十斗,所谓三石田稻是也。”(9)所说的“昔时”,就是1823年以前的时期。在此时期中,华娄稻田一般亩产3石。与此相对照,在1823-1833年间,最好情况下的稻田亩产仅2.5石。因此,如果不对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亩产量记录进行细致的区分,仅只依据某个亩产量记录就断言这是一个地区在一个长时期中的一般亩产量,那么即使这个数字本身无误,据此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正确。
三 不同品质的耕地及其亩产量
水稻亩产量也取决于耕地品质。陆世仪把江南的耕地分为两类,即“湖荡膏腴处,地辟工修”之田和“地力薄,种艺不得法”之田,亦即地力肥沃、耕作得当的较好之田和地力贫瘠、耕作较差之田。这两类田地的亩产量之所以有很大差别,关键之一在于灌溉条件。(29)明代后期何良俊在对松江府东西两乡的田地做比较之后,也清楚地指出,“西乡之地,地低而水广,易于车戽……东乡之岸甚高,去水几一丈,田塍稍阔,则车水不行”;“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至三十亩,且土肥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二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六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30)
华娄地区是松江府“西乡”的中心和主要水稻产区,其水田是典型的“湖荡膏腴处,地辟工修者”,即较好的耕地。但是即使在华娄地区,各处耕地在品质方面仍有差异,因此亩产量也会有出入。因此,即使知道上等、中等、下等田地的亩产量各自是多少,但是如果不了解它们在田地总数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仍然很难知道这个地区全部田地的平均亩产量到底是多少。
在清代文献中,主要依据地势高低,华娄地区被划分为上乡、中乡和下乡。三乡的田地纳税标准各不相同,上乡高而下乡低,中乡则居中。(31)这个不同主要是因为其耕地的品质的差异。《浦泖农咨》的武林退守跋说,“吾松居东南最下游,潮水挟淤泥而入,涂荡尽田,且夺水为田,故水亦反夺之”。地势低下的田地,最容易受灾。(32)因此在华娄地区,上乡田地生产力高而下乡田地的生产力低。由于这种关系,我们大体上可以把上乡之田视为上等田地,中乡之田视为中等田地,而下乡之田视为下等田地。这三种田地在全部田地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1.7%、43.6%和14.7%。(33)为简明起见,并考虑到通常中等田地多于上等田地,故将上面三种田地的比例调整为40%、45%和15%(参见表1)。
表1 华娄耕地数量及质量总数     比例(%)
上等田地    40
中等田地    45
下等田地    15四 从插秧密度来计算亩产量
人类的努力(即“人和”、“人事”)也是决定水稻亩产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江南,自明代后期以来,新的水稻生产方式逐渐形成并定型。(34)这种定型的一个表现是主要生产环节上工作的规范化。其中,水稻插秧密度的规范化就是一个主要方面。(35)
我在读明清江南文献时,注意到陆世仪的一段话:“今江南种田法,每人莳秧六稞,相去八寸,则一步之地,当得稞六十余。刈获之日,每人刈稻一行为六稞,又一行为十二稞,为一铺。收束之日,或二铺、三铺、四铺、五铺为一束不等。二铺为上,三铺为中,四五铺为下。今以三铺言,每地一步可得禾二束,每一束得米五合,二束共得米一升。一亩二百四十步,当得合四百八十束,米二石四斗。其二铺者,每步约得禾两束半,米一升五合,一亩该得三石六斗之数。今江南湖荡膏腴处,地辟工修者大约如此。其余常田,大致三铺为束者得一石五六,二铺为束者得二石五六。此地力薄,亦种艺不得法也。”(36)
这段话很有意思,从中可以看到:
第一,每亩水稻的插秧密度,大约为60株/步×240步/亩=14400株/亩。(37)这是江南普遍采用的插秧密度,低于明末海盐县的密度和明清湖州的插秧密度,(38)但是19世纪初期华娄地区的插秧密度相同,据姜皋所言,在华娄,“俗以三百个稻为一亩,指田宽大者……其算个之法以六科为一把,两把为一铺,四铺为一个,合四十八科为一个。盖三百起亩者,每亩得种稻一万四千四百科也”。(2)
为什么大多数江南农民要采取这个插秧密度?姜皋做了解释:“种秧……以六科为一坎,其法:农人两足踏泥退行而种,两足之中,插秧两科,两足左右各插二科……纵为坎,横为肋,肋不宜阔,阔则少种,又不宜窄,窄则挡板不能转侧,且秧长不通风,易致虫伤奥死之患。”(13)可见这个密度最有利于水稻生长和田间管理。换言之,它成为江南普遍的插秧密度,自有其合理性。
第二,亩产量与插秧密度有密切的关系。从上引陆氏之言可见,较好水田的亩产量通常可分为两等,上等(“二铺”)为3.6石;次等(“三铺”)为2.4石;较差水田的亩产量也可分为两等,上等(“二铺”)为2.5/2.6石,次等(“三铺”)则为1.5/1.6石。由此而言,在气候正常的时期,江南的水稻亩产量大体可以分为三等,头等(较好水田的“二铺”)为3.6石,次等(较好水田的“三铺”和较差水田的“二铺”)为2.5石,末等(较差水田的“三铺”)为1.5石。
这种根据耕地品质和插秧密度计算亩产量,无疑比那些仅只依据一些笼统而言的记载来计算亩产量更为可靠。陆世仪是清初太仓人,太仓与松江毗邻,明清文献中常常松、太连称,两地在许多方面颇为类似,因此他所说情况应当也适用于松江。陆氏本人不仅自己有经营农业的经验,而且在农事方面有不清楚之处,也广泛商之老农,因此其言应该能反映实际情况。(39)但是陆氏生活在清初,与本文所讨论的19世纪初期之间,已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因此我们还要针对华娄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陆氏所言的亩产量计算方法及其所得标准,是否适用于19世纪初期的华娄地区。
根据耕地品质和插秧密度计算亩产量,最早出现于明末与松江府毗邻、水稻生产情况颇为类似的嘉兴府。(40)在华娄地区,到了19世纪初期,这种方法的使用也有了明确记载,即前引姜皋所言“俗以三百个稻为一亩……每亩得种稻一万四千四百科”,“昔时田有三百个稻者,获米三十斗”。(2、9)换言之,每亩插秧14400株的稻田,产3石米。这个比例,与前引陆世仪所说的江南不同等级水田的亩产量,彼此之间有何关系?
如前所言,华娄地区的耕地基本上都是较好的水田(即上等和中等的田地),因此这些水田在正常年成的水稻亩产量,应属于陆世仪说的江南较好水田的收获量,即上述的头等(3.6石)和次等(2.5石)的亩产量。换言之,大约在3石上下。因此,在1823年以前亩产大约3石,正与此相符,可见陆世仪所言的情况可以适用于此时的华娄地区。当然,华娄地区也有一些相对较差的水田,其亩产量可以按照从陆世仪所说江南普遍情况推求出来的最低亩产量计,即大约为1.5石。(41)
至于华娄地区的耕地在1823-1833年间“暗荒”时期的情况,依照前面计算的结果,较好经营的稻田亩产量约为2石,较差经营的稻田亩产量约为1.2石;兹分别作为上等田地和下等田地的亩产量。中等田地亩产量处于其间,兹以1.6石计。下面把这些结果列为表2。
表2 华娄各类田地水稻亩产量时期      上等田地  中等田地  下等田地
1823年以前    3.6石   2.5石    2.0石
1823-1833年    2.0石   1.6石    1.2石五 华娄地区的平均亩产量
只知道各类田地的亩产量,尚不能得出全部田地的平均亩产量。以往许多学者往往把所收集到的亩产量数字作一简单的算术平均,或者取高数和低数之中数,以此作为平均亩产量。在亩产量记载太少的时候,这些做法是可以使用的,但其缺陷也不说自明。在华娄亩产量研究中,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上述中等田地的亩产量(2.5石和1.6石),或者上等与下等田地亩产量之中数(2.8石和1.6石)作平均亩产量。
一个地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全部耕地的平均亩产量,可用各类田地的亩产量和各类田地在全部田地中所占的比重来求得。把表1和表2综合,就可以得到19世纪初期华娄地区水稻的平均亩产量(参见表3)。
表3 华娄亩产量        1823年以前          1823-1833年
      比例(%) 亩产量(石/亩)  比例(%) 亩产量(石/亩)
上等田地    40     3.6       40     2.0
中等田地    45     2.5       45     1.6
下等田地    15     2.0       15     1.2
全部田地    100     2.9       100     1.7上表中1823年以前的平均亩产量2.9石,与姜皋所言“昔时田有三百个稻者,获米三十斗”基本一致;而表中1823-1833年的平均亩产量1.7石,也与姜皋所言“癸未大水以后,即两石亦稀见哉”、“自癸未大水后,田脚遂薄,有力膏壅者所收亦仅二石”的情况相符;因此应该是符合实际的。这里,我们还要从其他史料中找到证据来支持上述结论。
(一)嘉庆时华亭人钦善说,“(松江府城一带)滨水耕田,稻花并植,潭污不捞土宜为逆,多棉百觔,少米二石”;“今夫平口计,人食米不及四石耳,松田四百万,松民二百万,即土孽不发,多秕厚糠,补短截长,犹不至困淫夷而死旱叹”。(42)从他的第一句话可见,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华娄地区水稻亩产量,通常在2石以上。而从他的第二句话则可计算出亩产量在4石以下。换言之,亩产量在2-4石之间,取其中数,应为3石左右。
(二)19世纪中期的江南学者强汝询说:“今以南方之田耕作精密,人不过耕十亩。上腴之地,丰岁亩收麦一石、稻三石,其入四十石耳。”(43)这段话很清楚地说明水稻亩产为3石。他所说的“南方”,其实指的仅是江南。(44)华娄是江南的主要水稻产区,因此亩产3石是不足为奇的。
(三)在20世纪20-40年代,华娄地区的稻米平均亩产量在135-181公斤之间,即1.9-2.5市石。(45)民国13年是丰年,有亩产达米3石者。(46)满铁调查也表明:1940年松江县水稻亩产糙米1.5-2.0旧石(常年),(47)折为市制为1.8-2.4石,中数2.1石。(48)而到了1956年,松江县的亩产量为198公斤,即2.5石。(49)换言之,均在上述1823年以前和1823-1833年两个平均数(2.9石与1.7石)之间。应当注意的是,1940年华娄地区处于战乱之中,经济受到严重破坏,而1956年是华娄地区农业遭受长期战乱之苦后刚刚恢复之时。因此在这些时期,水稻亩产量不会比19世纪初期高。
这些材料从不同的方面印证了笔者所得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在现有的资料范围内而言,本文所得到的结论,应当是最接近历史真实的。
最后,笔者总结一下上面分析所得结果。
如前所述,水稻产量的形成决定于“天”、“地”、“人”三大要素,而这些要素不仅各有其内部差别,而且又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这些差别和变化都对水稻亩产量有重大影响,(50)因此只有把亩产量问题放在一个具体的时空范围内,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才能得知其真实情况如何。
以本文所研究的华娄地区为例,在1823年大水以前,水稻平均亩产量大约为3石;而在1823-1833年期间的相对正常年份则仅为1.7石左右。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这两个时期中,上等田地的亩产量都大约为下等田地的亩产量的2倍弱(3.6:2.0与2.0:1.2),而中等田地的亩产量与全部田地的平均亩产量也有程度不等的差别(2.5:2.9与1.6:1.7)。倘若不注意这些差别,仅只依靠一些从史料中搜罗来的亩产量数字,不加处理或者仅作简单处理,就得出一个地区在一个长时期中平均亩产量是多少的结论,那么这种结论就未必经得起推敲,而建立在这种结论之上的各种大理论,(51)其可靠性当然也很值得怀疑。因此,即使对于像亩产量这样的老问题,今天也还有重新探讨的必要。而重新探讨的关键,除了发现新的材料外,也在于努力改进研究方法以及尝试新方法。吴承明说:史学研究必须以历史资料为基础,同时又要使用正确的研究方法,“方法论应当占有与历史资料同等重要的地位”。(52)只有不断地改进方法,史学研究才会不断前进;只有不断地尝试新方法,史学研究也才能不断创新。
注释:
①事实上,在史籍中,往往是那些特别年份(例如大丰或者大歉之年)的亩产量,因其“反常”而被记录下来;而正常年成的亩产量,却因人们对其习以为常反而没有被记录下来。
②因此,这种挑选的随意性很大,例如为了说明经济发达,往往采用最高的数字;反之,为了说明农民生活的贫困化或者生产的“内卷化”,则往往采用最低的数字。
③关于这些做法的弊端,我已有专文讨论,参见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④例如,吴承明与许涤新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4页;方行:《清代前期农村的高利贷资本》,《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刘永成:《从租册、刑档看清代江苏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郭松义:《清前期南方稻作地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以及赵冈等:《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第12页;等等。
⑤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也做了专门的讨论,见李伯重:《清代前中期苏松地区的地租与房租》(待刊)。
⑥清初江南农学家陆世仪对这三大要素做了明确的解释:“水旱,天时也;肥瘠,地利也;修治垦辟,人和也”。见陆世仪:《陆桴亭思辨录辑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09页。
⑦先秦时学者就已认识到“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见张双棣等:《吕氏春秋译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11页。
⑧参见李伯重:《“天”、“地”、“人”的变化及其对清代前中期江南水稻生产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⑨此项研究名为“华亭—娄县地区的经济结构,1823-1829”。
⑩姜皋:《浦泖农咨》,上海:上海图书馆,1963年,第33段,简写为“《浦泖农咨》(33)”。以下凡引此书,均依此处理,并只在文中注明段序号。
(11)该书作者姜皋,道光时松江地方文人,为“泖东七子”之一。地方志说他“于农田水利尤留意焉”(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16《人物五》)。他在撰写本书时,做了大量第一手的调查工作,“壬癸以来,见乡农之凋敝日甚也,遂吊之而细询其故。彼欺凌驳削,种种情事,如所谓报荒遭笞、纳粮无照者,恐不至若是之甚,余不之信。惟信所言人工贵,地力薄,天时不均,万农则如出一口,故录以告世之有心农事者”。由于作者“生平好知农事”,重视农村经济,而且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工作,因此本书也摆脱了许多官修或者名人所修的农书注重广征博引前代文献,而疏于考证当代实际情况的弊端。秋圃叟为此书所作的跋说;“《浦泖农咨》一册,凡于天时之寒燠,地利之高低,人力之勤惰,若何而丰收,若何而歉薄,以及近年困苦情形,详晰言之,巨细无遗,可补农政诸书之所未及”。白石生作的序则说:“今此《浦泖农咨》,尤为切近时事,复以简要出之,弗为过激之言,足动倾听之耳。”由于该书提供了最为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因此也是本文研究所赖以进行的基本材料。
(12)本文中所说的水稻亩产量,均为米而非谷。稻谷与大米之间的折算,有不同的方式。19世纪初期华娄义仓征收官租使用的标准为“一米二谷”(嘉庆《松江府志》卷16《建置志》),兹依此计,将米谷的折算率定为1:2。
(13)《浦泖农咨》成书于道光十四年春月,因此所言情况应至前一年为止。
(14)见下节关于道光三年和十年水灾的记载。
(15)李伯重:《清代前中期苏松地区的地租与房租》。
(16)据满铁调查,在近代的松江地区盛行“减租惯例”,1938年该县西里行浜等村普遍减产,租米全部以实租的七折交纳。南满洲鉄道株式会社上海事务所编:《江苏省松江県农村実态?{查报告书》,1941年印行,第64页。
(17)顾炎武:《日知录》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条,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第234-241页。
(18)光绪《川沙厅志》卷4《民赋志·蠲缓》。
(19)Bozhong Li,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1620-1850,Houndmills,England: The Macmillan Press Ltd.& New York,USA :St.Martin's Press,Inc.,1998,pp.126-127.
(20)过去许多学者认为在明清江南,地租侵吞了农民全部的剩余劳动。这种看法显然是有问题的,我已有专文讨论批评,见李伯重:《“最低生活水准”与“人口压力”质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21)徐光启说:“水旱二灾,有轻有重,欲求恒丰,虽唐尧之世犹不可得,此殆由天之所设。”见《农政全书》,石声汉校释本(即《农政全书校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1299页。
(22)王青莲:《赈余备荒碑记略》,收于光绪《松江府续志》卷14《田赋志·赈恤》。
(23)绅耆:《请赈募捐公呈条款》,收于光绪《松江府续志》卷14《田赋志·赈恤》。
(24)光绪《松江府续志》卷14《田赋志·赈恤》;光绪《川沙厅志》卷4《民赋志·蠲缓》。
(25)例如在道光三年大水后,即使是在较好的田地(“富农之田”)上,亩产“两石亦稀见”。从前引王青莲、娄县绅耆和林则徐的话来看,道光三年和十年两次大水中,许多田地可能完全绝收。
(26)姜皋是在讨论农业经营实际状况时谈地租的,在这种情况下谈的应当是实际地租。
(27)灾年实际交纳的地租常常有减免,因此正常年份的名义地租与灾年的实际地租的差距不止20%。考虑到这个差异,如果实际地租低于1石的话,那么亩产量也应当低于2.5石。
(28)据《浦泖农咨》(33),当时华娄地区富人雇工种田,每亩水稻生产的成本为4000文,相当于1石米,“在农人自种或伴工,牵算或可少减,然亦总须三千余文种熟一亩”,相当于0.75石米。此外还要交纳地租。如果实际地租仅以0.4-0.5石(这种情况在江南是罕见的)计,则两者合计约为1.2石。据此,农民交租和扣除工本之后,确实就“所收往往获不偿费”。
(29)陆世仪:《陆桴亭思辨录辑要》卷11,第111页。
(30)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14-115页。
(31)姜皋说:“吾郡田有上中下三乡之别……上乡者亩完米一斗六升二合有奇,银一钱二分二厘四毫有奇,摊征人丁杂办尚在外,中下乡者约递减米二升,银二分而已。”见《浦泖农咨》(1)。
(32)因此姜皋说:“吾乡地势低洼,稻熟后水无所放,冬遇淫霖,一望白矣。春时多犁于污泥中,下种稍或先时,谷每易烂。”见《浦泖农咨》(8)。
(33)我用嘉庆《松江府志》卷22中华亭、娄两县的有关数字计算,得到这些比例。
(34)Bozhong Li,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Delta,1620-1850,ch 3,4,5.
(35)陆世仪说:“莳秧之法,每人莳一行,每行莳六稞,每稞相去八寸,此定法也。今田家或互相换工,或唤人代莳包莳,奸人偷力,多将秧稞莳开,每稞相去或至一尺外及尺许不等者,则一亩地几减秧大半,收获鲜少,半由于此,不可不知”。见陆世仪:《陆桴亭思辨录辑要》卷11,第112页。
(36)陆世仪:《陆桴亭思辨录辑要》卷11,第111页。
(37)陆氏说“一步之地,当得稞六十余”,兹以60稞(株)计。又,在明清江南,“田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见《浦泖农咨》(2)。
(38)在一些地方,插秧密度明显高于此。例如天启《海盐县图经》方域篇所言“凡田一亩……颗六为肋,肋八为个,每亩获稻为个者三百六十”;又如明末湖州经营地主沈氏稻田上的插秧密度为:行(行距)7寸,段(株距)则“容荡足矣”,即远小于8寸(见《补农书校释》,陈恒力校释、王达参校,北京;农业出版社,1983年,第30-31页)。再如在清初湖州南浔,“下秧必界以绳……每一界为一埭,埭约广三尺,种秧六窠,层层相次,每层前后穴八寸,为之段”(民国《南浔志》卷30),亦即埭广3尺,插6穴,株距5寸,行距8寸。
(39)陆氏自述:“予有薄田二十亩,在二十三都,佃甚贫,不能具种。予乃出工本买牛具,自往督而佐之。一则古人省耕、省敛之方,一则稍欲涉猎其事,一验农田水利之学。”又说从古书里读到区田之法,“今岁既亲农事,将以此法遍商之老农,且以语陈子言夏,亦令试其事,庶可得其实也。”见陆世仪:《陆桴亭思辨录辑要》卷11,第109-110页。
(40)这种方法最早见于天启《海盐县图经》方域篇,其文曰:“凡田一亩……颗六为肋,肋八为个,每亩获稻为个者三百六十。上农遇岁,个可得米七合,亩可得米二石五斗。”
(41)以常田的“三铺”收获量计。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在华娄地区,“三铺”收获量(1.5/1.6石)是非常低的。《浦泖农咨》(8)说:“本地籼收成最早……然籼之大有秋,亩不过一石五六斗,不足供租赋也”。这个亩产量连供租赋都做不到,应当是正常年份的最差田地亩产量的下限。
(42)钦善:《松问》,收于光绪《松江府续志》卷5《疆域志·风俗》。
(43)强汝询:《求益斋文集》卷4《农家类序》,光绪二十四年江苏书局刊本。
(44)强汝询(1824-1894),字荛叔,江苏溧阳人,咸丰举人,其生活与活动主要在江南一带。
(45)上海市松江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松江县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4页。
(46)雷君曜、杜诗庭节钞:《松江志科》,抄本,杂记类,转引自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第819页。
(47)南満洲鉄道株式会社上海事务所编:《江苏省松江県农村実态?{查报告书》,第90页。
(48)1旧石=1.212市石,参见南満洲鉄道株式会社上海事务所编:《江苏省松江県农村実态?{查报告书》,第90页。
(49)上海市松江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松江县志》,第324页。
(50)这一点,陆世仪作了很好的阐释:“(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之中,论其要则莫重于人和,而地利次之,天时又次之;论其要则莫要于天时,而地利次之,人和又次之。故雨旸时若,则下地之所获与上地之所获等;土性肥美,则下农之所获与上农等;劳逸顿殊故也。然使既得天时,既得地利,而又能济之以人和,则所获必更与他人不同,所以必贵于人和也。”见陆世仪:《陆桴亭思辨录辑要》卷11,第109页。
(51)例如明清农业“过密化”理论,乃至宋代中国“经济革命”等理论。见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过密型增长”理论与中国经济史研究——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1368-1988年〉评介》及《“过密型增长”理论不适用于明清江南农村经济史研究》,后二文收于李伯重:《理论、方法与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史研究新探》,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52)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