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李国荣:清代对科场关节作弊的防范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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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李国荣:清代对科场关节作弊的防范与惩处


【内容提要】科场作弊与反作弊如同魔道竞斗,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关节作弊是科举时代隐蔽性最强的一种舞弊手段。本文主要依据清宫原始档案,披陈清代科场上关节作弊的诡秘与泛滥,阐释清政府为防范关节作弊而推出的一系列独特举措,进而透视清政府为打击关节作弊而制定的严厉的惩处律例。
【关 键 词】清代科场/关节作弊/防范/惩处
关节作弊是科举时代隐蔽性最强的一种舞弊手段。清政府为防范和打击科场上泛滥成灾的关节作弊,推出了一系列独特举措,颇值研究。
一 诡秘隐蔽的关节作弊
科场关节作弊,始自两宋,盛于明清。北宋真宗景德年间,朝廷制定了两项在古代科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考场规则:一是糊名,二是誊录。糊名,是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籍贯等项用纸糊盖起来,使批阅试卷的考官不知道手头的卷子是何人所作;誊录,则是在考生交卷后,另由考场专雇的誊录人员将考卷重抄一遍,然后再交考官评阅,这样,就连考生的笔迹,考官也无法认出了。可是,就在有了弥封糊名和誊录易书这两项防弊措施之后,又有了新的作弊“对策”,即订关节递条子。
这里,不妨让我们看看有关史籍对关节特定含义的阐释。晚清进士商衍鎏,曾亲身经历乡试三次,会试二次,殿试、朝考一次,他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中谈到:“关节,为密通字眼,其易藏者,多在用虚字以为暗示。”①清人薛福成的《庸盦笔记》也说:“条子者,截纸为条,订明诗文某处所用之字以为记验。凡与考官、房官熟识者皆可呈递,或辗转相托而递之。房考官入场,凡意所欲取者,凭条索之,百不失一。”② 徐珂的《清稗类钞》讲得更为明白:“考官之于士子,先期约定符号,于试时标明卷中,谓之关节,亦曰关目。大小试皆有之,京师尤甚,每届科场,送关节者纷纷皆是。或书数虚字,或‘也欤’,或‘也哉’,或‘也矣’。于诗下加一墨圈者银一百两,加一黄圈者金一百两。”③
如此说来,在两宋,特别是明清时期,科场关节指的就是考生与考官为串通作弊而约定的符号,密通的字眼。一般说来,采用密定关节这一舞弊方式,大多是在应考前考生与考官直接或辗转相托间接地约好,在试卷内诗文某处用什么字作为记号,其中多数是用“夫”、“也”、“矣”这一类虚词作暗示,大多用在某文开头、某段结尾。为确保录取时准确无误,每个关节条子都订三、四处的字眼。对订好的关节,写在条子上。考官入场后,留心于他要关照的人,凭手头字条上的关节暗号录取,一找一个准儿,决不会遗漏。这里我们看到,官府为防止考官知晓考生姓名或认识考生笔迹从而徇私舞弊而推出了用心良苦的弥封和誊录制度,可是作弊者暗订关节的绝招,却使弥封、誊录的防范作用大打折扣。这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清代科场〔图一〕关节作弊,其程度最猖獗,其手法最狡黠,其危害也最大。清人评说:关节之弊“至本朝而益甚,各分房之所私许,两座师之所心约,以及京师贵人之所密属,如麻如粟,殆千百人。闱中无以为计,各开姓名,择其必不可已者登之,而间取一二孤寒,以塞人口”④。榜文之上,多是些靠关节中第的士子,偶尔有几个平民考生,仅仅是作为“塞人口”的点缀而已。特别是那些官宦子弟或家财殷实者,深谙关节之奥妙,“人人自以为探囊高魁,垂手折桂,盖关节路径,尽人而然,恬不为怪”⑤。
比较而言,在清代,北闱考官与士子暗通关节之弊,要比地方各省更为严重一些。这主要是因为顺天乡试同考官多是从进士出身的翰林院官员中挑选,事先由礼部开列名单,题请皇上钦派,其候选人的范围比较小,人们也就容易揣测相通。史载:“北闱尤多此弊(指暗通关节)。北闱房考及座主,率为辇下贵人,未入场,已可按图而索,知某人必入,故营求者先期定券,万不失一,不若各省房考必为州县,茫然不可知,暗中摸索也。”⑥看来,首善之区顺天乡试由于考官容易猜测致使关节作弊更多些。
当然,地方科场上的关节也是屡见不鲜的。清代各省乡试,其内外帘官多从本省府、州、县佐贰等官内选择委用,这些人“晋省之初,公馆随意租赁,门首虽有关防字样,其实尽属虚文。科生夤缘拜认师生,预通关节。一经派入内帘,彼此线索分明,无难按图索骥”⑦。帘官从选派到省至入闱前这段时间,住在公馆,随意往来,在制度管理上给“预通关节”留下了漏洞。道光十三年(1833),御史刘谊在奏请严禁各省乡试积弊一折中便谈到:“近来州县调帘入省,并不遵照定例径赴公所,往往在外居住,以致不肖士子夤缘干谒,拜为师生,私通关节。”⑧
至咸丰、同治年间,凡是和主考官、同考官熟悉的考生,暗订关节已成“常情”。不认识考官的,也纷纷挖门子,找路子,想方设法与考官搭上关系,递上条子。人们互相效尤,谁也甭说谁,以致在大庭广众之中谈论这种丑事并不怎么避讳,时人谓之“昌言无忌”。
在清朝十几起科场大案中,关节作弊案占了很大的比例。这里不妨试举三例:其一,顺治十四年(1657)顺天乡试,大理寺左评事李振邺奉命充任同考官。入场前,李振邺拟订了几十个关节条子,唆使他人四处兜售,临到入闱时,共卖出了25份关节条子。进入考场,李振邺把所有关节用蓝笔写在一张纸上,让跟随入场的家仆灵秀去查找试卷。案发后,李振邺等5名贿卖关节的考官和2名严重作弊的考生被斩,家产全部查抄,各家老幼共108人流放关外边地尚阳堡。另有王树德等40名作弊考官和士子,杖责流放。其二,咸丰八年(1858)顺天乡试,有刑部主事罗鸿绎应考。入闱前,罗鸿绎找到肇庆府同乡、兵部主事李鹤龄,拟定三场考试所用关节:第一篇,文末用“也夫”二字;第二篇,文末用“而已矣”三字;第三篇,文末用“岂不惜哉”四字;诗的末尾,用“帝泽”二字⑨。这样,共定了4处关节,全用在各篇结尾的地方。李鹤龄拿着为罗鸿绎拟订的关节,找到即将入闱充任同考官的同年、翰林院编修浦安,请他在场内照应。浦安凭这几处关节,找到编号是“中皿恭字十二号”的卷子,在同考官“荐阅”一栏内写下批语“气盛言宜,孟艺尤佳”八个字,推荐到主考官手中。身为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的主考官柏葰在审阅浦安试卷时,认为该卷才气平平,初步拟定列入备取的副榜,后来连副榜也不上了。浦安得知后,急忙请柏葰带入场内的家仆靳祥出面说情,最终柏葰以第238名举人将罗鸿绎录取。事后,通过关节中举的罗鸿绎拿出500两银子,分别酬谢柏葰、浦安、李鹤龄、靳祥等人。就是这一纸关节,主考官一品大员柏葰竟人头落地,同考官浦安、考生罗鸿绎以及代拟关节的李鹤龄也一同处斩〔图二〕。其三,光绪十九年(1893)三月,鲁迅的祖父、身为内阁中书的周福清,因母亲去世,丁忧回乡。这年浙江乡试的主考官、通政使司参议殷如璋,恰是与周福清一同登科的进士。周福清遂想“为子求通关节”,同时为几位亲友子弟请托,以图得到“酬谢之资”。七月二十七日,主考殷如璋乘船自京抵达苏州。早已在此等候的周福清,派家仆陶阿顺登船送上密信一封,信内请殷如璋关照其子周用吉等6位考生,暗订关节均用“宸忠”“茂育”四字,另在一张纸上写着“洋银一万元”⑩,是许诺事成酬谢的价钱。由于家仆陶阿顺的莽撞,周福清致送关节之事在考官船上当众败露。殷如璋立刻翻脸不认人,把陶阿顺连人带信送到苏州府审讯,信内提到的几位举子“一并扣考”,不得参加考试。至于周福清,先是逃到上海躲避,后听说朝廷已下令将他革职,正四处查拿,遂回浙江会稽投案自首,被押赴杭州审讯〔图三〕。最后,在大狱监禁八年。恰是由于周福清的科场舞弊案,才导致周家衰败下去。
纵观清代科场关节作弊,其手段隐蔽,花样百出,而且到了泛滥成灾的程度。可以说,关节作弊严重地破坏了科举考试原本公开、公平、公正的主旨,成为科场上的一大顽症。
二 煞费苦心的禁防措施
关节条子以其极大的隐蔽性败坏科场,成为考官士子在严密的糊名、誊录制度下得以继续“有效”作弊的“最佳对策”。为了制止订关节递条子的科场积弊,清政府一直在苦求良策,除在考官的委派上严格执行保密、回避、锁院等项制度外,还在技术细节上加强防范,在考试内容和考务管理上制定了针对关节作弊的禁防措施。
1. 八股考试禁用“大结”
八股文为人所共知,千夫所指,在明清两朝沿用了500余年之久。除了人们斥责它如何束缚士子见解,僵化人们思想,罪责难逃外;除了客观评论者说它如何使科考评卷标准化,倘有些许可取之处外;八股文还有一个特殊功用,那就是防范关节作弊。早在宋代就已发现,常有举子在试卷的内容上特别是开头结尾处用虚词作标记,串通考官作弊。明代根据前朝的经验和教训,认识到要防止关节作弊,须在文章的内容和格式上有相应的规定,这便是严格而刻板的八股文产生的原因之一。八股文是由说理的古体散文与骈体辞赋合流构成的一种专门考试文体,是从唐代的试帖诗和宋代的经义演化而来的。这一特殊文体的使用,始于明初太祖时,到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最后定型,并成为明清两朝官府指定的考试文体。八股文要求通篇文章整齐连贯,结构严谨细密,注重布局谋篇与章法格调,写法上讲究对偶排比,并有严格的字数规定。这对滥用虚词作标记的关节之弊无疑是一种限制。
到清代,为防关节,又对八股文写作作出进一步规定。明代八股文,篇末准用大结,考生可借题议论,发挥汉唐以下之事,遣词造句的自由度相对大些,于是便常有考生将关节埋藏于大结处。康熙帝发现了这一漏洞,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下令:八股考试,禁用大结。
2. 卷文虚字的限定
为防范关节作弊,清政府曾一度围绕着在卷内易订关节的虚字想对策。明时曾规定,卷文之内不得随意用虚词,否则以关节论处。在清王朝刚刚建立、第一次举办科举考试的顺治二年(1645),就对考卷开头、结尾各处所用的虚字作出统一规定,禁止士子使用自己拟写的虚字,具体规定是:“头场破题用‘也’、‘焉’、‘矣’,承题用‘夫盖’、‘甚矣’、‘乎欤’,起讲用‘意谓’、‘若曰’、‘以为’、‘今夫’,小结用‘盖’,大结用‘抑’、‘大抵’、‘嗟夫’等字。七篇相同。”(11) 清政府首次开科取士,便刻意防范关节作弊,而且十分具体地开列出卷内关键地方统一使用的虚字。
到康熙五十六年(1717),詹事府詹事王奕清密折奏陈:“请于考官入闱后,即谕誊录官,凡‘七艺’中破承开讲等虚字,概不誊写,以防关节。”(12) 根据王奕清的奏请,朝廷颁布旨令,三场考试中“七艺”的破题、承题、开讲等处所用的虚字,誊录朱卷时一律不抄写,以彻底杜绝在这些容易做手脚的地方订关节。这一招应该说是比较绝的。
可是,乾隆帝却认为,试卷内破题、承题、开讲等处虚字“概不誊写”,“自属防弊之一法”,但这样做也有不合适的地方,“于文理既不明顺,且篇幅不完,体制尤多未协”。为此,乾隆四十二年(1777)有谕提出,“与其暗防弊窦,不若明示章程。况近今乡、会头场,改为书艺三篇,尤易防范”。乾隆规定:“嗣后令顺天及各省主考官,于刊发题目时,即酌定三篇内承题、起讲应用虚字,明白开列,另行刊印一纸,分给举子。”(13) 乾隆帝举例说,比如今年的丁酉科乡试,三篇卷文统定的虚字是:承题,第一篇用“夫”,第二篇用“盖”,第三篇用“甚矣”;起讲,第一篇用“今夫”,第二篇用“且夫”,第三篇用“尝思”。到下一科考试时,即将这些承讲虚字错综更换,听凭主考官临时酌定。这些统一拟定的虚字,随同题纸发给士子,用入卷内。这样,所有考生的答卷,在三篇卷文中容易通关节的地方虚字都一样,也就难以搞鬼了。用乾隆帝的话说,实行此法,考生“虽欲暗藏关节,应无所施其伎俩”(14)。乾隆帝还下令,将这一“防范更为周密”的方法,由各省乡试推广到礼部会试。
很显然,乾隆帝津津乐道的指定虚字之举,是一百多年前顺治帝拿出的那套办法。所不同的是,将七篇改成了三篇。对此,嘉庆帝又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几百字的卷文只限定这么几个虚字,对于防止关节作弊并不一定有多大作用,而真正要通关节的,也完全可以绕开这几个字。为此,在乾隆帝刚刚死去、嘉庆帝亲政伊始的嘉庆四年(1799),朝廷正式颁谕:“乡、会试头场文字,承题、小讲限用‘夫’、‘盖’、‘甚矣’及‘今夫’、‘且夫’、‘尝思’等字,亦皆起自近年。其实,此等虚字,即不限用,亦属无关弊窦。真正关节,原不在此。此例并着停止。”(15) 根据嘉庆帝的这一旨意,科场限定虚字的办法此后停止了。
3. 停写所习经文与禁写卦画篆字
清朝前期,举子应试《五经》,都是先将自己熟知的一段经文写在卷子开头,这很容易成为考生与考官私订关节的地方。为根绝此弊,雍正帝停止了“先写所习本经文”的做法。雍正二年(1724),根据朝臣奏议,雍正帝颁下谕旨:“从前《五经》应试者,其经文先写所习本经文在前,阅卷者易于揣度。嗣后不论所习何经,应依题纸经题次第挨写。”(16) 雍正帝对经文缮写的统一规定,是禁防关节的又一举措。
嘉庆五年(1800)庚申科乡试考完后,按照定例,各省取中举人的朱卷、墨卷,根据路程的远近,从九月到十二月陆续解送到京,礼部派出专门官员对所有朱卷和墨卷进行磨勘检查。在磨勘过程中发现,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几个省的举子墨卷内,“有填用卦画及书写古篆者”。礼部尚书达椿将这一情况奏报,并称查阅磨勘条例,里面没有对书写卦画和篆字如何处理的明文,以后怎样办理,请皇帝明示。嘉庆帝马上意识到,这里有关节作弊之嫌,传谕礼部:“乡、会试卷文字,引用经传语句本有取裁,其隐僻子书等项即不应滥行摭拾。若似此书写卦画及古篆字样,尤非应试文体,且易起记认关节之弊。除此次中式各卷,因向无禁例,姑免置议外,嗣后乡、会试场,着礼部通行知照知贡举、监临,出示晓谕,如试卷内有书写卦画及篆体者,即照违示例贴出。其有违例中式者,将本生罚停一科,考官及应贴之外帘各官分别议处,以示惩儆。”(17) 嘉庆帝认为,卷内书写卦画及古篆字,“易起记认关节之弊”,因此谕令禁止,违者严惩。嘉庆帝还要求把这条谕旨写入《钦定科场条例》,永远遵行。
4. 禁绝帘官与外人交接
在制度上加强对帘官的管束和制约,是防范暗通关节的重要一环。清朝从如下两个方面加大了管理力度:
一是,严禁帘官在外住公馆。针对各省乡试帘官入闱前往往租住公馆,很容易与考生暗通关节的弊端,清政府多次重申,帘官到省必须立即进住公所。道光十三年(1833),朝廷传令各省督抚,调取州县官员入省充任帘官,“务令遵照定例径入公所,不得在外居住”,以防与人交接往来,启士子钻营之习。“如该州县不知检束,或招致士子私通关节,或贿托书吏指认红号,该督抚当不时查察,一经发觉,即严参究办。”(18) 光绪七年(1881),御史钟孟鸿再次言辞激烈地奏陈帘官外住公馆易通关节之弊。据此,朝廷仿照主考到省严密关防之例,进一步规定:“嗣后乡试,调帘各员到省,即令径入公所,严禁幕友子弟等出入往来。如有招致士子私通关节等事,即由该督抚严参究办。并照主考到省例,将所寓公所门封固,由督抚委员巡逻,依时启闭,以杜弊端。”(19) 据此,场内所有考试官员和主考一样,一经到省,立即进住指定的公所,并且封固大门,专人巡逻,定时启闭。这样一来,帘官对外交接往来自然断绝了。
二是,严禁入闱各官接收场外物件。乾隆四十年(1775)规定,顺天及各省乡试,当八月初八日“举子进场完毕后,考试各官不得仍向家中索取什物”,“如遇考试各官家中送到什物,即全行驳回,不准放进”(20)。这是防止内外帘官的家人私递关节条子的一项有效措施。
这里我们看到,清政府三令五申,其用意十分明确,就是要用严格的锁院制度将考试各官完全置于官府的严密监视和管束之下,以断绝关节交通。此外,清政府还鼓励对关节作弊者揭发状告,这就使考官、士子处于相互监督之下,试图作弊者自然要收敛些。
综上可见,清政府为防范科场上的关节作弊,从考试内容到答卷形式,从考官住所到物品交接,都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定。客观地讲,这些不得已而制定的禁防措施,在防范关节作弊方面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三 罪当斩杀的严厉惩处
为了全面了解清代对科场关节作弊的惩处特征,先让我们看看宋明两朝对关节作弊的个案是如何处理的。北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进士考试,五年前考中了状元的朝臣陈尧咨知贡举,都转运使刘师道的胞弟刘几道恰好报考应试。陈尧咨为了更快地升官,便主动巴结,事先找到刘几道,面授机宜,嘱咐他在卷内某处用某几个字眼作为暗号,以便照应。陈尧咨阅卷时,凭借关节认出了刘几道的卷子,挥笔取在优等。事情被人告发后,宋真宗诏令:考官陈尧咨,免去现任朝中官职,贬为郓州团练副使;考生刘几道,革去进士,永远不许再参加科考;都转运使刘师道,谪为忠武军行军司马(21)。在这里,参与关节作弊的考官受到贬职处分,考生则是罚停科考。明熹宗天启二年(1622),中允钱谦益典试浙江。榜后,有人告发说,所取中的举人钱千秋试卷中,其第七篇的大结“迹涉关节”。听到风声,钱谦益自行检举,供认有私订关节之事。对此案的处理,在当时只是惩处了考生,“千秋谪戍。未几,赦还”(22)。考官钱谦益暂时未受到冲击,到了崇祯二年(1629)还被推为“阁臣”。这时有礼部尚书温体仁与钱谦益不和,温体仁抓住钱谦益前些年做考官时与士子钱千秋暗通关节的事不放,“出疏攻谦益”,终于将钱谦益罢官,“终明世不复起”。在这桩关节案中,考生被发往边地,考官最后也丢了乌纱帽,比起宋代,其惩处要重了许多。
清代,对关节作弊的惩处极为严厉,舞弊者多是人头落地。还在清初顺治十四年(1657),顺天乡试同考官李振邺等贿卖关节,案中7名主犯“俱着立斩”,另有百余人流放。入关不久的清政府,对这起科场案的处罚之重是惊人的。
康熙时,为打击关节作弊,朝廷开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警示天下臣民,规定对通关节的考官、士子和为举子营求关节的父兄一律进行严惩。这一律令是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颁发的:“贿卖关节,夤缘中式,事发,按律从重治罪。其父兄为子弟作弊,有官者革职提问,无官者从重治罪。”(23) 明确提出对关节作弊者要“从重治罪”,但“从重”到什么程度,如何“治罪”,还不是很具体。不过,从康熙朝处理关节作弊的案例看,当是死罪。康熙五十六年(1717)丁酉科浙江乡试,正主考是翰林院编修索泰。入闱前,索泰从前考会试时的房师翰林院侍讲学士陈恂的儿子陈钰,打着父亲的名义向索泰递送条子,请求关照浙江钱塘家族中的应试考生陈风墀。这期间,陈风墀的父亲陈炽也拿出大把银子,“贿通关节”。“素不能文”的陈风墀中举后,“杭人大怒,移财神像入文庙,索(泰)下船以瓦砾投之”(24)。此事被人奏参,康熙旨令:以关节贿中的举子陈风墀绞监候,暗通关节的主考官索泰斩监候,代营关节的陈钰、陈炽均处绞监候,听凭家人关节作弊的京官陈恂遣戍关外。看来,不论是考官,还是考生,在康熙那里,通关节都是死罪。
到雍正朝,关节作弊一律处斩便作为法律条文明确下来。雍正元年(1723)规定:“考官、士子交通作弊,一应采名受贿听情关节中式者,审实,将作弊之考官并夤缘中式之举子处斩,俱立决。”(25) 据此,对进行关节作弊的考官和士子均处斩立决,这比康熙时的绞监候更重了一步。清朝死刑,除用来处治造反、叛逆等特大罪犯的枭示、凌迟外,多用绞和斩两种方法来执行。斩,使犯人身首异处,尸体不完整,较绞罪自然更重。而斩立决,不需入监等候,不用到秋审、朝审时再勾决正法,而是立即砍头。可见雍正帝对关节作弊者惩处的严厉。这一规定载入《钦定科场条例》,成为此后清代各朝处理关节舞弊案的法律依据。
暗通关节者斩,哪怕作弊未遂也同样问罪,这在乾隆朝得到严格执行。乾隆十六年(1751)辛未科会试,在朝中任职的山东道监察御史蔡时田充任同考官,他极力推荐的举子曹咏祖的卷子在主考官那里未被取中。第二年,乾隆帝特命举办壬申恩科会试。这一次,蔡时田受派担任监试官,曹咏祖也再次应试。入场时,搜检官在曹咏祖的眼镜匣内发现一张纸条,经过审讯,曹咏祖供认,这是他与蔡时田密订的关节。舞弊情节查明后,乾隆帝毫不含糊地谕令:考试官蔡时田、考生曹咏祖一并斩决。
乾隆之后各朝,关节作弊案还有多起,按科场律例,对舞弊者均判为死罪。但到了清末,在具体执行时便往往从宽了。譬如,咸丰八年(1858)顺天乡试,虽然一品大员柏葰等4位考官、士子因为关节嘱托而被处斩,但对担任副主考的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程庭桂的处理却是加恩从宽。程庭桂在闱内曾收到其子程炳采送来的一堆关节条子。案发后,程炳采以交通嘱托关节罪“即行处斩”,对副主考程庭桂“即立予斩决,亦属罪有应得”(26),但咸丰帝考虑到其子已治死罪,不忍再斩其父,遂免死流放。还有光绪十九年(1893)浙江乡试,鲁迅祖父周福清“为子求通关节”,若按《钦定科场条例》,串通关节不论已成未成,均须“问实斩决”,可是,周福清先是判为“斩监候,秋后处决”,后又改为“牢固监禁”(27),关押八年最终释放。
由此看来,有清一代科场上关节作弊者按大清律例是处以死罪,这在清朝前期得到严格执行,但到晚清则有所宽懈了。
结束语
在本文结束的时候,就清代科场关节作弊的防惩问题略作几点分析:
(一)科场上的关节作弊与反作弊如同魔道竞斗,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魔有所变,道亦有所应。在科举史上,为防止考官根据考生姓名、笔迹串通作弊,自两宋到明清都采取了糊名、誊录两项防范措施。由此,作弊举子遂有与考官在卷内密订关节暗号的作弊新招出现。这种最隐蔽的作弊手法,到了清代已严重败坏科场。于是,有了明清两朝在科考中坚持使用刻意讲求的八股文,在清代有了对卷内虚字的再三限定,有了停写所习经文与禁写卦画篆字的禁令,更有了禁止帘官与人交接的严格规定。如此说来,关节作弊与反作弊恰如斗智斗法,形成了一个怪圈。
(二)清代对关节作弊的打击力度远远超过宋明两朝。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惩处至为严厉。宋明时期,对进行关节作弊的士子只不过处以停考,或流放边地,考官顶多是降级革职,在清代则为杀头之罪,而且是斩立决,尤其是在清朝前期,斩立决执行得十分坚决。二是惩处制度化。宋明两朝还只是对关节作弊的个案处理,灵活性较大,到了清代就形成了具体的关节处罚条律,成为《钦定科场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同时也应看到,清朝后期随着科场衰败,考纪废弛,对关节作弊的惩处已大不如前,这个时期的关节作弊案例显示,犯科者往往可免一死。
(三)清政府对关节作弊的防范与惩处,是清代整个场务管理的组成部分。清代是科举制度的最终完备时期,在总结和吸取历朝经验的基础上,清代防惩措施既详且备。在反关节作弊方面,清政府煞费苦心的禁防措施,至为严厉的惩处律例,充分反映了清代科场管理的成熟与完备,而且应该说起到了相应的防范和震慑作用,收到了一定的实效。关节作弊这一科举史上的顽症,与清政府为反关节作弊而推出的独特举措,是我们今天研究清代科举问题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
注释:
①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页314,三联书店,1958年。
②薛福成:《庸盦笔记》卷三。
③徐珂:《清稗类钞》第2册,《考试类》。
④徐珂:《清稗类钞》第3册,《狱讼类》。
⑤信天翁:《丁酉北闱大狱记略》,商务印书馆,1911年。
⑥徐珂:《清稗类钞》第3册,《狱讼类》。
⑦《钦定科场条例》卷二七,《考官士子关防》。
⑧《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礼部·贡举·申严禁令》。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咸丰八年顺天乡试考生李鹤龄供词》。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十九年十一月初十日浙江巡抚嵩骏奏折》。
(1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四,《礼部·贡举·缮卷条规》。
(12)《钦定科场条例》卷四二,《杂项违式》。
(13)《钦定科场条例》卷四二,《杂项违式》。
(14)《钦定科场条例》卷四二,《杂项违式》。
(15)《钦定科场条例》卷四二,《杂项违式》。
(1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四,《礼部·贡举·缮卷条规》。
(17)《钦定科场条例》卷四二,《杂项违式》。
(18)《钦定科场条例》卷二七,《考官士子关防》。
(19)《钦定科场条例》卷二七,《考官士子关防》。
(20)《钦定科场条例》卷二七,《考官士子关防》。
(21)《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景德二年。
(22)《明史》卷七○,《选举二》。
(23)《钦定科场条例》卷三三,《严禁夤缘诸弊》。
(24)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页310,三联书店,1958年。
(25)《钦定科场条例》卷三三,《严禁夤缘诸弊》。
(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上谕档·咸丰九年七月十七日上谕》。
(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