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抗战时期大后方老人之社会救济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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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抗战时期大后方老人之社会救济初探


抗战时期大后方老人之社会救济初探
——以重庆为例
常云平/陈英
原文出处:《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25-32页
作者简介:常云平,陈英,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博学院,重庆400047常云平(1964—),男,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博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陈英(1973—),女,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博学院研究生。
内容提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针对老弱残民设立多种救济机构,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稳定后方社会秩序,争取抗战胜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腐败,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其局限性。
关键词:抗战时期/大后方/社会救济
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大量人群被迫向以重庆为中心的西部大后方迁移。面对数量庞大的难民、移民,国民政府没有来得及建立大型的专业养老机构,只有把对老人的社会救济纳入全民救济一体中。重庆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整个大后方的一个缩影。因此,探讨抗战时期重庆的老人救助机制能够了解整个大后方老人的生存状况。
一、抗战时期大后方老人概况
抗战时期随着大量难民内迁,不少老人(根据国民政府的规定45岁以上为老人,以下亦同)也跟着迁渝。据1946年2月26日社会部组织难民调查委员会调查,全国各省来渝难民中老人数量如表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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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表显示,各省来渝老人计6759人(45岁的未计算在内),另有一人(47岁)拟返南京,因无户籍,暂未列入。这不包括抗战胜利后已复员各地的人数。[1](291)以上仅是对迁渝老人统计之结果,其他城市未有详细统计。与难童和中青年人群相比,老人在总人口中所战的比重似乎不算最大,但实际数量却不少。据1941年12月份重庆市警察局关于户籍工作统计资料中的《人口年龄》[1](7)表显示,人口总量702002人。其中对老人按不同年龄段统计,结果如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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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显示,46岁以上的老人计100273人,约占总人口的15%,其中不包括45岁的和年龄不详的85691人中老人数量。另据1945年重庆市居民年龄统计[1](12-13)表显示:人口总量为142518人。其中对老人的统计结果如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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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中46岁以上的老人计26316人,占总人口的18.47%。这还不包括45岁的和已经回归故土的老人。
以上各表中的数据仅是抗战中期或末期的部分统计资料,由于统计范围、时间以及统计方法不一样,其结果也不一致,但总的来讲抗战时期老人的数量占有一定比例。面对这么庞大的弱势群体,国民政府原有的救济机制不堪重负,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释放这种负荷,减少由此带来的对抗战的不利影响。
二、老人救济结构的设立与机制运作
早在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曾明确指出:“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2](18)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本着“教养并重”的救济理念,在《抗战建国纲领》中提出:“救济战区难民及失业民众,施以组织与训练,以加强抗战力量。”[3](50)在“教养并重”的救济理念作为全民救济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国民政府把对老人的社会救济分为两层目标来实施。一是基本目标,解决无依老人的食宿问题;二是较高目标,增强他们的民族意识,坚定其抗战信念。救济目标的确立加强了国民政府救难机制的培育和完善。
1928年5月23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要求:“各省区各特别市各县市政府,为教养无自救力之老幼残废并保护贫民健康,救济贫民生计,于各该省区省会特别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在地依本规则规定设立救济院。”[4](542)救济院不是专门针对老人成立的,而是面向全民的一项改革。同时还规定了救济院的基本原则,诸如救济院的设置及施济对象、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名称变更等。救济院分为养老、孤儿、残废、育婴、施医、贷款六所,并要求各省、县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或分别缓急设立,或合并办理。《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将“教养并重”的积极救济方式推及各种救济机构,如养老所规定收养对象为年60岁以上无力自养无人赡养之男女;入院所的老者视其身体状况适当从事一些室内外劳动,并教以有益身心之课程,以调剂生活。同时养老所还配置方便老年人生活起居的设施、场所,保持清洁,避免感染。在附则中还规定各救济院的款项及办理实况须按月上报或公布及奖励捐助者等事宜。可见《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虽然不是专门为救济老人立法,但它的出现为救济老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各级政府办理老人救济事项依照的准绳。
1.重庆市救济院养老残废所和习艺所
抗战爆发前,重庆就已经建立起对老人实施社会救助的机构。据《民国25—26年四川省官办救济院所统计表》[5](319)显示,当时在行政上隶属于四川省政府的重庆已有安老所2所、救济院2所、游民习艺所2所、残疾所2所。其中重庆市两所救济院,一为重庆市政府办,一为社会部办,1946年后合并为一所。养老残废所和习艺所系重庆市救济院下属救济部门,专门收容老弱残疾和游乞等弱势群体。它们的设立表达了“凡我国民,均应利用废物、废人,俾增加抗战力量,巩固后方”[1](294)的指导思想。
(1)重庆市救济院养老残废所和习艺所组织沿革
重庆实验救济院下设安老、育幼、残疾、习艺、护产、医疗6所。其中习艺所和养老残废所的组织结构经过了数次演变。1939年以前原为地方士绅办理之慈善事业,共设三所,其中第一所专为收容老弱残废之人。1939年8月,鉴于救济工作之重要,始改组三所成立市救济院,傅初民为院长,并将原第一所改为养老残废所,1940年市府决定改聘潘昌猷、张茂芹分任正副院长。1943年6月市救济院又奉令接收重庆市游民教养院,改为重庆实验救济院习艺所。1943年7月为增强管理效率,组织市救济事业策进委员会,特聘潘昌猷主持,市府并派骆继常为院长,张茂芹、王履冰为副院长。1944年《社会救济法》颁布后,市政府即厘定重庆实验救济院组织规程,并令饬市救济院改养老残废所为安老暨残废教养所。至此重庆实验救济院老人救济机构规模粗具。
(2)重庆市救济院养老残废所的组织结构及所生来源
从下表中可看出,其组织机构较为健全,管理较为完善。整个管理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制,共有四级责任部门。重庆救济院养老残废所主任是该所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主持全面工作,最后一级(第四级)主要是蓄牧、草鞋、耕耘、推面和棕刷等生产部门。可见国民政府已经变“消极救济”为“积极救济”,使能够出力的残民不至于完全依靠政府救济,让他们尽量谋生自救,这既符合“教养并重”救济理念,也体现了当时国民政府“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指导思想。养老残废所除了设置完备的组织机构外,还对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设置,“安老所设主任1人,事务员3人,医护士各1人。残废教养所设主任1人,指导员4人至6人,事务员4人,医护士各1人”[1](300)。
重庆市救济院养老残废所的组织系统表[6](卷宗号43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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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残废所所生来源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得。第一,各收容所转移。重庆市乞丐临时收容所,1939年6月—12月,“先后转送劳动总队、儿童教养所、养老残废所等处者约在500人。”[1](294—294)1943年5月5日,重庆市游民教养院扩大收容教养办法中写到:“老弱残废,随时洽送本市养老残废所。”[1](297)1945年6月18日,《大公报》有关于湘桂难民生活极端困苦的报道,“赈济委员会前在涪陵、长寿两地设立收容所,收容湘桂来渝难民”,曾拟定安置办法共六项,其中第四项“年在50岁以上者送救济院”。[1](288)可见养老所的所生来源多系其他临时收容机构转移。第二,直接收容流浪老人。1941年8月20日重庆救济院院长潘昌猷呈报于社会局的一份公函,“兹有市民蔺纪兴,年65岁,巴县人,贫老无依,请求救济,应予照准,相应函请查照收容为荷,此致”[6](卷宗号575)。
(3)重庆市救济院习艺所的组织结构及老人来源
之所以将习艺所纳入老人救济机构来探讨,主要是因为习艺所也有相当一部分被救济老人。如下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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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是重庆市救济院1947年4月份习艺生人数统计表,内容极尽详细,包括每个习艺生的家庭住址、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及工作技能,并对上月是否在所都有备注。该表一方面反映了救济院的统计数据较为详细可靠;一方面也显示出各所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强。据表4反映,习艺所所生也有老龄人。
与养老所一样,重庆实验救济院游民习艺所也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所分工厂、农场两部分。工厂分酿造组,生产酱油;缝纫组,专制救济院收容人员服装;印刷组,印刷救济院公文表报。农场分园艺组,种植果树花卉;农艺组,种植蔬菜;牧业组,养猪牛;加工组,加工豆浆牛奶制品。人事管理方面,由于习艺所人员特别复杂难管,所以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也与养老残废所有区别。“习艺所设主任1人,技术员3人,技副3人,业务股长、事务股长、训导股长各1人,训导员1人,事务员7人,医师1人,护士2人。”对于收容人数的规定,“习艺所为400名”。[1](300)
关于习艺所老人的来源,我们可以从习艺所所生来源分析中找到答案。据1941年2月9日《中央日报》关于由警察局全权负责防缉窃盗工作的报道,“关于捕获之盗犯,决定轻者迳送劳动总队收容,重者送军法机关审讯后,送劳动总队服苦工,并设法成立游民收容所或习艺所,一面施以感化,一面教以技艺”[1](231)。从这段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习艺所所生来源主要来自“捕获之盗犯”等不法分子。诚然,习艺所老人来源也就无一例外了。
(4)重庆市救济院养老残废所和习艺所的施救业务
面对如此众多的老残群体,国民政府依据以往的救济经验和近代社会救济思想的要求,抛弃了传统的“以养为主”的消极救济方法,而代之“以教代养”的积极救济方式,体现了“教养并重”的救济理念。因而,重庆市救济院养老残废所和习艺所的施救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第一,对老龄人口变动进行管理。重庆实验救济院对老龄人口变动的管理井然有序,无论是新增人口的管理还是死亡人员后事的处理,其办理程序都极完善。重庆市实验救济院1941年8月20日一份公函称:“窃查职所男残民罗正云现年55岁,江水县人,身体虚弱,枯瘦不堪,近因感冒凉寒转为泻症,经医诊视,服药多齐,毫未见效,竟于7月20日病故,身后无衣蔽体,及将所着之灰单服一套随身葬去。”[6](卷宗号575)从公函呈报的内容来看,这份材料是对养老残废所残民死亡情况的记载,具体到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死亡日期、生前身体状况、病因及治疗状况以及随身衣物等情况。仅从对随身衣物的说明可见在抗战期间资源紧缺时,政府对养老物资发放管理之严格。从审批程序来看,这种层层申报、审批严格的管理程序,既避免了越级申报、权职交叉的现象发生,也尽可能地避免一些官员回避监督,贪污救济物质。又如1941年8月20日重市救济院公函:“兹有市民蔺纪兴,年65岁,巴县人,贫老无依,请求救济,应予照准,相应函请查照收容为荷。”[6](卷宗号575)材料除了以上的文字说明,并编制月报表附于公文之后。报表内容更为详细,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对异动人员要求查明离所或死亡的时间和原因。可见国民政府对救济院老龄人口管理程序较为有序。
第二,养老暨残废教养所和习艺所的业务着重于积极救济。“注意管教养行之外,尤寓生产于救济之中;并按各所性质差异,其工作情形亦不一致。”安老暨残废教养所,所收或系老迈龙钟,或系四肢残缺,皆不利于常规教育,故施精神讲话及以生产训练,毋使闲废坐糜廪粟。习艺所之收容者为闾巷乞丐、无业游民,以其份子复杂,恶劣成性,故特重感化教育,以培养其品德;又为其谋生应世,故施以技艺训练。务使开化晓谕,得为社会有用之人。[1](299)据1941年2月9日《中央日报》关于由警察局全权负责防缉窃盗工作的报道:“关于捕获之盗犯……并设法成立游民收容所或习艺所,一面施以感化,一面教以技艺。”[1](301)从中可以看出,习艺所是针对不法分子设立的,当然,习艺所中的老人也无例外。其施救业务主要有:第一,住所设置。由于战时后方资源紧张,所以住宿场所极为简陋,“习艺所设觉林寺内,除礼堂系新建以外,余屋残旧,光线黑暗,虽现时勉够各部门分配使用,但梁柱枯朽,颓垣将圯,颇有倾覆之虞。急有待于修缮。”“安老暨残废教养所设于大渡口白庙子一寺宇,有大小房屋6座,均已残旧。以现况需要而论仅足敷用。”第二,医护工作。各所设有简单诊断室、病房、隔离室及专任医师。第三,教育工作。安老暨残废教养所因其年龄与生理之关系,以生产教育为主,使达到残而不废,兼予常识讲解。习艺所近已按各生年龄学历分两组开班教学,使养成写读能力,此外有精神讲话、公民训练。[1](291)第四,生产管理工作。“习艺所现设4部:(一)印刷部有一、二、三、四号圆盘机各1架,四开机1架,石印机1架,承印账簿表册,参加工作者5人;(二)制盒部除承制火柴盒外,并制订书本,参加工作者120人;(三)草鞋部有打草鞋木架29部,正制造需用草鞋,参加工作者8人;安老暨残废教养所现有(一)制刷部、(二)面粉部、(三)农艺部,制刷部以其成品对外销售,面粉部、农艺部则以所得辅助食用。”并“专设指导员管理食宿、清洁、卫生,并订奖惩办法,以便考核。”[1](302)以上是习艺所和养老残废所从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对老人实施积极救济的体现。
第三,改善孤老残民的生活条件。重庆市社会局非常重视救济院养老残废所的员生生存情况,并派人于1942年11月27日起接连三天对大渡口附近白庙子养老残废所进行了全方位视察。视察事项包括:慰问全体孤老残民;察看男女宿舍、食堂、病室、生产科室、保管室、医务室、生产消费合作社以及菜圃、猪圈;对管理职员工作个别考询,调阅各项表册等。并对考察结果进行了总结:宿舍病室及厨房均尚清洁,但床铺被面有衣服多破滥不堪;每日干饭两餐,每月打牙祭一次,但每餐数人共一盆白菜汤,多有自备私菜者;医药设备保管室内所存服装多系用过;推面科开办月余来计获纯益110余元;全所佃土种菜颇多,但被虫害不少;本年度1—11月共新收孤老残民53名,死亡19名,逃走10名,现住男病室者7人。根据上述视察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一、改善孤老残民生活。全体每日改为稀饭一餐干饭两餐,一视同仁;菜蔬费每日由60元增为90元;牙祭费每月由1000元增为1500元,分两次食用,藉资营养。以上费用以不超支本年度残民伙食费为原则。二、函请市冬令救济委员会拨发款项,以补充孤老残民衣被。三、鉴于该所残民常有久假不归致服装损失者,除严定请假手续或从严取缔请假外,并责成赔偿衣服。四、设法增列医药费。五、严定职员考成。对于薪俸的发放应以年终考绩为依据,使业绩与收益挂钩。[6](卷宗号454)这些改进意见的提出,一方面表明国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老弱残民生活的关注;另一方面实行奖优罚劣如赔偿衣物、年终业绩考核等,有利于调动员生的积极性和提高管理效益。
2重庆市烟民勒戒所对老人的救助
重庆市烟民勒戒所也有相当一部分老人。1940年5月重庆市烟民勒戒所工作报告中《重庆市烟民勒戒所勒戒烟民年龄统计表》(1939.9.13—1940.5.24)显示:

社会救济-抗战时期大后方老人之社会救济初探
按表5,吸烟老人数量总计2076人。占烟民勒戒所烟民总数8164人的25.43%。[1](212)有鉴于此,国民政府痛下决心,一定要限期将全国烟毒一律戒绝净尽。[1](209)特别是重庆市又为后方重镇、战时首都,为中外人士所关注,更应将烟毒及早查清,以作各省市之表率。
1939年经重庆市政府第32次会议议决,设立烟民勒戒所,并由市府专员刘震武兼任所长,于9月3日开始办公,13日即收容烟民。1940年1月16日,市政府改派警察局长徐中齐兼任所长一职,从此并加改善。办理未久,复改派警察局长唐毅兼任,又在原来的基础上大加改进,调整人事,厉定所规,革除积弊,改善管训方法,凡与勒戒烟民有利者,无不竭力督饬改善,以期于最短限间将本市烟民完全肃清,以加强抗战建国之力量。
烟民勒戒所有较为健全的组织系统和完善的管理措施。第一,人事管理。设所长1人,总理全所一切事宜,受市政府之指导监督。设办公室主任1人,承所长之命指导监督各股办理全所事宜。下设三股:总各股、训育股、医务股,另雇员2—3人。[1](209)第二,经费来源较为稳定。该所经费系由市政府每月发给1万元,依照预算支配情形作实报销,其中以烟民伙食、药料占大部分。[1](210)第三,烟民生活及施教情形,烟民每日早五时半起床整理内务,5时40分点名、升旗、早操,7时早餐,8时至10时作感化教育,11时发戒烟药丸,患病者(本所医院)诊治,12时午餐,午后1时出操或受课并发戒烟药,午后5时晚餐,饭后集合全体烟民游戏各种娱乐,并订有各种快报以备烟民阅看,藉以增长常知。故所受科目为最简单,如识字科、三民主义浅解、精神讲话、卫生常识、烟毒之害、禁烟法令、禁烟史等等。第四,戒毒的方法。有“迅速断除法、逐渐戒除法和替代戒除法”三种,其中最痛苦的是第一种,所以一般都以人道救治为主,采用二、三种。特别是对“瘾重及有病或年老体弱者,则兼用各种酊剂及针药以补助之”。第五,禁毒效果。因“此百余年来沉湎民族间之玩毒……然经此次切实合理之严禁,确已收到相当效果,并树立坚实基础”。“迄于今日,各地残余烟土,及未戒烟民,虽尚未肃清,然因吾人禁烟彻底。所余已属无几”。[1](216)可见烟民勒戒所的禁烟效果明显。烟民勒戒所虽然不是专门针对老人而设置的,但它也为相当一部分老人提供了适当救助,为国民政府对老人实施社会救济起到了有益补充作用。
3.临时收容机构对老人的救济
此处的临时救济机构主要是指重庆市乞丐临时收容所。随着流向西部的人口增多,后方资源压力不断增加,老弱游乞比比皆是,“本市常有老弱贫病游民沿街乞讨有碍市容,应会商收容办法以宏救济。……以便随时收送为荷。”[7]1939年6月,重庆市社会局奉蒋介石手谕,“饬设法收容市上乞丐”,积极筹备设所,并指派前重庆市救济院副院长傅初民兼任所长,所址附设于南岸觉林寺内,与救济院同在一处办公,后改派刘建璋任所长。在人事配置上,设所长及管理主任各1人、训练员2人、办事员2人、护士2人、书记1人、警卫员1人。在训练方面,该所收容乞丐,纯为临时性质,前经社会局规定,收容期间暂定两个月,训练期满,即分别转送各专门收容所。
三、对老人实施社会救济的评价
抗战最终取得胜利,这和国民政府的抗战政策是分不开的,“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的全民抗战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危亡之际,国民政府能够针对老弱残民采取相应的社会救济措施,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国民政府对老人救济的特点
首先,从救助范围来看,这种救济不再是局部的、有限的慈善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社会难民老人的救济行为。虽然没有设立大型的专业养老机构,但是附属于救济院的养老所、孤老院、习艺所等救济机构很多,且地域覆盖面较大,辐射面广。仅1937年对四川的公立救济机构调查结果显示,安老所多达76所,遍布于14个专区、两个市。[5](319)据1947年统计,仅四川一省民办的专业收容孤老的救济机构就多达22所且大多为抗战时期创办[5](321)可见其时养老机构数量较多,地域分布较广。
其次,从救济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来看,不再是单纯的民间互助互济,而是由政府直接干预并承担责任。所设立的孤老院(所)几乎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再次,从救济内容来看,既有物质生活方面的保障,也有保障精神生活方面的内容。1928年公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中规定:养老所收养对象为年60岁以上无力自养无人赡养之男女;入院所的老者视其身体状况适当从事一些室内外劳动,并教以有益身心之课程,以调剂生活。
最后,从社会救济理论来看,不再是乐善好施的教义或儒学思想,而是日益丰富的社会救助理论。从救济机构的设立、规章制度颁布、救济经费的筹集等方面来看,都说明国民政府的救济理论已经逐渐丰富起来。
2.对老人实施社会救济的积极作用
抗战时期,在国家和社会各界对老人的救济工作中,国家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使成千上万的老人免于死亡,这对增强民族抗战力量和争取抗战胜利是极为重要的。国民政府对老人救难机制的建立,不仅推动了民国社会救济事业的发展,也为新中国成立后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借鉴。
3.国民政府救济机制的局限性
由于国民政府政治上的腐败,官吏的贪污成风,使救济措施没有得到彻底的施行,给无辜百姓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根据民国28—31年重庆临时乞丐收容所收容数统计表计算,当年死亡人数占当年收容人数的百分比是:民国28年3%,29年13.5%,30年42.4%,31年31.1%。民国30年,该收容每10人中平均死4.24人。情形严重,引起市政当局的注意,遂命令警察局及委员会查报原因。而两单位回复的原因都称“所长刘建章贪污中饱,营私舞弊”。[5](344—345)原文参考文献:
• [1]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师范大学合编.中华民国战时首都档案(第三卷).战时社会[Z].重庆出版社,2008.
• [2]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Z].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 [3]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Z].国民党党史会,1988.
• [4](民国17年)各地方救济院规则[Z].保定市档案馆[6]—542.
• [5]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四川省志•民政志[Z].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
• [6]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社会局.全宗号0060.目录号1.
• [7]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政府.全宗号0053.目录号13.案卷号190—14.
• [8]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政府.全宗号0053.目录号2.案卷号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