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帝-论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及其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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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及其治理对策


卞利
一、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灾害的类型和特点
清初淮河流域的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举凡黄河夺淮、洪涝、旱蝗、地震、冰雹和海溢等等灾害,无不应有尽有,但撮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大灾害:
(一)黄河夺淮之灾。由黄河夺淮所导致的洪涝灾害是南宋以来淮河流域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特别是明成祖以后,明代最高统治者一味采取消极的抑黄入淮济运国策,使淮河流域的黄河夺淮之灾日趋严重,“隆(庆)、万(历)来,黄高势陡,遂闯入淮身之内,淮缩避黄,返浸泗(州)、(洪泽)湖,水遂及祖陵明楼之下,而王公堤一线障河不使南,淮民百万,岌岌鱼鳖”[1]。明末,开封守城官兵为击退包围开封的农民起义军,竟决黄河南堤“以灌开封,水势汹涌,由卞历亳、蒙,从涡口入淮,而涡之两岸及民田冲突倾圮者无算”[2]。明末黄河的夺淮之灾祸及清初,致使清初黄河的夺淮之灾有增无减。据武同举《淮系年表》的不完全统计,清初顺治元年至康熙十六年(1644-1677年)淮河流域的黄河夺淮之灾的次数多达90起[3]。
(二)内涝。由强降雨和黄河夺淮而引发的内涝是清初淮河流域仅次于黄河夺淮之灾的又一严重自然灾害。淮河流域,主要降雨大都集中在7、8月之间。在这一段时期内,黄淮气旋、南北切变、冷暖气流持续交锋,往往会连降暴雨到大暴雨,使流域发生内涝,“每逢五、六、七、八月,淫雨骤涨,则浩瀚澎湃;去路迂回,则怒激倒灌。”[4]加上黄河夺淮所造成的河道水系紊乱等因素的影响,流域的内涝现象十分严重。淮河上游的通许县,自顺治五年至康熙二十七年(1648-1688年)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14起,其中由“淫雨”所引起的内涝即达8起之多,占灾害总数的57%强[5]。沈丘县自顺治五年至康熙元年(1648-1662年)共发生自然灾害7起,其中仅水灾就占了6起[6]。在康熙统治的前二十年时间里,淮河中游的邳州“水涝灾眚,岁岁见告。”[7]淮河流域各地的方志关于清初“大水伤禾”、“漂没田庐”的记载连篇累牍,不绝于书。可见,由强降水而引发的内涝是清初淮河流域诸种自然灾害中较为严重的一种灾害。
(三)旱蝗之灾。淮河流域所处的南北气候过渡带特征,使得流域旱涝等自然灾害频仍发生,如大气环流发生变异,梅雨季节冷暖空气不在流域交锋,则极易发生干旱少雨天气,形成旱灾。而与旱灾相伴的往往是蝗灾,以致出现“旱蝗相仍”[8]的局面。我们对康熙《泗州志》进行了统计,自顺治六年至康熙二十六年(1649-1687年),泗州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24起,其中旱蝗之灾即为9起[9],其发生次数在诸种自然灾害中仅次于水灾。五河县在康熙十七年至二十年(1678-1681年)的四年时间里,即发生了四次旱蝗之灾[10]。“淫雨则水涨而四溢没平畴,旱 则沟浍皆涸无所取水”[11],“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的“十年九灾”[12]现象,已成为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真实写照。
(四)地震、海溢、冰雹等自然灾害亦时常发生。除海溢之灾仅限于沿海州县以外,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则遍及整个淮河流域。康熙七年(1667年)淮河上游的通许、沈丘、商城,中游的宿州、灵璧、虹县等地即同时发生了大规模的地震灾害,宿州在这次地震之灾中,“房屋倒坏,伤人无数”[13]。冰雹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也极其严重,如灵璧县在顺治十六年至康熙八年(1659-1669年)所发生的5起严重自然灾害中,冰雹和地震就分别占了2起和1起[14]。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七月,沈丘县突降冰雹“大如杵,小如鸡子,城内屋瓦皆碎”[15],损失十分惨重。
(五)瘟疫。大灾之后必有大疫,这几乎是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灾害发生的客观规律。顺治三年(1646年),山东沂州“大疫,人畜死者甚众”[16]。顺治十五年(1658年)五至八月间,沈丘县连降暴雨,“河水泛滥,平地深丈许。秋禾一粒无存,庐舍漂没殆尽,人多溺死,牛畜饥饿死。”不久,瘟疫肆虐,大水中“幸存者以瘟灾倒毙”[17]。可见大灾之后疫情蔓延所造成的损失,有时比灾害本身的损失更为严重。
以上是有关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灾害中影响较大的几种灾害,至于如雪灾、风灾等小的自然灾害,清初的淮河流域也时有发生,只是其所造成的损失不大,故而不再多费篇幅进行论述。
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就其发生的次数和所造成的损失而言,大体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一)波及范围广。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上自淮河发源地桐柏山,下至淮河入海口云梯关,几乎波及整个流域。如顺治十五年(1658年)的水灾,上游河南,中游安徽,下游山东、江苏均未能幸免[18]。这种全流域的自然灾害,在清初时有发生,其危害程度十分剧烈。特别是黄河夺淮之灾,往往一年之内自上游至下游地区连续发生多次,给淮河流域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康熙六年(1667年)黄河在桃源县烟墩和萧县石将军庙相继决口,旋即“又决桃源黄家嘴,已塞复决,沿河州县悉受水患。清河冲决尤甚,三汊河以下水不没骨干。黄河下游即阻,水势尽注洪泽湖高邮水高几二丈,城门堵塞,乡民溺毙数万”[19]。康熙九年(1670年)自秋至夏,黄河又先后在曹县、单县、萧县、清河、桃河等地决口,“水灌清河县治”[20]。由此可见,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灾害所波及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持续时间长。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不仅波及范围广,而且持续时间长。水、旱等自然灾害持续时间短则数日,长则尽年。如顺治六年(1649年)六月,泗州“淮大溢,东南堤决,水灌泗州城,深丈余。男妇猝无防备,溺死者数万人,至十月始消。”[21]经过长达5个多月的大水浸泡,泗州“官廨、民居十圮四五矣。乡都田畴一望晶淼,禾稼俱尽。”[22]这仅是就灾害本身而言,至于由灾害所引发的饥馑、瘟疫等灾害,往往持续的时间更长,有的甚至数年不已。
(三)多灾并发且连续性强。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还呈多灾并发且连续性强之势,这种多灾并发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年之内连续发生多种自然灾害;一是连续数年发生同一种或多种自然灾害。如康熙十一年(1672年),宿州连续发生冰雹、洪涝、蝗虫等三种自然灾害“二月,雨水冰;五月望,大雨连绵,平地水深丈余。秋,蝗虫踵至,扑地弥天。”[23]康熙十八年(1669年),地处淮河与洪泽湖交汇之处的泗州,亦在一年之内连续发生了多种严重的自然灾害,损失极其惨重。是年,“夏,大旱、蝗。禾种绝,草根尽。”“冬,大水。溃堤决城,城内水深丈余,官舍民房尽圮”[24],“人民多溺死”[25]。在凤阳县,自康熙元年至十一年(1662-1672年),连年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共计水灾8起、蝗灾3起、旱灾2起、震灾1起,且个别年分一年之内多灾并发。特别是康熙十年(1671年),该县旱蝗之灾并发,“禾麦皆无,人食树皮”[26],其情之惨难以名状。
(四)破坏性强。清初淮河流域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破坏性极强,损失极其惨重。康熙元年(1662年)淮河上游普降大暴雨,“大梁四面水围毕,余波冲倒郑州城。中牟县去十之七,支派遍满蓬池乡。张扬一市无居室,三十六陂尽泽国。”[27]康熙十九年(1680年)夏六月间,由于淮河上、中游地区连降大暴雨,地处淮河、洪泽湖之交的泗州遭到了灭顶之灾,淮水“高出堤者数尺,樯帆往来,可手援堞口。……官若浮鸥,百姓尽奔盱麓乡村,若鸟兽散。”[28]唐宋以来盛极一时的泗州城从此葬身茫茫洪泽湖底。
二、清初对淮河流域自然灾害的治理对策
针对淮河流域愈演愈烈的自然灾害,清初统治者为尽快稳定淮河流域的社会秩序,恢复和重建流域的经济,以巩固清王朝在淮河流域的统治,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从各个方面加强对流域自然灾害的治理。
(一)全面治理黄河,减轻黄河夺淮之患
宋明以来黄河屡屡在南岸决口,频频夺颍、涡、濉、泗等水入淮,特别是明代中后期,为确保每年400余万石漕粮通畅地运往北京,明王朝统治者消极地采取了抑黄入淮济运、束水攻沙、以清刷黄的治淮方略,高筑高家堰。结果直接导致了清口淤塞和洪泽湖水位抬高,使“湖底渐成平陆”[29],从而加剧了淮河下游地区的洪涝灾害,“淮(安)、扬(州)两府之民,岁苦水灾,而淮之盐城、山阳,扬之兴化、高邮、宝应、江都、泰州为尤甚”[30]。康熙九年(1670年),“暴风雨,黄、淮并溢,撞卸高邮石工六十余段,冲决五丈余。高(邮)、宝(应)等湖受淮、黄合力之涨,高堰几塌,淮(安)、扬(州)岌岌可危。”时任工科给事中的李宗孔为此疏言:“水之合,从诸决口以注于湖也。江都、高、宝无岁不防堤增堤,与水俱高。以数千里奔悍之水,攻一线孤高之堤,值西风鼓浪,一泻万顷,而江(都)、高(邮)、泰(州)以东无田地,兴化以北无城郭室庐”[31]。可见淮河流域中下游的水灾之患缘于黄河夺淮。因此,要减轻或消除淮河流域中下游地区的洪涝灾害,必须首先治理黄河,所谓“以水治水,则导河即所以浚淮也,治淮即所以导河也”[32]。“治黄即所以治淮,而治淮莫先于治河”[33]。
清初对黄河的治理早在顺治之初即已开始,顺治二年(1645年),黄河先后在考城、王家园两处决口,清世祖闻讯后,即“命工部遴员勘议协修。”顺治时期对黄河的治理几乎年年进行,但是由于这一时期国家尚未统一和安定,因此,对黄河的治理基本上还停留在随决随塞阶段,即所谓“旋筑旋决”[34]。
康熙初年,黄河南决夺淮灾害日益加剧,自开封以下至桃园、清河等县倍受荼毒。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清圣祖即位以后,即把治理黄河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将其放在战略的高度,“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35],以示治理的决心。康熙十一年(1672年),为给全面治理黄河提供依据,清圣祖亲派侍卫吴丹等人巡视黄河并绘图说明。康熙十五年(1676年),冀如裼等又受命视察河工,行前清圣祖一再嘱托:“河工经费浩繁,迄无成效,沿河州县百姓皆受其困。今命尔等前往,须实心相视,将河上利害情形体堪详明,各处堤岸应如何修筑,务为一劳永逸之计,无得苟且塞责。如堪视不审,后复有事,尔等亦难辞咎”[36]。这年十二月,清圣祖还从治河、导淮、通漕的长远之计着想,“命江南淮、扬所属沿河地方栽植柳树,以备河工之需。”[37]先是,总河朱之裼亦力陈淮、黄两河利害,条上工程、器具、夫役、物料等八弊,提出了预选治河之才和河政十事的建议,云:“英才器使,用人所亟。独治河之事,非澹泊无以耐风雨之劳,非精细无以察防护之理,非慈断兼行无以尽群天之力,非勇往直前无以应仓猝之机。”[38]
然而,受三藩之乱的影响,康熙十六年(1677年)之前,清王朝对黄河的治理并未能系统展开。康熙十六年初,在平定“三藩”之役即将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时候,清圣祖全面大规模治理黄河的计划开始付之实施。二月,安徽巡抚靳辅被任命为河道总督,全权负责黄、淮二河的治理工作。靳辅履任后,尽心尽责,他委任治河专家陈潢实测黄河河道。陈潢不负所望,“遍阅黄、淮形势及冲决要害”[39],“不避寒暑,无分昼夜,与大工为始终者,十年如一日。”[40]靳辅治黄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康熙十六年至二十二年(1677-1683年)为第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治黄的主要任务是:堵塞黄河决口,使黄河复归故道。其工作重点放在黄、淮中下游地区。经过第一阶段的治理,淮河下游地区的水患有所减轻,特别是清水潭数十里偃月形堤坝的修筑,使得“运艘行乎其间,永无漂溺之患,故谓之永安河。”[41]其成效是十分显着的。但是由于时间的仓促和工程量的浩大,这一阶段治河的工作远未达到使黄河“尽复故道”的目的。为此靳辅上疏自劾,朝中臣僚亦“请尽变(靳)辅前法”[42],只是由于康熙的坚持,靳辅才幸免被革职。
康熙二十二年至二十七年(1683-1688年)是靳辅治河的第二阶段,即全面整治阶段。靳辅“以河南地在上游,河南有失,则江南河道淤淀不旋踵”,果断地将治河重心转移到黄、淮河的中游地区。“筑考城、仪封堤七千九百八十九丈,封丘荆隆口大月堤三百三十丈,荥阳埽工三百十丈。又凿濉宁南岸龙虎山减水闸四。”[43]从而使黄河中游决口危及淮河中、下游的威胁大为减轻。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靳辅以“治河无绩”而招致弹劾,被罢去河道总督之任。至此清初对黄河的治理遂告一段落。
清初特别是靳辅对黄河的治理,其成效是显着的。经过治理,黄河夺淮之患大为减轻,淮河流域不少黄泛区得到了治理与开发,苏北一带长期为黄河决口所淹没的大片农田变成了沃壤。“向之万顷汪洋无涯无际者,自今逐渐涸出”,仅沭阳、海州、桃源、清河、宿迁等五县即涸出耕地三百万亩[44]。“河以治,安者五十年”[45]。沿淮一带军民感颂靳辅治绩者,众口如一,久 而不衰。”[46]
(二)大力整修水利工程,增强抗灾御灾能力
为尽快恢复和重建淮河流域的社会经济,增强流域抗灾御灾能力,清初最高统治集团和淮河流域各级地方官员十分重视水利工程的整修。早在顺治十年(1653年),寿州知州李大升即对久已淤塞的着名水利工程安丰塘(即芍陂)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修。他上任伊始,便“留心民瘼,广询士庶,洞悉利病。度地量工,选夫千余,疏河一百四十余丈,筑新仓枣子门二口,高厚俱十余丈。补堤岸,理门闸,月余告成。是岁夏,别地皆苦旱,惟安丰有秋焉。”[47]此后,继任者沈秉公、郑三捷、傅君锡等皆先后对安丰塘进行过或大或小的整修与治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障和维护安丰塘水利的制度和措施。安丰塘的系统疏浚和整治,为当地社会和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利保障。恢复了往日风采的安丰塘,再次成为“溉田万顷”[48]的淮河流域最大的水利工程,寿州也逐渐变成了“土田沃而农事勤”[49]的弛名遐迩的富庶之区。
除安丰塘以外,清初淮河流域广大地区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掀起了大规模的兴修水利的热潮,一批水利工程得到疏浚和整修。其中较为着名的工程有:顺治十年(1653年)清河知县唐佐臣开浚的浪石渡旧河工程、康熙十三年(1674年)海州知州孙明忠重浚的蔷薇河工程、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盐城挑浚的新官河工程、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永城疏浚的城北沟渠工程等等。据不完全统计,自顺治十年至康熙六十年(1653-1721年),淮河流域大规模兴修的着名水利工程达15处之多[50],这尚未包括各地较小的水利设施建设。
清初大规模的兴修和整治水利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因旱涝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口流亡、土地荒芜的损失,为淮河流域社会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三)总结历代捕蝗经验,大力捕治蝗虫
由于旱涝灾害频繁发生和河汊湖洼之地众多,淮河流域历来是蝗蝻滋生之地和成灾之区,“幽、涿以南,长淮以北,青、兖以西,梁、宋以东,诸郡之地湖巢广衍, 溢无常,谓之涸泽,蝗则生之。”[51]明末遍及黄、淮二河中下游地区的旱蝗之灾,曾经给淮河流域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形成了“寇、蝗交逼,户口消而田地荒”[52]的局面,直接导致了淮河流域社会经济的衰退和崩溃。
清初淮河流域的蝗灾仍高频率地发生,康熙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1688-1693年),淮河上游地区的沈丘县即出现了“连岁旱蝗”[53]的现象。为减轻和消除蝗灾,清王朝总结了历代治蝗和灭蝗的经验,自上而下采取了一整套严格的捕蝗和灭蝗的制度和措施,大力捕治蝗虫,减少蝗灾所造成的损失。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清圣祖因去年“雨水过溢,即虑入春微旱,则蝗虫遗种必致为害”。故为了防患于未然,他“随命传谕直隶、山东、河南等地方官,令晓示百姓,即将田亩亟行耕耨,使覆土尽压蝗种,以除后患。今时已入夏,恐蝗有遗种在地,日渐蕃生难免损蚀。或有草野愚民云蝗虫不可伤害,宜听其自去者,此等无知之言,切宜禁绝。捕蝗弭灾,全在人事,应差户部司官一员前往直隶、山东巡抚,令申饬各州县官亲履垄亩。如某处有蝗,即率小民设法耨上覆压无致成灾。”[54]对蝗灾已成而地方官捕治不力者,清圣祖“覆准州县卫所官员,遇蝗蝻生发,不亲身力行扑捕,籍口邻境飞来,希图卸罪者,革职孥问。该管道、府、布政司使、督抚不行察防,严饬催捕者,分别降级留任,协捕官不实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革职。州县地方官遇有蝗蝻生发,不申报上司者,革职。”[55]
在清政府的严密督令下,清初淮河流域的地方官对蝗灾进行了认真的捕治,基本上减少和避免了因人为原因而导致的蝗灾蔓延不治现象的发生。康熙十一年(1672年)宿州发生蝗灾,蝗虫“扑地弥天,督抚及本州急下令焚捕之。”[56]因捕治及时,终使蝗虫之灾未能为害太剧。乾隆十八年(1753年),灵璧等地发生了罕见的蝗灾,“杨疃、韦疃两湖尤甚。湖久涸,蒿苇茂密,鱼虾子悉化为蝗,延袤数十里,几无隙地。”迫于清王朝捕蝗“旨法甚竣”的压力,灵璧知县贡震召集2000余人投入捕蝗之役,但杯水车薪,蝗虫之灾大面积扩散。无奈之下,贡震不得不向凤阳知府请求增援,凤阳知府项樟具状以闻,很快上司即募集乡夫6000余人,并从寿春紧急征调士兵数千人,“协力督捕……划地分厂调度”,“扑捕收买,日以千斤计。焚瘗遍野,炎风烈日,人几不能堪”[57]。经过两个多月的全力捕治,灵璧的蝗灾最终被彻底降伏。
清初统治者通过严法峻令,大力治蝗捕蝻,消除蝗灾,其效果是十分显着的。从清初蝗灾并未能在淮河流域泛滥的实际情况来看,清初淮河流域的治蝗活动确实取得了突出成就。对此,我们应予足够的评价。
(四)重视灾后救助工作,加大蠲免与赈济力度
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减少因灾荒所造成的人口死亡、流徙及社会动荡局面的出现,清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灾后的蠲免与救助工作。每当各地发生自然灾害,各地方官员大都能够及时地予以蠲免与救助。特别是康熙时期,清王朝对包括淮河流域在内的全国各地发生的灾荒,更是加大了蠲免和赈济的力度,几乎达到了逢灾必蠲的地步。
顺治元年(1644年),为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秩序,清统治者在入关后不久,即对明末的各种加派进行蠲免,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58]对“明季各项税课,除已经征取不必给还外,凡有亏欠,俱与蠲免”[59]。终顺治统治时期,淮河流域很多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大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蠲免和赈济。如顺治六年、十六年、十八年,淮河下游的泗州连年发生旱涝之灾,在按程序勘实灾情后,均得到了及时的蠲免和赈济,“以苏民困”[60]。
然而,由于顺治时期国家尚未完全实现统一,有关淮河流域受灾地区赋税的蠲免与赈济活动,并未能够得以全面展开。相反,个别地区甚至在一些时期还有加重之势。对此,凤阳巡抚林起龙曾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在《题免征海州、虹县、灵璧三处练饷事本》中指出:“臣今岁会阅江海,亲历海州,一望蓬蒿,地广人稀。……至灵、虹二县,疮痍未起,节年逋欠,历无完官。”“此三州县实实凋残,百姓实实难勘。”[61]
康熙即位后,为救济灾民、发展经济,减轻因自然灾害给灾民带来的困难和所造成的损失,加大了蠲免和赈济的力度,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使蠲免和赈济走向经常化和制度化。由于经济的渐次恢复和国力的逐步强大,康熙时期“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62]的现象经常出现,自然灾害频仍的淮河流域是康熙时期蠲免与赈济政策的最大受益地区之一。翻开淮河流域各地方志,有关灾荒蠲免与赈济的记录比比皆是。仅泗州一地,自康熙元年至二十六年(1662-1687年)的27年时间里,因水旱蝗等灾而被蠲免赋税的次数就多达10次之多[63]。沂水县康熙八年(1669年)“地震之后,兼被水灾”。闻讯后,清圣祖即“命将康熙八年起至十一年止逃亡四千四百余丁、荒地八百七十六顷有奇,一应额赋,悉行蠲免。”[64]康熙三十七年至五十二年(1698-1713年),因水旱等灾,凤阳县先后有9次地丁钱粮被蠲免的记录。其中四十六年至五十一年(1707-1712年)的六年时间里,更是有3次提前一年被蠲免次年地丁钱粮并历年旧欠税银的[65]。
清初还注重对灾民的赈济和救助,在各种自然灾害发生之后,清王朝最高统治者和淮河流域各地地方官大都能够及时地对灾民予以赈济和救助,力图将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还是在泗州,康熙十年(1661年),该州发生了严重的旱蝗之灾,自三月至八月,“飞蝗蔽天,麦禾尽,种谷绝。民多流亡,存者啄树皮、掘土粉食之,夫妇子女不相保。”冬,又降大雨雪,“道 丘积,攘夺渐起。”泗州知州、凤阳知府、泗盱凤道员详请安徽巡抚和两江总督,“以凤属奇荒”等事,紧急奏请朝廷给予赈济。接到奏请后,朝廷急令拨“江南正赋银六千四百五十两分赈。”由于救济及时,“民赖存活者数千。”紧接着,安徽巡抚又“发怀宁积谷银三百两,按察司佟、凤庐道范、本府刘、署州事本府通判王、亳州绅士王象新各捐赈银有差,随籴豆麦芦粟千余石,设厂开赈,生全甚众。”[66]经过多方鼎力赈济,泗州灾民终于度过了这一奇荒之年,大大减轻了因救灾不力而造成的损失。二十三年(1684年),泗州又发生大水,“田禾漂没,冬春之交,民苦饥馑。州守莫之翰计道路之远近,于城乡开设六厂,亲行分方赈济。共赈过男妇七千余名口,共用谷二千八百六十二石零”,连同各级官员与绅士商民捐助粮谷一千七百六十石,再次使泗州灾民避免了灾荒之苦,“四境穷民共庆更生,至今颂德不忘。”[67]在凤阳,康熙十年至十一年(1671-1672年)旱蝗与大水之灾迭发,“禾麦皆无,人食树皮。”经过勘报后,清王朝除停征康熙九年以前未完钱粮外,还连发正银和粟米对灾民进行赈济[68],由灾荒所导致的灾民生活困难得到有效的缓解。
清初统治者对淮河流域灾荒的大力蠲赈与及时救助,极大地保障了灾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清初淮河流域社会经济的迅速恢复与重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打下了扎实的物质基础。
(五)鼓励垦荒,开展灾后生产自救
如何消除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消极后果,尽量减轻灾民的痛苦,适时的赈济与蠲免固然是缓解问题的一大良策。但是,赈济和蠲免毕竟只是一种暂时的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灾害所引发的诸如人口流亡、抢掠频发和土地荒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大力兴修水利,积极鼓励垦荒,开展生产自救,以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这才是长远之计。为此,清初统治者对灾后的重建和生产自救工作极为重视,自入关之初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垦荒的政策和措施,并希图以此来恢复生产、重建经济。
清世祖在入关之初,即“定垦荒兴屯之令,凡州县、卫所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对“力不能垦者,官给牛具、籽种,或量假屯资,次年纳米,三年全纳”[69],积极鼓励垦荒。顺治六年(1649年),清王朝正式颁行垦荒令,规定:“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堪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役。如纵容衙官、衙役、乡约、甲长,借端科害,州县印官无所辞罪。务使逃民复业,田地垦辟渐多。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责成催督之勤快为殿最,载入考成。”[70]这样一纸奖惩分明、措施具体的垦荒令,不仅把原先二年起科的优待延长至六年,而且六年之内垦荒人的差役亦悉数免除。更重要的是,它还将州县垦荒的多寡与官员的政绩挂钩,将其作为考核政绩的依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当地官员和广大群众垦荒的积极性。顺治十四年(1657年)四月,清王朝又出台了旨在奖优罚劣的督垦荒地《劝惩则例》,明确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纪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纪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纪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纪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至五十顷,现任者纪录,致仕者给匾旌奖。其贡生民人有主荒地,仍听本主开垦。如本主不能开垦者,该地方官给与印照开垦,永为己业。若开垦不实,及开过复荒,新旧官分别治罪。”[71]
顺治时期一系列奖惩分明、措施具体的垦荒政策,对灾害深重的淮河流域荒地的开垦与开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淮河流域各地纷纷掀起了开垦开发荒地的热潮,荒地垦殖面积频年增加。在淮河上游的开封等府,仅顺治十年(1653年)一年即开垦出荒地12250余顷。顺治十五年(1658年)河南“清察开垦荒地共九万余顷”[72]。顺治十四年(1657年)淮河中游的“庐(州)、凤(阳)等府开垦荒田三千余顷。”[73]阜阳县自顺治十一年至十八年(1654-1661年)间,年年皆有垦荒纪录,总计开垦荒田多达800多顷[74]。各地不少官员因垦有绩而被升迁。顺治时期的垦荒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政权尚未安定和统一以及官员的邀功舞弊、虚报浮夸,大部分地区的垦荒工作尚未完全展开,个别地区还出现了一些纠纷和负担加重的现象。顺治十八年(1661年),淮河上游的汝宁等地区即出现了“荒地甚多,急宜开垦。缘无人承种之地,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遂起讼端。三年起科,开种之初,虽有定例,杂项差役仍不能免”等现象,致使“官虽劝耕,民终裹足不前也。”[75]严重阻碍了垦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康熙初年继续“以国家生财之道,垦荒为要”为指导思想,针对顺治朝垦荒中存在的问题,清圣祖进一步加大了垦荒的力度。对不同类型的荒地,实行不同的起科标准,明确规定:“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76]为使产权进一步明确,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康熙八年(1669年)清圣祖下令,将明朝藩王土地“给与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77]这些垦荒措施,解决了顺治朝科差太急和产权不明的弊端,承认了部分民众对荒地的所有权,从而提高了民众垦荒的积极性。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河南巡抚王日藻上奏垦荒事宜疏,云:“一宜借给耕牛。请将义、社仓积谷借与垦荒之民,免其生息,令秋成完仓;一宜招集流移。凡外省民垦田者,如遇他处己往事发,罪止坐本人,勿得株连容隐;一宜严阻挠。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己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一新开地亩,请暂就该县下则承认完粮,俟三年后,仍照原定等则输粮。”[78]清圣祖批准了这一建议。有关康熙时期垦荒的政策与措施还有许多,限于篇幅,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康熙朝大量垦荒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大大调动了淮河流域百姓垦荒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淮河流域荒田的开垦,荒田垦殖面积不断增加。垦荒措施的全面实施,还减少了淮河流域因灾荒所造成的人口大量流亡等社会问题,有力地维护了流域的社会稳定
(资料来源:《安徽史学》2001年第1期)
[1](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二《两都》。
[2]雍正《怀远县志》卷一《舆地志•山川》
[3]武同举:《淮系年表》(顺治康熙雍正)。
[4]乾隆《颍州府志》卷一《舆地志•山水》
[5]乾隆《通许县志》卷一《舆地志•祥异》
[6]乾隆《沈丘县志》卷一一《杂纪志•灾祥》
[7]咸丰《邳州志》卷五《民赋上》。
[8]康熙《商城县志》卷八《艺文志下•灾祥》。
[9]康熙《泗州志》卷三《星野附灾异》。
[10]光绪《五河县志》卷一九《杂志四•祥异》。
[11]嘉庆《怀远县志》卷八《水利志》。
[12]光绪《泗虹合志》卷一《建置志•邑里》。
[13]道光《宿州志》卷四一《杂志•祥异》。
[14]乾隆《灵璧志略》卷四《杂志•灾异》。
[15]乾隆《沈丘县志》卷一一《杂纪志•灾祥》。
[16]《沂州府志》卷一六,转引自淮河水利委员会编《淮河水利简史》(以下简称《淮河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版,第361页。
[17]乾隆《沈丘县志》卷一一《杂纪志•灾祥》。
[18]《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志一•黄河》。
[19] 同上。
[20] 同上。
[21]康熙《泗州志》卷三《星野附灾异》。
[22] 同上。
[23]道光《宿州志》卷四一《杂志•祥异》。
[24]康熙《泗州志》卷三《星野附灾异》。
[25]康熙《泗州志》卷五《城池》。
[26]光绪《凤阳县志》卷一五《灾异》。
[27] (清)韩程愈:《白松楼集略》卷四《黄河水》。
[28]康熙《泗州志》卷五《城池》。
[29] (清)靳辅:《靳文襄公奏疏》卷一《河道弊坏已极》。
[30] (清)贺长龄、魏源等编:《皇朝经世文编》卷一一二《工政一八》。
[31]《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志一•黄河》。
[32]光绪《泗虹合志》卷四《水利下》。
[33]《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志一•黄河》。
[34] 同上。
[35]《清圣祖实录》卷一五四。
[36]《康熙朝圣训》卷三三。
[37]《清圣祖实录》卷六四。
[38]《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志一•黄河》。
[39] (清)靳辅:《治河方略》卷九。
[40] (清)靳辅:《靳文襄公奏疏》卷八《义友竭忠疏》。
[41] (清)贺长龄、魏源等编:《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八《工政四》。
[42]《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志一•黄河》。
[43] 同上。
[44] (清)魏源:《魏源集》上册《筹河篇上》。
[45] (清)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一。
[46]《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九。
[47] (清)夏尚忠:《芍陂纪事》卷上《名宦列传》。
[48] 乾隆《寿州志》卷首《图说》。
[49] 乾隆《寿州志》卷四《赋役》。
[50] 《淮河水利简史》,第268-269页。
[51] (清)陈芳生:《捕蝗考》载《昭代丛书》丙集卷一四。
[52] 康熙《商城县志》卷二《建置志•乡里》。
[53] 乾隆《沈丘县志》卷一一《杂纪志•灾祥》。
[54] (清)王先谦:《东华录》康熙三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55]《筹济编》,转引自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355页。
[56] 道光《宿州志》卷四一《杂志•祥异》。
[57] 乾隆《灵璧志略》卷四《杂志•灾异》。
[58]《清世祖实录》卷六。
[59]《清世祖实录》卷七。
[60] 康熙《泗州志》卷五《城池》。
[61]《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8-29页。
[62]《清圣祖实录》卷二二四。
[63] 康熙《泗州志》卷三《星野附灾异》。
[64]《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九。
[65] 光绪《凤阳县志》卷一五《灾异》。
[66] 康熙《泗州志》卷三《星野附灾异》。
[67] 同上。
[68] 光绪《凤阳府志》卷四下《纪事表下》。
[69]《清史稿》卷一二0《食货志一•田制》。
[70]《清世祖实录》卷四三。
[71]《清世祖实录》卷一0四。
[72]《清世祖实录》卷一三三。
[73] 同上。
[74] 道光《阜阳县志》卷四《食货志•田赋》。
[75]《清朝文献通考》卷一《食货》。
[76]《清圣祖实录》卷二五。
[77]《清朝通典》卷一《食货》。
[78]《清圣祖实录》卷一0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