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藤博文-救时的偏方: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中军事外交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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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救时的偏方: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中军事外交论(二)


五、因应的外交策略
由于德、俄、法、英四国纷纷强租海口各地,清朝已陷于外交的困境,司员士民上书 中对于外交策略也多有建言,其中最为突出的因应策略是“联日”。
最先提出“联日”的是康有为。他于二月二十七日(3月19日)交总理衙门的条陈中称“ 胁割旅大,覆亡在即,请密联英、日”。其理由是,“俄人取东三省于日本怀中,日人 恨之久矣”,“英人与俄不两立”,如果拒绝俄国的要求,日本与英国必然会倾力帮助 清朝。(注:康有为条陈见孔祥吉编《救亡图存的蓝图:康有为变法奏议辑证》,台北 ,联合报系文化基金会1998年版,第46—49页。该条陈于三月初三日由总理衙门代奏。 )康有为的这一建策,完全出自其个人的想像。自《中俄密约》后,日本对清外交的主 要目标是拆散针对日本的“俄清同盟”,为此派人到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但对于 俄国占领旅大的行为,日本与英国并没有对俄开战之意。就在康有为递条陈的同日,日 本外相西德二郎向俄国驻日公使罗森(R.R.Rosen)提出了“满韩交换”的建议,此后两 国签订了《西一罗森议定书》。
另一位赞成“联日”的人士是刑部主事洪汝冲。他于七月二十四日(9月9日)由刑部代 奏的条陈,提出了与日本“联邦”:
为日本者,所亲宜无过于中国,以我幅员之广,人民之众,物产之饶,诚得与之联合 。借彼新法,资我贤才,交换知识,互相援系,不难约束俄人,俾如君士但丁故事,则 东西太平之局,可以长保,祖宗缔造之业,亦巩如磐石矣。此事若在欧西,即为合为一 国,亦不为怪,挪威以合于瑞典而得自存,匈牙利以合于奥地利而以不灭。他如意、德 以众国合成而成帝制,既无碍自主之权利,而有关两国之存亡,故坦然行之,并无猜忌 。
他认为“中国之自强,惟在日本之相助,英人保泰持盈”。洪汝冲提出的“联邦”, 究竟是指外交上的“同盟”还是建立“联邦”(或邦联)制的国家,我看了几遍都未能识 其本意,很可能他本人对此中的差别也不太清楚。在这一条陈中,洪汝冲还建议留用即 将访华的日本前首相伊藤博文,“皇上如能縻以好爵,使近在耳目,博访周咨,则新政 立行,而中日之邦交益固”(注:洪汝冲条陈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 ·戊戌变法》第2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362—366页。据《随手档》,该条陈于 七月二十四日由刑部代奏。)。该条陈当日奉旨“留中”,并送慈禧太后。洪汝冲与日 本“联邦”的主张,与当时康有为的想法完全一致,这一条陈很可能是康有为代拟的。 而康有为、洪汝冲的这一想法,又很可能受到日人樽井藤吉的着作《大东合邦论》之影 响,该书作于光绪十九年(1893),提出日本与韩国合并,然后与清朝“合纵”。(注: 关于该书的内容可参见石井明《亚洲主义的“地域合作论”:以樽井藤吉的着作为线索 》,张启雄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与世界》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1年 版。)该书后由上海大同书局翻刻出版,多有改删,更名为《大东合邦新义》,梁启超 为之序。(注:蔡元培戊戌日记中对此有记载:七月二十三日,“阅日本森本丹芳(藤吉 )《大东合邦论》十四篇”。蔡元培当日并写《阅后》一文,以大同书局本与原本对照 阅读,指责改窜之误。他对《大东合邦论》颇有赞言:“引绳切事,倾液群言,真杰作 也。”又,蔡日记七月十日记:“同许中书访日本人杉见仙(几太郎),假得《亚东新报 》第二册,中有《连盟论》,甚佳。”(《蔡元培全集》,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第1册,第226—227页;第15册,第182—183页))
由于伊藤博文此时的来访,一些人在上书中提出了借重日本经验或留伊藤博文为顾问 的建议。京察一等道府用工部营缮司郎中福润在条陈中赞扬了伊藤博文对明治维新的巨 大作用,称言:
现闻伊藤博文游历已至天津,如到京时,可否饬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大学堂管 学大臣、农工商总局总办前往面询明治维新一切学堂、矿务、农工商局创办规模,即将 接谈得失各情,详晰缮单,恭呈御览,以备采择。(注:福润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 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3/54。原折日期皆为八月初三日。据《随手档》,该条 陈于次日由工部代奏。)
三品衔道员用江苏松江知府濮子潼,原为军机章京,此时尚未赴任,他在条陈中赞颂 了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经验,称言:“闻伊藤博文,现因游历来都,拟请皇上优以礼貌 ,饬总理王、大臣密问彼国维新诸政,次第如何而分?款项从何而集?条举件系,朗若列 眉。”他还称:
说者谓日人我之仇雠,不当使之借箸。不知日人与我唇齿相依,我制于西,则彼亦不 能自保。故甲午一役,闻彼实有悔心,彼将联我以抗西国,我即效彼图自强,不妨消释 前嫌,共保同种。(注:濮子潼条陈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2—13、168页。原折 日期为八月初三日。)
濮子潼没有直言“联日”,但这番言论委婉地表达了他的观点。该条陈于八月初三日 递上后,当日奉旨“存”,并送慈禧太后。(注:《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 四年八月初三日。此人原为军机章京,故在《随手档》中看不出代奏机构,很可能是其 本人或托旧友上呈军机大臣的。)前驻秘鲁参赞直隶候补知县谢希傅,此时供职于总理 衙门。他在条陈中先是谈到了俄国的威胁,随即笔锋一转称言:
亚洲立国称为唇齿之邦者,惟我国与日本耳。夫齿而需唇,以其能护齿也,否则唇与 齿不相谋,齿亦奚用唇为。日本与我无以异此。同治初,该国为英、美所创,幡然思变 ,始臻今日之治。其时辅佐之功,论者推伊藤博文为首。今者乾纲独断,新政灿然,与 明治中情事相类。而伊藤由朝鲜来华,殆与寻常游历不同。仰惟皇上圣明,渊衷似海, 倘密令一二忠贤能识大计勤国是者,诚心谘访,谋所以自处因应之方,与夫同洲相辅之 义,时会之值,殆无过于此者。(注:谢希傅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 》,3/168/9457/90。原折日期仅写为“八月”。据《随手档》、总理衙门代奏原折, 该条陈于八月初三日由总理衙门代奏。)
谢希傅也将中日两国比作唇齿相依的关系,而他在具体的描述中,日本成为护卫中国 之“齿”的“唇”。候选郎中陈时政奏请重用伊藤博文,又一次提到了唇齿相依:
日本伊藤罢相来游中土,已至京师,将蒙召见。虽以辽东之役与我为难,然近年来, 彼国君臣亦深悔当时启衅之非,失唇齿相依,动亚东之全局,亟思联络维持。伊藤此来 必非无意。查伊藤既为日本维新之臣,必能识新政之纲领,知变法之本原,朝廷用人如 不及,莫于召对时,体察其情,如才堪任使,即可留之京师,着其参预新政,自于时局 更多裨益也。(注:陈时政条陈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96—197页。原折日期为 八月初四日。据都察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次日由都察院代奏。)
陈时政是洪汝冲之后再次提出留用伊藤博文者。刑部主事冯镜濂也主张延聘日本人才 ,他上书中称:“西人之学有师承,不足以备顾问。而日本同洲之国,楚材晋用,揆之 天时人事,尤得相需相遇之宜。”他还称:
若能修明政教,广开利源,英与日本知我国之振兴,势将竭力扶持,必不使俄人得利 。(注:冯镜濂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21。原折日期 为八月初六日。据《随手档》、刑部代奏原折,该条陈于当日由刑部代奏。)
在他的眼光中,英、日能否扶持中国,关键在于中国的政教能否修明。兵部学习员外 郎祁师曾主张联日联美,其基本方法是聘请日、美高官:
日本畏俄眈视,极愿与联中国为唇齿之依。美另处一洲,无贪得土地之意。用其人, 即可联其国,藉全力以制俄、法、德诸强邻。英在可联可拒之间,审时度势,不能定也 。
他建议“博采慎选”日本、美国素有名望之大臣,“隆礼高爵”延用一二人,或专门 成立议事处,或令在总理衙门,遇有中外交涉大事,按照公法与各国辩论,主持清议。 然而,在聘用人员方面,祁师曾直接提出了伊藤博文为人选:
日本退位大臣侯爵伊藤博文此次来华游历,我皇上宜亲考其联日美阻俄法之道,交谊 隐于无形。原伊藤博文来华之意,实欲联我,不如先为言之,即用其策。今天下大势, 古者纵横之势也。俄、德、法诸国横也,美、日、奥诸国纵也。合纵而不连横,互有牵 制,使不敢轻举妄动,然后坚忍力图自强。臣意伊藤必能说合而隐联之也。刻下日本已 隐合美、奥。即与之约,用日本所以待诸国、诸国所以待日本之例,必可免巧取窥伺之 谲计也。
祁师曾对国际局势的分析,并不能成立。此时日本、美国、奥地利并没有结盟的意图 ,俄、德、法之间也是各行其是。用伊藤即可“说合而隐联”,完全是毫无根据的想像 。用日本对待各国、各国对待日本之例,以免除各国的要挟,只是一厢情愿的设计。祁 师曾提议光绪帝召见伊藤数次,观察其可用与否,“立予清职”,“使有议事之权,无 行政之权”。特别有意思的是祁师曾对伊藤博文个人抱负的评价:
其人素怀义勇,志气沉毅,每以日本三岛地小,不足回旋,恒思效力中国大邦,发其 所学。若中国礼数优渥,亦必竭诚以报安措而得其效。(注:祁师曾条陈见《军机处录 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8。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据《随手档》、兵 部代奏原折,该条陈当日由兵部代奏。)
真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用何种方式得知伊藤博文此一内心世界。
福润、濮子潼、谢希傅、陈时政、冯镜濂、祁师曾,在短短的几天内,连续上书,调 子也是越来越高。此时离甲午战争结束仅三年,巨额赔款刚付清,由此欠下了英、德等 国一大笔债,台湾的局势也未完全平静,然昔日的敌人已成了他们心目中的盟友。他们 几乎用同样的名词来描绘中日两国关系——“唇齿相依”。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他们都 没有去过日本,多数也无外交的经验,但却都认定日本有“联华”之意,一些人还认定 日本对甲午战争有“悔过”之意。这只是一种偏听。当时的日本确实有这些说法,但只 是少数政治家的观点,并没有形成为日本政府的基本国策。
翰林院编修、记名御史黄曾源反对聘用伊藤博文。他认为,英国联合日本,是为了拒 俄;而英国、日本向中国表示和好,是为了离间中俄关系。
无如与中国游者,非英国教士,则日之谗人,于是建议之臣,言联英、日以拒俄者, 十之八九,而言和俄以疑英、日者,盖百不得一矣。议论繁兴,报章胪列,臣以窃然危 之。今又借用伊藤,是授日人以簧鼓之端,而迫俄人以不得不疑之势。是伊藤之益于新 政者,不可知;而其为害于邦交者,已有不可胜言者矣。
他的结论是“借才非现在所宜”。黄曾源的上书还有两附片,其一是“伊藤不宜优礼 ”,其二是“请和俄以疑英日”。前者在档案中尚未发现,后者则称:“俄强英狡,两 无足恃”,“此际联英则俄怒,联俄则英怒”,“为今之计,莫若就此和俄,以疑英、 日之局而修补之。强者和,则兵可缓,狡者疑,则谋亦可缓。”(注:黄曾源“借才非 现在所宜”条陈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68—169页。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四日。“ 请和俄以疑英日片”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22,无署名 无日期,是我根据笔迹及内容判断其为黄曾源的附片。)黄曾源很有点独立见解,与康 有为一派在政治上对立,然其外交策略听起来如同春秋时的谋士,与近代的外交样式并 不吻合。该条陈及附片于八月初四日(9月19日)由翰林院代奏,当日奉旨“存”,并送 慈禧太后。(注:《随手档》、《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四日。)
四品衔户部学习主事、前出使英、法、义、比国随员陈星庚主张联英,称言:“变法 何难,人才为难。今之谈洋务者,仅得之传闻,非得之阅历,仅得之半途,非得之平素 。以视西人之专精干练者,诚不可以道里计。”他声称,由于前随驻英公使薛福成久住 伦敦,深知英国的政治家,并非是专门之才,“必按切本国时势,洞达列国情形,宏才 胆智,议论发越者,始举为议员及地方官”。于是,他提议:
中国欲得此政治家全材,似非旦夕培养所能遽得。即如在华西人,为领事者,专长商 务;司海关者,专长税务。其于政治皆为无本之学。与之咨商要件,贻误必多,以非专 门名家也。自昔多事需才之秋,往往借才异国……臣前在伦敦晤英国首相沙力思伯,及 其外部尚书劳思伯、外部侍郎散特生等,皆极望中国强盛,得与英合力制俄。顷者威海 船埠之租、汇丰洋款之借,虽为自保商利起见,然已足以阻俄人而慑德、法。我若动之 以至诚,与之联络,商请英国政治家数人,聘订来华。以备咨诹而资辅理。吾以诚孚, 彼必以诚应,必再有戈登、华尔其人助我,周旋患难,出力以相助。(注:陈星庚条陈 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3/53。原折日期为八月初三日。据 户部代奏原折,该条陈于次日由户部代奏。)
陈星庚强调的是聘请英国政治家,而其目的,虽有变法之需,同时又是“与英合力制 俄”。他以为只要“以诚孚”,必获“以诚应”。他虽提到了英国首相、外相等人,但 他心中的榜样只是戈登、华尔之辈,看来所聘者还不算是顶级的英国政治家。
前出使各国参将兼头等翻译官花翎总兵衔副将陈季同,自称“曾随使法、德、和(荷) 、奥、义、比诸国,垂十有八年”,此时任职于总理衙门,他在条陈中提出了召开国际 会议共同保护中国的方案:
窃维亚洲治乱,为欧洲大局所关,各国欲保太平,不能不保全中国。自中日构衅以来 ,英、法、俄、德以中国之积弱也,遂狡然思启,先后盘踞我口岸,争筑我铁路,开采 我矿产,防不胜防……伏查此时各国貌尚与我亲睦,口称为我防守,我若趁此请其会议 ,公保和局,毋相侵犯,彼必乐从。
……
聚集公会,须有人提倡。奴才环顾各国,惟比利时国主为宜。比君宽和公溥,学术富 而齿德尊,为各国所敬服。幼曾 历中国,近因比国借款,又以刚果修约,最仰慕我皇 仁,倘若参访,必愿为我国宣力矣。如蒙俞允,应请饬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修书而简 使臣熟悉洋情、通晓语言、善于词令者,授以全权,往为说客。
陈季同提出由比利时出面召开国际会议共同保护中国的方案颇有新意,但值得注意的 有两点:其一、陈的真实目的,在于由其本人作为全权使节前往比利时。他称:“如一 时未得其人,奴才愿效驰驱”,对此,他提出了本人的优势,曾任比利时代办,“极承 比君优待”,与比利时驻华公使“素识”。其二、该条陈透露出他所提议的“公保”, 是以第十次俄土战争失败的土耳其为样板,是需付出代价的:
土耳其败于俄,各国集公会于柏灵(柏林)都城,代筹善后事宜,凡理财、练兵、开矿 、造路皆借用各国人员分任之,归土君管辖。土国不失为自主之邦,土君不失为自主之 君。
……
公会合约,尽可订明何国之人代办何事,筹款若干,询谋佥同,立定章程,分别办理 ,不相侵越。事事仍请皇上圣裁。约以若干年为期,期满人、财两还,葛藤永断。
在这些描述中,可以看出,“公保”之后,清朝的许多政务将交给各国办理,只不过 是各国办事人士须对光绪帝负责,并定有一定的年限。(注:陈季同条陈见《军机处录 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9/11。原折无日期。有关陈季同的个人经历,可 参见李华川《晚清一个外交官的文化经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该条陈于七 月二十八日(9月13日)由总理衙门代奏,八月初二日(9月19日),光绪帝发下交片谕旨: 交总理衙门,“副将陈季同奏请联络各国公保以纾时局,并自称愿效驰驱等语,着总理 各国事务衙门察看筹议具奏”。八月初三日,该条陈又送慈禧太后。(注:《随手档》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二、初三日。)
北洋差委候选道严复曾留学英国,对世界局势有着较多的了解。他分析了欧洲及东方 大局,指出:“约而言之,大抵英、俄两大权之所举措而已。英最孤立,俄则有法、德 之连。”“英、日两岛国,右挈左提,必有以阻俄人之东略。”然而,他并不主张联日 、联英或和俄,而是另辟新途,让光绪帝亲往西方各国访问:
设今者陛下奋宸断,降德音,令计臣筹数千万之款,备战舰十余艘为卫,上请皇太后 暂为监国,从数百亲贤贵近之臣,航海以游西国。历聘诸有约者,与分庭为抗礼,为言 中国天子有意为治,今之来者,愿有以联各主之欢,以维持东方太平之局,怀保中外之 民人。
严复认为,在此次交往中,如对双方有利者,如通商、如公法,光绪帝当皆许之而无 所惜。同时,光绪帝在西方各国宣布:中国将“变法进治”,希望得到各国的帮助,使 中西永远和平。如有“阴谋无义”之国,欲侵占中国利益,清朝将与“有义之国”联合 以抵御之。严复还认为,此事“在西国则为数见不鲜,在中国则旷古而非常也”,光绪 帝此次出访,亦可知中西政俗之异同,“其为益甚众”。(注:严复条陈见《中国近代 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311—329页。)严复的建策,是让光绪帝出访欧美日 各国,以行“亲善外交”,其效果尚不可知,但欲行必有大阻力。他的上书,原本没有 打算进呈,而是发表在《国闻报》上,当他于七月二十九日被召见时,光绪帝问及此事 ,严复才将已发表近8个月的旧作抄录交给总理衙门。八月初六日,总理衙门代奏此条 陈。(注:据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四日《国闻报》称,严复在七月二十九日召见时,光 绪帝曾问其是否上有条陈,并命其抄录一份进呈。严复答称有一份上书在《国闻报》上 分六七日登完。又称严复回寓后,将其在《国闻报》上之作抄录进呈,“想日内已经御 览矣”。(《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3册,第408页)又,总理衙门代奏原折 称“北洋差委候选道严复录呈旧作一册”,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六日,《军机处录副· 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4。)也就在这一天,政变发生了,严复的条陈也就 悄然无声地淹没在每日大量的上书中,至今也未能从档案中寻出。
六、师法日本而修律改约
在司员士民上书中,能够使我眼睛发亮之处,是关于师法日本修改法律的建策。这样 的言论并不多,叙说中也多有不确之处,但毕竟是注视到了当年日本“条约改正”的成 功之道,同时也有效法之意。
户部候补主事陶福履在条陈中称,中允黄思永请自开通商口岸,以防各国强占强租, “此诚老于医者以通为塞妙术也”,然而内地口岸西方各国是否设领事及领事的权利如 何,需事先预防。他称言:“查西例,全国通商,虽内地亦准各国人往来居住,惟悉听 本国管辖。”这里的“西例”,当指“国际法”,这里的“本国”,当指所在国。按照 这一“西例”,即要废除领事裁判权。陶由此指出:“日本现与西人立约,即用此例。 ”为了能够达到新开口岸各国领事只有“护商之权,不能管理民事”之目的,陶福履提 议:
窃计西人必藉口中西刑律、礼节不同,不肯遵照。然则欲开通国,必先改刑律、礼节 ,参用西律、西礼,使中西可以通行。若不能改,则西人必将遍设领事,是与之分国而 治矣……刑礼,政教之小者也;改其小者,以存其大,不亦可乎?(注:陶福履该附片见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38—42页。原折日期为七月二十日。据《随手档》、《上谕 档》及户部代奏原折,该附片于二十二日由户部代奏,二十三日奉旨“存”,并送慈禧 太后。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陶福履,即是前面提到的强调用“忠勇之臣”者,他的观 念是多重而复杂的。)
可见,陶福履的建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仿效日本的经验。他所考虑的虽然只是新 开口岸,同时他也没有明确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但很明显,其提议的要害是修改“刑 礼”这一“小者”,以存不与领事“分国而治”之“大者”。
浙江绍兴府山阴县举人何寿章阅读《万国公法便览》时,发现异邦人入某国,必遵守 其法律,而东方诸国却有“辖外之权”(治外法权),“其时日本东京条约,亦同于我” 。他由此发现:“坐是华洋交涉,一切词讼,同罪异科”,“大都彼轻我重,以是动相 龃龉”。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对于领事裁判权的评论,使之认清了其中的利弊。于 是,何寿章也提出建议:
查日本自改律法,已更旧约。今既奉旨删改六部则例,拟请旨下出使大臣,译采各国 通行之律,咨送总理衙门,酌中拟议,奏定后咨会各国公使,颁发通商口岸,专办交涉 案件,则各国辖外之权不革自革,他日换约,再援各国互市之例,以正地方管辖之权, 自当易易也。(注:何寿章条陈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81—85页。原折日期为七 月二十六日。据《随手档》、《上谕档》,该条陈于次日由都察院代奏,八月初五日由 军机处“签拟办法,恭呈慈览。俟发下后,再行办理”。该日送慈禧太后。)
何寿章的条陈也谈到了日本经验,同时比陶福履更进了一步而提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 ,但他的解决方案却非常奇特。他不是要求修改法律,而提出由总理衙门根据各国法律 ,“酌中拟议”出一部“专办交涉事件”的专用法律,也就是说,清朝将由此产生两个 法律体系。至于他认为该专用法律由总理衙门咨会各国公使,领事裁判权即可“不革自 革”,也多少有点一厢情愿。从日本的“条约改正”的经验来看,此事不会如此简单。
候选知州前内阁中书涂步衢在条陈中称:
商民任居何地,即受治于本地之有司,此地球各国通行之公法。因中西律法轻重迥殊 ,遂议华、洋各以其法治其民。而洋员多方袒护,轻法亦不曾施,华人不平,由此多事 。案烟台条款有照会各国议定审案章程之约,赫德亦谓华、洋讼件,宜定一通行之讯法 、通行之罪名。闻美与日立约,许复其内治之权,外人皆归地方官管辖。今日商务既盛 ,教民又伙,似宜商诸各国定一通行之讯法、罪名,平华人,所以保洋人也。(注:涂 步衢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2/26。原折仅注为“七月 ”。据《随手档》、都察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七月二十九日由都察院代奏。)
涂步衢是根据当时流行的“公法书”来看待领事裁判权的,由此对领事裁判权在中国 的产生方式,有所偏误。其中提到的《烟台条约》的规定,是该约第二端第二款:“兹 议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应将通商口岸应如何会同总署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 ,以昭公允。”(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 店1957年版,第348页。)其意是进一步落实领事裁判权体系下司法审判程序,涂步衢对 此理解有误。“讯法”当属审判法,“罪名”即该项罪行的名目,赫德之意即为中外会 审制定统一的审判法及罪行名目,似与修改法律并不沾边。涂步衢却误将“商诸各国定 一通行之讯法、罪名”当作修改法律了,尽管他也提到了日本的经验,“外人归地方官 管辖”。
刑部学习主事张宝琛在条陈中建议将中外交涉事件编定则例,以便能“援案办理”。 该条陈称:“考日本初与泰西通商,凡有词讼,由驻日西官审断;近年日人仿改用西律 ,遂改归日官审断,可见参考西律实为办理交涉案件之要义。”根据这一经验,张宝琛 指出:中西刑法轻重不同,“若欲以华法治西人,则西人不服,或欲以西法治华民,则 中国向无此律例”。他提议:
请谕令法司,会同编考西国律例及条约公法等书,比照中国律例,定为中外交涉则例 简明表,遇有交涉事件,华人西人办从一例。每届年终,将交涉各案勒成一书,分送各 国领事及各国外部,兼发各省理刑衙门,着为成案,如此办理,庶各得其平矣。(注: 张宝琛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17、3/168/9456/18。 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据《随手档》、刑部代奏原折,该条陈于当日由刑部代奏。)
张宝琛看来缺乏西方的法律知识,对各国的条约内情也不清楚。他企图将西方各国的 法律、国际法、条约,再比照中国律例,将此四者编成一简明表,那是绝不可能成功的 。且不论此时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已很庞大,也无从“删繁就简”,即是各国法律之间 的矛盾,由于法理思路相异,也是无法调和,更何况还需再比照中国律例。退一步说, 如果“法司”真将四者揉合成“中外交涉则例简明表”,遇到审判时“华人西人办从一 例”,这本身就违反了条约,必将引起新的事端。至于将每年的案例编成一册,倒是很 有意思的想法,然“判例”能否作为“成案”,各国也有各国的标准,是很难统一起来 的。
在如此之多的上书中,比较清晰地提出效法日本、修改法律、谋求废除领事裁判权者 ,只有以上四件;虽还有一些上书涉及于此,但语辞多为含糊。在此四件上书中,除了 张宝琛条陈是专论此事外,另三件只不过是在条陈中附及,不作为该条陈的重点。就条 陈本身来看,言及于此的四人,均属于思维与文字能力欠佳者,当时的智者哲人并没有 于此中大做文章。前已言及,联日与聘用伊藤已是当时热门话题,而很少有人对真正的 日本成功经验感兴趣,这又成了一个可令人琢磨的新问题。
七、消除教案诸策
自德国藉口曹州教案占领胶澳后,接连不断的教案一直是清朝的大患。民、教之间的 对立,使清朝上下感到了真正的为难:若站在民一边,惟恐引起各国的武装干涉,再次 被迫租地赔款;若站在教一边,不仅与他们的思想观念相抵触,而且会引发越来越多的 民变。由于各国的干涉,在民、教冲突中,教的一方已经占有了优势,这又表现为清朝 下层政治权力的削弱。因此,司员士民上书中对于如何消除教案,也有一些很有意思的 建策。
拔贡刘子丹在条陈中主张对教民“宜严为戢敛”。他称,乡井无赖投入洋教,寻仇抵 隙,乞神甫一寸纸条,投之衙署,县官不敢不奔走,仰其鼻息。由此良民破产,绅士短 气,县官亦窃叹相视,无可奈何。此种情况的发展,只会引发更大的民教冲突。刘子丹 对此提出的办法,是与之讲理:
今请以后与洋人立约,先以此条为急务。第准其传教,不准其侵中国自主之权,教民 本系中国人,其为害乡闾,自当以中国之法治之。官场自治其民,不干彼教事,教士何 得干预中国官事?以此情理之正,力与洋人争,洋人未必不服。(注:刘子丹条陈见《军 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2/6。原折仅注“七月”。据《随手档》、 《上谕档》,该条陈于七月二十六日由都察院代奏,三十日奉旨存,并送慈禧太后。)
刘子丹的办法虽有“情理之正”,总理衙门若以此交涉,各国也会承认这些原则;但 一到具体事件,总理衙门无法也不降一一细辩力争。至于首当其冲的县官,以息事为保 官诀窍,又何敢对教民“严为戢敛”?
安徽太平县优贡教职陈继良在条陈中指出:“为今日计,欲图自强在于靖外侮,欲靖 外侮在于防教案,欲防教案在于缉游民,欲缉游民在筹生计。”他认为,教案之发,多 起于无赖之游民,“无艺业可执,故轻于生事,无衣食可恋,故敢于为非”。他提出的 办法是安置游民,具体做法上又参考了“泰西”:(1)集捐。“泰西各国收恤贫民,其 达官富绅常一人捐赀数十万之多”,中国官、绅也应效法。请下旨在各省设立“公济官 捐”、“公济绅捐”,分途筹款,官捐责成司道,绅捐责成州县,其款由藩司发典生息 。州县随时编查游民数量,造册申报,藩司核计后,每名月给钱文若干。各省寺观凡不 载祀典者,已奉旨改为学堂,可将其中六成改为学堂,四成改为贫民院,以收留游民。 (2)教化。“泰西各院皆设教习,敏者教以制造、绘画等事,愚者教以种植、修筑等事 ,盖皆俾得一技之长,以为自食其力之地。”中国由于筹款维艰,不可能广延教习,而 且制造、绘画又需大量资本,“惟有俟各府州县推广农务学堂,使之随工垦种,以为沿 边开荒设屯之用”;各营改练洋操后,“使之随营演习,以备编入团练、民兵之用”。 (注:陈继良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3/14。原折日期为 八月初二日。据《随手档》、都察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次日由都察院代奏。)陈继良 用救济游民的方法来预防教案,是一新思路;然而,即使没有教案,社会救济也是政府 的重要职责之一;更何况当时的游民数量甚多,官绅早已表示各种摊捐不堪承受。他的 这一计划似不可行。
山西沁水县丁酉科拔贡延嵩寿提出两项方法:(1)请总理衙门将各国历年所订条约,编 为成书,刊行天下,并在各处教堂门首,用汉字大书某国教堂,使民周知,不至于怒甲 迁乙,酿成巨案。“编书”是为了让普通百姓了解条约的规定;书明“某国教堂”,是 防止百姓“与日失和,衅及德人,与德失和,衅及法人”。(2)变通总理衙门制度。由 皇帝选用京官中有胆识者,大省12人,中省9人,小省6人,为议政员,以助总署之势。 如某省有教案,先交某省之员,秉公会议,下情得以上达,各国也不能格外要求。(注 :延嵩寿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2/12。原折日期仅注 为“七月”。又据《随手档》、《上谕档》,该条陈于七月二十四日由都察院代奏,二 十六日奉旨“存”,并送慈禧太后。)延嵩寿出自底层,其方法很具有直接性,尤其是 第二项,让京官出任办理与各国交涉教案的专员,似也可减少总理衙门的太多事务。然 而,让非外交官来办理如此棘手的外交,其效果还不能预测,也与当时的各国外交程式 不合。
直隶顺天府大兴县生员杨赞清上书中称:阅览各国史书,追溯其设教由来,发现其中 具有深意。“欧洲地处乾方,于行为金,其人民性情兀鸷强悍”,“设教以为收摄人心 之计,又推广敬天、爱民、忠君、保国、赏善、罚恶诸教规,以涵濡薰陶于其民”。他 认为,西教可与佛、老一视同仁。中华官绅商民胸怀畛域成见,对此猜嫌疑忌,视教堂 为陷井。民、教冲突是百姓不明其教义而起,负责审理的官员或因循,或存偏见,处置 失当。由此,杨赞清提出:(1)凡各地方有教会教堂者,须派熟悉公法、练达时务的官 员去治理。(2)官员应将西教之原委、朝廷慎重邦交之意,“明白刊示,使所属绅商士 民共晓”。他还推荐了三篇文献,张之洞《劝学篇》第十五章、保定知府陈保泰所写告 示、《皇朝经世文续编》第一卷李元度答友人论异教书,称三文“皆能晓畅通达,抑扬 得宜”(注:杨赞清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3/45。原折 日期为八月初三日。据都察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初五日由都察院代奏。)。杨赞清对 基督教起源的解释,颇具东方色彩,其所认定的中华民众对基督教的误解,也属事实, 但他生活在天子脚下的大兴,并不了解四川、山东等处民、教冲突的实情与特点。
以上的几位,都是拔贡、优贡、生员,他们虽不了解教案的总体情况,但由于身处下 层,而更了解地方的实情。他们的见解可以说是一隅之见。翰林院庶吉士傅增湘,身在 上层,看到了教案交涉的最后结果,称言:
教案近年日甚,小者毁教堂,大者杀教士。交涉因之日棘,赔衅不足,继以抵偿,抵 偿不足,予以权利。至是而索地索矿之事,乃纷纷矣。大抵每闹教案一次,中国伤元气 一分,西人多利益一分。在朝廷以为隐忧,在百姓方以为忠愤。
傅增湘称近年因教案而生的“屡次赔衅之巨款、抵偿之人命以及所失通商之利、险要 之地、富厚之矿”,百姓并不知情,甚至官吏也不明其事;为此,他请光绪帝下令总理 衙门将“历年办理教案档册纂辑一编,并将议结以后所赔之款,所抵之犯及格外所失通 商权利、口岸、矿产、铁路诸事一一详列;其历次所奉谕旨所订传教条约冠之卷首”, 下发到各地,令地方官详览,使百姓周知。(注:傅增润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 戊戌变法项》,3/168/9455/25。原折日期为八月初五日。据翰林院代奏原折,该条陈 当日由翰林院代奏。)傅增湘研修于翰林院,其手中的材料当然多于前面几位“乡野学 者”;他的办法是将交涉的事实明白告诉官员和百姓,千万不要再闹教了,越闹越吃亏 !
翰林院编修宗室宝熙地位要更高一些。他在条陈中称:“窃观近来肇衅之故,乃不在 传教之西士,而多在入教之莠民。”教民持教堂为护符,以势陵人,作恶甚多,而官吏 怵于教案,变而怵于教民,隐忍相安,致使教民之焰日炽。而宝熙的方案是:
伏查同治九年,总署与各国使臣商办传教章程八条,其第六条所载,各国须将中国习 教之人,一一胪列姓名、籍贯、年貌、三代、生业,随时造送各领事,就近转送各州县 ,以备无事稽考,有事保护一节,实为当务之急。惜前届换约时,未闻附载。宜即以此 专条商之。
宝熙的办法是将教民专门编籍。案同治九年即1870年,由于天津教案,总理衙门可能 有与各国使节商议之事,现今我还未找到相应的档案,不知宝熙所据为何?将教民专门 编籍,须由各教堂进行,总理衙门也须为此与各国交涉。宝熙称此策为“阳托保护之名 ,阴收稽核之效”;并称其看到沪报称,江西教士将不法教民革除,并请地方官出示, 严禁无赖莠民冒充教民。(注:宝熙条陈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25—129页。原 折日期为八月初一日。据《随手档》、翰林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次日由翰林院代奏。 )然而,宝熙并不知道,按照教义,教民的身份是不确定的,所去的教堂也不固定,编 籍本身是一件很困难之事,更何况各国政府也无法代为本国的教士来答应此事。退一步 说,即便是编籍成功,也只能防止莠民冒充教民,对于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地方官来说 ,正式编籍的教民很可能成为他们不敢碰不敢管的“化外之民”。
刑部学习主事张宝琛也主张编教籍。他的看法与宝熙相同,认为今日教案多由中国莠 民倚教为护符,作奸犯科而起,欲保全中外之和局而保护教士,必须弭民、教互斗之衅 。他的方法比宝熙更进一步:
请谕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各国领事,自后华民入教,开列姓名籍贯,报明地方 官,查无过犯、更名者,方准注册。其先入教者,亦一律查明注册。编为教籍,另编门 牌,书“教民”二字,冠服亦稍为区别。即令依彼教中原有之例,不得入试,不得捐纳 ,不得充兵。更令毋得与平民交易田宅户婚等事,以省狱讼。遇有词讼之事,与领事官 会审,仍依华例惩办,与民一律,毋庸擅用西礼,毋许教士说情偏护。(注:张宝琛条 陈见于《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18。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 。据《随手档》、刑部代奏原折,该条陈同日由刑部代奏。)
张宝琛的办法确实是真将教民看作是“化外之民”。且不论门牌、服饰此类“特殊” 规定,也不论“毋得与平民交易田宅户婚”的“分离”措施,即以教民的审判而言,本 是中国内部之事,又何可让外国领事会审?
刑部主事区震也是编教籍的赞成者,他与宝熙、张宝琛一样,认为不肖匪徒身犯重案 后,或冒充教民,或窜入教内,地方官恐酿教案,不敢深究。他的方法比较简便,不必 经过总理衙门与各国使节:
应由各教堂神甫、牧师,将教民姓名、籍贯、住址、子女,编为一册,照会该处州县 。如有续行入教者,均随时照会。州县官即给教民一小木牌,悬之门首,以示区别。庶 奸徒不得冒名影射。
除此之外,区震还提出了三条建策:(1)“知照该教国公使,嗣后凡有教民犯案者,均 归地方官秉公审办。毋得袒庇代保。”(2)教堂的器物应报官查核,以便教案发生后赔 偿有据。(3)“请妥商各国驻使,移达教皇,遣使驻京,专办教务,中国按照接待各国 驻使之礼,一律接待。嗣后凡有教案,各国驻使不必兼摄。”(注:区震防止教案条陈 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16。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据 《随手档》、刑部代奏原折,该条陈同日由刑部代奏。)从条陈本身来看,区震是一个 相当温和的人,力图息事宁人。他只认定了“不肖匪徒”,同时也大体认可教士、公使 、教皇都会在教案上秉公办事。但他并不知道,德国占领胶澳,其真实原因并非为曹州 教案,至于胶济铁路,更是与教案全无关联。
兵部学习主事唐樾森提出“设专官以保护教堂”。他在条陈中称:教堂多不在城市中 心,以使焚毁教堂之案层见叠出。
应令凡有教堂地方,州设州判,县设县丞,令其专司保护教堂,兼管民、教词讼及地 方捕盗等事。该署即设教堂左右,以便随时稽查。倘有匪徒蠢动,立即带役往拿,一面 飞告本城文武协缉,庶免启衅赔款。
唐樾森的办法是,每一座教堂旁边设一名清朝官员,专司保护!唐也知道,如此将会需 要许多专职官员,于是他的方案是,布政使、按察使司之照磨,府同知、通判之知事, 道、府、州之库大使、仓大使,州县之主簿、巡检、驿丞等下级官员,“尽数改授此缺 。不必拘品,原缺裁汰。”(注:唐樾森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 /168/9456/23。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据《随手档》、兵部代奏原折,该条陈当日由 兵部代奏。)
在消除教案的诸策中,最能体现改革之时尚,且手法最为西化的方案,是胡元泰等人 提出的——买保险。
内阁候补中书胡元泰自称其“世居岭峤,少历南洋,交涉事宜粗知大略”,他在条陈 中称:
尝考保险是外洋生财一大端,陆则铺户,水则轮船,以及火烛货物,人命,皆有保险 。香港、上海通商各口岸,保险公司林立,外洋之重保险已可概见。查保险章程不过百 分抽一,抽之无多,故购者愈众。闻伦顿(伦敦)保险公司一年所入三千万员[元]有奇, 英国商务甲于地球,未始非保险之力。
由此胡元泰提议:“应请旨饬下总理衙门王、大臣,会同各国全权大臣和衷商酌,令 各国教堂俱在中国买保险,以彼之财,护彼之地。”对此,他还估计入息之开销,认为 尚有赢余。(注:胡元泰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7/4。 原折无日期。据《随手档》、都察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七月二十七日由都察院代奏。 )户部学习主事耿道冲也在条陈中大谈保险公司的好处,他作为一名户部官员,自然对 生财之道,多了一分敏感与敏捷。他谈到了一个细节:“年来库款支绌,计臣拟令各直 省州县普收房捐,虑民不便而止。若以保险之法行之,则人人欲保”,“是国家无居捐 输之名,而隐收公益之利”。对于历年教案的赔款,他十分痛心,称之“已几几恒河沙 数”。他的方法是:
设令各省会仿立保险公司,凡有教堂,一律令其出赀归公司保护,一遇不测,估度在 先,偿赔易宜,非特可免无数葛藤,而于应付交涉之道,不无裨益。(注:耿道冲条陈 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3/18。原折日期为八月初二日。据 《随手档》、户部代奏原折,该条陈于次日由户部代奏。)
胡元泰、耿道冲的条陈虽不是同一天上的,但处理条陈的新任军机四章京发现了共同 的特色。八月初三日(9月18日)是慈禧太后接管条陈处理的第一天,新任军机章京将此 两项条陈,“签拟办法,恭呈慈览,俟发下后,再行办理”,即呈送慈禧太后批审。一 直过了4天,八月初七日,即戊戌政变的第二天,这两件条陈才由慈禧太后发下。看来 她对这一方案发生了兴趣,发下交片谕旨给总理衙门:“内阁等衙门奏代递中书胡元泰 、主事耿道冲各折,呈请仿设保险公司,并令各国教堂在中国保险等语。是否可行,着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妥议具奏。”(注:《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三、初七日。)
就在新任军机章京将胡、耿两条陈签拟办法送慈禧太后的第二天,八月初四日,刑部 主事杨承恩也提议各地教堂购买保险,以免赔累。他的方法更为优惠:
(保险)是以西例行之西人,既非乐从,亦常不可以理服之。否则,与西国商之,两国 拿出成本,合办此事。西人视利甚重,得利均分,或无不允。再不然,仿照西人以保险 为生意,听中西商人合出资本,设立保险公司。(注:杨承恩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 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3/33。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四日。据《随手档》、刑部代 奏原折,该条陈当日由刑部代奏。)
杨承恩的办法是,若各国政府不同意此事,清朝可与各国政府合办保险公司,“得利 均分”,如再不行,即由中西商人合资开设保险公司。他相信如此巨大的利润,可以引 诱“视利甚重”的西人入伙,但他并没有想到,如果各国教堂真去购买保险,上海、香 港、伦敦的保险公司比比皆是,清政府还有能力硬性指定其到自己的保险公司来吗?
八、简短的结语
需要说明的是,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的上书,很大程度上是命题作文,上书者需在 “维新”范围内作文章。现存的275篇上书,绝大多数也是支持和拥护改革的,而本文 提到的上书者,除了翰林院编修黄曾源与康有为有隙外,都在用尽心思来做好军事改革 、外交改革的大文章。
如果以世界各国已有的军事改革、外交改革的成功经验为标准,如果用以后100多年来 中国在军事和外交上所走的曲折道路相对照,不难看出,司员士民在军事、外交上的诸 策,与历史发展的方向并不吻合,有些地方甚至背道而驰。他们的救时建策,在我看来 ,大多为救时的偏方。虽说是偏方治大病,但只能是应急。国家的军事改革与外交改革 须得上轨道。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对精英与上层的历史研究中,本文中出现的司员士民,当属下层 ;但从整个中国社会来看,这些司员士民还处于中层甚至上层。他们大多有功名,有官 位,个别人还处于文化的顶层(翰林院)、政治的中枢(总理衙门、军机处)。他们是改革 的支持者,也应当是正在进行的变法的中坚。由此可以感受到一种困境,当时进行的军 事改革与外交改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在阅读司员士民上书的过程中,我经 常感受不到改革的方向,也不知道这些改革者究竟能行多远。
(资料来源:《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