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与明清以来的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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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制度创新与明清以来的农村经济发展



美籍华裔学者黄宗智先生在他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和乡村发展》等着作以及一些论文中,提出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和规范认识危机问题,引起巨大反响和激烈争论。在我看来,不管我们是否接受黄氏提出的一些具体见解,应当承认,他的确触及到关于明清以来的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核心难题。
在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等经典理论的指导下,在西方成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参照下,人们自然而然地以西方标准评价中国的经济历程。然而,经济史的内容是异常复杂的,建立在带有宿命论色彩的历史决定论基础上的研究者们必然遇到史实与理论扞格之处,也就是黄氏所说的“悖论”。面对“悖论”,一部分学者坚信经典理论的正确性,把商业化、雇佣劳动、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等现象视为中国经济发展中预示着未来资本主义发展趋向的新事物,另一部分学者则比较注意中国历史发展的独特性。在这后一类学者中,我想特别举出明清经济史研究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傅衣凌先生。基于对明清时代广博而深刻的了解,傅氏认识到,“中国历史发展有其本身的特点,既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欧洲社会、日本社会,也有别于其他亚洲国家”(《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页)。他将明清时代的社会经济状况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斗争。第二,是新、旧因素交错存在。第三,没有出现崩溃的现象,但有分化的征兆。第四,地主阶级对经济的控制更加严密。(《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6页)在谈及中国经济的特点时,傅氏最常用的一句话是“早熟而又不成熟”。傅氏使用这句话旨在表明中国历史的独特性质,反映的却是西方式的观念,也就是说,他首先假设中国与西方的历史发展进程具有同质性,接着又将中国经济诸现象与西方模式对比,以判定哪些是“早熟”的,哪些是“不成熟”的。这样,他实际上仍将中国社会置于一种尴尬境地:西方社会的发育是正常的,中国社会的发育却很不正常,或者说是畸形的。依照他自己概括的,“早熟而又不成熟”模式审视“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便得出这样的认识:一方面,他主张中国历史没有背离一般历史的共同发展规律,认为明清已存在着资本主义萌芽;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明清时代还不具备“萌芽”生长的适宜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社会还未走上末期(即衰亡期),没有出现崩溃的迹象。他指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道路,是不同于其他国家所走的道路,而是沿着萌芽——夭折——继承与发展这一条独特的倾斜型的中国式的道路向前发展的。”(《变迁论》,第160页)在这样的立场上,与许多“萌芽论”学者不同,傅氏对商品经济的评价并不很高,他说:“对于中国商品经济的估计,既要看到它起着分解自然经济,促进阶级分化的作用,还要认清它在巩固自然经济,并和土地权力、官僚政治相勾结的实质。如果不分主次,过分强调商品生产起进步的作用,而忽略其绝大部分起巩固自然经济的主要作用,那就会有把后期封建经济近代化的危险。”(《论纲》,第3—4页)
很明显,傅氏对明清经济的分析虽鞭辟入里,却也包含着许多矛盾点,最重要的是:他认识到了中国历史进程与其它国家不同,是极为独特的,却又不能不把西方模式认作是代表人类共同发展规律的模式。他没有对西方模式的普适性产生真正的怀疑,而是把理论与事实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事实本身之间的矛盾,用成熟与不成熟、先进与落后、新与旧交错存在等方式进行解释。应该说,明清以来中国经济结构内部有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存在,却又未能顺利走向资本主义,这是一个公认现象。傅氏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也正是东西方许多学者采用的模式,只不过他们中的许多人更趋极端。
黄宗智先生的卓越之处,就在于把人为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还原为理论与事实之间的矛盾。换言之,黄氏注意到了把经济现象割裂为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的分析方法无助于接近事实真相,而是把中国经济作为一个结构——功能意义上的整体来把握,这种重视整体的区域实证研究,使他认识到基于西方模式的理论无法概括中国的历史实际。于是,黄氏围绕“过密化”这一中心概念,构建了一个独到的分析模式,极富理论魅力,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明清以来的经济结构的了解。比如,“耕织结合”、“男耕女织”几乎是中国经济史研究者的口头禅,但较少有人对此种形态进行实证性的疏理和实质性的分析,黄氏致力于此,获得了建设性成果。当然,黄氏提出的解释模式,不一定会被所有学者接受,其他学者也可能会提出另外富有解释力的模式。但毫无疑问,黄氏的诠释进一步厘清了问题所在,正如他所期望的,依靠中国经验建立一个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将是今后的重要课题。

黄氏将明清以至一九四九年以后的集体化时期的农业经济表达为“过密型增长”,即“没有发展的增长”。在我看来,实际上也可表述为“缺乏有效制度创新的增长”。正是由于在制度方面没有发展出适当的模式,中国经济长期在马克·埃尔文所称的“高水平均衡陷阱”中挣扎而无法脱出。
制度、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构成经济理论的四大柱石。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功能。因而,制度至关重要。我们循此思路回到“过密型增长”的起始阶段,可以看到,明清时代主要的变化发生在生产要素内部。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两方面,明清时代的变化主要在人口增长大大超过耕地面积增长的速率。在这种前提条件下,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大力降低出生率,减少人口;(2)大力提高土地单位面积收入;(3)大力开辟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我国所走的是第二条道路,正如黄氏所指出的,它包括三种可能性:(1)土地收入的增长高于劳动投入的速率;(2)土地收入的增长与劳动投入的速率相同;(3)土地收入的增长低于劳动投入的速率。(《长江》,第11页)只有第一种可能出现才会导致经济发展;第二种可能虽然存在,但这种动态的平衡很难长久保持;第三种可能就是“过密型增长”,正是中国所实际经历的道路。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农业长期不能摆脱“过密型增长”的困境,从整体经济结构来看,是未能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和调整产业结构;从农业经济来看,是未能不断取得技术突破,使产量出现超越劳动投入的大规模增长。其中,调整产业结构,主要是开辟农业外就业机会是第一位的,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这需要制度方面的重大改变。能使产量大规模增长的技术创新固然受市场需求的刺激,但一个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所有权结构更为重要,因而,技术创新问题从根本上说也是一个制度问题。
可以说,明清以来,中国是一直存在对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的需求的,但没有产生相应的制度创新,这是由于供给方面的原因。“制度创新的供给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V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31页)。按照经济学家的意见,制度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宪法秩序。所谓宪法,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保留的传统,并不限于书面文件。宪法秩序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第二类是制度安排,这是在宪法秩序框架内所创立的,包括法律、规章、社团和合同等。第三类是指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经济学家所提出的“文化背景”或“意识形态”,这一类的准则对于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以合法性来说是很重要的。在这三类规则中,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规则被认为是外生变量,它们与被认为是内生变量的制度安排相较,变化显得比较缓慢。(同上,第134—138页)我们看到,在明清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度安排也相应地发生了许多变化,市场结构虽然与完全竞争的市场远不相符,但其进步是明显的。但是,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规则却未能发生相应的变化,存在严重滞后现象。也就是说,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规则成为制度安排变化的阻碍力量,它们虽然不能阻止制度安排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但却可以大大延缓变化的速度,并且可以规定着制度安排在传统轨道上变化而不致出现质性突破。因此,我认为,中国经济迟迟不能发生结构变迁的原因不能仅仅在经济领域寻找,更应该在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中寻找。“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而发生经济结构向着更高水平的效率和生产率转变,这并不是市场力量的结果。相反,这是支配着制度的变化及实验的法律和政策结构作用的结果”(同上,第11—12页)。明清时代,在因人口增长所引起的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局势下,社会未能提供制度创新,或者说,在制度变化所依存的政治与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中,经济力量无法触动过分强大的政治力量。
过去我们过分强调了经济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正如诺曼·尼科尔森所说,“政治的发展并不是如过去二十年来的社会科学文献作出相当系统性的论述那样,产生于经济条件,而是产生于支配集体行动的宪法规则的性质”(同上,第15页)。明清时代的“宪法规则”或者说“宪法秩序”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疑是绝对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以及科举制、宗教制这些辅助制度使社会呈现“单一性”,扼制了个人主义的发展和各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大大减少了个人或社会团体追求多种多样的不同机会的可能。诺曼·尼科尔森指出:“由少数人设计的用以最大化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不可能为个人提供因要努力解决他们自己的经济问题及因要更大地提高效率和增长所带来的个人机会而进行制度实验的尝试。简言之,宪法秩序可能大大阻止了拉坦所寻找的‘制度创新’。”(同上,第29页)可见,一种有利于扩大选择面和追求多样化机会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以及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明清时代的政体,正是尼科尔森所说的“最大化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严重阻碍甚或窒息了制度创新与经济进步。

站在这样的立场上看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在经济层面上,正如黄宗智所说,无论是认为帝国主义给中国带来了经济发展,还是把帝国主义入侵视为经济不发展的根源,都带有片面性,“我们应该承认帝国主义既带来了发展,又带来了落后这一事实”(《长江》,第119页)。在政治层面上,也可作如是观。然而,我们认为,西方列强的入侵给中国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制度性的。具体说来,它在变化极为缓慢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方面造成很大触动,无论如何,现代化和西方政治-经济模式的许多重要因素被作为奋斗目标加以接受。从此,中国经济发展有了明确目标,现代化成为悬在国人面前的宏伟蓝图。尽管迄今中国仍未完全现代化,但蓝图存在的意义不可低估。应当说,帝国主义的入侵并没有带来多少物质层面上的经济发展,但刺激了中国人发展经济的渴望,为中国人提供了发展经济的参考模式,促使了一批新制度追求者的出现。应该看到,尽管中国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维持着“过密型增长”模式,但在制度层面,无论是宪法秩序、规范性行为规则,还是制度安排,都出现了明显变化,这种变化的作用在以后才能显现出来。
本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进入集体化时期,认为集体化模式既可以避免资本主义之弊病,又可以彻底改造小农经济,使小农经济走向现代化。事实证明,这一变革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我认为与明清时期有些类似,是由于严重扼制了个人选择。第一,缺乏激励造成低效率。就农作制度本身而言,集体化属于一次性博弈,成员不能自由进入或退出,因而无法维持自我实施的协议,而由于成本过高又无法实施有效监督,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效率的低下(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第16—43页)。第二,阻碍了农业外就业机会的扩展。政府虽然把工业化作为目标,但在农村,却极力限制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由于政府权力的下延,对乡村控制空前严密,这种限制非常有效。这样,与以前相比,集体化时期个人选择的自由度不仅未增加,反而缩减,严重束缚了农村经济发展。可以说,集体化时期农业的不发展是制度因素造成的,是政策选择的结果。如果说,明清时代的知识范围限制了选择视野,那么在五十年代,我们至少是有几种选择可能的,不当的政策选择无疑就是失误。
1979年以后逐步展开的农业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正是制度变迁的结果,也是制度因素至关重要的有力例证。改革提供了一个较自由的“机会结构”,给地方共同体和个体农民提供了自主性和实验自由,这样他们便可以灵活地寻找多种多样的经济发展途径和就业机会。黄宗智指出,改革以来的变化“不是由于一些人想象中的自由市场化了的家庭农业的高度刺激力导致农业生产的戏剧性突破,而是由于农村经济的多种经营,以及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农业外就业的转移”(《长江》,第247—248页)。黄氏似乎认为改革后实行的家庭农业在生产率方面没有带来多少增长,在个别地区或许如此,但从全国来看,增长是无可怀疑的。林毅夫估计,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责任制的转变,使农场生产率平均增长百分之二十(《制度》,第70页注一)。不过,黄氏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农业外就业转移视为变化的核心,的确是敏锐和深刻的。尽管许多落后地区限于条件在这一点上进展缓慢,但这无疑预示了中国农村的未来发展方向。可以说,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业经济长久存在的制度变化的需求才得到初步有效地供给,由“缺乏有效制度创新的增长”变为“具有有效制度创新的发展”。顺便指出,家庭责任制是由农民创造的,它说明在存在制度变迁的需求的条件下,农民本身有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这一制度最初并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认和赞许,它可能被扼杀,也可能逐步得到承认和推广,所幸后一种可能得以实现,但前一种可能在当时也并非没有现实基础。所以,我认为,允许个人或社会团体有选择的自由是一套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的关键部分之一。
黄宗智指出:“我们现在的目标应立足于建立中国研究自己的理论体系。”在建立一种符合中国经验的经济发展分析模式时,应该把制度放在重要位置上。这一点不仅对于剖析过去的经济过程十分必要,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提醒我们:经济改革的成果不仅仅是资金、财富和增长率,更根本的是创立一套富有活力的制度。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原载《读书》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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