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明代军户地位低下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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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代军户地位低下论质疑


自王毓铨先生《明代的军户》一文问世以来,明代军户地位低下的观点为很多学者所接受[1][①]。我认为对这一提法有重新检讨的必要。在讨论这一提法是否成立之前,有必要对前人的一些基本论点、论据进行具体分析。
一、前辈学者认为在法令中军户是受歧视的,民户明显优于军户,例证之一是“军户丁男止许一人充生员”。依据是叶盛《申明祖宗成宪疏》[2][②]。王毓铨先生在注释中并没有给出原文,翻阅本文,可供作为证据的只有叶盛所引用的条例:“故军户下止有人一丁充生员,起解兵部,奏请翰林院考试,如有成效,照例开豁军伍。若无成效,仍发充军”[3][③]。查对《实录》可知,这一条例出自宣德四年(1429)八月颁布的《勾军条例》[4][④]。为表述方便,兹将《勾军条例》中的有关款抄录如下:
故军户下止一丁或为僧道者,其出家给度牒,如在未充军之前者转达兵部,覆实开豁,如在已充军之后仍发充军。
故军户下止一丁,充生员,起解兵部,奏送翰林院考试,如有成效,依例开豁,否则仍发充军。
这两款被霍冀收入《军政事例》卷三《清审条例》,文字略有不同,其文如下:
一、故军户下止有人丁一丁,为僧为道,若在未充军之先出家、给有度牒者,转达兵部覆勘,开豁军伍。如在已充军之后出家,仍发充军。[5][⑤]
一、故军户下止有人丁一丁,充生员,起解兵部,奏送翰林院考试,如有成效,照例开豁军伍。若无成效,仍发充军。[6][⑥]
从《勾军条例》中可以看出,这两款都是针对已故军士户下只有一个可供补役的男丁,而且具有特殊身份时的处理办法。其行文格式一致,有利于解读。第二款中,“止一丁”和“充生员”明显是并列条件,共同构成“起解兵部,奏送翰林院考试”的前提。霍冀在《军政事例》中将“止一丁”改成“只有人丁一丁”,语义更为明确。可见,这一条款实际是对已故军户的一种优待,而非歧视。前辈学者将其理解为只许军户下一丁充生员,明显是错读。其实,陈子龙等在编辑《明经世文编》时已经在叶盛此疏相关文字右侧做了批注:“然则已充生员者,不论行第,惟别无次丁者乃当议之耳。[7][⑦]”
那么,明朝政府对军户子弟入学有没有限制呢?有,但那是在弘治十六年(1503)以后,而且仅限于局部地区。其年二月,辽东巡抚张鼐陈八事,其中之一为“限生儒。辽东生员多陋劣者,规避差役,或以他姓余丁冒为优免之数。乞申明考选,一户生员不过二名,正军一子不许入学,本家无丁不许告取别家余丁供给。[8][⑧]”三月,张鼐的建议获得批准[9][⑨]。
但是在张鼐提出“申明考选”之前,是否已经有成例呢?答案是否定的。以丙辰榜中进士的陈鉴为例。陈鉴,字缉熙,其父谪戍辽东后去世,母亲改嫁一百户。“缉熙尚幼,以坛官施道常为徒,读书刻苦,丙辰进士及第,除翰林编修”[10][⑩]。查对《明清进士提名碑录》可知,明代叫陈鉴的进士有5个,并无丙辰榜进士[11][11]。只有辽东盖州卫军籍之陈鉴,系正统十三年榜眼,正统十三年为戊辰年,丙辰榜估计是王锜的误记。陈鉴是辽东军户之独生子,能够顺利求取功名,说明在张鼐建议之前对军户子弟入学并没有限制。
不过,对家下人丁稀少的军户而言,军役已经是沉重负担,一般也没有余力供子弟求学。像登州卫的萧文秀,“明初始祖茂远以军功授总旗,戍登州卫中前所……五传皆只身承袭,至六世文秀始的以次丁习儒业。”[12][12]萧家作为低级军官尚且如此,普通军户更不待言。但人丁稀少对民户而言也有同样的困难,对辽东军户的限制并不存在特别的歧视意味。
二、“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正军户五丁者充吏,四丁不许;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项人户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许;民户两丁识字亦许勾充”[13][13],这一规定是前人判定军户受到法律歧视的另一个依据。撇开本项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军役的达成,并无主观歧视不论,单从表面上看,军户似乎确实处于不利地位。但如果认真考察一下明初吏役的实际情况,就会发现问题。明初,吏员颇受重视,有机会晋升为高官,但一般只限于县丞以及吏、户、礼等六房“高级”吏员。普通小吏罕有晋升高官的机会,而且由于朱元璋痛恨害民小吏,“法令严核,绳吏之法尤峻”[14][14],在《诸司职掌》所载充军22款中有12款和吏员相关[15][15],稍有不慎就可能遭遇塌天大祸。当时的形势是:
国初吏于官者,远或数月,近一月,率拿系以去。家人夜中闻疾趋声,辄相顾惊愕,见举火,以为兵吏至也,各鸟兽散不止。[16][16]
为避祸,甚至有自断手指以求规避吏役者。
鉴于吏员“犯法”者众多,明廷认为“吏非有恒产,故不自爱而轻犯法令”,于是改为“民田八顷以上家,择子若孙一人为吏”[17][17]。此制与前述规定并不矛盾,应是并列的规定。
明初行用重典,大量谪发民户充军。其目的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说:“合编充军条目……强半为律文所不载,而揆厥大旨,总在编无业之人充实行伍,并驱恃顽挟诈者束诸军律之中。[18][18]”在《诸司职掌》所载22款充军事由中,“游食”、“不务生理”,特别是“无籍户”等款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失去了生产资料,无力承当种地、纳粮等国家法定差役的无业人口。结合“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19][19]的政策来看,发无籍等民户充军,在补充兵士不足、以军律严加管束的立意之外,含有明显的以暴力手段调整人、地关系,强制流民回归土地,徙居宽乡,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
由于被佥入军籍的很多是无地或少地人户,既有田八顷,又有五丁以上的军户不会太多。相反,有田八顷、有丁二个的民户数量相对会多一些,被佥发的概率要大的多。由此看来,限制丁少军户充吏在行用过程中客观上起到的是“保护”而非歧视军户的作用,这是统治者无心插柳的产物。
到仁宣年间,政治领域的恐怖气氛基本消散,但吏役仍是“重役”,百姓唯恐避之不及。为此,明朝政府在按丁数佥发吏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优免政策:
若一户有二丁三丁,内一丁充吏、一丁为官者,免其吏;农民一丁充吏,一丁或自监生、生员谪充吏者,免其农吏;先佥一丁充吏后又佥一丁,免其后充者;一丁充吏一丁充生员者,免其后充者;生员果有成效,入学虽后,既免其为吏者。若及四丁以上,俱不免。[20][20]
从中可以看出,民户要想不充或少充吏役,必须要做官做生员,难度很大。即便如此,还得保持人丁在四个以下。相形之下,旧制对军户的“优待”意味更加明显。
进入明中叶,社会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由于财政状况日趋恶化以及官吏腐败现象的加剧,普通百姓的负担日益加重。充当吏员尽管地位不高,但实惠多多,因而逐渐受到普通平民的喜爱。土木之变后,明朝政府的军费开支急剧增加。为解决财政困难,明廷广开“财源”,大肆出卖武职官爵、僧道度牒,等等。纳银参充吏员是“财源”之一。从《定辽左卫军政兼管屯指挥佥事造报现役吏典承差候缺丁忧吏农等姓名年甲籍贯方册》等档案资料[21][21]中可以看出,纳充吏员一般只需银20两左右,门槛很低。
纳银充吏的出现使“祖制”成为虚文,只要有钱,谁都可以求充,军、民户在政策上回到了同一起跑线。
三、“有明一代,但见军逃为民,虽犯重罪而不顾,不见民户求充军户”,这是前人的一个基本结论。但是,我们从洪武元年(1368)正月颁布的《大明令》中却可以看到如下规定:
凡军民以籍为定,军官头目无得巧立名色,径行勾捉百姓充军;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贴户,躲避差役。[22][22]
任何法律条款的制定都要有的放矢,如果民户都对军户退避三舍,这条法令岂不是多余?如果说《大明令》是临时性规定,制定的比较粗糙,有欠谨慎,那《大明律》中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23][23]”,就不便再做如此解释了。《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1367),与《大明令》大体同时,正式定型颁布于洪武三十年(1397),经过30余年的司法实践,仍然保留了民户不得诈称军户的规定,且罚则相当重,说明民户冒充军户的现象在洪武时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比较严重。
民户冒充军户与明初战乱未止,百姓多流离失所,生活困窘有关。明初一切右武,军户享有免杂役优待[24][24],法律上又另眼相看[25][25],难免让民户艳羡。雷梦麟将本条款的立法立意理解为“充军之意,全在诈称。国初军强民弱,诈冒军人便有倚强之意,故遂坐充军之罪。不然,脱户止杖一百,何遽充军也哉?[26][26]”切中肯綮。
《大明令》、《大明律》针对的只是逃避本身差役的假冒军人,那么,在明代有没有主动投军从戎的人呢?《古今治平略》中有这样的记载:
初定州县时,张赤、白旗二,立之郊。下令曰:愿为吾兵者立赤旗下,愿为吾民者立白旗下,因着籍。[27][27]
明代军士战衣旗帜“皆用黄、赤二色”[28][28],故军籍在史籍中常以“赤籍”替代[29][29]。于志嘉认为本条史料与“按照元代既有户籍申报定籍的概念相去太远,令人不敢轻易采信”[30][30]。其实,为避免引起新的社会动荡,明朝政府在“收集”旧元军户的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措施,如对洪武四年(1371)收集的山东北平故元五省八翼汉军14,0115户,并不是按户抽军,而是“每三户令出一军”,实际只抽军4,6705名[31][31]。对于一些局势尚不稳定或者还处在动乱中的地区,明朝政府主动放弃了一部分潜在的可以收集的军户,只收集自愿为军者。如洪武元年(1368)黄彬在江西袁州招集散卒时,“下令有来归愿从军者,听其补伍;愿还农者放免复业”[32][32];二年韩政攻破广平诸山寨,“放其士卒一万一千六百人为民”[33][33];三年平章胡廷美“往河南开封等府招集故元王保保所部亡散士卒,凡占籍在洪武元年者,听为民;二年以后者,收入军伍”[34][34],等等。而《古今治平略》中所说的“初定州县”,正是以稳定为第一需要的新归附地区,允许人户自愿从军是完全可能的。
从个案史料中更可以证明主动投军的存在:
李达道,甲午(1354)归附,己亥(1359)年充总旗,庚子(1360)阵亡。子李敬,洪武三年(1370)为抄报户口愿告充军。[35][35]
王青,字白山,山西太原人。少好读书,学该博,累举不第,遂愤然投笔曰:“大丈夫不能拾青紫,建勋业于太平,亦当树赤帜,□大难于乱世,岂能做腐儒了此一生耶?”明洪武九年(1376)以儒将督领南京水军。[36][36]
洪武末,贵州都司调征都匀叛苗,(世袭千户屠天禄)以老辞,缴还敕印。时新城初置所,苗夷尚少向化,军户惟刘、王、黄、马……十姓,屯军用度咸责供亿,逃往日多。有令:能出力办差纳赋者,得继逃伍之门户。其子君义遂流为军户。[37][37]
以上三人从军原因各有不同,王青因为科举失败,李敬可能有承袭军官职位的目的。屠君义情形特殊,其父本来已经是千户,他却主动承应普通军户的差事,于理不通。明初兵制,军官分世袭和流官两种,估计屠天禄在辞官时可能还没有“钦与世袭”。不过在放弃世袭职务后又主动回归军籍,正说明了明初军户地位及优待政策拥有很强的吸引力。
其实,王毓铨先生在得出这一结论之前,已经说过明代军户中存在投充者,即“应是自愿投军的”[38][38],何以后文又予以否定,不得而知。
随着国防形势的日趋稳定,军队的作用和地位逐渐走向正常化,明朝政府的施政重心相应的从“一切右武”向右文转化,主动投充军伍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正统以后,军政日渐腐败,社会对卫所军的评价基本是负面的,靠从戎来建立功业或改善生活的现象基本绝迹。但诈冒军户的现象却并不少见,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较快,生活条件较为优越地区的腹里卫所,比如苏松地区。“苏松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处,屠沽贩卖,莫不能之。故其为事之人,充军于中外卫所者,辄诱乡里贫民为之余丁……且如淮安二卫,苏州充军者不过数名,今者填街塞巷,开铺买卖,皆军人之家属矣”。“太仓、镇海、金山等卫,青村、南汇、吴松江等所,棋列于苏松之境,皆为边海城池,官旗犯罪,例不调伍。因有所恃,愈肆豪强,遂使避役奸氓,转相依附……或写名而冒顶军伍,或更姓而假作余丁”[39][39]。只是这类混入军户系统的民户目的在于享受国家对军户的种种优待,对军伍本身没有任何帮助。
嘉靖年间,内忧外患严重,军队建设倍受重视,强化弘治六年(1493)以后常设的武举制度,分武举为“边方”、“腹里”二等,并大量增加录取名额。民间重文轻武的风气得到一定程度的扭转,很多民户通过武举进入军队系统。
晚明社会风气的改变,可以从《山阴县州山吴氏族谱》[40][40]中得到明确证实。吴氏始祖均礼,洪武四年(1371)立籍浙江山阴县二十一都民户。吴氏初始亦以业儒为主,门下府、州、县学生员众多,其中学业最优者当属一支大分统大房之吴兑。
吴兑,字君泽,嘉靖进士,历官至兵部尚书。因官居显位,得荫长子有孚为锦衣卫正千户、荫侄有端为锦衣卫镇抚。明中期以后,武官世职渐由世官向世爵转化,高官显要荫子为世袭武职者屡见不鲜。与一般士大夫不同,吴有孚并不耻于为武夫,相反却亲自参加武举考试,并中万历十五年(1587)会举,后积功升至都指挥,任至山东副总兵。
吴氏族人弃文从武,最早始于一支大分的七世吴遴。吴遴祖父吴洪,娶兵部侍郎陶寿之女,父吴谧,补国子生。从祖、父的生活年代和婚姻关系来看,并无投笔从戎的迹象。吴遴,嘉靖二十四年生,后授金吾卫正千户。吴遴父、祖均非显宦,此武职肯定不是恩荫得来,只能是其通过武举,历官积功而得。吴遴有二子,长子国光,万历十三年中顺天武试第七、十年第三、十九年乡试解元,后任职瓜州江防;次子晃以书法闻名于世。可见此时的吴氏已经是文武并重。此后吴氏一支大分基本上都是以武职闻名,文职成功者仅十世、有孚子孟登仕至云南永昌府知府。
吴氏以武闻名的还有二支三分的吴显忠和吴大斌。吴显忠,少时以“能文”闻名,但三次应试一无所获,遂弃文习武,“究黄石韬钤,为万人敌”,隆庆元年中浙江武魁,万历二十年中武进士,累官至副总兵。吴大斌,“六岁而孤,天资高迈,能博闻强识,幼应童子试,不售,乃弃举业,肆力于六经子史及兵法律例诸书……遨游海内,以冀其遇,至辽左,遂寓居焉。凡族人有志四方者,多往归之”[41][41]。吴大斌不仅自己弃文从武,还以己为榜样,带出了一大批族人。
吴氏族中另有一些已授文职,又改武阶的族众。最典型的是一支二分十世之吴家相,初授江西德化县主簿,后调福宁卫经历,随部援黔时改任守备,以后历升至参将,进阶正四品明威将军。
与明初不同的是,晚明通过武举进入军队系统的民户一般并不世袭,户籍并未改变,因而不能作为主动投充作军户的例证。但是,这一现象的出现,必然会对军户的地位产生积极影响。
四、明朝刻意将军士调离原籍,实行南北互易,远离乡土,同一县的军士不准在同一卫所或同一地区服役,以防其同谋逃亡或共谋反抗,这是前人的另一关键论据。[42][42]“南人发北,北人戍南”的规定的确存在,但只适用于免死充军人犯,其本身带有惩戒罪错的目的。在其他来源的军户中,我们并没有发现类似的规定。相反,在地方史志资料中,我们却看到很多反例。如江西省清江县,明初有军户5692户,嘉靖、隆庆年间尚存1842户[43][43]。这近2000军户具体的卫所分布省份如下表:
江西清江县军户卫所分布表

卫所所在地区
(本省、周边省份)

军数

卫所所在地区
(其他腹里省份)

军数

卫所所在省份
(边疆省份)

军 数

北京卫分

原北平卫所

248

北直隶卫分

130

辽东卫分

116

迁都后由南京调至北京的卫所

140

山东卫分

79

山西卫分

89

南京卫分

155

河南卫分

32

陕西卫分

102

江西卫分

130

湖广卫分

43

云南卫分

46

南直隶卫分

318



贵州卫分

22

浙江卫分

109



四川卫分

21

福建卫分

11



广东卫分

20

中都卫分

15



广西卫分

14

总计

全部

1126

总 计

284

总计

全 部

430

去掉原属北平都司、北平行都司的卫所军数

788
(不含长陵卫)

北方边境省份的军数

307

备注

所有军数相加为1840名,有2名的差额。估计这两名应为丁尽户存户。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有788名军士分配在江西本省或临近省份的卫所服役,占全部军士总额的42.8%[44][44]。长陵卫设置于洪熙元年(1425),闰七月,“改羽林右卫□所、水军千户所为长陵卫中、右千户所”[45][45]。陵卫例由京卫改拨,本卫另外三个千户所也应是从其他京卫中调拨组成。羽林右卫属南京卫所。如加上这90名,明初服役于附近卫所的军士则占到了全部的47.7%。湖广、贵州、广东、广西等省分虽与江西相邻,但经济发展水平较差,如加上这几个省份卫所的99名军士,服役于原籍附近卫所的比例则达到了53.1%。[46][46]真正远离南方故土,被分配到北方地区的军士只有796名。
此外,在各卫中,苏州卫有清江籍军士166名,南昌卫有108名,长陵卫有90名,杭州前卫、右卫共有85名,淮安卫有54名,北京锦衣卫有47名,仅这7卫的军士就占到了全部军士的29.8%,说明同一县军士不得在同一卫所服役这一观点是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的。
清江县在辽东、山西、陕西等北方国防前线服役的军士有307名,而且分布非常零散,一般一个卫所只有一、二名,符合谪充军的特点。只有铁岭等卫相对多一些,其中铁岭卫有军士16名,海州卫有18名,甘州前卫有24名。
明制:谪充军人要由刑部“置立文簿,注写个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编成排甲。每一小甲管军一十名。每百户该管一百一十二名。一样造册二本,将各总小甲军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该管百户姓名、充军卫分注写明白,一本进赴内府收照,一本同总小甲军人责付该管百户领取充军”[47][47]。铁岭等卫清江籍军士较多,估计是明初执法严厉时获罪,被编入同一总甲,同时发遣的产物。其他卫所清江籍军士很少,应该是承平以后零散编发的结果。
从清江县的例子可以看出,明代卫所军士并不存在刻意南北互易的现象,相反,到是有相当多的军士服役于原籍附近卫所。[48][48]
明初,对国防形势的把握并不精确,卫所的设置地、编制等经常变动,军士亦随之迁移。像浙江长兴县1357年曾设永兴翼元帅府,“以御张士诚”,后改为长兴卫。张士诚覆灭后降格为千户所,洪武八年(1375)所军调守湖州,尚属邻近地区。十三年(1380)则废所调往西安,彻底离开原籍[49][49]。同年废所调守西安的还有江苏江阴千户所军。[50][50]像这样整体调动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是抽调军士。如洪武九年(1376)“调扬州卫军士千人补登州卫,高邮卫军士千人补宁海卫”[51][51];十年(1377)“以成都中卫军士二千益贵州卫”[52][52];十五年(1382),留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都司兵镇守云南[53][53];十九年(1386)置沈阳中、左二卫,“命指挥鲍成领原将河南、山东校卒一万三百二十八人分隶焉”[54][54];二十一年(1388),长兴侯耿炳文承制遣陕西土军3万3千人屯戍云南[55][55];二十四年(1391)“前军都督府奏发福建汀州卫卒余丁往(甘肃)凉州补伍”[56][56],等等。这种长距离的调动才是军士远离故土的原因[57][57]。
明初,归附军是军队主力。为安全起见,往往要调其离开旧地。如1366年,将高邮张士诚“所俘将士悉遣戍沔阳、辰州”[58][58];1367年明令:“竹家以北将来的军,一个也休放在那安丰,在家军十分为数,将五分来,滑的便将来,善的放在那里。[59][59]”明朝设置的卫所数目众多,对军士的需求量很大,嫡系的从征军数量远远不够,归附军作为卫所初创时期军队的主体,被大量调往缺军卫所。对此,朱元璋亦承认“将士新附,军士移戍者多,留镇者少”[60][60]。
为安抚归顺军官,明廷经常派其收集本管旧军并仍由其统领。如洪武三年(1370),广西卫指挥佥事左君弼收集“故所部合肥军士”1887人赴本卫调用[61][61];五年(1372)山东参政何真“收集广东所部旧卒三千五百六十人,发青州卫守御”[62][62]。同年,赖正孙收集陈友定旧兵将五千人送京师,次年即以这批军士交付赖正孙,发守和阳卫[63][63],等等。由于这些降将的任职地往往远离其“根据地”,仍旧跟随其左右的旧军士自然而然的会离开原籍。
在明代军户中,归附军、垛集军的比例最大,归附军因为卫所草创时期大量调用,远离原籍的会很多。垛集军则相反,因为其主要在缺军严重的地区行用,以补齐附近卫所缺额为主要目的,所以基本上分配在原籍或附近卫所。只有在垛集超量时才发往其他地区。比如湖广茶陵,洪武二十二年都督李胜垛州民户,得军2800人,本处茶陵卫缺前后二所,于是留用2000人组建二所,多余的800人调守贵州清平卫。[64][64]明廷主动调垛集军离开原籍的事情只在福建发生过:
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甲午,诏互徙浙江、福建沿海土军。初,闽浙滨海之民多为倭寇所害……籍民丁多者为军以御之。而土人为军,反为乡里之害。至是,有言于朝者,乃诏互徙之。既而以道远劳苦,止于各都司沿海卫所相近者令互居之。[65][65]
此次调动事出有因,而且调动距离有限,对其生活不会有大的影响。与福建类似的地区很多,但却未见调动过,如广东雷州、神电、海南等地的土着军校虽然也危害乡里,“暴横不可制”,但“恃沿海卫所,例不他调”[66][66],始终生活在原籍。
可见,明代大批卫军远离故土并非明朝政府刻意为之,而是在卫所创设时缺乏通盘考虑的结果。
五、前人的另一观点是军士与充军罪犯为伍,使原来非谪充的军士身分随之低落,为世所轻。
事实上,谪充军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管理方式上有别于一般军士。前文所引《诸司职掌·刑部·编发囚军》显示谪充军要集中管理。在此之外,领军官的选择上也有特殊性。请看两个个案:
申聚,洪武二十三年(1390)“为受赃容留老军在伍,不勾壮丁补役”,被处徒刑,降为试百户,“领囚军龙里卫守御”[67][67]。
杨懋,易门县守御千户所试百户。原任副千户,为事降百户,不支俸。“为原领恩军缺少,着令勾补。今(洪武三十一年四月)勾军回还无缺,引启调用,散依着做世袭百户,与他俸”[68][68]。
从上例可以看出,奉命管理谪充军的军官本身也是罪人,管好谪充军是他们将功赎罪的基本条件。为尽快官复原职,他们较之一般军官会更加负责,责任心更强。
与之类似的是垛集军。试看下例:
王兴,留守中卫神策门所百户,“为少军受赃,犯徒罪,发管垛集军”[69][69];
武潮,平溪卫中所副千户,“为将私盐入己不解,犯流罪,免罪降百户,管垛集军,不支俸”[70][70];
高仪,洪武二十二年(1339)做百户,尝领蕲州三户垛集土军,调平溪卫后所。[71][71]
可见,垛集军也是以百户为单位,集中管理的。唯一的区别是谪充军作为犯人集中管理带有监督的目的,垛集军集中管理则是因为他们此前不晓兵戎,需要从头开始训练,集中管理有利于尽快形成战斗力。
谪充军编制独立,不与其他军士混合编伍,对一般军士并没有什么影响。如果细致纠问,这一现象可能只在部分垛集军中存在。因为垛集充军的范围并不只限于从民户中简拔,试看下例:
(一) 过保,和州人,乙未年(1355)从军,征伤,将子过成垛充高邮卫总旗。[72][72]
(二)杨华辅,无为州人,癸卯年(1363)从军,甲辰(1364)故。吴元年(1367)垛充土军,将义子万荣随姓作杨荣,选充总旗。[73][73]
(三)高成,山阳县人,丙午年(1366)归附,与本县民王三垛集充军。[74][74]
(四)(夏)兴贤,性耿介,无町畦,事父母处昆弟,人无间言。不行横遭无妄,名隶尺籍……兴道,祖时值世乱,三丁抽一,配军淮安。[75][75]
以上四例分别是从征、归附、谪充军通过垛集的方式进入军户系统的例子。这其中谪充者的比例应该最大。朱元璋曾经公开警告那些蓄意违反国家政令的民户,要把垛集为军作为惩戒的手段:“众百姓,我说的言语听着,你若不听,便三家两家垛一丁为军。[76][76]” 不过通过垛集方式进入军户系统的罪犯一般是轻罪犯,重犯一般会全家发遣充军,不会有此“优待”。
不过,在明初行用重典的背景下,稍有不慎就可能受到惩罚,通过垛集进入军队的轻罪犯在人们心目中未必会受多大的歧视。
承平以后,大规模谪发罪囚充军的现象较少发生,谪充军按律或根据卫所缺军情况发遣,不再单独成建制。这时到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出现前人所说的军士身分低落问题。
六、军户娶妻困难。《明史·黄宗载传》和《英宗实录》卷一一八《黄宗载传》关于武陵地区军户难于婚配的记载是前人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英宗实录》编纂时依据的原始资料,即史源应该是王直所撰《南京吏部尚书黄公神道碑》[77][77],其原文如下:
行到武陵,问风俗,知其人苦于从军,女子恶为军妇,不果嫁;男子则虑妇家往从戍而以徭赋累己,不果娶。至年三四十犹独处。公召乡老里正,论以人道大端,俾转相告语,务嫁娶以时。不逾月成婚姻者三百余家。他县闻风皆乐从,俗为之变。
《神道碑》的记述比《明史》、《实录》详细,可以看出个别地区确实存在畏惧与军户联姻的问题。但湖广地区曾经进行广泛的垛集民户从军,军户比例非常高,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沔阳军户有5922户,民户和其他杂役户合计只有1650户,军户占全部人户的78.2%,属下的景陵县军户比例更是高达93.2%[78][78];在军户逃亡、窜籍现象严重的明朝中叶,德安府应山县嘉靖十一年正贴军户合计仍有1004户,其他人户则只有545户[79][79]。在以军户为主体的地区,军户婚姻对象更多的应该是军户而非民户。“武陵现象”只有在军户数量与民户持平或超出民户不多的地区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过畏惧者主要是出于自身生活的考虑,并非仅仅因为对方是军户。这从一些个案资料中可以得到印证。
凤阳人郭祥为女择婿,“以刘清才武,遂归之。清,九江德化人,起自戎行,擢为十夫长,方奋志取功名,不暇顾其家,太淑人理之家……[80][80]”此为主动与军户结亲之例。
浙江德清蔡氏,二世祖蔡可宗因女婿何德琏烧毁逃军册,连坐,房产抄没入官,本人谪充兴州中屯卫,行至临清病故。长子蔡文溥奉母携弟至卫,到卫不久又遭盗劫,“客囊殆尽”,几近赤贫。但后来蔡文溥乘回浙江催取军士之机回乡迎娶先已聘下的章氏之时,章家并没有毁婚。两年后章氏及幼女先后因生活困苦而逝。洪武三十一年(1398),其弟蔡文渊代役,娶妻康氏,亦于两年后病逝。蔡氏兄弟既是军户,又是鳏夫,且生活困苦,属军户中的下层,但两人仍然能够先后娶妻许氏、王氏。[81][81]如果说章家不敢毁婚尚有畏惧法律惩处的可能[82][82],康氏、许氏等嫁入蔡家应完全属于自愿。
与蔡家情形相似的另有余姚夏氏。夏家十三世夏兴贤等三兄弟被签发为军户前“无町畦”,属佃户或无业人口,后“横遭无妄,名隶尺籍”,二弟夏兴道“三丁抽一”,配军淮安卫。长兄兴贤门下亦有从军的记载,但夏家兄弟子侄中未见有人无妻[83][83]。
《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中记载有这样一个案子:四川叙州府富顺县龙市乡军户魏逭为儿子魏闰聘下成都府内江县雷正月的女儿八姐为妻,后来魏逭“节遇凶荒,陆续将家产卖费”,雷正月嫌贫爱富,于是撕毁婚约,将女儿另许给魏逭的族叔魏书歌。魏逭不服,告到官府。在这个案子中,雷正月毁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魏闰是军户,而是嫌弃魏家家道中落。他为女儿另定的夫婿其实也是军户,只是家境优越,财礼丰厚。[84][84]
可见,“武陵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即便在武陵,经黄宗载的劝谕,也有很大改观。
明代的确存在军户娶妻困难的现象,主要出现在边境省份以及东南一带,原因各异。嘉靖年间,江西安福县民颜简死,其妻伍氏发誓不再嫁。“军人李敦率众欲强娶之,伍氏自经死”[85][85]。本案并不是什么惊天大案,但却惊动了中央决策层。因为“时江西俗生女多不举,而男子或过时无配,辄起讼端”,问题不断,已经影响到地区稳定。为此,“抚臣因敦事并请严故杀子女之律,从之”[86][86]。
明代中后期东南一带溺杀女婴的想象非常严重,致男女比例失衡,军户婚姻肯定会遇到麻烦。寡妇拒绝再醮,只会加剧这一矛盾。李敦率众逼娶,是这一矛盾激化的直接表现[87][87]。虽然明廷多次予以整饬,但由于政府控制力难以渗到基层,所以并没有达到应有效果。到清代这一现象仍很严重。
那么,在边境又是什么样子呢?能够直接反映某地婚姻状况的史料无疑首选“列女传”。这里不妨先列举几条典型史料:
常氏,小字保姐,宁州袁村里人。从父戍宁夏,适同戍乡人刘金柱,生一女,早夭。金柱战殁,常守义不辱,事夫之继母胡氏暨抚夫之小妹无怠。有无赖少年第姓者强欲娶之,常峻拒不可。胡氏死,常治葬中礼。第姓者累胁之,常曰:“……汝与亡夫同戍于此,忍为言乎?”第姓者求之愈厉。泣辞夫之妹……赴水而死。[88][88]
张氏,宁夏前卫人陶泉妻……夫姐陶氏利人之贿,逼之嫁,张即自缢,赖邻妇解救。[89][89]
王氏,宁夏总旗李某妻,舅病疯……夫死,其弟欲胁而嫁之,王不动。又胁之析居,王不得已,携其二子还父家就食。[90][90]
江氏,临安卫舍人邢奎妻。奎以罪戍广西,江跋涉随之。未几,奎死,江时年二十七。广西人欲夺其志,江以死自誓,携孤幼男女五人负骸骨归葬临安。[91][91]
卢氏,河南光山人,适同邑东钦。钦父任御史,以累谪戍通海,没于途。有司录其家以往。卢与夫奉姑行。姑又没于途。卢随钦至通海,代父役。未几,籍钦征和泥蛮,亦死,无子……有张姓者谋强委禽,卢拒再二,求不已,乃自缢于室,邻人救苏……居数月,其人复遣委禽,卢辱媒而逐之……时张氏子念不已,扬言某日必娶之……(卢氏)投湖死……时洪武辛未(1391)七月二十八日也。[92][92]
从以上几个例子中可以看出,逼迫其改嫁的大都是“同戍者”,即当地军户,这些人要么是强娶,如常氏、江氏、卢氏;要么是用财物打动其家属,代为劝说,如张氏。只有王氏是小叔催逼,带有甩包袱的意味。
边卫战事较多,军士随时可能牺牲,寡妇数量很大。边境省份生活艰苦,要想守节很难,以上几个人因为坚持为夫守节受到当世人敬佩,得以记入史志,但肯定是少数,寡妇改嫁的现象在边境地区应该很普遍。张姓等军户花大力气求取寡妇,只能说明当地妇女的数量很有限,娶处女的机会不多。王氏小叔逼迫寡嫂改嫁固然有甩包袱的目的,但如果当地妇女很多,娶妻容易,寡妇不受欢迎,也不至此。
可见,边境军户娶妻困难的主要原因同样是男女比例失衡所致。只是原因不在于故意杀婴,而是因为边境地区生活比较艰苦,主动迁入人口较少。
史载,“今西北军士有以足弯当龙阳者”[93][93]。这种变态的性倒错现象很大程度上也是性别比例失横的产物。
此外,明初对军户的婚姻似乎有一些特别的限制。《清浪卫选簿》载:原金吾后卫右所世袭百户朱武昌奴“二十一年取(娶)京民女为妻,充军”[94][94]。明制: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95][95]。目的在于防止其与地方势力勾结,徇情废法。但卫所官并不临民,而且处罚极重,显然不是行用本条律令。明朝政府在法令上对军户婚姻的限制发生在正统四年(1439)。其年,接受山海卫指挥同知周俊的建议,“禁各卫所指挥、千百户与所管旗甲、军余互相婚姻,徇情废事。违者比亲民官娶部民妇女律论罪。[96][96]”除此之外,笔者没有发现其他对军户婚姻的限制法令。估计明初禁止军户与驻地妇女结婚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而且没有作为祖制保留下来。明初短暂限制军户与驻地人户发生婚姻关系的目的似乎只能解释为天下初定,需要严格控制军队,防止其与地方百姓发生直接联系,彻底铲除影响统治的土壤。不过这在客观上肯定会对军士婚姻造成不利影响。
军士结婚与否关系到军士士气以及军队的稳定,理应受政府重视。明廷在这方面也曾做出一些努力,如永乐时“命幼军无妻者官为婚配,给钞,资其家”[97][97];万历时南赣汀韶等处巡抚谢杰“设义会使得娶妻”[98][98],成化年间黄绂借“诏毁庵寺”的机会“尽汰诸尼,以给壮士无妻者”[99][99],等等。
前辈学者曾举沐晟的例子,认为把抄没人户妇女给与旗军是把军户降到罪隶的地位。沐晟一事发生在永乐四年(1406)。其年,西平侯沐晟被人告发“擅以籍没罪人妇女给配军士,男子安置广西,马牛给军屯操”[100][100]。沐晟的行为并非朝廷授意,以其为例,似有不妥。景泰年间,孙原贞等曾建议把温州、处州一带起义军被俘人员“不为常例,候贼平值日,查勘随征军士无家小者,将已获贼属妇女先尽有功军人给与为妻”,兵部尚书于谦认为把妇女尽数给与军人会引起新的动荡,予以否决,改为建议“贼属内有只身妇女无男子随住者,合无准其所言,查勘原征旗军人等曾见功劳应该赏赉见无妻室者给配为妻,两得其便”[101][101]。可见,直接罚配罪没妇女给军士为妻并非常例,而且本身带有赏功的色彩,和赏给功臣勋贵家为奴婢是一个性质。即便如此,也要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为前提。于谦的建议才是明朝政府的一般做法。
不过,孙原贞等能提出这样的建议暗示此前应该已经有先例。毕竟,不论是政府出资,还是设立义会等中介,都要以女方同意为前提,以政府直接掌控的女性给与军士显然要方便快捷的多。但是,在妇女地位本来就很低,贫困人户时常典卖妻女的背景下,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会影响军士社会地位则未必。否则,军士完全可以拒赏,毕竟对军士是没有强制性的。而从黄绂离任时,受妻军士纷纷“携子女拜送于道”[102][102]来看,军士是把它看成一种恩赏福利,乐于接受的。
不愿与军人结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实主要存在于明朝中期重文轻武的社会风气形成之后的官僚士大夫群体之中。这种风气在话本小说中有直观体现。如《二刻拍案惊奇》中女扮男装的闻蜚娥推辞景小姐求婚的一个理由既是“令甥是公卿阀阅,小生是武弁门风,恐怕高攀不着”。而景太公看中闻蜚娥,坚持与其订婚,不分文武门楣的理由则是“他”已经“是黉宫名士,指日飞腾”。[103][103]
总之,明代军户结婚困难的现象在局部确实存在,但主要原因在于性别比例失衡、部分军户生活水准低下,和其军户身分没有直接关系。
七、军户“役皆永充”,难以脱籍。对此笔者在原则上同意,但有几点需要特别指出。
(1)明初收集旧元军户时,为稳定地方形势考虑,并没有机械的执行元代军户必须继续为军的政策,而是有选择的放免了一部分。如洪武元年(1368)黄彬在江西袁州招集散卒时,“下令有来归愿从军者,听其补伍;愿还农者放免复业”[104][104];三年平章胡廷美“往河南开封等府招集故元王保保所部亡散士卒,凡占籍在洪武元年者,听为民;二年以后者,收入军伍”[105][105],等等。另外,明初曾有条件的放免一部分军户为民,如洪武十九年诏:“累年开边士卒亲冒矢石,或肌肤伤残,或因伤死亡,子息见存不能生理者,悉放回原籍为民,复其家;垛集土军……因伤死亡者,优免军役十年,本户改为民籍,仍免差役三年。[106][106]”
(2)《明史》作者在强调军户脱籍困难时曾指出:“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107][107]”这条史料向来为学者们所重视,经常被引用。但从史籍中我们却可以发现大量的尚书以下官员获准解除军役。如儒士卢忠、翰林待诏邹循、太医院医士刘崟、真人胡守信,等等[108][108],不胜枚举。在人治时代,皇帝一言九鼎,只要能打动皇上,除军籍并不困难。这一点,景泰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都察院官王文、朱鉴、邹来学,工部尚书王来,行人司司正李宽等纷纷领特旨除籍[109][109]。
明制,与宗室联姻可以除军籍[110][110],但是否要除籍取决于本人的意愿,官方并不强求一致。像德清蔡氏三世蔡文渊之曾孙蔡震尚英宗淳安公主,同族的蔡汝楠于嘉靖十一年(1532)会试时的登记户籍仍为官军籍[111][111]。蔡汝楠仕至兵部右侍郎,此后的蔡氏后人,如蔡亦琛、蔡官治等人科举时的登记户籍为民籍,似乎蔡氏后来对民籍有所需求。此时蔡氏与皇族联系已经疏远,除军籍应该是沾蔡汝楠的光。不过蔡汝楠只是右侍郎,距兵部尚书还差一级。由此亦可看出,《明史》关于“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的记载至少是不准确。
(3)明代户籍并不是完全封闭的系统,在不影响军役达成的前提下,改籍并没有完全禁止。以嘉靖时参与大礼议的名臣何孟春为例。何孟春,湖广郴州人,洪武庚申年(13年,1380),六世祖重二十五公何仁海戍偏桥卫,留下父亲万十九公何德翁和长子福十公何义荣在老家。次年,何仁海在卫生次子福十三公何义坚。何仁海死后义荣补役,积功升镇抚。其子何友琛升正千户、孙何铨升指挥[112][112]。何孟春系何义坚之后,《黔诗纪略》称其“在偏桥学成,以卫未设学,乃归应试”[113][113]。何孟春系军籍应无疑义,但其弘治六年(1493)考中进士时登记的户籍则为湖广郴州民籍[114][114]。
同样的例子还有赵侃,曾祖赵文政“洪武初自苏州嘉定从征云南,留戍普定,遂家焉”[115][115],应是普定卫籍,赵侃景泰元年(1450)在贵州中第2名举人,并未离开普定,但其天顺八年(1464)中进士时的户籍却是直隶嘉定民籍[116][116]。刘宪模,湖广五开卫新化所人,“以永从县籍举崇祯六年乡试”[117][117],永从与新化相邻,按一般理解,应为永从县寄籍军户,但其会试户籍却是贵州永从县民籍[118][118]。何孟春等人改入民籍的事实说明,明代户籍制度中存在着一个退出机制。对此,前人没有给与充分重视。
以上几点说明,对“役皆永充”的提法不能机械地理解,在对户籍退出机制进行系统研究之后,我们或许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从以上七点可以看出,前人所谓军户地位低下的观点有必要重新讨论。明朝开国时征战不断,倚重武人,军人地位很高。承平后以文治国,军人地位会有所下降是必然的。这一点无庸讳言。但在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军户,其地位不会完全一样,不能一概而论。军户的地位问题实际上是明代社会分层问题的一个方面,在考察时除了要区分时段和军户类型外,还要综合考察其职业(社会地位)、财富(经济地位)、教育程度(文化地位)、权力(政治地位)以及社会声誉(社会评价地位)等五个方面。对原籍军户,笔者曾进行过一些考察[119][119];对卫所军户,其职业选择、教育、声誉等问题都是有待解决的课题。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才会得出一个完整的答案。
(资料来源:《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①] 见《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对此观点提出怀疑的,笔者所见只有于志嘉《明代军户の社会的地位にっいて——科举と任官にぉいて》、《明代军户の社会地位にっいて——军户婚姻をめぐつて》、《再论族谱中所见的明代军户——几个个案的研究》等几篇文章,重点主要在原籍军户。
[2][②] 《明经世文编》卷五九,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3][③] 李龙潜先生也曾间接引用本条史料(《明代军户制度浅论》,《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曹国庆在《试论明代的清军制度》(《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一文中直接引用,但在“条例”和“内开”之间加了“、”,不知何意。于志嘉则直接引用了王毓铨先生的原作(《明代军户世袭制度》第64页)。
[4][④] 《宣宗实录》卷五七,宣德四年八月癸未条。
[5][⑤] 《僧道出家先后》条,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523页。
[6][⑥] 《军丁生员奏考》条,第523页。
[7][⑦] 批注者为吴嘉胤。
[8][⑧] 《孝宗实录》卷一九六,弘治十六年二月庚戌条。
[9][⑨] 《孝宗实录》卷一九七,弘治十六年三月丙申条。
[10][⑩] 王锜:《寓圃杂记》卷八《陈祭酒寻母》,中华书局1984年标点本第66页。
[11][11] 朱保炯、谢沛霖:《明清进士提名碑录索引》第217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明代丙辰榜,只有正统元年(1436)、弘治九年(1496)、嘉靖三十五年(1556)、万历四十四年(1616)四科。
[12][12] 民国《福山县志》卷七之三《行谊》。
[13][13] 万历《明会典》卷八《吏部七·吏役参拨》。
[14][14] 张岳:《明宣义郎湖广按察司经历府君墓碣》,《小山类稿》卷十六,第317页。
[15][15] 分别为闲吏、积年民害官吏、小书生、主文、帮虎、野牢子、直司。另外,无籍户、不务生理、游食、断指诽谤、伴当等5款与吏员间接有关,总计达12款,占全部的54%以上。
[16][16] 张岳:《明宣义郎湖广按察司经历府君墓碣》。
[17][17] 张岳:《明宣义郎湖广按察司经历府君墓碣》。
[18][18] 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充军考中》,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537页。
[19][19] 《明史》卷九三《刑法一》,第2282页。基于调整人地关系的目的,谪充军有时也发往荒地众多的内地。如《太祖实录》卷七一,洪武五年春正月壬子条,“诏今后犯罪当谪两广充军者俱发临濠屯田”。
[20][20] 《宣宗实录》卷十五,宣德元年三月辛丑条。
[21][21] 《明代辽东档案汇编》,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244~280页。
[22][22] 《皇明制书》卷一《大明令·兵令》。
[23][23] 《大明律·户律·户役·人户以籍为定》,见《读律琐言》卷四,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24][24] 洪武四年规定:“各府县军户以田三顷为率,税粮之外,悉免杂役,余田与民同役”(万历《明会典》卷二十《户口二·赋役》)。虽然这一制度后来有很大变化,诸家观点也不甚一致,但军户享有一定的徭役优待是切实存在的。
[25][25] 徐陟:《奏为恳乞天恩酌时事备法纪以善臣民以赞圣治事》载“军舍余丁凡窃盗,止问罪而免刺字,三犯则与民三窃者一体处绞……盖国初见军官军人等身在行阵,万死一生以立战功,故以此优之,推而及于余丁人等”。见《明经世文编》卷三五六。
[26][26] 《读律琐言》卷四,第120页。
[27][27]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二十五《国朝军制》。
[28][28] 《太祖实录》卷七六,洪武五年九月甲子条。
[29][29] 如蒋一葵:《长安客话》卷二《皇都杂记·风秀才》记“秀才不知何许人,太宗在藩邸时,秀才寄赤籍中,佯狂奇谲,众因呼之云”。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标点本,第33页。
[30][30] 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第28页。
[31][31] 《太祖实录》卷六三,洪武四年闰三月庚申条。
[32][32] 康熙《袁州府志》卷八《武勋·黄彬》。
[33][33] 《太祖实录》卷一一七《韩政传》,第1914页。
[34][34] 《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三年秋七月壬子条。
[35][35] 《平溪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36][36] 康熙《新修广州府志》卷四十《人物志十一·武功列传》,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
[37][37] 民国《兴仁县补志》卷八《人物志·氏族·屠开勋》。
[38][38] 见《莱芜集》第349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39][39] 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三 。
[40][40] 吴国樑修,道光十九年刊本。
[41][41] 《山阴县州山吴氏族谱·叙传记》。
[42][42] 于志嘉:《试论明代卫军原籍与卫所分配的关系》一文曾对这一观点提出反驳意见。于氏认为军士远离乡土的原因在于明初卫所草创阶段没有通盘规划,卫所军频繁调动。见《中研院史语所辑刊》1989年第60本2分。
[43][43] 崇祯《清江县志》卷三《户产志·军户细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44][44] 朱棣登基后,为迁都北平做准备,大量迁徙南京卫所到北平周边地区。崇祯《清江县志》中所载京师卫所中的锦衣卫、旗手卫等均由南京地区调至。所以这些卫所的军士可以归入明初江西的周边省分卫所。金吾左右、羽林前卫由原燕山三护卫改建而成,隶属于这三卫的11名军士计入原北平都司数中。
[45][45] 《宣宗实录》卷五,洪熙元年闰七月丙午条,第139页。
[46][46] 明朝中期曾就军士服役地区远离原籍问题作过一定的调整,但收效有限。这1052名军士中当有后来由远卫改调近卫者,但比例不会很大。
[47][47] 《刑部职掌·编发囚军》,《皇明制书》卷五。
[48][48] 详细记载军户卫所分配的方志还有嘉靖《许州志》、嘉靖《固始县志》、嘉靖《高陵县志》等,于志嘉曾制作有“各地出身军人分布都司属卫表”,详细统计了在各省的军士分布,可参看。《中研院史语所辑刊》1989年第60本2分,第432页。
[49][49] 弘治《湖州府志》卷十一《兵卫》,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50][50] 成化《重修毗陵志》卷十六《武备》,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类似的调动在洪武以后曾少量发生,如永乐十四年,裁撤长沙护卫,调其军三千戍守辽东、二千调宣府、二千调保安诸卫,其余调山东沿海六卫。事见《太宗实录》卷一八三,永乐十四年十二月壬申条。
[51][51] 《太祖实录》卷一○四,洪武九年二月庚子条。
[52][52] 《太祖实录》卷一一一,洪武十年春正月丙申条。
[53][53] 《太祖实录》卷一四三,洪武十五年三月丁丑条。原计划为暂时留戍,再编发云南旧军户从军,后因尺籍无存,这批军士不得不改为永久留戍。
[54][54] 《太祖实录》卷一七九,洪武十九年八月辛丑条。
[55][55] 《太祖实录》卷一八八,洪武二十一年二月癸丑条。
[56][56] 《太祖实录》卷二○七,洪武二十四年春正月甲寅条。
[57][57] 类似的调动在洪武以后仍有少量发生,如宣德二年增设甘州前后二卫右千户所,“以(浙江)乐安守御千户所十二百户所军士实之”。见《宣宗实录》卷三十,宣德二年八月己卯条。
[58][58] 《太祖实录》卷一九,丙午年三月丙申条。
[59][59] 《全明文》(一)卷三三,第759页。
[60][60] 《太祖实录》卷二十,丙午年夏四月辛酉条。
[61][61] 《太祖实录》卷五十,洪武三年三月壬子条。
[62][62] 《太祖实录》卷七四,洪武五年六月癸卯条。
[63][63] 《太祖实录》卷七六,洪武五年九月己酉条;卷八十,洪武六年三月戊午条。
[64][64] 嘉靖《茶陵州志》卷下《武备第二》
[65][65] 《太祖实录》卷二三三,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甲午条。
[66][66] 《宣宗实录》卷四四,宣德三年秋七月壬辰条。
[67][67] 《苏州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1册,第64页。
[68][68] 《清浪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3册,第435页。
[69][69] 《(南京)鹰扬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4册,第271页。
[70][70] 《永定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4册,第173页。
[71][71] 《平溪卫选簿》,第23页。
[72][72] 《镇虏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1册,第412页。
[73][73] 《平溪卫选簿》,第74页。
[74][74] 《平溪卫选簿》,第21页。
[75][75] 夏刚修:《夏世家乘·余姚兰风成家村支》,雍正二年刊本。
[76][76] 《大诰续编·逃军第七十一》,《全明文》(一)卷三○,第666页。
[77][77] 《抑庵文集》卷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8][78] 嘉靖《沔阳志》卷九《食货》,景陵县军民户分别为4378户、182户。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79][79] 嘉靖《应山县志》卷上《户口》,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80][80] 王直:《太淑人郭氏墓志铭》,《抑庵文后集》卷三十一。
[81][81] 《德清蔡氏(七修)宗谱》卷三《蔡氏文溥公自叙年谱》,民国九年活字本。
[82][82] 《大明律·户律三·婚姻·男女婚姻》:“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辙毁者,笞五十。”
[83][83] 《夏氏家乘·余姚兰风成村支》,雍正二年刊本。
[84][84] 《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本书只是将一些零散的档案残页影印,并未进行整理。笔者曾将这些残页反复缀合,对接出部分完整的判例,其中有相当部分与军户有关,可供研究使用。本案在原书第707页。
[85][85]《世宗实录》卷六三,嘉靖五年四月壬戌条。
[86][86] 同上。
[87][87] 正统以后,卫所军力日渐衰退,难以起到保家卫国的作用,社会评价日低,对军士的婚姻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在男女比利失衡的地区反映会更明显。不过此时卫所军户和原籍军户已经截然分开,各自走上独立的发展道路。军士婚姻状况只影响到对卫所军户地位的评价,对军户整体不构成重大影响。
[88][88] 嘉靖《宁夏新志》卷二《烈妇》,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89][89] 嘉靖《宁夏新志》卷二《节妇》。
[90][90] 嘉靖《宁夏新志》卷二《孝妇》。
[91][91] 正德《云南志》卷二二《列女》,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
[92][92] 同上。
[93][93] 谢肇淛:《五杂俎》卷五《人部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标点本,第92页。
[94][94] 《清浪卫选簿》第403页。
[95][95] 《读律琐言》卷六《娶部民妇女为妻妾》,第155页。
[96][96] 《英宗实录》卷六二,正统四年十二月丁丑条。
[97][97] 《太宗实录》卷一二九,永乐十年六月壬午条。
[98][98] 《神宗实录》卷二八一,万历二十三年正月癸巳条。
[99][99] 《明史》卷一八五《黄绂传》,第4898页。
[100][100] 《太宗实录》卷五三,永乐四年夏四月甲戌条。
[101][101] 于谦:《兵部为军民利便事》,《忠肃集》卷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2][102] 《明史》卷一八五《黄绂传》,第4898页。
[103][103]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同窗友认假作真,女秀才移花接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
[104][104] 康熙《袁州府志》卷八《武勋·黄彬》
[105][105] 《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三年秋七月壬子条。
[106][106] 《太祖实录》卷一七八,洪武十九年六月甲辰条。
[107][107]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第2258页。
[108][108] 以上例子分别见于《英宗实录》卷一一,宣德十年十一月庚寅条;卷二八,正统二年三月癸巳条。《宪宗实录》卷二五五,成化二十年八月庚辰条;卷二九一,成化二十三年六月己丑条。
[109][109] 上例分别见于《英宗实录》卷二○六,景泰二年秋七月己酉条;卷二三一,景泰四年秋七月丁丑;卷二四一,景泰五年五月庚午条。
[110][110]如《宣宗实录》卷九十,宣德七年五月丁亥条记载,靖江王佐敬奏,本府诸将军之子娶南丹等卫旗军之女,请除军籍,俾得随住。宣宗批示:既联婚宗室,岂当仍居卒伍?令悉除之。
[111][111] 参看《德清蔡氏宗谱》卷六《科第谱》、卷七《总支·文渊公支》和《明清进士题名碑录》。
[112][112] 何孟春:《余冬序录摘抄六》,《纪录汇编》卷一五三,中华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本,第3册第1659页。
[113][113] 《黔诗纪略》卷一二,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标点本,第505页。
[114][114] 《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第669页。
[115][115] 《黔诗纪略》卷二,第69页。
[116][116] 《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第1772页。
[117][117] 《黔诗纪略》卷二三,第958页。
[118][118] 《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第1995页。
[119][119] 参看拙作《军户与社会变动》第一节,见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商务印书馆,待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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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1236.html

以上是关于明朝-明代军户地位低下论质疑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