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
提要
本文首先探讨睡虎地秦律,指出战国秦国在昭王(西元前307-251年在位)晚期设置十二个郡,当时郡并无权控制县的人事;继而根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与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指出秦郡至秦王政即位(西元前246 年)初期之后才掌有司法权,晚于县与都官。根据上述及学界研究,可知昭王晚期以前的秦郡并无权控制县的人事、司法与财政,当时的郡县关係可谓郡不辖县。直到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方发展出郡下辖县的地方行政制度。战国秦郡在秦昭王晚期至秦王政即位之前,并未取得较完整的地方行政权,不宜视为在县之上的地方政府。继而,本文研究战国秦金文,指出战国时期自秦惠文王十四年(西元前311年)始,秦郡郡守便在县工师之上监铸兵器,反映郡的军事性质。综合秦简与秦金文可推测,战国秦郡郡守最早拥有的权力应为军事权,郡守取得司法、财政、人事等权力的时间晚于军事权,由此可略窥战国秦郡从军区演变为地方政府的历程。
杨宽在其经典名着《战国史》里如此勾勒战国郡制的整体面貌:春秋之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地位要比县为低,……等到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也就在郡下分设若干县,产生了郡、县二级制的地方组织。……战国时代的郡都设在边地,主要是为了巩固边防。」[1]郡是县的上级地方政府,在杨宽看来十分明确。
然而随着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与整理刊布,工藤元男、江村治树、陈长琦等学者相继指出战国晚期以前,秦内史仍直辖全国属县及都官的财政,郡无权管理属县的财政;郡的司法权亦非一开始设置时即有;直到在秦王政二十年(西元前227年)颁布的〈南郡守腾文书〉里,[2]才显示战国秦郡有较完备的地方行政权。[3]睡虎地秦简呈现的郡制面貌,与杨宽《战国史》所述截然不同,战国时期秦郡似乎经历剧烈变迁,早期秦郡的地方行政权力较为有限,晚期权力才见扩大。
但古文字学者苏辉全面探讨战国秦兵器的物勒工名情况,指出战国秦兵器的监铸者有郡、有县,郡守位置必在县工师之前,反映秦之郡县二级制已见于战国早期。[4]战国秦金文似乎重新肯定杨宽《战国史》所述的郡制面貌。
上述学者对战国秦之郡制面貌的理解至少可分两派,其歧见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探讨的史料不同所致。本文企图综合睡虎地秦简、秦有铭兵器以及新出的岳麓秦简,较为全面且细緻地探讨战国秦之郡制的发展,进而揭示战国秦郡从军区演变到地方政府的历程。
一  秦简所见战国秦之郡制
本节主要探讨的史料为睡虎地秦简与岳麓秦简。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固然下葬于秦统一后,但其中多数内容所涉时代较早,[5]故学者多用以讨论战国秦之郡制。岳麓秦简里常见战国晚期的秦王纪年,断代更为精準。由于郡与县的统辖关係是探讨战国秦之郡制演变的关键,本节遂以秦郡辖县与否为线索,探讨秦简所见战国秦之郡制的差异。
(一) 睡虎地秦律所见郡不辖县的「十二郡」时期
睡虎地《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简157-158规定: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县、都官、十二郡皆可任免自己的属吏,反映县、郡各自拥有人事权,县在一定程度上不受郡的制约。对比下引《法律答问》简144「郡县除佐」的记载,〈置吏律〉记载的内容不是常见的「郡县」,而是「县」在「郡」上,所反映的统辖关係似非一般认知的郡辖县,而是县与郡不相干涉,即郡不辖县。
为何《法律答问》反映的郡县统辖关係,与〈置吏律〉不同?黄盛璋曾指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引用律文的时代可早至战国早期的商鞅变法,律文之后的解说撰成时代较晚,但亦不晚至秦统一。[6]由此可见律文内容的差异或因时代不同,不过〈置吏律〉并非《法律答问》引用的律文,时间不一定较《法律答问》简144「郡县除佐」为早,其可能时代尚须从其他角度论证。
〈置吏律〉记载了「十二郡」,为律文断代提供宝贵线索。「十二郡」应指秦国当时的辖郡总数,故此律必于秦始皇二十六年(西元前221年)统一天下为三十六郡之前制定。若能釐清战国秦国的置郡历程,得知秦国于何年置第十二郡及第十三郡,便可大幅缩小〈置吏律〉年代的上下限。然因战国史料寡少零散,[7]各郡的始置年代不一定清楚,连秦国所置的第十二、十三郡为何,史家都聚讼纷纭,遑论其设置年代,从而导致「十二郡」律文的制定年代难以确定。[8]
2012年晏昌贵参考新出土材料,重新梳理「十二郡」问题。[9]他主张秦昭王三十五年(西元前272年),秦国置有上郡、巴郡、汉中、蜀郡、黔中、[10]河外、[11]河东、陇西、南郡、河内、[12]南阳、北地共十二郡。根据其说,秦昭王三十五年为「十二郡」律文制定年代的上限。再参考李晓杰对战国秦国置郡历程的梳理,[13]第十三郡若为陶郡,律文制定年代的下限便为秦昭王四十二年(西元前265年);若为参川郡,下限便为秦庄襄王元年(西元前249年)。「十二郡」律文大抵制定于秦昭王晚期,此时秦郡数目仅为统一时的三分之一,郡制尚处于发展阶段。〈置吏律〉将郡书写于县、都官之后,很可能是因为此时郡的行政层级与重要性不高于县与都官,郡与县不相隶属,反映「以郡统县的行政制度尚在发展中」。[14]
睡虎地秦律仅此条见有郡制,《秦律十八种》其余199枚简、《秦律杂抄》42枚简、《效律》60枚简,均无郡之规定。缺少郡的地方行政如何运作?工藤元男指出在睡虎地秦简中,内史直接考核县拥有的牛只,县亦将所有的器物变卖情形、粮食数额、不及格的工匠学徒等资料上报内史,口粮廪籍及其他费用则上报太仓,内史、太仓等中央官吏掌管了整个秦国的县仓和公器。岁末时,县亦上计于内史,未上计于郡。[15]里耶秦简8-1845记载:
卅二年,迁陵内史计。/[16]
似反映秦始皇三十二年(西元前216年)迁陵县仍向内史上计,[17]则内史显然有权管理秦国所有属县的财政。而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40记载某条秦代律令为:
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
内史既管辖秦国与诸侯接壤的「邦关」,其辖区亦应涵盖整个秦国疆域。睡虎地秦简所见的内史权力,显然涵盖了后世郡的一部分地方行政权力,因此江村治树、藤田胜久、重近启树等学者认为睡虎地秦律最初制定时仅以内史为对象,内史与县的规定后来才被套用至郡与县。[18]当郡的地方行政功能尚未成熟时,内史可谓战国秦国地方行政的主要枢纽。[19]综上所述,反映内史辖县的睡虎地秦律的制定时代亦较早,并非于战国末年乃至秦统一时期制定,其制定年代可能与记载「十二郡」之〈置吏律〉相近,甚至更早。此时「秦郡一级的行政机构还是很不健全」,[20]应未辖县。
(二)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所见郡辖县的时期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44规定:
郡县除佐,事它郡县而不视其事者,可(何)论?以小犯令论。
从〈置吏律〉的「县」书写于「十二郡」之上,到《法律答问》的「郡县」连称,法律用语的转变,似乎反映战国秦国郡县制已从郡不辖县发展到郡下辖县。换言之,《法律答问》简144的制定年代应较〈置吏律〉简157-158为晚。就法律内容而言,〈置吏律〉内容为「免除吏及佐、羣官属」时间的总体规定;《法律答问》内容则是除佐后,佐未到任的惩罚规定。《法律答问》简144的内容既为〈置吏律〉简157-158的补充规定,制定时代便应较晚。上引黄盛璋更已指出《法律答问》一般晚于秦律的断代原则。[21]从词彙、内容与文本性质等不同角度分别考察律文的制定年代,均反映《法律答问》简144的制定时间应晚于〈置吏律〉简157-158,可见律文的断代有一定的可靠性。
前文指出早期秦郡无权管辖属县人事,其实早期秦郡亦无权管辖属县司法。《法律答问》简95记载:
「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殹(也)。
-「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可(何)谓「官长」?可(何)谓「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
整理小组并未解释「廷」的意义,郭洪伯认为该简的「廷」指廷尉。[22]《法律答问》里有十一例「廷行事」,学者普遍认为「廷行事」是指秦国中央廷尉的判决事例。[23]廷尉省称「廷」,又常见于传世文献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24]仅看「辞者辞廷」,在法律文书里「廷」可理解为各级法廷的泛称、廷尉、县廷三种意思,后两者是官署的专称。[25]但此律文既有「辞廷」,又见「辞官长、啬夫」,可知「廷」与「官长、啬夫」意义有别;而律文又说明「官长」指都官长官,「啬夫」指县长官,则「廷」与都官、县有别,并非县廷。「廷」既非县廷,也就不是各级法廷的泛称,只能指称廷尉。
《法律答问》引用律文往往只是节录,此律文的原文或为「辞者先辞官长、啬夫……辞者辞廷……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勿听」,规定了诉讼层级的区别:诉讼者须先向都官长或县啬夫提出诉讼,满足某些条件后始可向廷尉上诉,不得逕行提出。[26]「郡守为廷」则规定郡守取代廷尉在诉讼程序里的位置,处理来自都官及县上诉的司法案件。廷尉与郡并称的记载又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反映廷尉与郡的密切关係。
然而郡守不能、也不必完全取代中央廷尉的司法职权,郡守应当只须、也只能处理疆域内都官及县上诉的司法案件。《法律答问》简95的制度史背景,推测应是早期廷尉须处理全国都官及县的司法事务,但随疆域日大、郡县日众,廷尉逐渐难以负荷,秦国遂开始赋予郡守一定的司法权,使大多数都官及县的司法事务在郡内即可处理,不必上呈到中央的廷尉。《法律答问》简95既反映郡守拥有对疆域内都官及县的司法管辖权,是郡辖县的确切证明;又反映郡守受讼权的取得要晚于廷尉、县与都官,早期郡守无司法权,暗示早期秦郡可能不干预都官及县的日常行政。
(三) 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所见郡不辖县的时期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95于何时制定?郡守至何时方拥有管辖疆域内都官及县的司法权力?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案例十一有助于解答此问题。此案为秦王政元年(西元前246年)南郡当阳县的乞鞠覆审案,案件由当阳县上呈「廷」及「廷史」覆审,审理程序不见南郡蹤影。[27]按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简116-117的规定,县的乞鞠案应由廷尉或郡覆审,当阳县位于南郡,理应由南郡覆审,故案例整理者陶安指出此案审理程序与汉初规定不合,「或许制度上前后发生过变化」。[28]前述法律文书里「廷」的指涉有三种可能,但因负责初审此案的县廷不应自行覆审乞鞠案,故此处「廷」只能指廷尉,[29]「廷史」则指廷尉史。南郡当阳县的乞鞠案是由廷尉覆审,似反映南郡此时尚无覆审乞鞠的司法权力。
结合上节对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95「郡守为廷」条文的探讨,此案反映的制度史背景不难推敲。秦王政元年时,《法律答问》简95的「郡守为廷」条文应当尚未制定,故南郡郡守并无与廷尉相同的乞鞠覆审权,[30]当阳县虽位于南郡,远离首都咸阳,其乞鞠案仍须送至中央廷尉府覆审。由此可知,秦王政之前的秦郡郡守大抵没有管辖疆域内都官及县的司法权力。秦郡郡守的司法权是嬴政即位后某年所赋予。上节指出反映郡不辖县的「十二郡」律文制定于秦昭王晚期,秦昭王五十六年(西元前251年)为其在位最后一年,五年后即秦王政元年,两个时间点极为相近。反映郡不辖县之人事权的律文与反映郡不辖县之司法权的案件,断代接近,适足相互支持,战国晚期的秦国郡制似乎经历了相当大的变革,可惜今日尚未能窥其全豹。[31]
小结
仔细分析睡虎地秦简与岳麓秦简,便可观察到战国秦之郡制的複杂面貌:秦郡逐渐获得财政、人事、司法等个别权力,行政地位从不辖县转变到辖县。秦郡在秦昭王晚年至秦王政即位之前,尚未取得较完整的地方行政权,不宜视为在县之上的地方政府。
二  秦金文所见郡制
战国秦兵器的物勒工名传统,反映秦郡郡守有监造兵器之权,加上战国秦兵器铭文纪年有不少早于秦昭王时期,比睡虎地秦简更能直接反映秦郡的早期面貌。然而学者根据战国秦金文所还原的郡制面貌,却与秦简所见大相逕庭。战国秦郡的不同面貌,究竟是史料性质的差异所致,抑或是时代早晚的差别?本节先将秦有铭兵器分郡、分年代全面整理如下表一,再行探讨。
:战国秦郡有铭兵器编年[32]
秦王世
器 名
年代
监 造
郡 守
铸造地
之县
使用地
《汉书·地理志》
属郡
拟秦
属郡
出土地
出 处
惠文王
(后元)
王五年上郡疾戈[33]
-320
上郡
郡守疾
高奴




《集成》
11296
惠文王
王六年上郡守疾戈
-319
上郡
郡守疾




传陕西
大荔
《集成》
11297
惠文王
王七年上郡守疾戈
-318
上郡
郡守疾





《近出二编》1197
惠文王
王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
-311
上郡
郡守匽氏

洛都
上郡
上郡

《飞诺》
页6-9[34]
博望
南阳[35]
南阳
昭王
六年上郡守间戈
-301
上郡
郡守间
高奴
阳城
颍川[36]
颍川
河南
登封
《新收》
568
□□[37]


博望
南阳
南阳
昭王
七年上郡守闲戈
-300
上郡
郡守间
漆垣
高奴
上郡
上郡
山西
屯留
《新收》
974
平周
西河
上郡[38]
昭王
十二年上郡守寿戈
-295
上郡
郡守寿
漆垣
洛都
上郡
上郡
内蒙古
哈岱高
勒乡
《集成》
11404
平陆
西河
上郡
广衍
西河
上郡



昭王
十三年上郡守寿戈
-294
上郡
郡守寿
漆垣




《新收》
1902
昭王
□□年上郡守□戈[39]

上郡
郡守□
漆垣
定阳
上郡
上郡

《集成》
11363
昭王
十五年上郡守寿戈[40]
-292
上郡
郡守寿
漆垣
中阳
西河
上郡
内蒙古
鄂尔多
斯市
《集成》
11405
西都
西河
上郡
□阳


□□


昭王
十九年上郡守趞戈
-288
上郡
郡守趞
高[奴]
徒浧(经)
西河
上郡
安徽
桐城
《桐城》
页300
昭王
二十四年上郡守瘄戈
-283
上郡
郡守瘄
高奴
上[郡]
上郡
上郡
安徽
潜山
《新收》
1329
徒浧(经)
西河
上郡
昭王
二十五年上郡守厝戈
-282
上郡
郡守厝
高奴
平周
西河
上郡
河南
登封
《新收》
567
□□


昭王
二十五年上郡守厝戈
-282
上郡
郡守厝
高奴
上郡[41]
上郡
上郡
朝鲜
乐浪郡
遗址
《集成》
11406
洛都
上郡
上郡
昭王
二十七年上守趞戈
-280
上郡
郡守趞
漆[垣]
□[42]阳



《集成》
11374
昭王
三十七年上郡守庆戈
-270
上郡
郡守庆
漆[垣]




《新收》
1768
昭王
三十八年上郡守庆戈
-269
上郡
郡守庆
漆[垣]



山西
高平
《新收》
986
昭王
四十年上郡守起戈
-267
上郡
郡守起
高[奴]
□阳[43]



《集成》
11370
昭王
四十年上郡守起戈
-267
上郡
郡守起
漆[垣]
平周
西河
上郡
辽宁
辽阳
《新收》
1406
□[44]


昭王
四十四年上郡守绾戈[45]
-263
上郡
郡守绾
漆[垣]
上[郡][46]
上郡
上郡
湖南
沅陵
「盛世」[47]
徒[浧(经)]
西河
上郡
昭王
四十八年
上郡假守
鼂戈[48]
-259
上郡代理郡守鼂
漆[垣]
上郡[49]
上郡
上郡

《珍秦》
页207- 212
广武
太原
太原
昭王
五十年上郡守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戈
-257
上郡
郡守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肤施][50]




「苏辉」
页166、197
庄襄王
二年上郡守冰戈
-248
上郡
郡守冰
高[奴]
上郡[51]


内蒙古
沙圪堵

《集成》
11399
庄襄王
三年上郡守冰戈
-247
上郡
郡守冰
漆[垣]




《集成》
11369
秦王政
元年上郡假守暨戈[52]
-246
上郡代理郡守暨
漆[垣]
平陆
西河
上郡

《珍秦》
页213- 226



秦王政
二年上郡守锜矛
-245
上郡
郡守暨
漆[垣]




「蒋文」
秦王政
二年上郡守锜戈[53]
-245
上郡
郡守暨
漆[垣]




《集成》
11362
秦王政
三年上郡守锜矛
-244
上郡
郡守锜
漆[垣]




「蒋文」
秦王政
三年相邦吕不韦矛
-244
上郡代理郡守定[54]
高[奴]



内蒙古
清水河

《新收》
1390
秦王政
三年相邦吕不韦矛
-244
上郡
郡守定
高[奴]



辽宁
抚顺
《新收》
1405
秦王政
三年上郡
戈[55]
-244
上郡
郡守
高[奴]
徒浧(经)
西河
上郡

《集成》
11287
秦王政
十八年漆工□戈
-229

漆[垣]
上郡[56]
上郡
上郡
河北
易县
燕下都
《集成》
11378
秦王政
二十年漆工师攻矛[57]
-227

漆[垣]
上郡[58]
上郡
上郡
湖南
岳阳
《集成》
11548
昭王
二十七年蜀守若戈[59]
-280
蜀郡
郡守若
[成都][60]
江[州][61]
巴郡
巴郡
湖南
张家界
「陈松长」
昭王
三十四年
蜀守□戈
-273
蜀郡
郡守若
[成都]
成[都]
蜀郡
蜀郡

《新收》
1769




蜀郡
蜀郡

弘农
三川
秦王政
九年相邦
吕不韦戈
-238
蜀郡
郡守金
[成都]
成都
蜀郡
蜀郡
四川
白水
《新收》
1398
秦王政
十三年
蜀守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戈
-234
蜀郡
郡守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成都]
[成都]
蜀郡
蜀郡

《飞诺》
页18-21
秦王政
六年汉中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戈[62]
-241
汉中郡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南郑][63]




《集成》
11367
秦王政
二十二年临汾守曋戈[64]
-225
临汾(河东)郡守曋




江西
遂川
《考古》1978:1










上表涉及郡制者可分以下数点讨论:首先探讨郡守身分。陈平认为战国秦上郡长期与三晋接壤,郡守为显要之官,故任者多于史有徵。[65]如秦惠文王后元五年至七年(西元前320-318年)的上郡郡守「疾」是《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的「樗里疾」,后任左丞相;[66]昭王十二年至十五年(西元前295-292年)的「寿」是外戚向寿,后亦为相;[67]昭王十九年至二十七年(西元前288-280年)的「趞」、「瘄」、「厝」均为一人,是与张仪争论、伐蜀的司马错;[68]昭王四十年(西元前267年)的「起」是后来的武安君白起。[69]其后学者受陈平启发,如王辉推测惠文王十四年(西元前311年)的「匽氏」,就是青川郝家坪木牍上的「内史匽」(秦武王二年,西元前309年)。蒋文则认为秦王政二年至三年的「锜」,即名将王齮。[70]私人收藏家公布昭王「四十四年上郡守绾戈」时,亦推测「郡守绾」即后来秦始皇的丞相王绾。上述之说,仅据单名与年代偶合,便欲挽合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看似不够严谨。但若考虑到惠文王时秦仅三、四郡,昭王四十年时亦不过十多个郡;[71]上郡的兵器铸造量不下于秦中央,地位非他郡可比;汉初《二年律令·秩律》简441的郡守仍为最高秩,与中央公卿分庭抗礼等种种因素。战国中晚期郡守地位应颇为尊崇,樗里疾、司马错、白起等人在出将入相前,曾任上郡郡守,可能性不低。
《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惠文王后元七年:「韩、赵、魏、燕、齐帅匈奴共攻秦。秦使庶长疾与战修鱼。」[72]如果上引秦惠文王后元七年的上郡守「疾」确实是樗里疾,则其既为上郡守,又是庶长。过去认为战国秦官职与爵位不分,[73]是因为爵位经常带有行政职能,其实这并不表示爵位与官职不分,战国同一人既有爵位又有官职,可能十分普遍,如《战国策·魏策》:「信陵君使人谓安陵君曰:『君其遣缩高,吾将仕之以五大夫,使为持节尉。』」[74]缩高一人身兼五大夫(爵)、持节尉(官)。秦兵器铭文只言郡守,不言郡守之爵,反映承载监造兵器之权是官职,任官者的爵位再高均与之无涉,官职与爵位实有区别。至于《史记》记载樗里疾以庶长之爵的身分统兵,或许反映樗里疾是以庶长的身分,而非以上郡郡守的身分统率秦军在境外与五国大战(修鱼为韩地,在今河南原阳县西南),[75]战国秦之郡守的兵权或不包括在郡区之外作战,与秦朝郡守不出境的情况相同。
继而分析郡守任期。即便是从数量最大的上郡兵器考察,郡守任免之间仍存在不少缺环,难以量化分析(见表二)。然而目前似乎已可观察到不少郡守久任的现象,如上郡郡守错至少任职九年、蜀郡郡守若至少任职八年,呼应于豪亮据传世文献推测蜀郡郡守张若任职三十七年以上之说。[76]
:战国秦郡有铭兵器所见郡守任期
郡名
人名
年代
最短任期
秦王世
上郡

-320~-318
3
惠文王
上郡
匽氏
-311
1
惠文王
上郡

-301~-300
2
昭王
上郡
寿
-295~-292
4
昭王
上郡

-288~-280
9
昭王
上郡

-270~-269
2
昭王
上郡

-267
1
昭王
上郡

-263
1
昭王
上郡

-259
1
昭王
上郡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257
1
昭王
上郡

-248~-247
2
庄襄王
上郡

-246
1
秦王政
上郡

-245~-244
2
秦王政
上郡

-244
1
秦王政
蜀郡

-280~-273
8
昭王
蜀郡

-238
1
秦王政
蜀郡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234
1
秦王政
汉中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241
1
秦王政
河东

-225
1
秦王政
本节接着讨论铸兵作坊与地理位置的关係。杨宽考证《水经·河水注》记载秦昭王三年(西元前304年)上郡郡治已迁至肤施,「三年」实为「十三年」之误。[77]秦昭王十三年(西元前294年)后上郡郡治在肤施,之前则在高奴。[78]目前可考铸造地的上郡戈共三十件,多在漆垣铸造,秦昭王十三年以前在高奴铸造者有两件,秦昭王十三年以后在肤施铸造者有一件,仅佔总数的十分之一。就目前所见材料而言,上郡郡治与主要兵器铸造工坊往往不在一地,郡治地点的选择另有考虑。
综观目前可见之有铭秦兵,为何铸兵之郡多为上郡与蜀郡?黄盛璋主张边郡铸兵说,如汉中郡最初为边郡,故可铸兵;蜀郡设置后,成为新的边郡,开始铸兵,汉中郡即不再铸兵,故传世汉中兵器罕见。[79]然而蜀郡在汉中郡西南,只能阻断汉中郡与西南夷的接壤。在秦昭王二十九年(西元前278 年)白起克郢、置南郡前,汉中郡东与楚国接壤,仍为边郡。汉中郡为边郡的时间不若黄盛璋所言之短。且秦国惯于征服地置郡,统一天下时置三十六郡,统一天下前约莫三、四十郡,[80]多数的郡均曾为边郡,何以不见其他边郡铸兵?何况上郡与蜀郡后来已经被他郡逐渐挤为内郡。兼以李晓杰据平势隆郎《新编史记东周年表》,[81]将汉中郡的设置年代从周赧王三年下拉到周赧王十一年(西元前312年);[82]其说若是,则汉中郡比蜀郡晚两年设置,再据黄盛璋的分析,汉中郡守应当从未监造过兵器。综上所述,边郡方能铸兵的主张扞格难通。
苏辉指出上郡与蜀郡位于内史的南北两方,恰好对应秦侵略关东六国的上、中、下三路。故上郡是秦北路军的兵器主要供应地,蜀郡则是秦南路军的兵器主要供应地。[83]分析铸造地与使用地的铭刻及出土地点的关係可知,上郡铸造的兵器部分存于武库,大多送至其属县使用,如洛都、高奴、平周、平陆、广衍、定阳、中阳、西都、徒经,少数送至外郡,如泰原、颍川、南阳三郡。蜀郡铸造的兵器或存于武库及属县成都、邛县,或送至巴郡、三川郡。可见两郡铸兵一开始仍在郡内使用,其后方随战争扩大使用地点,甚至远达内蒙古、安徽等地。而上郡铸兵不在蜀郡使用,蜀郡铸兵不在上郡使用,反映苏辉之说应属可信。上郡、蜀郡初设时虽为边郡,其能成为长期的「兵工厂」,原因恐怕与黄盛璋的推测恰好相反,是因为两郡后来「内郡化」,成为秦国侵略东方六国的后勤基地,铸造、输送大量兵器至前线,具有强大的军事功能。
至于战国秦兵器铭文所反映的整体郡制面貌,古文字学者大致勾勒如下:黄盛璋指出战国秦兵器由相邦(丞相)、内史、郡守等高官监造,[84]县工师负责铸造,宗室、贵族、将帅无权插手。中央及地方均由武库收藏保管兵器,与工师分工制衡。相较于三晋以县令监造兵器之制,秦国县令并无监造兵器之责,由郡守监造兵器似反映秦国中央集权趋强。[85]董珊指出秦王政早期相邦吕不韦在郡守之上监造兵器,反映秦国更进一步中央集权。[86]苏辉认为郡守在县工师之上监铸兵器,反映秦国至少自秦惠文王后期开始,郡县的统辖关係已经固定为二级统治,郡是在县之上的地方政府。[87]
三  结语
上文分别针对秦简牍与秦金文反映的战国秦之郡制,进行平行研究。最后我企图综合不同史料所见的不同「郡史」现象,重绘战国秦之郡制的历史图景。
睡虎地秦律反映县与郡至少在秦昭王四十二年(西元前265年)以前似仍不相隶属。岳麓秦简则反映秦王政元年(西元前246年)之前,郡无权管辖县的司法案件。然而秦昭王四十二年之前,至少已见十九件秦国郡守在县工师之上监铸的兵器,反映郡有权监督县铸造兵器,简牍与金文反映的行政现象似有扞格之处。其实秦兵器铭文反映的只是兵器监铸之制,秦简则反映郡县财政、司法、人事任免等各种行政情形。综合两者,可推测战国秦之郡守虽在惠文王时期便可监铸兵器,但直到秦昭王四十二年以后方可任免属吏,其时尚无管辖属县司法及财政的权力,直至秦王政元年后方取得管辖属县的司法权,何时取得财政权,则尚不明朗。秦国郡守的权力并非设置之初即完备,而是逐步获得秦中央的授予。正因如此,读者方能理解杨宽《战国史》虽把郡视为在县之上的地方政府,却只能在传世文献里找出证明「郡守有徵发一郡壮丁出征的权力」的史料,[88]无法像严耕望论证郡的六大权力。[89]
传世文献只见秦郡郡守的徵兵权,而根据出土文献所知,秦郡郡守最早的权力为监铸兵器,这些现象反映出郡的军事性质,郡守最早被赋予的权力应是军权,早期秦郡很可能只有军事权,并无司法、财政等权力,应视为军区,不宜视为地方政府。秦郡的权力大概是随着军事动员而扩张,逐渐将其邻近诸县一一化为郡辖属县。战国秦郡经历了漫长时间的演变,权力始变得完整而强大。循此探讨秦统一天下前六年、即秦王政二十年(西元前227年)颁布的〈南郡守腾文书〉的一段内容,便可得出不同理解:
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为闲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
学界过往皆从秦国郡守整顿楚地旧俗的角度,理解上述文字。本文无意否定移风易俗是理解〈南郡守腾文书〉的重要脉络,[90]只想指出地方行政是另一条重要脉络。秦昭王二十九年(西元前278年)白起拔郢后,已置南郡。〈南郡守腾文书〉颁布于南郡设置的五十年后,其意义耐人寻味。秦王政元年南郡郡守仍无权管辖属县司法,在此之前秦郡郡守应无「脩法律令」之权,整顿「邪僻淫泆之民」。〈南郡守腾文书〉颁布的命令很可能是秦王政元年后南郡郡守新获得的权力,这份文书似乎反映南郡郡守藉着推行移风易俗的政策,宣示自己对南郡属县的统治。而睡虎地秦简《日书》〈除〉篇简3记载:「邦郡得年,小夫四成」,[91]「郡」是仅次于「邦」(国)的重要政区;岳麓秦简出现大量「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92]反映郡守、郡尉与内史并称,共同依据律令管辖属县。这些史料的时代都偏晚,应是统一前夕秦之郡制发展趋于成熟的记载,反映战国秦郡已从军区发展为在县之上的地方政府。
仅凭秦简论郡之行政,便会低估郡的权力,将秦国郡县二级制的出现估计过晚;仅凭秦兵器论郡之行政,则会高估郡的权力,将秦国郡县二级制的出现估计过早。二级制的郡县地方行政是一种综合性的制度,演变历程十分漫长。根据单一种类的职权推论郡县二级制的演变,势必无法掌握全貌。由于不同的职权与制度,散见于诸种不同的史料,唯有全面综合简牍、金文等出土文献乃至传世文献,才能稍稍逼近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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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本文已刊于《台大历史学报》第56期(2015,台北),页1-34。文稿改写自《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2014)第一章第一节,写作过程曾得到何慕、郭洪伯、郭永秉、熊龙、马孟龙、郑威、许雅惠、邢义田、阎鸿中、徐世虹、支强、广濑薰雄、陈侃理、石昇烜、孙梓辛等师友及两位匿名审查人指教,唯文中一切错误仍由本人自行负责。由于种种原因,本文网路版的表格内容较纸本完整,祈请读者留意。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17:57。)
[1]见杨宽,《战国史》(台北:台湾商务,1997),页228-229。
[2]整理小组整理的〈语书〉共十四枚简,其定名根据为最后一枚简的背面标题。但整理小组又指出〈语书〉前八枚简与后六枚简原来似乎各为一编,李学勤便将之分成〈南郡守腾文书〉和〈语书〉两篇。近年陈侃理指出后六枚简实是《为吏之道》的一部分,不应与前八枚编联。换言之,后六枚简与《为吏之道》应合称《语书》,前八枚简则可参考李学勤的意见,改称〈南郡守腾文书〉。参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1990),页13;李学勤,〈云梦睡虎地秦简概述〉,收于氏着,《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教育,2001),页99-109;陈侃理,〈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应更名「语书」--兼谈「语书」名义及秦简中类似文献的性质〉,收于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出土文献(第六辑)》(上海:中西书局,2015),页246-257。下文引用睡虎地秦简图版、释文皆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只标明简号,不详引出处。
[3]参[日]工藤元男,〈秦の内史 : 主として睡虎地秦墓竹简による〉,《史学杂誌》第90卷第3期(1981,东京),页275-307;[日]江村治树,〈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の性格をめぐって(法制史上の诸问题)〉,《东洋史研究》第40卷第1期(1981,京都),页1-26;陈长琦,〈郡县制确立时代论略〉、〈战国时代郡的嬗变〉,收于氏着,《战国秦汉六朝史研究》(广州:广东人民,2001),页1-16、17-34。工藤一文的中译本可见徐世虹译,〈秦内史〉,收于刘俊文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上海古籍,1995),页296-327;[日]广濑薰雄、曹峰译,〈内史的改组和内史、治粟内史的形成〉,收于氏着,《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上海:上海古籍,2010),页18-49。
[4]参苏辉,《秦三晋纪年兵器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13),页194。
[5]参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收于氏着,《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济南:齐鲁书社,1982),页43。
[6]参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收入氏着,《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页43。
[7]参杨宽,〈战国史料的整理和考订〉,收于氏着,《战国史》第一章第二节,页17-44。
[8]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仅指出〈置吏律〉的制定年代在秦王政五年(西元前242年)前,王辉从其说,林剑鸣之说近似。黄盛璋认为秦昭王四十二年(西元前265年),秦置有内史、上郡、汉中、巴郡、蜀郡、河东、陇西、北地、南郡、黔中、南阳、陶郡共十二郡。其说影响力较大,工藤元男亦从之。晏昌贵虽指出黄说不妥,「县、都官、十二郡」的郡不可能包含内史;但其考订结果亦为秦昭王晚期。受里耶秦简所见洞庭郡影响,近年李晓杰从周振鹤之说,认为秦无黔中郡,秦昭王四十二年时仅十一郡,如此则「十二郡」的时代趋晚,据其考证,当为秦孝文王元年(西元前250年)前后(新置太原、上党二郡,废陶郡)。但战国史料有限,此推论虽具参考价值,目前仍以昭王晚期之说较妥。参王辉,〈秦史三题〉,收于氏着,《一粟集:王辉学术文存》(台北:艺文印书馆,2002),页649-657;林剑鸣,《秦史》(台北:五南,1992);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收于氏着,《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页1-4;[日]工藤元男着,[日]广濑薰雄、曹峰译,〈内史的改组与内史、治粟内史的形成〉,收于氏着,《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页18-49;晏昌贵,〈秦简「十二郡」考〉,收于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舆地、考古与史学新说:李孝聪教授荣休纪念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2),页114-127;周振鹤,〈秦代洞庭、苍梧两郡悬想〉,《复旦学报》2005年第5期(上海),页63-67;周振鹤、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 先秦卷》(上海:复旦大学,2009),页587。
[9]参晏昌贵,〈秦简「十二郡」考〉,收于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舆地、考古与史学新说:李孝聪教授荣休纪念论文集》,页114-127。下文引用其观点,不注出处。
[10]晏昌贵认为西安相家巷秦封泥「巫黔右工」的「巫黔」郡应即「黔中」郡的改名。该封泥见于周晓陆、陈晓捷、汤超、李凯,〈于京新见秦封泥中的地理内容〉,《西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西安),页116-125。
[11]晏昌贵认西安为相家巷秦封泥「河外府丞」的「河外」郡应与「河内」郡相对,大抵即「参川」郡的前身。该封泥见于周晓陆、陈晓捷、汤超、李凯,〈于京新见秦封泥中的地理内容〉,《西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页116-125。
[12]晏昌贵认为西安相家巷秦封泥「河内左工」反映战国秦有河内郡,印证了马非百根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王自之河内」的记载,推测秦有河内郡之说。该封泥见于周晓陆、陈晓捷、汤超、李凯,〈于京新见秦封泥中的地理内容〉,《西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页116-125。马非百之说见于马非百,《秦集史》(台北:弘文馆,1986),页594-595。
[13]参周振鹤、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 先秦卷》,页587。
[14]见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3),页53。「十二郡」亦可能不指秦国当时的辖郡总数,而是指秦郡里较特殊的十二个郡。但因「十二郡」仍旧书于「县、都官」之后,故反映的是「十二郡」不辖县,其他郡辖县的多元现象。如此一来,〈置吏律〉的制定年代便晚于秦国设置第十三郡,战国秦国的郡县二级制要到更晚才能建立。然而目前并无任何史料可论证此说,姑誌于此。「十二郡」的不同解读,为阎鸿中老师在2014年6月9日我的博论口试时提出。
[15]见[日]工藤元男着,[日]广濑薰雄、曹峰译,〈内史的改组和内史、治粟内史的形成〉,收于氏着,《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页42。蔡万进意见类似,参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郑州:大象,2009,增订本),页117。
[16]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2012);陈伟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2012)。下文引用里耶秦简图版、释文皆出自上述二书,只标明简号,不详引出处。
[17]严耕望根据战国秦河东郡守王稽上计于秦昭王,而魏国邺令西门豹亦可直接上计于魏文侯,推测:「盖其时地方行政,一级与二级相参,顾上计制度亦一级与二级相参也。」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0),页258。出土秦简所见县之上计,诚为严耕望观点之注脚。
[18]参[日]江村治树,〈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の性格〉,收于氏着,《春秋战国秦汉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00),页677-705;[日]藤田胜久,〈中国古代の关中开发--战国秦の郡县制形成〉,收于氏着,《中国古代国家と郡县社会》(东京:汲古书院,2005),页37-73;[日]重近启树,〈秦の内史をめぐる诸问题〉,收于氏着,《秦汉税役体系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9),页279-302。黄盛璋甚至主张睡虎地秦律的整体下限可定为秦昭王晚期。参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收于氏着,《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页43。
[19]除了内史,「邦」亦可能是早期秦国地方行政的枢纽之一。睡虎地《秦律杂抄》简12-14规定:「.军人买(卖)稟稟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僕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县司空」之上为「邦司空」,而非「郡司空」,惹人疑窦,学者尝试提出各种解释。第一,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邦司空」指中央朝廷的司空,但地方上军人私自买卖粮食犯法,却连坐及于中央官吏,仍不易理解。第二,栗劲认为此律的「邦司空当为属邦司空」,见栗劲,《秦律通论》(济南:山东人民,1985),页345。如此一来,「属邦司空」成为县司空的长官,秦的地方政制变成以属邦辖县,前所未见。故此说若要成立,尚须加上一项前提:该律为〈属邦律〉,只规定秦国属邦下辖之县,并非规定秦国所有属县。由于该简末端并未书写律名,无由证明为〈属邦律〉,栗劲之说目前只是假说。第三,据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邦司马为郡司马」的记载,此处「邦司空」似可逕释为「郡司空」。然而上引睡虎地秦律已见「十二郡」、「郡县」等词彙,此处「邦司空」若指十二郡的司空,为何「十二郡」不称「十二邦」?且上引秦律县的上级均非郡,仅有此处县的上级是郡,仍不无疑窦。第四,若依我对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的解读,便可将此律的「邦司空」理解为秦国所辖封邦的司空,但此说须加上与栗劲类似的前提,一样只是假说。参游逸飞,〈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收于魏斌编,《古代长江中游社会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13),页68-90。但此说须加上与栗劲类似的前提,一样只是假说。第五,广濑薰雄指出「赀一甲邦司空一盾」见于简14,该简与前两简的编联不无可疑,但目前无其他旁证否定整理小组的编联,亦为假说。其说见于2014年4月8日广濑与我通讯的电邮。第六,将此律的「邦司空」理解为中央外派至地方的官吏。「邦司空」是中央官吏,故称「邦」;外派至地方,故受地方军人连坐。此说若要成立,「邦司空」的人数便须如御史、刺史一样不只一人,否则无法外派至各个地方政区。汉初狮子山楚王陵随葬三十方「楚司马印」、七十七方「楚候之印」,似反映汉初楚国中央司马与候员额甚多。参李银德,〈徐州出土西汉印章与封泥概述〉,收于西泠印社、中国印学博物馆编,《青泥遗珍--战国秦汉封泥文字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杭州:西泠印社,2010),页9-29。「楚司马」、「楚候」并非中央高级长官,而是人数甚众的一般中央官吏,是「邦司空」非中央高级长官的旁证。此说缺乏直接证据,仍是假说。无论此律该如何解释,此律的县吏之上应无郡的存在,反映早期秦国地方行政的多元性。
[20]见栗劲,《秦律通论》,页409。
[21]参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收于氏着,《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页43。
[22]参郭洪伯,〈「郡守为廷」——秦汉时期的司法体系〉,宣读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主办,「第八届北京大学史学论坛」(2012,北京),页1-21。
[23]参于豪亮,〈秦律丛考〉,收于氏着,《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1),页131-145;张伯元,〈秦汉律中的「廷行事」〉,收于氏着,《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页156-170;[日]广濑薰雄,〈出土文献中的廷尉决事〉,收于黎明钊编,《汉帝国的制度与社会秩序》(香港:牛津大学,2012),页409-424。
[24]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记载「杜周……举为廷尉史。……杜周初徵为廷史」(页3152-3154),《汉书》卷60〈杜周传〉所载相同,颜师古逕注:「廷史,卽廷尉史也。」(页2661)。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二十一(简180-196)记载「廷尉 、正始、监弘、廷史武等卅人议当之」,是廷尉府开会讨论杜县的上谳案,其中「正」指「廷尉正」、「监」指「廷尉监」,「廷史」当指「廷尉史」无疑。见[西汉]司马迁着,[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顾颉刚等点校,《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东汉]班固着,[唐]颜师古注,西北大学历史系标点,傅东华校勘,《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2001);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2007)。下文引用《史记》、《汉书》及张家山汉简时,皆不详引出处。
[25]战国传世文献常见「朝廷」、「王廷」,但出土法律文书的「廷」不见这类用法。
[26]《法律答问》的撰写,是撷取一段原文,针对其中名词疏解,官吏握有完整律文,并无断章取义的问题。参郭洪伯,〈「郡守为廷」——秦汉时期的司法体系〉,宣读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主办,「第八届北京大学史学论坛」,页1-21。本文对《法律答问》简95律文的复原只是可能方案之一,2013年5月23日我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主办的「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宣读论文时,支强提出了另一种可能的解读:早期郡的司法权与县、都官相同,「廷」包含县、都官、郡三者。然而目前并无证据说明早期郡的司法权与县、都官相同,郡与县、都官的行政层级平行,却有张家山汉律等旁证反映廷尉与郡的地位平行,在县、都官之上,因此本文不取此说(依照期刊学术规範列出出处)。
[27]见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2013),页196-201。此案由廷尉负责第一次覆审,第二次覆审的执行者缺载。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乞鞠的规定里,廷尉及郡之后出现了「御史、丞相」二府,很可能就是本案的第二次覆审者。
[28]见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页202。
[29]本文初稿于「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宣读时,支强曾据《法律答问》「郡守为廷」推测此处的「廷」指郡守。如此一来,该案由南郡覆审当阳县乞鞠案,合于汉初《二年律令》的规定。然而岳麓秦简所见其他的郡均称「郡」,不称「廷」,此说不符合岳麓秦简自身的词例。且「郡守为廷」的用语只是透过比附,使郡守取得与廷尉相同的受讼权,并非将郡守改称「廷」,不同于里耶秦简8-461号「秦更名方」的改名之制,故本文不取此说(依照期刊学术规範列出出处)。
[30]2014年8月27日,我参加国立清华大学中国文学系主办的「【出土文献的语境】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三届出土文献青年学者论坛」,与陶安私下讨论时,他推测案例十一发生当时已制定「郡守为廷」的条文,但内容并不包含乞鞠覆审权。惟廷尉为县的上级司法官署,职掌大抵为覆审县上呈的司法案件(无论乞鞠或疑狱),一般无须直接审理司法案件。因此郡守取得与廷尉相同的受讼权,大抵亦以覆审权为主。目前看不出郡守取得与廷尉相同的覆审权,却没有乞鞠覆审权的原因,故本文不取此说(依照期刊学术规範列出出处)。
[31]像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疑为「篲」之形省。于豪亮探讨其他秦戈时,曾引用《史记.秦本纪》与《华阳国志》,指出秦惠文王后元十一年至秦昭王三十年(314-277 BC)的蜀郡郡守均为张若。故苏辉讨论本戈时,怀疑该字实为「若」之形省,摹本亦可能未摹出下方的「口」字。今从苏辉改释,参于豪亮,〈四川涪陵的秦始皇二十六年铜戈〉,收入氏着,《于豪亮学术文存》,页70-73;苏辉,《秦三晋纪年兵器研究》,页184、197。
[60]该戈于「蜀守若」下逕载「西工帀(师)」,又见「三十四年蜀守□戈」(「十三年蜀守戈」作「西工」)。蜀郡无西县,于豪亮据「廿六年蜀守戈」铭文的「东工师」(「九年吕不韦戈」作「东工」),认为「东」与「西」相对,东工与西工皆设于蜀郡郡治成都,其说可从。参于豪亮,〈四川涪陵的秦始皇二十六年铜戈〉,收入氏着,《于豪亮学术文存》,页70-73。
[61]铭文作「上郡武库」。
[62]该戈为三穿戈,王辉、黄盛璋、董珊认为秦王政以后大抵无三穿戈,故定为昭王六年器。苏辉则认为「十七年丞相启状戈」已证明三穿戈可晚至秦王政时期,遂据字体将该戈定为秦王政六年器。我认为器形与字体的证据力各有千秋,皆不绝对。若从汉中郡取得铸兵权的原因思考,该戈铸造时间应较晚,详下文讨论。
[63]该戈于「汉中守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
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下逕载「工室」。根据上引蜀郡郡治成都的左右工师省略「成都」之例,此处「工室」之上或亦省略汉中郡郡治南郑。
[64]该戈是否为郡铸,长期争讼未决。发掘者认为是秦王政二十二年(225 BC)河东郡守督造,河东郡治在临汾,故称「临汾守」;王辉则认为河东郡治在安邑,「临汾」当为另一郡名。参彭适凡、刘诗中、梁德光,〈记江西遂川出土的几件秦代铜兵器〉,《考古》1978年第1期(北京),页65-67;参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页104。然而黄盛璋注意到该戈铭文字体虽为秦文字、内容带有秦兵特徵(工匠称「工」不称「冶」),但铭文内容亦带有三晋特色,如最后一字为「造」(秦兵铭文「造」字非最后一字,而在相邦、郡守等监造者之下)、铸造者的身分为「库」(秦兵铸造者身分为「工师」)。因此认为该戈是秦佔领魏地后,沿用魏国冶铸工匠、作坊的实证,「临汾」应为县名,合于三晋兵器监铸者为县之例。李学勤则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词例,进一步疏通铭文,指出「临汾守」应为「临汾守令」之省,董珊、苏辉从之。董珊还认为该戈为秦昭王二十二年所铸。参黄盛璋,〈秦兵器分国、断代与有关制度研究〉,收入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21辑,页227-285;李学勤,〈《奏谳书》与秦汉铭文中的职官省称〉,收入氏着,《重写学术史》(石家庄:河北教育,2001),页297-300;董珊,〈战国题铭与工官制度〉,页252-254;苏辉,《秦三晋纪年兵器研究》,页187。然而2011年郭永秉与广濑薰雄指出过去「廿六年丞相守戈」释文有误,应为「廿六年临湘守藉戈」。临湘为长沙郡治所在,故长沙郡守又称临湘守,该戈乃秦始皇二十六年长沙郡守所铸。该戈铸造者为「右工室」与「工」,与蜀郡铸戈类似,绝无三晋特色。因此将「廿二年临汾守曋戈」的「临汾守」视为河东郡守的别称,便有绝佳旁证,其说可从。参郭永秉、[日]广濑薰雄,〈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附论所谓秦廿二年丞相戈〉,收入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2011),页112-127。
[65]参陈平,〈试论战国型秦兵的年代及有关问题〉,收于氏着,《燕秦文化研究--陈平学术文集》(北京:北京燕山,2003),页222-243。
[66]见《史记》卷71,页2307-2310。杨宽最先提出此说,参杨宽,〈上郡守疾戈考释〉,《中央日报》副刊《文物》周刊第33期(1947年5月),后收入氏着,《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上海人民,2003),页405-409;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台北:台湾商务,2002),页490。
[67]见《史记》卷71,页2318。
[68]见《史记》卷70,页2282-2283。
[69]见《史记》卷73,页2331-2337。
[70]参蒋文,〈二年上郡守锜戈的铭文年代及相关问题〉,收于华东师範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编,《中国文字研究(第十八辑)》,页97-101。王辉原认为秦王政元年的「暨」,可通假为「龁」。此说应非。参王辉、萧春源,〈珍秦斋藏秦铜器铭文选释(八篇)〉,《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2期,页64-87。
[71]参周振鹤、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 先秦卷》,页587。
[72]见《史记》卷5,页207。
[73]杨宽认为「秦的官职和爵位是不分的,大概第十六级大上造(或称为大良造)以下,既是爵位名称,又是官名。」见杨宽,《战国史》,页249。
[74]见缪文远,《战国策新校注》卷25(成都:巴蜀书社,1998),页795。该记载以「五大夫」之爵为「仕」,「持节尉」之官职为「使」,似反映此处与爵相对的仍是「前官职」,与后世理解的官职有一定差别。此意义承孙梓辛提示。
[75]参后晓荣,《战国政区地理》(北京:文物,2013),页39-40。
[76]参于豪亮,〈四川涪陵的秦始皇二十六年铜戈〉,收于氏着,《于豪亮学术文存》,页70-73
[77]参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页650。
[78]参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页490。
[79]参黄盛璋,〈秦兵器分国、断代与有关制度研究〉,收于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21辑)》,页284-285。
[80]辛德勇认为秦统一前有四十二郡,参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收于氏着,《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页3-92。
[81]参[日]平势隆郎,《新编史记东周年表:中国古代纪年の研究序章》(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5)。
[82]参周振鹤、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 先秦卷》,页448、587。
[83]参苏辉,《秦三晋纪年兵器研究》,页194。
[84]由于中央的大良造、相邦、内史、少府等官均曾监铸兵器,故无法推测郡守监铸兵器之职对应于何种中央官署。
[85]参黄盛璋,〈秦兵器分国、断代与有关制度研究〉,收入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21辑,页227-285。
[86]参董珊,《战国题铭与工官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2),页255。
[87]参苏辉,《秦三晋纪年兵器研究》,页194。
[88]见杨宽,《战国史》,页228。
[89]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页76-97。
[90]参吴福助,〈〈语书〉论考〉,收入氏着,《睡虎地秦简论考》(台北:文津,1994),页63-138;臧知非,〈周秦风俗的认同与冲突──秦始皇「匡饬异俗」探论〉,收入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论丛》编委会编,《秦文化论丛(第10辑)》(西安:三秦,2003),页1-22;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一):《语书》(上)〉,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北京:社科文献,2012),页171-193;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一):《语书》(下)〉,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七辑)》(北京:社科文献,2013),页66-81。
[91]李家浩、王子今将「邦郡」破读「邦君」,以与下文「小夫四成」的「小夫」对仗。参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编,《九店楚简》(北京:中华书局,1999),页185;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武汉:湖北教育,2002),页19。但将「邦郡得年」解释成国家郡县获得丰年,理解已十分顺畅,而「郡」读为「君」的词例又十分罕见,本文兹不取。
[92]「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为标题简,已公布者有七枚(整理者指出全部有八枚),「令」下有编号,如「第甲」(0355)、「第乙」(0690)、「第丙」(0522)、「第丁」(0351)、「第戊」(0465)、「第己」(0316)、「第庚」(0617)。参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北京),页75-88。既有「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也就有内史、郡及其他二千石不共同施行之令。换言之,秦令既有普施于全国者,亦有仅施行于某些政区与官署者,反映了特别法、地方法的存在。未来《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的刊布,必有助于此类问题的探讨。参陈松长、周海峰,〈《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概述〉,宣读于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主办,「秦简牍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2014.12.5-7,长沙),页70-7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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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法律制定-从军区到地方政府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