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秦代避讳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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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代避讳补论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近日拜读游逸飞先生的大作《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文章第四部分讨论到秦代的避讳问题。游先生考察了《新收殷周青铜器铭文暨器影汇编》中所收录秦昭襄王《卅七年上郡守庆戈》和《卅八年上郡守庆戈》,这两则材料中上郡郡丞均以“秦”为名。根据这两条铭文,可以证明战国晚期秦国确有人取名为“秦”,更推测秦下诏改名的规定甚晚推行,可能是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新规定。[1]
在岳麓秦简中也有以“秦”为名的直接记载,而且在时间上比游文提到的两条铭文更晚。《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的案例十四《学为伪书案》记载,“学父秦居赀,吏治(笞)秦,以故数为学怒,苦㛅(耻)之。”[2]以文意理解,学的父亲名叫“秦”。这则奏谳文书的时间是“廿二年八月”,据此可知最迟在秦始皇二十二年(前225),秦国境内确有人以“秦”为名,属寻常事,毋须因此受罚。
关于秦更名避讳“秦”字的记载,岳麓秦简中有一条秦令规定,
2026:●令曰:黔首徒隶名为秦者更名之,敢有有弗更,赀二甲。
陈松长先生指出,秦代避讳是有等级规定的,这条令文是针对黔首和徒、隶。是针对没有社会地位的一般百姓、刑徒和奴婢的规定。[3]里耶秦简中也有类似的避讳规定,“诸官为秦尽更”[4]。游逸飞先生认为,此处的“官”当理解为“官名”,即“所有秦朝官吏的私名若有‘秦’字,均须更改”。[5]
根据“黔首”可推测岳麓秦简2026的令文当制定于秦始皇廿六年统一之后。虽然里耶秦简的一系列更名中有“庄王为泰上皇”的规定,但我们并不能简单将“更名方”的内容界定在秦始皇廿六年。胡平生先生曾指出,记录这一系列更名规定的木方并非正式的诏令、文书,而是摘抄的名号更替汇编。[6]所以其中各条规定是存在时间先后不确定的可能性。
由上述材料可知秦国的官吏、平民、刑徒、奴婢都要更名避讳“秦”字,但我们尚未发现针对有爵者的更名避讳规定。
《学为伪书案》中学供述自己的身份,“君子子,定名学,居新壄(野),非五大夫冯将军毋择子殹。学学史,有私印”。[7]推测“秦”的身份应该是“君子”。该案中学最初是冒充冯毋择的儿子,自称“君子子癸”,想必冯毋择就是“君子”一类的人。案例中提到冯毋择的身份为将军,有五大夫的爵位,后来陞迁到“卿”。卿不是秦二十级军功爵位之列,但拥有很高的身份地位。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有律文表明“君子”或是指拥有高于“大夫”爵位的一类人。
1396:置吏律曰: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
1367: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备员,其新黔首勿强,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8]
综上所述,《学为伪书案》中的“君子”,或指在大夫级爵中最高级的五大夫爵位及身份高于五大夫的“卿”等。如此推测,“秦”曾在秦国内曾拥有较高的身份地位,后因故衰败。这也可以理解为何学会以父亲被笞打为耻,年纪轻轻就有学史的机会,熟知秦国官场形势[9]和高级官员的印信格式等,而且还有舍人随行。[10]种种迹象表面,学应该出身于有身份的家庭。此外我们还可以注意到学居住在新野,新野隶属于南阳郡,并非是秦故地,“秦”有可能像冯毋择一样为秦国的军事将领。当然这些推测都需要有更多的材料才能验证。
通过这则案例材料,我们可以从侧面知道,在秦始皇二十二年及以前,秦国的有爵者也是不用避“秦”字讳。可惜我们并不知道“秦”后来的情况。
此外在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中也有“君子”的记载,[11]似乎与前文提到拥有高级爵位身份的人有所不同,或是指郡、县官署的普通官吏。有关“君子”含义的考证,笔者拟另撰文详述,今不赘。
附记:本文写作得到游逸飞博士的帮助,谨致谢忱。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5月24日00:26。)
[1]游逸飞:《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收于魏斌主编:《古代长江中游社会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68—90页。
[2]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228页。
[3]陈松长:《秦代避讳的新材料──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枚有关避讳令文略说》,《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第5版。
[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6页。
[5]游逸飞:《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收于魏斌主编:《古代长江中游社会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79页。
[6]胡平生:《里耶秦简8-455号方木性质刍议》,收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7—25页。
[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227页。
[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37-138页。
[9]据陈松长先生考证,冯毋择也许与南阳或南阳所辖县胡阳有关。见氏着《岳麓秦简“为僞私书”案例及相关问题》,《文物》2013年第5期,第88页。
[10]于振波先生认为舍人是指有一定身份的人所豢养的亲近宾客、私人随从。见氏着《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76页。
[11]按:睡虎地秦简的《繇律》、《置吏律》、《秦律杂抄》和里耶秦简的第八层简中均有“君子”的记载。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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