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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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


(枣庄广播电视台)

《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为吏治官及黔首》(下简称《为吏》)第十一、十二简(1581正+1557正)第三栏有二句云:
“用兵不湿,盗贼弗得。”[1]
对于其中“不湿”的“湿”,原整理者注:“湿,迟缓。”[2]史杰鹏先生指出这个解释有问题,并提出两种破读,一是读为“燮”,训“和”, 用兵不燮,就是用兵不调和,没有合理安排。二是读为“捷”,所谓用兵不捷,就是用兵不快捷。[3]
首先,笔者同意史先生看法,“湿”训“迟缓”的确文意难通;其次,史先生的两种读法从文意上说是可通的,只是觉得有些不安,比如古书中凡言用兵之病的,没有说“不燮”的例子;至于“不捷”之语先秦两汉典籍中常见,意思大多是说作战不胜或某事不成,用为不快捷义者,如《管子·重令》:“臣下不顺,上令难行,则应难不捷”,但甚少见;而与兵事有关者均为不胜意,如果此处是“用兵不捷”,更容易使人理解为用兵不胜,用兵不胜抓不到盗贼是个常识,似乎与为吏治官之道无关,故从文意上看感觉也不是很合适。这里说一点个人的不同看法:《为吏》中的这个“湿”很可能是读为“习”的。
“湿”字《唐韵》他合切,古音是透纽缉部,“习”是邪纽缉部,声纽似乎有差距;可注意的是《集韵·入声十·二十六缉》云:“隰、湿、𨻽、𨻿:《说文》:‘坂下溼也。’或作湿、𨻽,古作𨻿。”古“隰”、“湿”都从“㬎”声而音近通假,《穀梁传·襄公八年经》:“获蔡公子湿”,《释文》:“公子湿,本又作隰”;《史记·建元已来王子侯者年表》“隰成”,《汉书·王子侯表》作“湿成”;《左传·哀公十二年》:“战于犁丘”杜注:“犁丘,隰也”,《释文》作“湿”,云:“本又作隰”,均其证,说明先秦两汉书中“隰”、“湿”二字经常通用,故叶玉森先生云“故古文溼、隰为一字”,[4]很可能是正确的,《说文》云“溼”是“㬎省声”,段注:“今字作湿”,典籍中常见的“原隰”,《石鼓文》八写作“𨙅溼”, 宋·董逌《广川书跋》卷二言“(溼)通作隰”,当即以“湿”为“隰”,二字实一字之分化。
《集韵》“隰”注音席入切,音与“习”同(“习”、“隰”古音同邪纽缉部),所引古文“𨻿”即从“习”声;《汗简》、《古文四声韵》引《义云章》“隰”作“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
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古文四声韵》引籀文作“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
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5]《玉篇·阜部》隶定作“𨻸”;《广川书跋》卷五《郙閤颂》云:
“㬎,古文显字,漯川汉作湿,读谓川在卑湿,书学至今同文。古字‘湿’作‘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
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又作‘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
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故汉人湿又作‘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
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然则‘漯’当作‘湿’。”
可知“隰”作“𨻽”、“湿”作“漯”者,右旁“累”均当是“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
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之形讹,亦即“㬎”之省形,即把下面的“丝”省成了“糸”。“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
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不湿””《字彙补·未集·羽部》引作“𦒣”,此字形又见《字学呼名能书·金韵》,疑亦“𨻸(隰)”字,左旁乃“阜”之形讹,即从阜习声,盖“隰”、“湿”本通用,故或用“𨻸(隰)”为“湿”。又《文选·木玄虚〈海赋〉》:“𣽴濆沦而滀漯”,注:“滀漯,攒聚貌”,《集韵·入声十·二十六缉》:“漝(音习):滀漝,水貌”,盖“滀漯”即“滀漝”,“漯”是“湿”字之讹,“漝”当即“湿”之异体,“滀湿”本是浪头攒聚之貌,故引申义为“水貌”。是“隰”、“湿”古或从“习”声,“隰”、“习”二字亦通假,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于“隰”下言假借云:“又为湿,……又为翕、为习,《古今人表》‘齐隰朋’……”“隰朋”在阜阳汉简《春秋事语》中作“习崩”,是“隰”、“习”音同通用的例证。那么,“湿”字也可读为“习”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不习”在先秦两汉典籍中是个很常见的词语,例多不举;古人言不会用兵打仗也称为“不习”,如:
《战国策·魏策二》:“太子年少,不习于兵。”
《史记·齐悼惠王世家》:“齐王自以儿子年少,不习兵革之事。”
《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臣愚,不习兵事利害。”
故笔者认为,《为吏》中的“用兵不湿”很可能就是“用兵不习”, 意同于《魏策二》的“不习于兵”。《说文》:“习,数飞也”,段注:“引伸之义爲习孰(熟)。”“习熟”就是今言熟练、纯熟、熟悉之类的意思,“用兵不习”谓用兵不熟练,或不熟悉用兵之法,即不会用兵,不会用兵就抓不到盗贼,故曰“用兵不习,盗贼弗得”。这是要求官吏要熟知用兵之法,才能维持社会治安。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8月21日17:50。)


[1]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彩色图版28页,红外线图版113页,释文连读本187页。
[2] 《岳麓书院藏秦简(壹)》,113页注[一]。
[3] 史杰鹏:《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几个训释问题》,《简帛》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5月,98页。
[4] 李圃主编:《古文字诂林》第九册,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51页引。
[5] 引自徐在国:《传抄古文字编》,线装书局2006年。1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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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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