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管-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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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


(湖南师範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秦及汉初简牍文献中出现的田吏是县下属吏,在县廷和乡里均有设置。县廷设有田啬夫、田佐,有时也称都田啬夫和都田佐;各离乡设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设有田典。这样就形成了纵贯县、乡、里的田系统吏员,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乡里中田吏的设置,使得秦及汉初乡里行政建置具有了真正的多样性。但随着官僚行政系统的发展和完善,田啬夫逐渐过渡为县廷之曹掾,设于乡里的田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关键字:秦简;田啬夫;县属吏;部佐;田典
随着秦及汉初简牍的不断出土,我们发现在这一段不长的时间内,地方官吏的设置远比我们已经了解的要複杂得多。这更多是由于官僚制度处于初创期和过渡期,科层制下的设曹分职之制尚未完备,很多古老的职官依然与新兴的职官一起在当时的政治社会中发挥作用。今天我们要叙及的田系统属吏就属于这一类职官。很多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过探讨,各有发明,亦稍有未安之处。笔者在此略抒管见,以就正于方家。
一、再论田啬夫是县廷属吏
迄今为止,学界对田啬夫的研究已经积累了很多成果,但从源头来说,真正引起学术界重视,乃由于上世纪70年代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秦统一前后的法律文书,其中多有“田啬夫”的记载:
1、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秦律十八种·廄苑律》,第30页[1] )
2、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律十八种·田律》,第30页)
3、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法律答问》,第218页)
睡简中出现了大量的啬夫,对简2出现的“田啬夫”,整理小组注为:“地方管理农事的小官。”而对简1中的“田典”,则注:“疑为里典之误。”同时对简3“部佐”的解释,又与汉代的乡部联繫起来,认为“应即乡佐一类”的官吏。裘锡圭先生根据这样一组简文的记载,推测秦代地方政府中存在另外一个系统:“据秦律,仓啬夫的属官有设于乡的仓佐,部佐大概也是田啬夫设于乡的田佐,跟乡佐恐怕不是一回事。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部佐则是分管各乡田地等事的。”他并且敏锐地意识到:“田典大概也是田啬夫的下属。”[2] 现在看来,裘先生在当时就正确认识到了田啬夫的性质。高敏先生也认为这裏的“田啬夫”,“是管理封建的国有土地的官吏”,“而且自‘牛长’、‘田典’、‘部佐’到‘田啬夫’、‘大啬夫’、‘都官’及‘大田’等官吏,自成体系,可见其管理封建国有土地的制度是严密的”[3] 。但从后文的考证可知,高先生显然将田啬夫系统扩大了。
除了“田啬夫”,睡虎地秦简《效律》中又出现了“都田啬夫”:
4、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他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效律》,第124页)
裘先生考察后指出,简中的“都仓、库、田、亭啬夫”就是“都仓啬夫、都库啬夫、都田啬夫、都亭啬夫”的省文,并推测这个“都”可能像都水、都船、都内那样为“主管”、“总管”之意,但也可能就是指都乡的仓、库、田、亭,表示的是其居于县治之中,既直接管理都乡的相关事务,又管理全县的仓、库、田、亭。对于这裏的“都某啬夫”,裘先生很是纠结,他认为可以视为与“某啬夫”同义,但他又认为与都乡、都官之“都”有别[4] 。胡平生、张德芳先生承袭了裘先生的说法:“西北简中时见‘都田啬夫’一职,当与田事有关,但不属屯田系统,而为各县属吏。”[5] 陈伟先生在最近的文章中也提出:“将田啬夫看作全县农事的主管官员,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应该是最合理的判断。”[6]
裘先生又结合银雀山竹书《田法》中的“田啬夫及主田”之文,总结说:“乡啬夫下有乡佐、里典,田啬夫下有部佐、田典,这是平行的两个系统。”[7] 王彦辉先生可能是接受了裘先生平行系统的说法,但延伸的更远。他根据《二年律令·户律》简322的“乡部、田啬夫”之记载,认为“田啬夫列于乡部之后,说明田啬夫设置于乡一级行政单位”。他最后总结其发现说:“至此,我们终于可以将汉初的基层行政系统梳理出一个大致的脉络,即每乡分设乡部和田部,每里分设里典和田典,其隶属关係是:乡啬夫、乡佐(乡级)—里典(里);田啬夫、田佐(乡级)—田典(里)。”[8] 这一说法可谓大胆而又新颖。
王勇先生则根据《秦封泥集》收录的秦“都田之印”[9] 和《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三收录的前汉官印“都田”[10] ,认为“都田”之“都”当即“都官”之“都”,“都田啬夫”是中央官署派驻在县内的农官,主管全县公田。进而认为都田啬夫、田啬夫和田典是属于都官系统的农官,分别设于县、乡、里[11] 。
上述几种观点基本可以代表学界对田啬夫的主要研究,或者也可归结为“县吏说”[12] 、“乡吏说”和“都官说”三种观点[13] 。现在我们需要了解歧异产生的根源,各说的合理之处,以及各自的问题出在哪里。
裘先生是主张“县吏说”的,但他认为乡啬夫、田啬夫及其各自的属吏形成了两个平行系统。这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平行”呢?田啬夫是设于县下的官啬夫,部佐是居于乡中的离邑田佐,田典居于里中;而乡啬夫本身就是县吏出部后居于乡中的,乡佐与乡啬夫同居一处,里典才是居于里中的。二者的确分属两个系统,但这两个系统并非平行关係,而分别是属于横的管辖民聚空间的综合机构(乡)和纵的管理农田事务的专门机构(田)。二者是各有分工,但互有交集的。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有:
5、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佰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及□上,罚金二两。(简246-248)[14]
这部承秦而来的汉初法令,其基本思想和法律条文与秦法是同大于异的,因此可以大体上推定秦时的情况。简文中出现的是“乡部”及其主官“乡部啬夫”,与在地理上相隔不远的里耶秦简直接用“乡啬夫”[15] 之称谓有异。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还是张家山汉简,都没有出现“田部”这个词,而只有“田”和“田啬夫”、“田官”,与睡简《效律》中所载仓、库、亭的用法一致,体现出田与仓、库、亭一样,是县属专门机构,其长官为“官啬夫”;而乡是县下的分部治民机构,乡部啬夫是出部乡中的治民机构之长官[16] 。根据简5,田啬夫和乡部啬夫都对道路的修缮负有责任,这是他们职能的交集。但田啬夫是对田地之中的道路修缮负有责任,而与其相对应的乡部则只对乡邑聚居点的道路修缮负责。很明显,由于邑中道和田道性质不同,就像现今的城市道路属城建部门,国道、省道等属交通部门一样,法律中才需要对乡部与田各自修缮哪部分道路的职责明确规定,才能避免产生管理上的混乱。这是职能分工产生的结果,而不是由于各自系统“平行”之故。
因此,我们认同裘先生关于田啬夫为县吏、乡啬夫与田啬夫各为系统的说法,但裘先生“平行系统”的说法需要修正。
王彦辉先生认为乡之下分乡部与田部两个并列系统的新说,直接来源于对简文的误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载:
6、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简322)
他根据简文说:“在此,田啬夫列于乡部之后,说明田啬夫设置于乡一级行政单位,并不是县一级总管全县农田水利等事务的‘官啬夫’。”王先生的解读有点令人费解。其实,这裏的“乡部、田啬夫”是并列关係,应该理解成“乡部啬夫、田啬夫”,而不是“乡部之下的田啬夫”。《二年律令·贼律》还有:“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简5)这个“乡部、官啬夫、吏主者”三者是并列关係,绝不可能理解为在乡部设官啬夫。同理,简6所列的“乡部、田啬夫、吏”应为乡部啬夫、田啬夫、廷吏并列,是乡部承后省“啬夫”二字,而不是“乡部田啬夫”。陈伟先生分析简文后也认为此简文“并不构成田啬夫设于乡的证据”[17] 。
与此相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对县下田和乡部的秩级也有细緻的分类规定:禄秩千石的县,“田、乡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简443-444、468)[18] ;禄秩八百石的县,“司空、田、乡部二百石”(简450);禄秩六百石的县,“田、乡部二百石,司空及𧗿〈卫〉官、校长百六十石”(简463-464);禄秩五百石的县,“乡部百六十石”(简465-466);另有“县道传马、候、廄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𧗿〈卫〉将军、𧗿〈卫〉尉士吏,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简471-472)。从上述诸多简文可以看出,似乎只有六百石以上的县才设田这个机构,且不管县的秩级如何,田的秩级固定为二百石;仓、库的秩级也固定,但仅为百廿石;而乡部秩级则从二百石递减至百廿石,与县的禄秩等级有正相关关係。这充分说明了田与乡部的不同。结合上节有关裘先生之论述,可知田既不可能设于乡,也不是与乡部平行的并列关係。既然田啬夫不可能设于乡一级单位,王先生的立论就不能成立了。
然而,王彦辉先生针对简1,发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疑问:“如果把这段律文中的‘田啬夫’理解为‘负责全县农田事物的农官’,则在县与里之间缺少了‘乡’一级行政环节,变成由县直接统‘里’,这恐怕与事实不符。”[19] 这个问题乍一看理由很充分,相信很多人都会同意其说法。陈伟先生也注意到了这点,他折衷说道:“我们怀疑律文只是针对廄苑而言,这处‘田啬夫’是廄苑中的职官,与一般县中的同名官员不同。”[20] 但简文中既有“田啬夫”,又出现“田典”,恐怕不能说是廄苑中另设有同名“田啬夫”。我们需要注意,这条《廄苑律》的条文,评定的是田牛的殿最,直接责任人是皂者和牛长诸吏,田啬夫与田典不是被考核的主体,只是受连带责任而有较轻的赏罚[21] 。秦律中除了田牛课殿最,马匹同样要接受评比。秦简中有:
7、马劳课殿,赀廄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马劳课殿,赀皂啬夫一盾。(《秦律杂抄》,第142页)
简中出现了对廄啬夫、皂啬夫在马劳课殿后的处罚,甚至令、丞都要受连带责任。很明显,这个廄啬夫、皂啬夫肯定不是设于乡中之吏,而是县吏无疑;廄啬夫、皂啬夫也不是田啬夫的下属之吏,而是单独隶属于县令、丞,有佐、史等属吏的县属专门机构。前引高敏先生将皂者、牛长等归入田啬夫系统,是辨析未审。裘先生将其归为“县属官啬夫”,是正确的。则简1中的田啬夫,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其归为乡一级的吏员。至于为何在县与里中缺少了乡一级环节,我们可以做如下推测。
睡简《秦律十八种·廄苑律》载有对县中官有马、牛的详细规定:
8、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其大廄、中廄、宫廄马牛殹(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𡩡(索)入其贾(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第33页)
从简文可以看出,县中设有大廄、中廄、宫廄来管理官有马牛,虽然此处没有明确说是“田牛”,但县中官有田牛设廄管理,由皂啬夫负责饲养是可以明确的。县中饲养田牛是由于县有公田需要耕种,因此需要有一个庞大而完整的机构链做支撑,机构之间也要互相协调。田牛论定为“最”,为皂者可複除一次更役,牛长也赐30天的劳绩,但田啬夫则只有“壶酒束脯”;田牛论定为“殿”,皂者和牛长要被罚二月的劳绩,田啬夫只是受到斥责而已。很明显,田牛之事,田啬夫不是主要负责人。里中田典由于有管理田作之责,虽无官牛需要管理,也要协助管理好百姓私有田牛,因此里中田牛的殿最,田典要负责任。但乡作为一级中间机构,既无官田牛,又无私田牛,在考核田牛的过程中,设于乡的部佐就毋需出现了。
因此,如果能考虑到田牛的考核本非田系统的主要责任,不需要涉及田系统的所有属吏。如此一来,并不能因此就说田系统缺了乡一级环节,称“田啬夫”设于乡部之下的论断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王勇先生则认为“都田啬夫”是属于都官系统的农官,并认为都田啬夫有属官“都田佐”,设于乡的“田啬夫”有属官“部佐”,与设于里的“田典”构成完整的地方都官系统[22] 。高士荣先生亦持此看法[23] 。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明确记载有“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也即都官与离官应该存在禄秩等级上的差别,而不会出现都官与离官同设啬夫的情况。而如果仔细阅读简4,则可以将设于都乡(县治所)的“都田啬夫”与置于离乡的“部佐”自然衔接,上述问题就可以解决。陈伟先生考察了田要接受县廷考课、属吏要接受县廷资罚,且属吏可在县内乡与司空之间流动任职等因素后指出:“这些都与自成系统、独立性较强的都官特质不合。”[24]
而且,王先生“都官说”要成立,同样必须说明田啬夫是设于乡的离官啬夫。他引证卜宪群先生的说法,认为如果田啬夫每县只有一名,不是每乡设置,也就无所谓“最”、“殿”的问题了[25] 。但史籍记载汉代郡县有“秋冬课吏大会”[26] ,以论定县吏的殿最。虽然县吏是按各自职掌分别治事的,事务不同,有些还不具有可对比性,但分管不同事务的属吏之间照样可以评定殿最,而不一定需要在同部门或同系统中评定。这说明简1评定田牛,既可以是田牛内部的评比,也可以是将田牛与其他机构或牲畜进行比较。简7中的马匹所评殿最,也不一定是在马匹内部进行的。睡简还有其他有关评定殿最的例子:
9、·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秦律杂抄》,第132页)
10、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秦律杂抄》,第137页)
简文所载课殿最之事,不管是马匹,还是大车,其主管的县司马和司空啬夫,每县均只设一名,但都由于所辖职事获殿而受罚。同理,简1中的田牛考核,是在县中进行的。负连带责任的田啬夫也是每县设一名的县属吏,绝不应该是设于乡的离官啬夫。
但这样一来,就又回到了裘先生纠结的那个问题:“都田啬夫”何解?因此,“都田啬夫”与“田啬夫”的关係,就成了问题的焦点。然秦简中还是出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辅助史料。我们首先来看与之相类的仓之情形:
11、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秦律十八种·效律》,第98页;《效律》,第119页)
12、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複度及与杂出之。(《效律》,第119页)
阅读简文,我们可以看出,居于县中的仓设有啬夫、佐、史和稟人,但在远离都乡的离邑,也设有仓佐,这个“离邑仓佐”即简4中的“离官属于乡者”,与之相对的则是设于都乡中的“仓佐”(或者也可称为“都仓佐”),但接在仓啬夫后面就直接称“佐某”了。情况基本弄清了。之所以这裏要在“仓、库、田、亭啬夫”前加上“都”字,是由于与后面的“离官属于乡者”相对应,其实县廷各啬夫,均是设于县中的。陈伟先生特别指出“都亭啬夫”是很难归于都官系统的。因此,我们还是要回到裘先生的认识,“都仓啬夫”就是“仓啬夫”,“都田啬夫”就是“田啬夫”,都是设于县廷(治所,或为都乡)的属吏,不存在设于乡的仓、库、田、亭啬夫等吏。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里耶秦简中大量出现了“田官”一词,其官长为“田官某”或“田官守某”,下设“田官佐”、“稟人”和“史”。已经公布的《里耶秦简(壹)》所列第五、六、八层简牍中,“田官”凡32见,陈伟先生列举了见于里耶简中的17枚“田官”简,此处只列其中1枚为代表:
13、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稟人显出稟赀貣士五巫中陵免将。令史扁视平。壬手。(8-764)[27]
陈伟先生认为这裏的“田官”机构是裘先生指出的秦代官府经营公田的机构[28] 。但郭洪伯先生在最近发表的文章中认为,秦简中称“官”的基层机构表示“稗官”,是执行各项对外事务的职能部门;而与之相应的令史、尉史等组成基层机构的辅助部门,在县廷分曹办公[29]。郭先生此说涉及对秦汉时代县下机构设置的重新考虑,以及秦代法家思想影响下,县廷内的文书类职员对具体职能部门的职吏监司的情况,需要另文专门探讨[30]。然从睡简与里耶简中田系统的主官、佐官等设置情况来看,不管是称“田”还是“田官”,都是同一类型的管理县中田地事务的职能机构。
二、田部佐是田啬夫的离官佐
前面我们指出了“田啬夫”为乡吏的说法之误,其实将有关秦简中的“田”称为“田部”的看法也是存在问题的。但持此看法的人不在少数。最近陈伟先生在批评“乡吏说”时指出:“从秦里耶县‘田’这一官署已有资料看,其机构既没有分层因而可以理解同时设于县乡两级的迹象,也没有分解因而可以理解为同时设于诸乡的迹象。”他明确了“田”这一机构的不可分解性,却又在文章的不同部分分别使用“田”和“田部”,并将里耶秦简8-269解释为:“扣曾经任职的‘田部’,很可能是‘田’这一官署的另称。”[31] 陈先生的这种推测是一种误读,文献中从来就没有“田部”这一称谓。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田系统有分别设于县、乡、里的吏员,是专门管理田地事务的纵向机构。一县只有一个田系统,不存在分部的问题,因此不存在“田部”的空间範围,文献中也没有“某某田部”的提法。职官体系中也只有“田啬夫”或“田官守”的称谓,不存在“田部啬夫”这一职官[32] 。乡则不同,它是在空间上分部而治的,因此“乡”可以称为“乡部”,“乡啬夫”可称为“乡部啬夫”。如里耶秦简8-1600有“伤一人赀乡部官”的记载,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除记有大量“乡部”外,简328、329、334均明确记载有“乡部啬夫”。前引张家山汉简中,简5记为“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简6记为“乡部、田啬夫”,明确体现了乡可称部,而田从来就是单独表示一个机构,不能仅看到《秩律》中有“田、乡部”就认为是“‘田部’与‘乡部’的省称”。所以,“田”只称为“田”,不能称为“田部”,官长只有“田啬夫”或“田官守”,不存在所谓的“田部啬夫”。
设于县廷的“田”虽不分部,为了管理上的方便,除在县廷设有佐史外,在各离乡也设田部佐和田部史。而设于离乡中的田佐,则需要按乡分部,因而称为“田部佐”,意为田设于乡的部佐。如简2、3所载,田部佐是管理乡部田地、田作事务的专门官吏。简3单用“部佐”指称田部佐,可能是设于乡的部佐只有田这一系统,也有可能是承上省了“田”字。这与《二年律令》强调田与乡部相应,显示出田系统在县乡事务中的重要性。里耶秦简中有“田佐囚吾死”[33] ,可能是设于县中之田佐,与设于乡之田部佐相对。同时,县廷之中的田佐,由于都乡的关係,又可称为“都田佐”,表示这设于县治所中的田佐。
因此,这个“部佐”其实应该称为“田部佐”,即田系统中出部离乡的佐吏,或者也可像简11那样称为“离邑田佐”。这就与“都田佐”正相对应了。秦汉印有“泰(太)上寖(寝)田左”印,印中“田左”二字的读法,罗福颐释读为“左田”[34] ,裘锡圭先生认为是汉初印,应释读为“田左”,认为田左即田佐,相当于秦律的部佐[35] 。现在看来,这个“田佐”更有可能是设于县廷的田佐,而不是设于离乡的部佐。
然而,文献中也存在容易引起混淆的敍述。《史记》卷八一《廉颇蔺相如列传》载:“赵奢者,赵之田部吏也。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36] 里耶秦简8-269在记录釦的伐阅时,也记载其曾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很多学者将其理解为“田部+吏”的结构,因而认为当时存在“田部”的说法。但这两条史料既可以理解为“田部之吏”,也可以理解为“田之部吏”,就像“田部佐”有时径称为“部佐”一样,表示田系统设于离邑的部佐、部史。赵奢作为收租税的田吏,能以法治事,至杀执政的平原君家臣,说明赵国与秦之田机构职掌不同。因此,即便有此“田部”,与秦简之“田”实大异其趋,不能以赵类比秦之职官设置。里耶秦简中的釦从乡史转任田在离乡的部史,再迁为令史,其迁转也是明确而合乎逻辑的。故将上述材料理解为“田的部吏”,再结合前述只称“田”的论断和下辖“部佐”的称谓,也是合理而符合实际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作如下敍述:县中管理田地、田作的机构称田,其官长称田啬夫。由于田啬夫居于县治所在的都乡,有时也称为“都田啬夫”,其佐官也就可以称为“都田佐”,但更多时候还是称为“田啬夫”和“田佐”,其下应该还有“史”一类的小吏。他们一道构成了县廷的田机构属吏。县治之外的离乡,也按乡分部设置佐史之吏管辖农田事务,即“田部佐”和“田部史”。根据学者的研究,秦代大部分百姓居于封闭的城邑之里中,但也有离城较远的部分百姓渐渐居于田间临时搭建的田舍之中。由于制度的滞后性,散居于田舍的百姓在制度上不归乡里管理,因此由管理农事的田啬夫、部佐约束。出部离乡的部佐在田啬夫的领导下,约束这部分百姓,使之不得随意沽酒,上引简2揭示了这一现象。
三、田典是设于里中的田吏
上引简1中的“田典”会由于里中田牛评比的殿最而受到赏罚,这就涉及到田典的职责问题。虽然简1是《廄苑律》的条文,但也反映出田典对于与田作相关的事务,负有连带责任。然而“田典”在睡虎地秦简中只有孤例,且不见于传世文献,具体情况难以展开研究。
幸运的是,《龙岗秦简》中,再次出现了“田典”:
14、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37]
在新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又多次出现了“田典”:
15、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简201-202)
16、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简305-306)
简14中的“租”,应该与简3一样,是指田税而非地租。简文所示里典和田典让百姓知晓并缴纳田税内容的律令条文,说明田典的职责还是与田地有关。简15中的“正典”,整理小组认为即是里典,可以认为是不同区域的不同称谓。简文列出了受盗铸钱牵连的官吏:尉和尉史是负责治安的官吏,官啬夫、士吏和部主者是与打击盗铸钱相关的专门机构之官吏,乡部啬夫是负责乡里事务的基层官吏。其余除了同居、伍人受什伍连坐法牵连外,只剩下正典和田典。正常情况下,能够得知案犯有盗铸钱行为的,除了同居之人,就只有同伍、同里之人了。伍人不告发而被罚,是什伍连坐法的规定;正典、田典不告发被罚,是因为他们隶属于行政系统,对百姓触犯法律的事有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田典与正典一样,具有管理民众的职责或职掌。苏卫国先生认为,田吏不仅与民田、民宅息息相关,由于田典负有直接监控什伍之民的职责,表明“田”系统与编户有密切的联繫[38] 。苏先生注意到了田典在基层的作用,但也忽略了“不告”的性质,从而未能区别“不告”与“弗得”,也就混淆了正典、田典向上级报告之责和行政吏员监控、管理什伍百姓之责。可以说,从简15得不出田典具有管理民众的职掌。
而简16则与田典的职责有一定关係。整理小组的句读为“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邢义田先生认为,“汉初有田典,掌里门开闭。田典一职沿秦制,但文献无征”。他疑由于惠帝时举孝弟、力田,文帝时正式置三老、孝悌、力田,可能田典渐为新的乡官所取代,故于文献无载[39] 。但邢先生的解释也存在问题。首先,汉初三老、孝悌、力田的系统是乡里教化系统,与行政系统无涉;其次,力田等为县乡所设,不是里中所置,而简中田典明确置于里中,二者有鲜明的差别;再次,虽然简文称田典掌管里门钥匙,但仅此一见,且文献中明确记载张耳、陈余为逃避通缉,改名换姓,“为里监门以自食”[40] ;陈留狂生郦食其也曾因无衣无食而为“监门里吏”[41]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文又记载为:“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42] 说明不同地域内作为民聚空间的里,人员设置和职掌多有差异,不能仅以此简认为田典就专掌里门开闭。关于简文的标点,陈伟先生採用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的改读,作:“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43] 并说:“律文云‘更’,明非一人之事。”[44] 甚确,此处从其改读。因此,这句简文的意思是,百姓发现有盗贼和逃亡之人,要马上前来告诉县乡吏员。简文所述正典和田典轮流掌管里门钥匙,按时开关里门。其中田典兼管里门钥匙,仍然可能是因为里门的开闭与百姓田作出入有关。
从上述简文可以看出,田典设于里中,其职掌均与百姓田地、田作事务有关。其职责无出田系统职掌之外,不能插手里典的民政事务[45] 。
另外,上述简14、16中的“典”,我们可以确定是里典或正典的简称,而与田典无关。但也有让人容易混淆的情况:
17、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𢱭(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二年律令》简390)
这裏的“典若正”,由于“正”肯定指“正典”,则“典”有可能指“田典”。然检索睡虎地秦简中单独出现的“典”,都是“里典”的简称。如:
18、匿敖童,及占𤸇(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䙴(迁)之。(《秦律杂抄·傅律》,第143页)
19、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法律答问》,第159页)
20、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法律答问》,第193页)
21、可(何)谓“逋事”及“乏
行政主管-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徭)”?律所谓者,当
行政主管-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
行政主管-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徭)所乃亡,皆为“乏
行政主管-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徭)”。(《法律答问》,第221页)
22、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法律答问》,第230页)
虽然有学者将上述简文中指代“伍老”的“老”解为父老[46] ,但大部分都认定简文中的“典”应该是“里典”。而简17的一个“若”字,表示“典”与“正”是不同地区的不同称谓,不是同时设置的。简文表示要继嗣有爵之人,需里典或正典以及里伍之人五人以上担保,才能登记。民爵的管理属民政範畴,明显是里典的事,与田典无关。因此,简17中的“典若正”,应该是指“里典或正典”,并非“田典或正典”。
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一条简文,却又引出了误读:
23、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简328-330)
整理小组将“正典”标点为“正、典”,解释为“里正、田典”,误导了部分学者。但简15在二者同时出现时,明确记载为“正典、田典”,且秦时期简牍中单独出现的“典”,均指里典而非田典。邢义田先生指出此处的“正典”可能为一职,应连读,并非指里正和田典,确为卓识。
同时,我们还能从前述田典的职掌来论证。简文所指户口与户籍的迁移,不应当是田典的职责所在,而应当是正典给出原始资料,上报给乡部啬夫,再通过县廷移送给迁入地。正典由于不向上级报告里中案犯而与民户同罪,简文又列出了乡部啬夫、主管县吏和查验户籍的官吏没能查出,也受处罚。这裏没有提到田典的上级部佐(田佐)与田啬夫,反过来说明田典与此事无关。
因此,我们应这样理解简文大意:每年在八月令乡部啬夫、主管吏员和令史共同查验户籍,副本收于县廷。有迁移至他处的,要将户籍和年籍以及爵位等详细情况随迁,并要密封好。稽留不随迁簿籍、迁移簿没密封,以及实际超过十日没有随迁,都要罚金四两;民户所在的正典不向上级报告,与民户同罪;乡部啬夫、主管吏员和查验户籍的官吏没能查出,各罚金一两。这意味着户籍与年籍编写的直接责任人是里中的正典,户籍的原始资料是以里为基础的,但又是以乡为单位编写的。岳麓秦简《识劫𡟰案》的奏谳文书中“识、𡟰争沛产”案有:“·乡唐、佐更曰:沛免𡟰为庶人,即书户籍曰‘免妾’。沛后妻𡟰,不告唐、更。今籍为免妾。不知它。”[47]沛放免𡟰为庶人,告知了乡啬夫唐和乡佐更,故乡吏为其更新了户籍登记内容,但其后娶𡟰为妻,则没有告知乡吏。因此在户籍上只记载了𡟰为免妾,而不承认其作为沛之妻子的身份。虽然简文中没有出现里吏,但作为户籍以乡为单位编写的证据是成立的。然而,秦时一乡会有民户数千之多,而一里大致在百户以下,真正熟悉里中情况的,还真只有里典和伍长一类职役之吏。所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最里兇杀案,是由最里的里典赢向上级报告的[48]。
经过考察不同简牍中田典的记载可以看出,田典是设于里中的田吏,协助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而不插手里典的行政事务。虽然如此,田典的设置对于秦汉基层行政与地方社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按已有的认识,秦、西汉时期乡里只设有乡啬夫(有秩)、乡佐、亭长等吏员和亭吏、里典(正典)、伍长等职役人员[49] ,虽然在人员配备上有些不齐备,但只能说行政末梢在人员设置上稍有点随意,还谈不上乡里行政系统具有多样性。问题在于,新近出土秦汉简牍中出现的“田”这一套系统,在乡中设“部佐”,在里中设“田典”,与乡里行政系统中的乡啬夫、乡佐、里典、伍老等相互合作,又使得秦及西汉初期乡里的行政建置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多样性和複杂性。
四、结语
虽然秦及汉初的简牍史料给我们展示了县下田吏的设置状况:县廷中有田啬夫(或称都田啬夫)、田佐(或称都田佐);各离乡设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设有田典。但从现今可以看到的史料得出,汉初以降,田部佐、田典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田啬夫却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日本学者堀毅认为:“这种县官啬夫是商鞅变法以后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的执行官员,这些官员在汉《九章律》制定以后,逐渐过渡到列曹。”“但这种过渡并非与《九章律》的制定同时进行,可以推定列曹体制的健全是在汉武帝时期。因为《汉书》中出现的县官啬夫,均以汉武帝时期为最后,那之后除居延等边境地带外,在史料上就再也没有出现了。”[50] 上引裘锡圭先生的研究中,不仅引用了董仲舒《春秋繁露》中的“田啬夫”[51] ,而且检出居延新简中的“居延都田啬夫丁宫”[52] ,以此证明东汉早期这种官职仍然存在。但东汉中期已经停止设置,原因是因为县下有劝农掾的设置:“督促农民生产本是田啬夫的任务,如果田啬夫仍在设置,似乎没有必要再有劝农掾。”[53] 而廖伯源先生则推测田的“职事分入县廷之田曹及乡部诸吏”[54] 。这也是基层官吏设置逐渐趋于成熟、合理的体现。秦及西汉初简牍中的田系统属吏之记录,让我们得以窥见两千多年前县下科层制演变的一个个案。
本文原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228-236页。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11月6日22:53。)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以下不注者同。
[2] 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嗣后裘先生又发表《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载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会议论文集之四《中国考古学与历史学之整合研究》,1997年),明确指出田啬夫除辅助县令管理全县农田事务外,也可能从事一些经营官有农田的工作。
[3] 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41页。
[4] 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中华书局编辑部:《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32页。
[5]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50页。
[6]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中国典籍与文化》2013年第4期,第143页。
[7] 裘锡圭:《啬夫初探》,第249-250页。
[8] 王彦辉:《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东北师範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50-51页。
[9] 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1年,第230页。
[10] 罗福颐:《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85页。
[11] 王勇:《秦汉地方农官建置考述》,《中国农史》2008年第3期,第17-18页。
[12] 早年研究睡虎地秦简的学者,一般都将“田啬夫”这类官啬夫归结为县属机构的主管官吏。由于涉及的论文较多,此处只举几篇有代表性的论文,如郑实先生谓:“这各种各样的官啬夫,看来也是某一方面、某一种事物的主管。”郑实:《啬夫考——读云梦秦简劄记》,《文物》1978年第2期,第57页。高敏先生称:“‘仓啬夫’是专门管理粮仓的官吏,而且受‘县啬夫’的直接管辖。”高敏:《论〈秦律〉中的“啬夫”一官》,载《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版,第172页。高恒先生认为:“县属各机构的主管官吏,除县尉、县司马外,均可称啬夫,又统称为官啬夫。”高恒:《“啬夫”辨证——读云梦秦简劄记》,《法学研究》1980年第3期,第50页。朱大昀先生直接就以“秦汉‘啬夫’是下层各类机构主管的通称”作为文中标题,明确指出“啬夫”是乡和相当于乡这样一级的各类基层职能机构的官吏的名称。朱大昀:《有关“啬夫”的一些问题》,收入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二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73-174页。由于学界公认关于秦汉啬夫的研究以裘锡圭先生的《啬夫初探》最为翔实,也最为有名,故此处以裘文为此说之代表。
[13] 另有张金光先生认为:“田啬夫为秦乡之长,也就是后日汉人所习称的乡啬夫之职。”载氏着:《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74-575页。本书成文较早,由于后来张家山汉简等的出土,这个说法是明显不成立的,而且此说产生的影响很小,故不单独列出。
[14]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7-178页。
[15] 如里耶秦简有:“卅五年五月己丑朔庚子,迁陵守丞律告启陵乡啬夫:乡守恬有论事。以旦食遣自致。它有律令。”(8-770正)但已公布的简文中也只此一见,其余用的是“乡守”或直接为“乡某”,但未见“乡部”的用法。简文释读採用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16] 根据尹湾汉简的记载,乡啬夫与官啬夫相对。但秦简中的记载则大致可以认为“乡啬夫”也是可以称为“官啬夫”的。如里耶秦简8-1555上半部分记为:“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第一栏)库佐冗佐,年卅七岁。族王氏。(第二栏)”这位现为库佐的援,曾经担任过三个月十二天的众阳乡佐,但在他的“功劳名籍(阀阅)”中则记成“为官佐三月十二日”,可见秦代明显是将“乡佐”归为“官佐”的,则同样可以将“乡啬夫”视为“官啬夫”,与汉代的归类不同。
[17]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第142页。
[18] 整理小组并未将简468置于简444的千石县之后,笔者根据简文所载内容,认为二者存在前后关係,但不一定是直接接续于后的。最近看到郭洪伯也有此看法。见郭洪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编连商兑》,载中国社科院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研究二〇一二》,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3年。
[19] 王彦辉:《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第51页。
[20]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第142页。
[21] 从里耶秦简8-481所载的“仓曹计录”包含“畜官牛计”、“马计”、“羊计”,以及8-490“畜官课志”涵盖马、牛、羊产子课和死亡课的情况来看,似乎这些牲畜由畜官管理,但田牛的考核则由皂啬夫和牛长等直接饲养机构负责。
[22] 王勇:《秦汉地方农官建置考述》,第17-18页。
[23] 高士荣:《秦国及秦朝地方农官制度研究》,《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112-113页。
[24]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第143页。
[25] 蔔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26] 班固:《汉书》卷七六《尹翁归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第3208页。
[2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图版第110页;释文第50页。
[28]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第142页。
[29] 郭洪伯:《稗官与诸曹——秦汉基层机构的部门设置》,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二〇一三》,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 2014年,第119-145页。
[30] 最近日本学者土口史记在一篇会议论文中提及日本学者仲山茂指出秦县的行政组织中有“廷”(县廷)与“官”的区别。见仲山茂:《秦汉时代の「官」と「曹」―县の部局组织―》,《东洋学报》82-4,2001 年。而青木俊介更利用里耶秦简指出,“官”与“廷”之间还有着一定的空间距离。见青木俊介:《里耶秦简に见える县の部局组织について》,《中国出土资料研究》9,2005 年。土口史记在二者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秦县的行政机构在制度设计上,有县廷与“官”的区别,且县廷对“官”有着绝对优势的地位。参见土口史记:《里耶秦简所见的秦代文书行政:以县廷与“官”的关係为中心》,收入“‘中古中国的政治与制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首都师範大学历史学院,2014年5月24-26日。则日本学者已经充分注意到了秦代县行政中的组织机构之别。
[31]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第141页。
[32] 汉代有“某某亭部”的用法,表示某个亭的空间範围,但其主管吏员称为“亭长”或“部亭长”,且与管治安的亭有异。参苏卫国《秦汉乡亭制度研究》第四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秦代县廷的“亭啬夫”是管理全县的亭的,单个的亭称为“某亭长”,而不称为“某亭啬夫”,更不称为“亭部啬夫”或“某亭部啬夫”。对于“田”的问题,苏先生乃“尊重古人的敍述惯例,尽可能不用‘田部’的称谓”。
[33]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简8-1610,第368页。
[34] 罗福颐:《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第3页。
[35] 裘锡圭:《啬夫初探》,第249页。
[36] 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第2444页。
[37]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简150,第122页。
[38] 苏卫国:《秦汉乡亭制度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9-81页。
[39] 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一五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40] 司马迁:《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第2572页。
[41] 《史记》卷九七《郦生列传》,第2691页。
[42] 何休:《监本春秋公羊注疏》卷十六《宣公十五年》,元刊明修本,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43] 参看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15页注④所引《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东方学报》京都第七七册,2005年。
[44] 陈伟:《〈二年律令〉新研》,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五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65页。
[45] 《里耶秦简牍校释(壹)》中8-2145出现了“田典”二字,校释小组根据《二年律令·户律》简305认为田典是里典的副贰,但未给出理由。(第437页)实误。
[46] 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37页;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秦汉史论稿》,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7年,第221页。
[47] 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简1200, 35, 159,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3年。
[48] 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77-378页。
[49]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0年三版,第237-244页。
[50] 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秦汉乡官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14-115、122页。
[51] 苏舆:《春秋繁露义证·求雨第七四》,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52]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居延新简》EPF22:125,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
[53] 裘锡圭:《啬夫初探》,第248-251页。
[54] 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第101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298.html

以上是关于行政主管-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