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小议里耶秦简8-985中的两个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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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小议里耶秦简8-985中的两个人名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里耶秦简[壹]》中的8-985号简分两行书写,下部残损,似有火烧痕迹,[1]《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以下简称《校释(一)》)对该简释文进行了订补、断句幷作有注释,[2]但是我们感觉该简在断句、理解上似仍有推敲的余地,尤其是关于其中两个人名的判定和理解。爲方便讨论,先按照我们的理解将释文断读如下:
1、居赀士五(伍)高里恶租。〼Ⅰ
廿八年六月丙戌,司空长、佐𨛭符,发弩守攀探。迁陵拔前以爲洞庭〼Ⅱ8-985
先看第一个人名。《校释(一)》认爲第一行的“恶”是人名,[3]我们认爲“恶租”作人名的可能性更大,其理由如下:
第一、“租”在简文中似无实际含义,不能理解爲“田租”或“市租”之“租”。《校释(一)》虽未对“租”字作明确説明,但从下文疑将“符”读作“付”的解释来看,[4]恐怕是将“租”理解爲具体的租税、租赋的,否则“付”的内容就无从着落。按照《校释(一)》的理解,简文第二行提到由“司空长、佐𨛭”向“发弩守攀探、迁陵拔”付租,看似没有问题。但仔细推敲,租税、租赋的交付不应由“司空”负责。我们知道“司空”主要掌管工程,因工程修建多用刑徒,所以也负责管理刑徒。[5]宋杰先生总结秦汉县道“司空”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管刑徒劳作,负责境内土木工程、水利及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安排士卒徭役及‘居赀赎责(债)者’的徵发,追讨民间的逋负钱款、公物与人力,审理相关案件”。[6]儘管司空负责事务繁杂,但租税、租赋的交付当不在其职责範围之内。此外,此处司空的级别不明确,爲县道司空和乡司空的可能性均存在,但这不影响我们对司空职责的判断。
再看所谓租赋、租税接收人员的身份,一爲“发弩守攀探”、一爲“迁陵拔”。“发弩守”又见于里耶秦简的8-141+8-668和8-717,“发弩”则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汉书·地理志》等文献,指司射弩的兵种,[7]可见发弩守的执掌当与军事事务相关,与租赋、租税的交付无涉。“迁陵拔”作爲迁陵县的主管官员,也不会直接参与租赋、租税的交付事宜。而此类事务似应由田官负责,如8-594所云:“赋下田官”。又如龙岗秦简所见的一条残损的法律条文:
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智(知)之,及〼150[8]
杨振红先生认爲本简中的“律”应该就是《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所説的“田租税律”。大概每年要收田租的时候,乡部啬夫和部佐都要将国家颁布的“田租税律”先传达给“典”(里典)和田典,由他们遍告百姓。[9]可见,田租的徵收和管理恐怕是由田典、田官负责的。
关于秦汉时期市租,杨振红先生有过详细研究,她总结道:“商人通过占租即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官吏申报营业额,然后按照自己行业的法定税率,交纳市租。商人如果不如实申报,瞒报或少报,一旦被发现,要没收其所有货物和卖出的钱,没收其摊位(商铺),将之驱除出市。伍人、列长若不举报,也要受连带处罚。市的长官市啬夫及其属吏负责市租徵收,徵收时一定要当着商户的面儿,将收取的钱放进只能进不能出的缿中,幷且和商户签订一式三份的券书(契约),将中间的那份上交县道官,以防止他们将市租私吞”。[10]可见,市租的徵收、管理也与发弩守、县级主管官员无关。
第二、里耶简中提及“租”时,多数会包含具体数额,有时用货币表示,有时用粮食表示,兹举几例如下:
2、租钱百廿〼8-1180
3、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8-1519
4、租二斗。8-1535
其它秦简资料中也有类似的表示,如: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术)曰:以八石五斗爲八百。11[11]
〼以上,失租廿石〼187[12]
但8-985幷没有记载“租”的具体数额。该简下部虽残损,但是第一行所记内容当是完整的,幷无缺漏。如果“租”没有具体的数额,交付之时也就无从核稽了。因此,此处“租”如果理解爲租税、租赋,则后面应出现具体的数额。
第三、退一步而言,我们将“恶租”理解爲人名,那么“符”读作“付”是否可行?简文是否可以理解爲由“司空长、佐𨛭”将“恶租”交给“发弩守攀探、迁陵拔”?里耶简中有不少关于人员分配的记录,均使用“付”来表示交给、交付的含义。如8-145中提到“其二人付畜官”、“四人付贰春”、“廿四人付田官”、“二人付都乡”、“二人付少内”等等,其人员交付的对象或爲“乡”名,或爲具体部门,但都没有交代具体负责人员的名字。所以,我们推测里耶秦简在记录人员分配的时候,不会提及负责交付双方官员的具体姓名。这样看来,将本简简文理解爲由“司空长、佐𨛭”将“恶租”交给“发弩守攀探、迁陵拔”,恐怕也是不成立的。
第四、8-1542云“□里恶夫三”,其中的“恶夫”用作人名,[13]説明当时存在“恶某”作爲人名的情况,则“恶租”用作人名也是可以理解的。
综上,8-985中的“租”理解爲“田租”或“市租”之“租”是存疑的;相应地,“符”读作“付”也不符合简文前后语境。
我们认爲“符”可读如字,《説文》:“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从竹付声”。符通常用作凭证信物,[14]里耶秦简即有不少关于“符”的记载,如:
5、充狱史不更宽受嘉平赐信符。8-987
6、丞主移捕罪人及徙故囚符左四。符到爲报,署主符、令若丞Ⅰ发。它如律令,敢告主。内官丞印行事。〼Ⅱ
丗五年三月庚子,泰山木功右□守丞觔追。/〼Ⅲ8-462+8-685[15]
……/□发8-462背+8-685背
7、丗一年后九月庚辰朔辛巳,迁陵丞昌谓仓啬夫:令史言Ⅰ以辛巳视事,以律令假养,袭令史朝走啓。Ⅱ定其符。它如律令。Ⅲ8-1560
后九月辛巳旦,守府快行。 言手。8-1560背
例5记载狱史“宽”因嘉平而被赐信符,但符的具体内容不详。例6的内容似与罪人、故囚的移交、徙送有关,文书提及一同递送的还有“符”,幷要求收到“符”后回报。例7则是迁陵丞昌向仓啬夫下达的一道命令,内容爲令史“言”在辛巳日视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爲其配给“养”,即伙夫。这名伙夫的名字叫“啓”,身份爲“走”,原来由另外一位令史“朝”调用,现在由令史“言”调用。迁陵丞昌要求仓啬夫爲此定符作爲凭证。此外,岳麓书院秦简1252号简云:
奔敬(警)律曰: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爲五寸符,人一,右在【囗】,左在黔首,黔首佩之。节(即)奔敬(警),诸挟符者皆奔敬(警),故[16]
这里提及“符”的尺寸大小爲“五寸”,与《説文》记载的汉制“六寸”不同。[17]睡虎地秦简中也有关于“符”丢失后的惩罚,如:
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爲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爲鬼薪,公士以下刑爲城旦。‧游士律。4-5[18]
因此,我们怀疑8-985中的“符”似名词用作动词,指製作“符”。其製作的“符”所包含的内容,当爲本简第一行所记“居赀士五(伍)高里恶租”,其中“居赀”、“士伍”是恶租的身份资料,士伍指爵位;高里爲恶租籍贯;恶租即姓名。这些内容即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鞠》所提到的“名事里”: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6-7[19]
关于“名事里”,整理小组注释云:“事,《説文》:‘职也。’名事里,姓名、身份、籍贯。居延汉简239.46有‘鞫繫,书到,定名县爵里’。”[20]“名事里”又可作“名事邑里”、[21]或“名县爵里”。[22]里耶秦简也有关于要求“定名事里”的记录:
8、〼□月己亥朔辛丑,仓守敬敢言之:令下覆狱遝迁陵隶臣邓Ⅰ
〼□□名吏(事)、它坐、遣言。·问之有名吏(事),定,故旬阳隶臣,以约爲Ⅱ
〼□□史,有遝耐辠以上,毄(繫)迁陵未夬(决),毋遣殹。谒报覆狱治所,敢言Ⅲ8-136+8-144[23]
〼□□刻刻下六,小史夷吾以来。/朝半。 尚手。8-136背+8-144背
9、説,説所爲除赀者名吏(事)里、它坐、訾遣8-1090
例8明确提到定“名吏(事)”,对象的身份爲隶臣;例9的身份与“赀者”有关。以上简文虽没有明确规定居赀者符中所需要的“名事里”由什麽机构具体负责,但作爲居赀管理机构的司空及其属吏爲其提供相关信息幷製作“符”,似顺理成章。
在西北汉简中,有一些用于通关的“符”的实物,其上所记载的内容,也与“名事里”相关,如:
〼里贾陵,年卅,长七尺三寸,黑色,牛车一两, 符第六百八──〼11.4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年廿一。
子小女王女,年三岁。
橐佗延寿𤎩长孙时符弟小女耳,年九岁。皆黑色。 29.1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囗囗,年𠦜二。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橐佗吞胡隧长张彭祖符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皆黑色。 29.2
始元七年闰月甲辰,居延与金关爲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 ●第八65.7[24]
以上所见,前三简都自称作符,[25]11.4上部残损,推测原简至少记载有籍贯、姓名、年龄、身高、肤色等信息。29.1和29.2比较完整,所记内容也涉及籍贯、姓名、年龄、肤色等,李均明先生称其爲“吏家属出入符”,[26]大庭修先生则认爲这两枚符当是“隧长与其家属符”、“带有家属的隧长符”。[27]65.7则説明符分两半,各有所存,与《説文》“分而相合”的记载一致。综上,不难发现汉代的符在记载的内容上有所扩展,但是大体不出早期“名事里”的基本框架。
再看第二个人名。《校释(一)》认爲第二行的“发弩守”的名字爲“攀探”,[28]我们认爲“发弩守”名“攀”,“探”在简文中用作动词,指探求、探查。如《穀梁传》隐公元年:“已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与桓,则是成父之恶也”,《商君书·禁使》:“探渊者知千仞之深,悬绳之数也”。其探求、探查的内容即上文提及的“名事里”,也就是本简第一行所记录的“居赀士五(伍)高里恶租”等信息。这种对个人信息的调查,在更早时期的资料中也有发现,如包山楚简文书类的32号简云:
八月戊寅之日,邸昜君之州里公登(邓)缨受司空-小议里耶秦简8-985中的两个人名
司空-小议里耶秦简8-985中的两个人名(几),辛巳之日不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凥(处)名族至(致)命,阩门又(有)败。 旦塙戠之。32[29]
简文中州里公邓缨被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内提供在邸昜君之州死亡者的“居凥(处)名族”信息。所谓居处,即指籍贯,名族则指名字、姓氏。
爲什麽由“发弩守”来探求、探查?颇爲费解。我们注意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有关信息:
丙与发弩赘荷(苛)捕苍,苍曰爲信杀,即纵苍,它如劾。81[30]
在这则案例之中,丙的身份是“校长”,简文明确记载了发弩“赘荷(苛)”跟随“丙”去捉拿杀害“武”的“苍”。我们知道秦汉时期校长“主兵戎盗贼事”,[31]秦时又有“亭校长”,[32]从81号简的记载,不难看出发弩也承担和校长一样管理治安的职责,参与追捕罪犯。里耶秦简8-149+8-48在“校长予言赀二甲”之后,接着一行记录的是“发弩□二甲”。又《二年律令·秩律》第471-472号简记云:“县、道司马、候、廄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𧗿<卫>将军、𧗿<卫>尉士吏,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33]以上两条资料显示了校长、发弩之间的关係密切。因此,我们推测“发弩守”可能也承担部分治安管理职责。如此推测不误,由发弩守核查有关人员的身份、籍贯、姓名等信息,是比较合适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将第二行的简文断句调整作“廿八年六月丙戌,司空长、佐𨛭符,发弩守攀探。迁陵拔前以爲洞庭〼”。其前半部分简文的含义似可理解爲“廿八年六月丙戌日,司空长、佐𨛭爲恶租製符,符中所记内容由发弩守攀探查”。此外,“迁陵拔前”改与“以爲洞庭〼”连读,[34]由于简文残缺,此处含义还不太明确。我们怀疑,也可能与“恶租”身份信息的调查、确认相关。虽然,我们认爲本简与“符”的关係密切,但是本简幷非秦代“符”的实物,[35]只是内容与符的製作、管理相关。
附记:
本文写作蒙陈伟老师、何有祖兄、凡国栋兄提供宝贵意见,谨致谢忱!
本文写作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36)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本文曾发表在《出土文献研究》第11辑(中西书局2012年12月)。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1月24日19:45。)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图版第134页、释文第56页。
[2]陈伟主编、何有祖等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56-257页。下文所引里耶秦简释文,如无特别説明,均出自该书;图版则可参看《里耶秦简[壹]》。
[3]《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56页。
[4]《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57页。
[5]《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如淳曰:“律,司空主水及罪人”。
[6]宋杰:《秦汉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
[7]《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81-82页。
[8]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11年,第122页。
[9]杨振红:《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简帛研究二零零四》,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4页。
[10]杨振红:《从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时期的市租》,《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67页。
[1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38页。
[12]《龙岗秦简》第130页。
[13]《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54页。
[14]关于汉代符的研究,可参看李均明:《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文史》第十九辑,中华书局1983年;徐乐尧:《汉简所见信符辨析》,《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2期;大庭修着、徐世虹译:《汉简研究》第二篇“简牍丛説”第二章“汉代的符与致”,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年。
[15]本简由何有祖先生缀合,参《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483页。
[16]该简图版见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释文释读及断句的修订意见,可参看陈伟:《岳麓书院秦简考校》,《文物》2009年第10期。
[17]关于符的长度,文献记载有多种,如《六韬·阴符篇》云:“太公曰:‘主与将,有阴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杀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警众坚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败军亡将之符,长四寸;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0页。
[19]《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8页。
[20]《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8页
[21]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第25号简云:“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
[22]居延汉简239.46有“鞫繫,书到,定名县爵里”;《汉书·宣帝纪》云“名县爵里”。
[23]本简由何有祖先生缀合,参《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481页。
[24]以上四简释文均引自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25]对于此三简是否爲“符”,学界尚有争议。持反对意见者如徐乐尧先生,他认爲三者未见合符标誌,缺乏信符的必备条件,应该是守关吏卒验证出入关信符后所作的详细记录。(《汉简所见信符辨析》)大庭修先生对此进行了辩驳,他认爲29.1和29.2若是记录,则没有必要刻齿。(《汉简研究》第140页注1)今按:我们赞成大庭修先生的判断,29.1和29.2当是符;11.4即便如徐先生所説不是符的实物,但是作爲记录,也间接的反映了“符”原件上所记载的一些内容,值得参考。
[26]《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第28页。
[27]《汉简研究》第140页。
[28]《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57页。
[29]陈伟等着:《楚地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16页。
[30]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54页。
[31]《续汉志·百官志》云“校长,主兵戎盗贼事”。
[32]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群盗》记载有“某亭校长甲”。
[33]《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第293页。
[34]陈伟老师来信指出也很有可能“发弩守攀探”与“迁陵拔前”连读。
[35]从前引居延汉简“隧长家属符”来看,符需分左右,且有刻齿,用于合符查验。本简在形制上似不具备这些特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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