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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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随着郭店楚简、上博楚简等新材料的公布,包山楚简中许多未释、误释之字得到了解决。诸家考释新材料之时,偶有漏提包山简中相关之字者,小文借诸家考释之成果,略作补充。
一、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92号简有苛姓之人,其名之字形两见,分别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下文简称为A)、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下文简称为B)。
整理者释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刘钊先生最早将此字改隷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认爲其左旁所从为“畀”字,[2]张守中、汤余惠、吴良寳诸位先生从此说。[3]何琳仪先生也同意此字从“畀”,稍有不同的是他将此字隷定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认爲右旁为“黾”,下部加“日”为饰。[4]张光裕、袁国华二位先生隷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5]白于蓝先生隷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6]滕壬生先生最初隷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后来改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7]
按:A左旁所从与简163“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相似,“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字形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但B左旁与“畀”则是完全不同。我们认爲其所从应为“手”旁,包山简中从“手”之字作如下形: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96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97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69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87
B所从“手”旁可摹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右旁应从白于蓝先生所释,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故B可隷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二、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130号简有字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下文以▲代替),辞例为“屈~”。为人名。
整理者释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8]何琳仪先生认爲从鬼,执声,释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9]刘信芳先生释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0]以上三种説法中释为“夷”看似与字形最爲接近,但仔细观察后,可知释“夷”亦误。
包山楚简中常见从“夷”及从“夷”之字,如: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28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88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58
▲字与“夷”的最大区别在于右上角,“夷”字两笔分开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而▲字则作圆滑的一笔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所从应与同简之“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相同,为“畀”字。“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辞例为“盛公~之岁”。二字所从“畀”旁最后的捺笔均呈上翘之势,故此字可隷定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三、紴
119号简背面有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下用▲代替),辞例为“秀~”,为人名。
▲字,整理者释出左边为“糸”旁,但右边偏旁未能释出。[11]张光裕、袁国华二位先生释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2]刘信芳先生释为“纾”。[13]
我们认为释“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释“纾”之说均不可从。楚简中,“及”和从“及”之字作如下形: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上博简《缁衣》3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上博简《鬼神之明》8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包山简122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包山简123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上博简《曹沫之陈》52
▲字右旁下部虽然从“又”,但与“及”字比较,上部不类,差别较大。
包山楚简中“予”旁多见于“豫”、“舒”等字之中,字形分别作: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7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1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24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52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72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76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31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36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84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94
对比可知,▲字所从明显不是“予”。
▲字墨迹有些模糊,但仔细辨认,其字可识,应是“紴”字,字形可摹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紴”字还见于包山竹牍,字形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与竹牍之字应是一个字,唯一不同就是上部口形部分穿透与否。“皮”字上部的“口”形在楚简中穿透与否均可,如: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周易》56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容成氏》37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柬大王》10
综上,我们认为119号简背之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应释为“紴”。
四、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捷)
包山60号简有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下用▲代替),人名,辞例为“句~”。
整理者释作“栽”,从才声。[14]黄锡全先生隷定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5]萧毅先生进一步指出此字所从的“才”下部的弧笔断开后作“术”形,或许就是受到“术”的影响所致。[16]刘钊先生、滕壬生先生认爲字从“坙”、从“戈”,应隷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17]刘信芳先生认爲该字左上从“朮”,下部从“戎”。[18]
我们认爲从“才”之说不可从,楚简“才”字与此不类。此字所从确与“术”相同,但从整体来看,更有可能与《曹沫之阵》中的下列字形为同一字。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曹沫之阵42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曹沫之阵43
此字还见于《弟子问》1号简,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可惜的是字形与辞例皆残缺。《曹沫之阵》之字,整理者隷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读为“散”。[19]陈斯鹏先生採纳周凤五先生的意见读为“捷”[20],但后来又改变了看法,认爲似应以“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为声,可能是“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异体,整理者读为“散”是有道理的。[21]苏建洲先生同意《曹沫之阵》整理者的释“散”看法,而将包山简中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也释为“散”。[22]单育辰先生认爲读“捷”可根据《三体石经》中“捷”之古文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他列举了《疐鼎》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吕行壶》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庚壶》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以及《陶汇》3.1231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等字形,对读“捷”的意见进行了充分补充。并认爲《三体石经》之字与《曹沫之阵》之字只是上部从一“木”或两“木”的差异。[23]
我们认爲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等字与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是一字还是可信的,根据《三体石经》“捷”之古文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而将简文之字读为“捷”的意见可从。但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上部所从应该不是“木”。从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等字来看,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最初应是从“艸”,后来左右各加一饰笔,变得与“朮”类似。《三体石经》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之上部类似“木”形的笔画应是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上部左右两笔与“艸”形结合后讹变而来。(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戈旁上部和下部分裂,下部与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连接在一起。)
包山简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字与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应为一字,仅是省略了一个“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其左下十字形,应如苏建洲先生所说是“又”字,[24]只是笔画略谓平直。此字读为“捷”应无疑问,其字形尚可进一步研究,暂隷定为“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编者按:[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10月,第23页。
[2]刘钊:《包山楚简文字考释》,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第九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南京,1992年10月。又载《东方文化》1998年1、2期合刊,第56页。
[3]张守中:《包山楚简文字编》,文物出版社,1996年8月,第199页。汤余惠、吴良寳:《战国文字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299页。
[4]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中华书局,1998年9月,第1298页。
[5]张光裕、袁国华:《包山楚简文字编》,艺文印书馆,1992年11月,第459页。
[6]白于蓝:《包山楚简文字编》,吉林大学硕士论文,1995年5月,第60页。
[7]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第727页。《楚系简帛文字编》(修订本),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10月,第460页。
[8]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10月,第26页。
[9]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中华书局,1998年9月,第189页。
[10]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1月,第121页。
[1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10月,第25页。
[12]张光裕、袁国华:《包山楚简文字编》,艺文印书馆,1992年11月,第297页。
[13]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1月,第106页。
[14]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10月,第20页。
[15]黄锡全:《〈包山楚简〉部分释文校释》,《湖北出土商周文字辑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87页。
[16]萧毅:《楚简文字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75页。
[17]刘钊:《包山楚简文字考释》,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第九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南京,1992年。又载《东方文化》1998年1、2期合刊,第53页。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第876页。
[18]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1月,第62页。
[19]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第270页。
[20]陈斯鹏:《上海博物馆藏楚简〈曹沫之阵〉释文校理稿》,简帛研究网,2005年2月20日。此文中并未提到释“捷”为周凤五先生的意见,而是在《简帛文献与文学考论》一书109页注释[20]中注明,并提到旧稿释“捷”是考虑金文中旧释“捷”之字作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吕行壶》、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
文化-包山楚简文字补释《疐鼎》。
[21]陈斯鹏:《简帛文献与文学考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02页。
[22]苏建洲:《〈上博楚竹书〉文字及相关问题研究》,万卷楼,2008年1月1日,第58页。
[23]单育辰:《〈曹沫之陈〉文本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6月,第88页。
[24]苏建洲:《〈上博楚竹书〉文字及相关问题研究》,万卷楼,2008年1月1日,第58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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