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芝加哥大学东亚系)
(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09提交论文首发)
战国、两汉复原周礼的曲折
周代礼制中的“禘”、“祫”两祭是经学的老问题。根据东汉经学家郑玄在《鲁礼禘祫志》中的描述,甚至在他的时代,“学者竞传其闻,是用訩訩争论,从数百年来矣;”郑玄嫌当年的説法纷乱,决定追本穷源,读《春秋》:“窃念春秋者,书天子诸侯中失之事,得礼则善,违礼则讥,可以发起是非,故据而述焉。从其禘祫之先后,考其疏数之所由,而粗记注焉”(《毛诗正义》孔颖达疏引《鲁礼禘祫志》)。西汉的情况也差不多。贡禹(前127-前44年)临死之前起奏汉元帝(前48-前33年在位),提倡实行“古者天子七庙”的制度,即限定祖庙总数,将“亲尽”的孝惠孝景庙毁掉,并罢止郡国庙。元帝深受啓发,永光四年(前40年)下诏徵求意见而引发了几十年的争论,应诏比较早的是韦玄成(前36年死)等四十四人的奏议:[1]
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以下,五庙而迭毁。毁庙之主臧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祫祭者,毁庙与未毁庙之主皆合食于太祖,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古之正礼也。《祭义》曰:“王者禘其祖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也。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非有后稷始封,文﹑武受命之功者,皆当亲尽而毁。成王成二圣之业,制礼作乐,功德茂盛,庙犹不世,以行为谥而已。礼,庙在大门之内,不敢远亲也。臣愚以为高帝受命定天下,宜为帝者太祖之庙,世世不毁,承后属尽者宜毁。今宗庙异处,昭穆不序,宜入就太祖庙而序昭穆如礼。太上皇﹑孝惠﹑孝文﹑孝景庙皆亲尽宜毁;皇考庙亲未尽,如故(《汉书·韦贤传》)。
我之所以引到韦玄成的奏议作爲文章的开头,是因爲它集中体现了这一难题的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在西汉中晚期,禘和祫是儒者针对其假想庙制所导致的假想问题提出的假想解决方案——就是説,皇族宗庙的庙位如果限定,逾限(亲尽)而遭毁的神主无法享受正常的祭祀,所以需要禘和祫来一次性满足其祭祀的需要。根据《汉书》和《后汉书》的记载,这两种祭祀到了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才得以实行:
元始五年,诸王公、列侯庙会,始为禘祭。(《后汉书·张纯传》)
五年春正月:祫祭明堂.诸侯王二十八人﹑列侯百二十人﹑宗室子九百余人徵助祭。(《汉书·平帝纪》、《汉书·王莽传》)
西汉之所以一直没有实行禘和祫有两大原因。一者,西汉沿用秦国宗教体系,所以对天、地、山、川等非祖先的自然神的祭祀为重点,尤其是郊祀五帝;另一方面,按照陵寝制度,祖庙既不限数,又单独建立在各个祖先陵园的旁边,结果“宗庙异处,昭穆不序,”没有合适的场所和条件举办。[2]二者,庙位限数从元帝开始实行,但这一新庙制一开始就经历过严重曲折:一方面是,实行没几年之后,因爲个人的健康问题,元帝和成帝(前32-前6年在位)都复原了旧制;[3]另一方面,元帝、成帝和哀帝(前6-1年在位)都爲了保存各自重视的祖庙而接受了各种违反所谓“周七庙制”的安排。[4]这样,到了元始五年才有合适的条件施行这种祭祀。
西汉之前,祫祭没有任何记载。禘祭最近的记载是《左传·定公八年》(前502年)—— “冬十月:顺祀先公而祈焉。辛卯:禘于僖公。壬辰…”——离西汉“始为禘祭”的元始五年相隔500多年。战国初期或许仍有谁在施行,不过,按照杨宽先生《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随着中原国家统治家族的衰亡与周代宗法和礼制的瓦解等大规模社会变动,庙制和祭法也经历了演变,而到了公元前第四世纪末,西汉继承的陵寝和墓祭制度已经普及了天下。
第二个关键问题是,既然周制的禘祭已经失传了几百年,韦玄成郑玄等汉代学者就只能依靠古书的描述和自己的想象以获得其原理。古书对禘、祫两祭的记载可分两类:以“今本”《竹书纪年》与《春秋》为代表的纪年形制的记录与以《春秋》三传、《国语》和《礼记》为代表的理想性或理论性的阐释。
古纪年资料具有四次禘祭的记录:
1.周成王十三年(前1030/1023年):
十三年:王师会齐侯、鲁侯伐戎。夏六月,鲁大禘于周公庙。(“今本”《竹书纪年》)
2.周康王三年(前1003/1001年):
三年:定乐歌,吉禘于先王。(“今本”《竹书纪年》)
3.鲁闵公二年(前660年):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春秋》)
4.鲁僖公八年(前652年):
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春秋》)
《公羊传》和《穀梁传》另外将经文记载的唯一一次“大事于大庙”指定为祫祭:
5.鲁文公二年(前625年):
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春秋》)
“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五年而再殷祭。“跻”者何?升也。何言乎升僖公?讥。何讥尔?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禰而后祖也。(《公羊传》)
“大事”者何?大是事也。着祫、尝。祫祭者,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祭于大祖。“跻,”升也。先亲而后祖也,逆祀也。逆祀,则是无昭穆也。无昭穆,则是无祖也。无祖,则无天也。故曰“文无天。”无天者,是无天而行也。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此春秋之义也。(《穀梁传》)
在《左传》中就看不到祫祭的影子,不过,《左传》将经文记载的一次“有事于某庙”与唯一一次“从祀”指定为禘祭:
6.鲁昭公十五年(前527年):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春秋》)
十五年春:将禘于武公,戒百官。梓慎曰:“禘之日,其有咎乎!吾见赤黑之祲。非祭祥也,丧氛也。其在涖事乎!”二月癸酉:禘。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乐卒事。礼也。(《左传》)
7.鲁定公八年(前502年):
冬…从祀先公。(《春秋》)
冬十月:顺祀先公而祈焉。辛卯:禘于僖公。(《左传》)
后人都依此类推,也将《春秋》另外一次“有事于某庙” 指定为禘祭:
8.鲁宣公八年(前601年):
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春秋》)
如此,《春秋》三传和后世学者将《春秋》中所有有关宗庙和祭祖活动的记录全部分类归为禘、祫两种。[5]
古书对禘、祫两祭的理论性阐释应该从《春秋》三传说起。[6]三传对《春秋》这六条记录的诠释基于一个大前提:作爲孔子的大作,他仅仅将鲁国纪年中的异常记录保留或突出,目的是指出历史人物的功德和过错,由此能“明王道”(《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并使“乱臣贼子惧”(《孟子·滕文公下》);因而传的主要机能即明确揭露经文微言中隐含的判断——比如,该事情是否“礼,”是否“正”——与解释其原因。在这一方面《左传》对有关祭祖记录的阐释亦不例外。
那麽,至少在禘、祫一问题上,三传引爲这种判断依据的标準和原理中没有一点是不能直接根据《春秋》的记载本身推论出来的,譬如:文公二年和闵公二年记录两届鲁侯在继位的第二年对亡父举行“吉禘” 和“大事”(祫?),从此能推定两者是在“三年”的丧期结束后对皇考进行的祭祀;僖公八年的“禘于大庙”、宣公八年的“有事于大庙”和定公八年的“从祀”都被《左传》解释为禘祭,如果接受《左传》的分类,从此能推定在此“三年”过后五年再次举行祭祀;最后,多半记录的场所为大庙,从此能推论这种祭祀以太祖为中心,同时能从文公二年在大庙“跻僖公”和定公八年的“从祀”推论祭祀对象或是多个祖先。
将其记录这麽一列出来,很容易看出《公羊传》是如何得知如下的大原理:
“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五年而再殷祭。(《公羊传·文公二年》)
我刚说到汉代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依靠古书和想象,韦玄成的奏议是典範例子:他引到了《公羊传》这一句而中间另加以注释:“‘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如此,随着对古书有关记载研讨的发展(尤其是在应对礼制改动的现世政治需要)和学者想象力所依据的宇宙论等思想範式的演变,禘祫两祭的描述变得越来越繁锁。那麽,根据崔述《经传禘祫通考》的説法,禘和祫原来实同名异,而韦玄成的“壹禘壹祫”与《礼记·王制》的“诸侯…禘,一犆一祫”等之所以理解为一对轮流的祭祀是因爲误解了《公羊传》“五年而再殷祭”一句,以爲“殷祭”必定与大祫“合祭”相对,而且若不是祫,那只能是禘;再者,因爲禘的对象有寡衆之分,祭法有“分合”之别,《公羊传》构字发明“祫”字以表示“合祭”多个祖先的禘法,而《王制》构字发明“犆”字以表示“犆(特)祭”皇考或一个祖先的相对禘法。再者,《公羊传》“五年而再殷祭”一句本来是指新继位的诸侯在“三年”丧期结束后(即新诸侯在位的第二年)与此后五年(即新诸侯在位的第八年)分开举办两次禘祭,不过,后来刘向就将它与《繫辞传》大衍数的“五嵗再闰”扯上关係:“三年一闰,天道小备,故三年一祫…五嵗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嵗一禘”(《太平御览》引《五经通义》)。[7]再套上五行学説就更加繁锁。[8]
《礼记》的十个篇章有关禘祫两祭的描述,《国语·鲁语》也有与《礼记·丧服小记》的内容相吻合的一段。其描述可分爲两类:
《礼记》篇名
特权所有者
祭祀对象
分类
时间
场所
A型禘祭
《王制》
天子、诸侯
-
时祭,与春礿、秋尝、冬烝匹配

宗庙
《祭统》
天子、鲁侯
-
时祭,与春礿、秋尝、冬烝匹配


《明堂位》
鲁侯
周公(始祖)
时祭,与“祀帝于郊”相对
夏六月
大庙
《杂记下》
-

时祭,与“有事于上帝”相对
夏七月日至
-
B型禘祭
《祭义》
君子
-
时祭,与尝相对

-
《郊特牲》
-
-
时祭,与尝相对

-
《祭法》
天子
黄帝、帝喾等传説远祖
与祭祖相对
-

《鲁语上》
天子
黄帝、帝喾等传説远祖
时祭,与尝、烝、享匹配;与祭祖相对
-

《丧服小记》
“不王不禘”
“其祖之所自出”
-
-
庙?
《大传》
“不王不禘”
“其祖之所自出”
与下级祫式祭祖相对
-
-
《礼运》
限于天子,不及鲁侯
禹、契等传説始祖或天地?
与郊祀成对
-
郊?
“A型禘祭”的描述包括《王制》、《祭统》、《明堂位》与《杂记下》四篇。其内容明显是继承《春秋》三传的体系而加以系统化和曆法化的,其创新内容在分别犆、祫或禘、祫两种祭法以及将禘定为四时祭其中的夏祭。“B型禘祭”的描述包括《礼记》的《祭义》、《郊特牲》、《祭法》、《丧服小记》、《大传》、《礼运》六篇以及《国语·鲁语》。其描述来源不明,明显是与郊祀混同的。
总之,经典文献中对禘祫原理的理论性描述有几个致命的问题。一者,从《春秋》三传开始,因该祭法的早期失传,各代作者只能依靠“古”一点的描述,比如汉文帝五年(前175年)“使博士诸生刺六经中作《王制》,谋议巡狩封禅事”(《汉书·郊祀志》)。而且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各代的新解释也掺杂着许多当年的元素。二者,这种理论性的描述互相之间具有严重的出入,比如《礼记》两种类型的禘祭之间的抵触与《礼记》按季节的祭祀周期和《公羊传》按从丧期开始算起的年份的祭祀周期之间的出入。不仅如此,这样“从其禘祫之先后,考其疏数之所由”(郑玄《鲁礼禘祫志》)而推出的原理,证据不足而无法解释的例外情况太多了,比如古纪年资料和出土的甲骨文、铜器铭文(见下)记载的月份分散在二月和十月之间,因此《礼记》春、夏两种时祭说都不行,而且年份有二、三、八、十三、十五、二十五、三十四、三十五等年,因此《公羊传》的“五年而再殷祭”也不行。[9]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后世一切理论描述都基于三传将《春秋》中“大事”、“有事”、“从祀”等模糊概念没有确凿证据而进行的分类。
如何用《春秋》三传与《礼记》读出土文献
由此观之,至少在禘、祫这一问题上,我认爲我们不能理所当然地将《春秋》三传与《礼记》描述的祭法视爲西周到东周几个世纪之间普及华夏诸国均质不变的实际礼俗,反而要将其视爲战国和西汉时代的作品,即儒者数十年、甚至数百年来累积的诠释、补充、创新和理想包裹在一颗或大或小的史实核心上。如此的诠释角度也许能帮助我们在一个被老问题缠住几千年的题目上做出新突破。
针对早期祭祀活动的实录,我们最好不要僵硬地将其套入晚期的理论框架。除了《春秋》和“今本”《竹书纪年》之外,殷商甲骨文和西周金文另外提供禘祭的详细记录,周何《春秋吉礼考辨》和彭林《周代禘祭平议》中都收集齐全,只可惜两位学者研究的出发点还是汉人的分类和周期。[10]那麽,比方説,如果把晚期的理论放到一边再重新交待西周和东周留下的实录,我们就会发现当时禘祭的性质和时期体现两种明显的情形:
其一为统治者五月定期祭祀皇考,与年份和丧期的关係不明:
唯五月,王才(在)初,辰才(在)丁卯。王啻(禘),用牡于大室,啻(禘)昭王…(剌鼎)
隹(唯)王卅又四祀,唯五月既望戊午。王才(在)镐京,啻(禘)于昭王…(鲜盘)
隹(唯)五月辰才(在)丁亥。帝(禘)司(祠)…(商尊与商卣)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春秋·鲁闵公二年》)
其二为统治者向先祖报功(尤其是报告军事胜利并进献战利品)而临时安排的祭祀:
十三年:王师会齐侯、鲁侯伐戎。夏六月,鲁大禘于周公庙。(“今本”《竹书纪年·成王十三年》)
三年:定乐歌,吉禘于先王。(“今本”《竹书纪年·康王三年》)[11]
隹(唯)八月既望…三左三右多君入服酉(酒)。明。王各(格)周庙…盂以多旅佩。鬼方□□□□□□门。告曰:“王[令]盂以□□伐鬼方□□□□□[执][嘼]三人,获聝四千八百□二聝,孚(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盂拜稽首。[以]嘼进,即大廷。王令荣□嘼…折嘼于□。□□□□□□□人聝入门,献西旅。□□入燎周□…即立(位)中廷,北乡,盂告。费白(伯)即立(位),费[白(伯)告] □□□于明白(伯)、㡭白(伯)、□白(伯)告咸。盂以[诸]侯眔侯田(甸)□□□□盂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告]咸…大采。三田入服酉(酒)。王各(格)庙。祝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邦宾不卢□□。用牲啻(禘)周王、[武]王、成王。□□□□王卢述。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邦宾。王乎(呼)□□□盂以区(殴)入,凡区(殴)[以]品。雩(粤)若翌乙酉。□三事[大][夫]入服酉(酒) …隹(唯)王卅又五祀。(小盂鼎)
剩余杂记有西周中期周王六月发给臣人禘祭皇考的用牲(大簋)、一位商裔九月禘祭皇考(繁卣)以及东周鲁公七月“禘于大庙”(《春秋·鲁僖公八年》)
针对晚期的理论性描述,我们最好要寻求其根据和发展过程。《礼记》的“B型禘祭”有点莫名其妙,显然是混同现象,而且先秦历史上也没有任何记载。后世学者对此採取三种手段。第一,否认其存在:“郊祀后稷不称‘禘’”(《资治通鋻》胡三省注引王肃)。第二,释为一名多用:“天子祭圜丘曰‘禘’,祭宗庙大祭亦曰‘禘’”(《魏书·礼志一》引郑玄)。第三,构想出一个能够容纳两种抵触祭法的繁冗体制,比如,按照周何《春秋吉礼考辨》的説法,禘分“大禘”、“吉禘”两种:“大禘”即“B型禘祭,”属于周王专用的循环性祭祀,其场所与对象有误,其实与“A型禘祭”的内容同;“吉禘”即“A型禘祭,”属于周王和诸侯共享非循环型并无定期的丧毕之祭。“大禘”与“吉禘” 再各自分爲“犆”、“祫”两种祭祀方法。这样“五年再殷祭”是指“大禘”小规模的分祭方法与大规模的合祭方法分别按三年和五年的周期轮流。[12]
我们看过发展“A型禘祭”理论的战国和西汉时期作者喜欢玩文字学和政治,那麽,我认爲《礼记》和《国语》的“B型禘祭”或许也是这样有意地发展出来的,只是它反映的不是假想的“周制”而是以郊祀五帝为重点的现行制度。毕竟其特权所有者、分类、时间、场所等条件都与郊祀符合,五帝也是各国统治家族所自称是“其祖之所自出”的(《明堂位》、《大传》)。可能有支持者用声训将现行祭法与实质已失传的周代祭名相联係——“祭帝”即 “禘祭”——目的是给现行礼制找到经典支撑,增加其权威。
最后,现在战国楚地出土了愈来愈多的卜筮祭祷记录,同时也开始发现内容与性质类似《礼记》的理论性描述,如《天子建州》甲、乙本。两者往往有出入,譬如前者祭祖好像不限数,而后者则有严格等级性的限制:[13]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祷于卲王特牛,馈之。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祷文坪夜君、郚公子春、司马子音、蔡公子家各特豢、酒食,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祷于夫人特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卲佗,上大夫等级;包山简200)[14]
赛祷于五世王父王母…地主、司命、司祸,各一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
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缨之吉玉北方一环(士等级;秦家嘴M99简11)[15]
王立七庙、一坛一墠…诸侯立五庙、一坛一墠…大夫立三庙、二坛…适士二庙、一坛…官师一庙…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礼记·祭法》)
凡天子七世,邦君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士象大夫之立(位),身不免…(上博六《天子建州》甲本简1-2)[16]
对此普遍的认识是《礼记》一套反映以周为中心的华夏宗教文化,而卜筮祭祷简反映的则为一种独特的楚国宗教文化。我却认爲这些实录和理论不能这样比,毕竟实际和理想之间往往有差距,所以我们不能将《礼记》一套与周文化划上等号,也不能将其与楚地实况的差距当作文化差距。
(编者按:[1]有关西汉庙址改革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汉书·韦贤传》;另见王允亮:《西汉庙制之争考论》,《咸阳师範学院学报》2005年10月。
[2]见陈戍国:《秦汉礼制研究》,第2-28,82-131页,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杨宽:《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第6-3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第121-155页,华东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
[3]元帝因 “梦祖宗谴罢郡国庙”又“疾久不平”而推翻了施行没几年的改革,而成帝因“时以无继嗣,河平元年复复太上皇寝庙园”(《汉书·韦贤传》)。
[4]比如,元帝爲了保留景帝而立了五个亲庙;成帝复太上皇庙,一共有八庙;哀帝罢了太上皇庙而回到七个庙上,不过,他完全破坏了昭穆秩序,把悼皇考刘贺从中间换掉而保留了昭帝。见王允亮:《西汉庙制之争考论》,《咸阳师範学院学报》,第7-8页,2005年10月。
[5]比如周何:《春秋吉礼考辨》,第97-191页,国立台湾师範大学博士论文,1967年。
[6]《左传》的事语中另外也有几处与禘祭相关的记录性质内容,见襄公十年、襄公十六年和昭公二十五年。
[7]崔述《经传禘祫通考》,《崔东壁先生遗书十九种》,第14-15,19-23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在两汉对禘、祫时间安排的纷纶上,郭善兵做过详细的研究,见郭善兵:《汉代皇帝宗庙祭祖制度考论》,《史学月刊》2007年1期。
[8]如元帝告谢毁庙道,“往者大臣以为在昔帝王承祖宗之休典,取象于天地,天序五行,人亲五属,天子奉天,故率其意而尊其制.是以禘尝之序,靡有过 五.受命之君躬接于天,万世不堕.继烈以下,五庙而迁,上陈太祖,间岁而祫,其道应天,故福禄永终”(《汉书·韦贤传》)。
[9]何况25月的“三年”丧期在下一鲁侯在位的第二年就到期,“五年而再殷祭”其实应该在第七年。
[10]周何:《春秋吉礼考辨》,第97-191页,国立台湾师範大学博士论文,1967年;彭林:《周代禘祭平议》,《西周史论文集》(二),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
[11]此条记录应该跟丧期无关,因爲“三年”丧期在第二年就满期。
[12]周何:《春秋吉礼考辨》,第139页,国立台湾师範大学博士论文,1967年。
[13]见杨华:《楚离庙制研究——兼论楚地的“淫祀”》,《新出简帛与礼制研究》,台湾古籍出版社,2007年。
[14]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
[15]晏贵:《秦家嘴“卜筮祭祷”简释文辑校》,《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月。
[16]马承源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244.html

以上是关于历史-“禘”与“祫”的来历与周礼的复原工程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