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楚“東陵”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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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楚“東陵”考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歷史地理研究所)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對新蔡、包山等楚簡中“東陵”一詞的考索,認為其地望可能在今安徽省阜陽市以西至河南省新蔡縣之間,它最初應是平夜君封地內之城邑,後來可能在吳起變法等因素的影響下分離為楚縣,但這種分離並不徹底,反映出春秋晚期至戰國中前期楚國地方政治體制處在不斷的變動之中。
關鍵字:楚國 東陵 地望 封邑 楚縣
新蔡、包山楚簡中均有“東陵”一詞,學術界多傾向於將其認定為楚地地名,然其具體性質及地望所在,似仍難衷一是,本文擬就此略陳己見,以就教于方家。文中所涉簡文概從寬式隸定。
新蔡簡“東陵”二字分見於:
甲三207、269: ……且祭之以一新蔡-楚“東陵”考
新蔡-楚“東陵”考於東陵……
乙四141:新蔡-楚“東陵”考
新蔡-楚“東陵”考東陵,龜尹丹以承國為新蔡-楚“東陵”考
新蔡-楚“東陵”考
乙四149、150:新蔡-楚“東陵”考
新蔡-楚“東陵”考囗筮於東陵,……
零303:……既薦之於東陵
從“‘祭’、‘筮’、‘薦’於東陵”等辭例不難看出,“東陵”為地名的可能性最大。
包山簡第202-203、210-211、225、243等號簡中均有“東陵連囂”的記載,顏世鉉先生以《尚書·禹貢》“導水”部分的“東陵”系之,認為其地在今安徽貴池、青陽一帶[1];劉信芳先生引《漢書·地理志》(《漢志》)廬江郡“金蘭西北有東陵鄉”提出簡文東陵當在漢金蘭縣地,今湖北麻城一帶。[2]
關於新蔡簡中的東陵地望,宋華強先生引《水經注》中灌水源自“廬江金蘭縣西北東陵鄉大蘇山”的記載,認為簡文東陵當在此處,即今河南固始、商城、潢川三縣之間。[3]實際上,《水經注》記載當本自《漢志》,楊守敬疏云:“(大蘇山)在今商城縣東南五十里,灌水出此”[4],故此東陵也當在商城南大別山區,緊接于湖北麻城。以地勢度之,此處地處山區,距離平夜君封地和楚郢都都較遙遠,定位於此似頗牽強,新蔡與包山簡中的東陵或與此無涉,別在他處。
魏晉南北朝時期,南北政權長期在淮河流域一帶拉鋸作戰,使得此處政區更迭頻繁,很小的地域之內常常僑置有較多的州郡縣或設有雙頭州郡,這為當時人們更清楚地認識和記載這一地區的地理形式提供了方便。《魏書·地形志》關於“東陵城”的記載為我們對簡文中東陵地望的重新定位提供了依據。
《魏書·地形志中·潁州》載該州轄西恒農、陳留二郡,郡下有恆農、胡城、南頓三縣。在“潁州”、“胡城”、“南頓”下魏收分別注云:“孝昌四年(528年)置,武泰元年(528年)陷,武定七年(549年)復”,“蕭衍置,魏因之。有燋丘,雉、鮦二陂,神廟”,“蕭衍置,魏因之。有閏水、東陵城”。[5]從地理位置上分析,我們懷疑北魏潁州南頓縣的東陵城與簡文之東陵可能有一定的關聯。
潁州僅設三縣,又多次反復為北魏、南朝梁所有,其轄域必不大。從潁州州治、胡城縣、鮦陂、閏水的地望可以大致確定南頓縣及東陵城的大概位置。
唐《元和郡縣誌》載:“潁州,禹貢豫州之域。春秋胡子國,楚滅之……後魏孝昌四年改置潁州”[6]北魏潁州治今安徽阜陽市,原為春秋胡國所在,《春秋》昭公四年有楚子聯合胡子等伐吳的記載,杜預注云:“胡國,汝陰縣西北有胡城”,《方輿紀要》潁州“胡城”條云:“在州西北二里。”[7]北魏胡城縣當設於此,即今阜陽西北不遠處。
鮦陂,當得名自鮦水,《漢志》汝南郡有鮦陽縣,應劭曰:“在鮦水之陽”,《水經注·汝水》云:“(鮦)水逕鮦陽縣故城南,……縣有葛陵城,……鮦陂東注為富水,水積之處,謂之陂塘,津渠交絡,枝布川隰矣。”《疏》云:“(鮦陽故城)在今新蔡縣北七十里”,“富水,積為陂塘,即《淮水》篇所謂富陂。”[8]漢鮦陽縣在今新蔡縣北,今安徽臨泉縣鮦城鎮;葛陵城即葛陵楚墓所在地附近,在新蔡西北五十里。鮦陂在漢鮦陽縣偏東處,從相對位置上看,約在葛陵城正東偏北,北魏胡城縣治正西偏北不遠處。
與東陵城並處潁州南頓縣的閏水見載于《水經注·淮水》:“淮水又東北,左會潤水,水首受富陂,東南流為高塘陂。又東,積而為陂水,東注焦陵陂。”《疏》云:“《地形志》,西恒農、陳南二郡,南頓有閏水,即此水也。”“富陂即富水所積之陂,互見《汝水》施展。……陂在今阜陽縣西,接新蔡縣界。”“(高塘陂)在今阜陽縣西南”,“(焦陵陂)在今阜陽縣南”。[9]據此可以清楚地勾勒出魏晉南北朝時期閏水的流向:鮦陂自今阜陽市西北下流為富水,富水積為富陂,閏水發源自此,東南流經今阜陽市西南之高塘陂,又流至今阜陽市南之焦陵陂。而與閏水同在南頓縣的東陵城必距之不遠,或就在閏水流域。由是觀之,北魏潁州胡城縣當在今阜陽正西偏北的臨泉縣一帶,南頓縣當在今阜陽正西偏南一帶。若此,東陵城則應該位於平夜君封邑所在地葛陵城正東方向(略偏北和偏南)約20-50公里的閏水流域,即今阜陽市與新蔡縣之間的範圍內,東陵最初的得名或許也與此方位有關。
新蔡簡之東陵距葛陵城不遠,當在平夜君封地範圍之內,而包山簡中出現的“東陵”一般認為是楚縣,我們認為二者應是一地,屬前後承繼的關係。包山簡225載有“殤東陵連囂子發”,劉信芳先生認為“殤”意味著非正常死亡,並指出東陵連囂子發和《淮南子》等史籍中所見的上蔡令子發年代相當,為同一人。子發凶死之後,其兄弟、左尹昭佗之父襲封為蔡公。[10]此說或是。子發可能先為東陵連囂,後為蔡公,簡中不言“殤蔡公子發”可能也與他的凶死有關。平夜君成、昭佗世系可列圖示如下:
新蔡-楚“東陵”考
新蔡-楚“東陵”考
注:實線箭頭代表父子關係,虛線箭頭代表尚未明晰的前後繼承關係。
由圖示可見,文平夜君子良始受封之後,二傳至平夜君成,東陵連囂子發為成之侄輩,與其兄弟子家先後為蔡公,而楚蔡縣在今上蔡縣城關一帶[11],離平夜君封邑及東陵城均不遠,三者之間也許有某種內在聯繫。
一般認為楚縣與世襲的封地性質不同,直屬中央,然而通過對早期楚縣的分析,仍能看出它與封地之間的關聯。
以楚鄖縣為例,《左傳》昭公十四年載:“楚子殺斗成然,而滅養氏之族。使斗辛居鄖,以無忘舊勳。”定公四年載昭王奔鄖之事時,稱斗辛為“鄖公辛”,他當時應為鄖縣縣公。斗氏源出斗伯比,他曾“從其母畜於新蔡-楚“東陵”考
新蔡-楚“東陵”考,淫於新蔡-楚“東陵”考
新蔡-楚“東陵”考子之女,生子文”(宣公四年),即令尹子文,名斗穀於菟,由此可見斗氏與鄖地之間的密切關係。從平王讓斗辛居鄖,“以無忘舊勳”不難推測鄖地當是斗氏世居之地(也很有可能就是斗氏的封地)。斗辛在本族的世居地作縣公,吳師入郢時未見有鄖公勤王的記載,而昭王在倉皇出逃後選擇奔鄖,這些都體現了鄖縣的相對獨立性,也說明了早期的一些楚縣仍殘有一定的封地性質,或許他在擔任鄖縣縣公的同時在鄖縣內仍有自己的一塊封地。
葉公子高也是一例。靖平白公之亂後,《左傳》哀公十六年載:“沈諸梁兼二事,國寧,乃使寧為令尹,使寬為司馬,而終老于葉。”葉公致仕之後仍居於葉,其原因推測有兩種:其一,葉公辭去令尹、司馬等官後仍為葉縣縣公,直至去世;其二,子高可能在葉縣內有自己的封地,故可終老於此。而第二種原因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包山簡中,不少封君的封邑與楚縣同名,當並處一地,可能也有類似的形成過程,只是封君這一稱呼出現較晚,所以斗辛、沈諸梁未見有鄖君、葉君之稱。
結合上述分析,我們推測,以葛陵城為中心較大的地域均是平夜君子良這一系(屬昭氏)的世居封地,東陵應是平夜君封地內較為重要的一個地方。平夜君成早逝後,當有後人承襲其封君封號,包山簡181的記載證實了這一點。子發為楚宣、威時期人,晚于平夜君成數十年,他又有兩個身份,一是東陵連囂,這似乎說明平夜君封邑內的東陵開始設縣、築城(《地形志》“東陵”的記載或者與之有關),又考慮到他的另一個身份,即平夜君成之子侄,或又是同時期平夜君的堂兄弟,這又暗示出東陵縣與平夜君封地之間仍有千絲萬縷的聯繫。
東陵設縣後,平夜君封地必然被縮減,而設縣後任命的重要官職連囂(敖)又屬平夜君宗族一系,這些微妙的關係體現出楚的中央王權與地方封君勢力不斷地斗爭,尋求平衡點。這或許與吳起變法有關。悼王啟用吳起變法,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封君太眾”,平夜君成歿于悼王前期,當時變法尚未展開,封君封地、權力可能都比較大;而吳起變法的重要對象之一就是封君,實施的政策可能包括類似於漢代削藩的政策,東陵或許因此被削歸中央,設立東陵縣,但又由於王權與地方勢力在不斷地斗爭與妥協,所以在宣、威時期就出現了由原有封君的族人擔任楚縣重要官職的現象。
此外,子發後為蔡令,凶死後由其兄弟子家繼任為蔡公,這也反映出在宗族勢力強大的楚國,在縣公的任命等縣制上仍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而蔡縣距離其宗族勢力盤踞的平夜君封地不遠,選擇在此作縣公可能也有擴大宗族影響範圍的考慮。
(編者按:[1]參閱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6(1997)年,第140-142頁。
[2]參閱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民國92(2003)年,第238頁。
[3]參閱宋華強:《新蔡楚簡的初步研究》,北京大學中文系博士論文,2007年,第49頁。
[4]楊守敬、熊會貞:《水經注疏》卷32《決水》,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663頁。
[5]《魏書》卷106中《地形志中·潁州》,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2562頁。“胡城”縣下原注標點作“有燋丘雉鮦二陂、神廟”,誤。燋(譙)丘當為丘名,“鮦陂”明見於《水經注》,故當改正為“有燋丘,雉、鮦二陂、神廟”。
[6][唐]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卷7《河南道三·潁州》,中華書局,1983年,第188頁。
[7][清]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21《南直三·潁州》“胡城”條,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1057頁。
[8]前揭《水經注疏》卷21《汝水》,第1787-1788頁。
[9]前揭《水經注疏》卷30《淮水》,第1517頁。
[10]參閱前揭《包山楚簡解詁》,第238頁。
[11]參閱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十則》,《文物》1996年第12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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