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雷颐:“革命”“立宪”大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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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雷颐:“革命”“立宪”大辩论


1905年11月,革命党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创刊,“声势”远不如立宪派的革命党即以此为阵地向立宪派猛烈进攻,而立宪派则主要以《新民丛报》为阵地奋起反击,双方展开了一场规模空前、声势浩大的激烈论战,持续了15个月之久。
论战涉及清王朝的性质、种族与民族问题、国民素质、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体、土地制度、革命会不会招致列强干涉引起中国崩溃等许多方面。但是,最紧迫、最核心、最重要、甚至决定论战双方胜负的却是要不要暴力革命的问题。
所谓“胜负”,并非某派公开服输,而是经过这次辩论之后,各自影响的消长。
论战的根本分歧
其实,孙中山也并非是“天生的”革命者。1894年夏,无名之辈孙中山上书李鸿章阐述自己的改革观念却被拒,开始走上了激进的革命道路。1895年底他发动的“广州起义”尚未正式发动便被镇压,用他自己的话说,此时“风气未开,人心锢塞”,“举国舆论莫不目予辈为乱臣贼子、大逆不道,咒诅谩骂之声,不绝于耳”。
1900年底,他又发动了依然以失败告终的“惠州起义”。不过,五年之后,舆论开始有所变化,已“鲜闻一般人之恶声相加,而有识之士,且多为吾人扼腕叹惜,恨其事之不成矣。前后相较,差若天渊”。此话很可能有夸大之处,但同情革命党的较以前多了不少,却是事实。
因为在这五年中,清政府并不是越来越开明、宽容,反而变得越来越愚昧、专制:血腥镇压了温和的维新变法,又以全民族的灾难为代价向“万国”宣战。这种倒行逆施,恐对革命党博得更多“扼腕叹惜”“恨其事之不成”“帮助”不小。
众所周知,留日学生是革命党的主要力量。但留日学生开始对政治的兴趣有限,更不倾向革命,所以孙中山等人在“广州起义”失败后流亡日本时,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在日华侨而不是留日学生。
但维新失败,梁启超亡命日本,议论国是,对留日学生触动很大,开始关心政治。这时,留日学生就成了革命党与立宪派争夺的对象。
由于康、梁的地位名声与学识水平,学生中倾向康、梁者自然居多。为争夺青年学生,本不具优势的革命派于是主动挑起论战。
简单说,革命派认为,只有用暴力革命推翻清王朝,才能共和立宪。立宪派则认为,暴力只会导致血流漂杵,带来巨大的灾难,得不偿失。他们写道:“革命之举,必假借于暴民乱人之力。天下岂有与暴人乱民共事,而能完成者乎?终亦必亡,不过举身家国而同葬耳。”他们相信,只要人民要求立宪,清政府“终必出于让步之一途”,可以实现代价最小的和平转型。
纯从“道理”上说,立宪派无疑更有“道理”。然而,它的理论的前提是清政府在压力下必能“让步”,实行立宪。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则无论说得多么“有理”,终将无济于事,“有理”会被人认为“无理”。
这一点,梁启超其实十分清楚,清廷刚宣布预备立宪时,革命派的力量就“稍息”;而当人们认识到清廷的立宪有名无实时,革命派就“其势益张”。显然,革命派力量的“息”与“张”,与清廷所作所为大有干系。
革命派声势壮大
清廷终于在1906年9月1日发布了仿行立宪的上谕,宣布进入预备立宪阶段。
对此迟来的顺应民意之举,国内依然万众欢腾,一些大城市甚至张灯结彩,敲锣打鼓。学生、市民、绅商集会、游行、演讲表示庆贺,“何幸一道光明从海而生,立宪上谕从天而降,试问凡我同舟,何等庆幸!”
人们自发撰写的《欢迎立宪歌》表达了对朝廷的热爱尊崇和对必然带来暴力的革命的反对:“大清立宪,大皇帝万岁万万岁!光绪三十二年秋,欢声动地球。”“和平改革都无苦,立宪在君主。”“纷纷革命颈流血,无非蛮动力。一人坐定大风潮,立宪及今朝。”这说明广大民众、尤其是绅商阶层根本不希望、不喜欢革命,而是支持立宪。
但清廷并不珍视民情民意,有名无实的“改官制”使人大失所望,大有上当之感。
所以,论战不到半年,梁启超就通过种种关系,私下托人与“革命党”讲和,表示希望停止论战。
1907年初,他在《新民丛报》发表了《现政府与革命党》一文,更是承认:“革命党者,以扑灭现政府为目的者也。而现政府者,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也。”端的是一语中的。
这场论战,以往说革命派“大获全胜”,肯定夸张。双方各有道理,实难分胜负。
但经此论战,革命派的影响、声势空前壮大却是事实。主要原因,还在拒不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清政府是“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梁氏一直反对激进革命,反复论述暴力将带来灾难性后果,极力主张温和改革,却能正视不利于自己观点、主张的事实,确实难得。因此,此话格外值得所有“反对激进主义”者重视。
事实一再证明梁氏所言不虚,在立宪原则上,清王朝对权力的垄断甚至超过了日本的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以皇权甚大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但天皇权力比普皇权还要大,公民权利比普国公民要小,而清王朝1908年秋公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皇权比明治天皇还大,公民权利比明治宪法还小。
清廷《钦定宪法大纲》关于“君上大权”总共有14条,总体而言,是抄袭了“皇权”至高无上的日本“明治宪法”。按照这14条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还拥有“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且“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皇帝有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其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皇帝有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非议院所得干预”。
关于军权,其中规定皇帝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君上将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涉”……
宪法大纲适得其反
日本宪法规定,在议会闭会期间,君主所发布的紧急敕令可代替法律,但下次会期在议会提出时若得不到议会的承诺,则政府应公布敕令失效。
而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则改为“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日本议会对君权本就不强的事后否决权在此变成了更弱的“协议”权。
“明治宪法”规定:“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钦定宪法大纲》则明确改为皇上有“宣布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对于“臣民权利义务”,“明治宪法”共列有15条,而清廷的《钦定宪法大纲》却将其简化为9条,删去了“明治宪法”中“臣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书信秘密不受侵犯”“信教之自由”“遵守相当之礼貌并遵照所定规程,得实行请愿”等条款。
这样的结果,连温和的立宪派对此都极表反对:“政府宁肯与人民一尺之空文,不肯与人民一寸之实事”,开始号召“人民与之争者,宜与争实事,而不与争空文”。在这种“君权”比“明治宪法”扩大、“民权”比其缩小的“宪法”框架下,再加清政府的“立宪”实际步骤一拖再拖,连以温和的士绅为主的立宪派都指其为“假立宪”“伪立宪”,更不必说广大民众和“逢清必反”的革命派的反应了。
现在,有不少论者极力想搞明白清政府究竟是“真立宪”还是“假立宪”,并有论者认为此时的清政府是“真立宪”。这种探索自有其意义,但对于研究清王朝为何灭亡、激进的革命党为何成功而言,更重要、也更有意义的探索不是清政府此时的立宪“实际”究竟是“真情实意”,还是“虚情假意”,而是它的行为给被统治者留下了何种印象、何种感觉及他们最后的主观认识是“真”还是“假”。
如果他们认定清政府是真立宪,则激进的革命党的活动空间将十分有限,更难成功;如果他们认定清政府是假立宪,温和变革的前提就全然而失,激进的革命党就能轻易得逞。
事实说明,清政府在巨大压力下的让步妥协非常有限;它的立宪无论是“理论原则”还是“具体实践”,都远未达到温和的立宪派的要求,更未能让社会各界相信其“真立宪”。
当一个政权的统治基础都对其动机大表怀疑、毫不信任,对其所作所为大表反对时,这个政权就面临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严重的“合法性危机”恰为激进的革命准备了条件。此时,清政府就面临着这样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一场暴力革命,恐怕已难避免。还是旧话一句,如果真要反对、消解“激进”,重要的不是指责、批评革命党的“激进”,而是研究分析何以产生激进、激进何以能够成功。
“现政府者,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也。”在与革命党大辩论中一直坚决“反激进”“反革命”的梁启超,一语道破此中玄机。“饮冰室主人”100年前言之谆谆,吾辈今日岂可听之藐藐!
《财经》杂志2011年第1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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