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从北魏到唐朝发生了哪些变化

 说到均田制,这是一种在古代北魏时期开始的制度,这是承袭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由于长期的战乱,大批的土地被抛弃而荒废,因此政府手头上有足够多的荒地,可供再分配,而产生的制度。同时,这个制度也是为了与世族妥协,才产生出来的。于是,北魏政府在部分公有化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再分配。因此,此时的均田制本身的妥协性是很高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土地的授予上,奴婢、牛只都可计口授田,这也就在事实上,保障了世族们对土地的把控与占有,而北魏政府也能经由再分配,对土地、田赋与户口进行实际控制,进而加强政府的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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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是着时间的流逝,北魏至隋唐政府所面临的问题也和以往大不一样,从而有着较大的变动,中央政府手头可供分配的土地日渐减少,于是从北周以后,土地的收受便有所转变,原本可计口授田的奴婢、牛只被彻底排除在外。到了唐代,女性也部分地被排除在授田范围之外(不再授给属于永业的桑田)。这也看得出来,人口增长已然大大超过了土地开发的速度,同时也说明政府手头可供分配的田地已大大减少。而使得唐朝政府国有土地减少的原因,除了因为长期因素下,永业田的增加,使得国有地不敷分配外(在敦煌出土的地籍中,就有实授○亩,尚欠○亩的记载,这也说明了在均田制中,土地分配机能已经大为丧失),加以长期和平造成的人口增长与土地开发日渐趋缓,此外唐代府兵制也是加速其瓦解的原因。这是由于唐代府兵制下,允许因军功赐田,这就破坏了均田制的制度精神,也就加速了均田制的崩解。只是由于隋末动荡,人口死伤颇多,才让这个隐伏的内在因素,一直推延到了唐太宗末年时,才彻底爆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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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均田制的精神与北魏均田制的精神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北魏均田制着重于与士族的妥协,而唐代则看似有利于小农,但实际上因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就为土地的兼并大开方便之门。这点我们可以从唐代均田制中的许多特例中发现,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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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唐代政府赐田过于浮滥,加上唐代给予官吏的永业田十分宽厚,于是产生大量官吏私庄。

  2.允许自由买卖的特例甚多:要安葬家人,可以卖地;要搬家,可以卖地;要转行,从事工商业,也可以卖地。

  3.不用征税的对象不要太多!皇亲、贵族、九品以上职事官、就读大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单亲妈妈(寡妻妾当户者)、重大疾病与重大伤残的(笃疾、废疾)、孝子、顺孙、节妇、宗教人士(僧道),全额免除征税;被外国人掳掠逃回的(诸落入蕃人而复来者),被掳一年免三年,被掳两年免四年,被掳三年免五年;归化的外国人(蕃人来归化者),免十年。这着实有些夸张,人数之多可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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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免税人口如此庞大,才会有人说“是以天下三分劳筋苦骨之人,奉养七分坐待衣食之辈”。特别是宗教人士免课田租,让大量的人隐遁寺庙、道观之中,当假和尚、假道士,因此才会有唐武宗缺钱,将脑筋动到宗教人士头上(唐武宗并不单就佛教下手,道教也成为他整顿的对象),结果这一行动便被佛教界指称是“毁佛”,还将他名列三武之一,真的也是让他吃了大闷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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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转到均田制的收受问题上来。露田是属于国有土地,是授田者仅具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授田者死后国家便会收回露田,再行分配,但这样一来一往的收受,便造成了土地畸零化的问题,于是人们便在私下进行交易(虽然这是与法不容的,但严格说来,这些交易只是走法律漏洞,因为土地交易并不是所有权的移转,而是使用权的移转),使家户的土地能尽可能的完整,于是长久下来,政府所有的地籍资料便与实际不符,这就造成政府对地籍掌握的困难与为来收受作业的困扰,更直接导致立基于均田制的租佣调法走上崩坏之路。此外,政府默许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也就为炒地皮这个中国人最为热衷的投资/投机行为从均田制下开了后门,这自然也就促成土地兼并出现的可能(既然为了整合自家土地能买卖露田,那么同样的,老子缺钱或老子有钱时,当然也能将从别人那买到或卖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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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土地(不论露田或桑田)能被买卖,就造成了均田制走向崩坏。于是自唐太宗末年起,无力耕作土地或丧失土地的流民就开始出现,而流民的出现,就造成户籍的不清。户籍不清,原来的收受办法就无法施行,于是恶性循环之下,均田制便彻底瓦解。均田制一垮,连带的以均田制为基石的府兵制、租庸调法、律令政府,也通通玩不下去,这些体系也就一个接一个地倒下。这样的局面,不单是唐帝国如此,仿照唐制的新罗王国、日本王国,也都一一依循着相同的模式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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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均田制崩解后,土地兼并开始横行,有力的士族、寺院便大肆兼并土地,而一些小农为了寻找自保,也都是很自觉的,就将土地的所有权让与这些有力者,使自己降为这些有力者的佃农,从而产生了庄园制的农业生产模式。当然这些小农会为了自保,而主动献地给有力士族、豪强、寺院,最大的原因也在于中央政府丧失对地方控制力后,地方豪族、盗匪对地方的威胁日大,与其单打独斗,不如寻找有力靠山,以求自保。同时,不合理的租税负担,也是让小农们想方设法将土地所有权拱手让给有力士族与寺院的原因。